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审计报告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审计组对事项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 标题; (二) 收件人; (三) 正文; (四) 附件; (五) 签章; (六) 报告日期。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的
2、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标准和审计程序; (二) 审计内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审计核实情况; (三) 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 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改善经营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五) 审计决定: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本企业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富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 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
3、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 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 审计报告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 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六) 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
4、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被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派出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 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 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五) 提出的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由审计部门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发送委托审计的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