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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工程项目施工接受国家审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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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工程项目施工接受国家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在接受国家审计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明确项目施工接受国家审计工作的管理机制、责任主体、信息传递程序、审计取证记录签认程序、问责机制,依法维护公司的社会形象和经济利益,根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行项目施工生产管理体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包括: (一) 以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 (二) 以子(分)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 (三) 非成员单位与公司或子(分)公司组成联营体中标,以公司或子(分)公司的名义组建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经理部某工区进行施工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审计是省部级及

2、以上国家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施工实施的审计。 第二章 接受国家审计工作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项目接受国家审计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级管理”的机制。 (一)统一领导 1、 公司成立“迎接国家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会计师担任;组员由监察审计部、财务部、工程管理部、工经部、安质部、市场营销部、人力资源部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公司监察审计部副部长担任,组员由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派员组成。 2、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迎审工作计划、督促有关单位和机构落实迎审计划、审核确定审计取证签认意见。 (二)统筹协调

3、 1、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参与迎审工作的人员组成。 2、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各级之间、各单位之间、各种业务管理之间的迎审关系。 3、 领导小组负责与审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三)分级管理 1、 子(分)公司受局委托管理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局指”)、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负责管理本项目的迎审工作,根据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和时间安排及公司领导小组确定的迎审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到每一天的工作时间表,审核确定子(分)公司在本项目管理机构就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方案。 2、 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应协调其相关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和时间安排及公司领导小组确

4、定的迎审工作计划、具体到每一天的工作时间表,组织其所属经理部(分部或队或工区等)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其成因、依法合规地制定整改方案,并报“代局指”或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审定。 3、 子(分)公司所属经理部(分部或队或工区等)应根据经“代局指”或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审定的整改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4、 子(分)公司独立管理的项目接受国家审计由公司统一协调,由子(分)公司具体组织安排迎审工作。 第三章 责任主体、责任人 第五条 子(分)公司独立管理的工程项目接受国家审计工作的责任主体、责任人由其自行确定。 第六条 “代局指”项目的责任主体是负责组建“代局指”的子(分)公司

5、,由其对公司负责。 第七条 “代局指”项目的责任人 (一) 领导责任人:负责组建“代局指”的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 整体工作主要责任人:“代局指”的项目经理。 (三) 业务责任人: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代局指”项目中,未履行“代局指”职能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其接受国家审计工作领导责任人、具体工作主要责任人的确定,比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司直管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直管项目经理部,由其对公司负责。 第十条 公司直管项目的责任人 (一)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 1、 领导责任人和整体工作主要责任人:直管项目经理部的经理或常务副经理。 2、 业务责

6、任人: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二)子(分)公司 1、 领导责任人:子(分)公司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2、 整体工作主要责任人:子(分)公司设在直管项目上的经理部(或分部、工区)主要负责人。 3、 业务责任人: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信息传递程序 第十一条 子(分)公司独立管理的项目审计信息传递程序 (一) 项目经理部获取审计机关拟对项目施工进行审计的书面或非书面信息后,应即时书面报告其上级子(分)公司的审计部门和分管领导;子(分)公司的审计部门和分管领导在收到项目经理部的审计信息后,应即时书面报告公司监察审计部和分管领导。 (二) 子(分)公司获取审计机关拟对其

7、所属的某一项目进行审计的书面或非书面信息后,应即时书面传递到项目经理部,并书面报告公司监察审计部和分管领导。 (三) 公司获取审计机关拟对子(分)公司所属的某一项目进行审计的书面或非书面信息后,应即时书面传递到子(分)公司审计部门和分管领导;子(分)公司的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信息后,应即时书面传递到项目经理部。 (四) 以其他子(分)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拥有资质的子(分)公司在获取审计机关拟对项目进行审计的书面或非书面信息后,应即时书面传递到组建项目经理部的子(分)公司。 第十二条 “代局指”项目审计信息传递程序 (一) “代局指”获取审计机关拟对其进行审计的书面或非书面信息后,应即时书面报告公

8、司监察审计部和分管领导,书面传递到组建“代局指”的子(分)公司的审计部门和分管领导、参与项目施工的其他子(分)公司的审计部门和分管领导、“代局指”所属的各分部或工区。 (二) 公司获取审计机关拟对“代局指”项目进行审计的书面或非书面信息后,应即时书面传递到“代局指”、参与项目施工的子(分)公司的审计部门和分管领导;“代局指”收到审计信息后应即时书面传递到其所属的各分部或工区。 第十三条 公司组建项目经理部项目(以下称直管项目)施工审计信息传递程序 (一) 经理部获取审计机关拟对项目进行审计的书面或非书面信息后,应即时书面报告公司监察审计部和分管领导,并书面传递到参建的子(分)公司、所属的分部或

9、工区。 (二) 公司获取审计机关拟对直管项目进行审计的书面或非书面信息后,应即时书面传递到经理部、参建子(分)公司的审计部门和分管领导;经理部在收到审计信息后,应即时书面传递到其所属的各分部或工区。 第五章 审计取证记录签认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取证记录及审计取证记录签认的基本涵义 (一) 审计取证记录 审计取证记录是指审计机关在审查被审单位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现场勘查、物资盘点等审计活动中形成的书面记录。 (二) 审计取证记录签认的基本涵义 审计取证记录签认是指审计机关要求被审单位对审计取证记录所载事项予以确认的审计程序。对审计取证记录的签认意见分为情况属实、与事实不符、部分

10、属实部分与事实不符三种。 第十五条 子(分)公司独立管理项目审计取证记录的签认程序 (一) 原则上由子(分)公司自行确定。 (二) 问题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审计取证,子(分)公司在签认意见前,应向公司报告,寻求公司在政策上、社会资源上的支持。 (三) 涉及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对公司社会信誉有负面影响的,应即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代局指”项目审计取证记录的签认程序 (一)各分部、工区书面提出初步签认意见,并报相应的上级子(分)公司审核。(二)子(分)公司审核后,出具书面签认审核意见,并报公司领导小组审定。 (三)公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代局指”予以签认。 第十七条 公司直管

11、项目审计取证记录的签认程序 (一) 各分部、工区书面提出初步签认意见,并报相应的上级子(分)公司审核。 (二) 子(分)公司审核后,出具书面签认审核意见,并报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进行再审核。 (三) 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再审核后,出具书面签认再审核意见,并报公司领导小组审定。 (四) 公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予以签认。 第十八条 上级审定、审核的审计取证记录签认意见不免除下级的责任。 第六章 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 国家审计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按照公司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国家审计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12、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审计过程中因处置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审计过程中因处置不当、导致社会负面影响,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审计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接受国家审计工作的牵头部门是公司监察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 有效执行本制度,在接受国家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管理机构、个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公司监察审计部提出,按照公司有关一次性奖励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由子(分)公司施工的项目接受国家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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