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强化风险识别和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促进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关于下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
2、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监督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中应包括外部董事。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议,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第六条 审计
3、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通过有关程序连任。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终止。第九条 发生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导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补选成员。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1)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3)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审
4、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4)指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公司审计工作;(5)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报酬的建议;(6)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7)指导公司风险管理;(8)审核公司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等基本制度和程序;(9)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10)监控和评价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对执行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等制度的情况作出评估;(11)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就董事会关注的内部审计重大问题直接向审计与风险
5、管理委会报告。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2)本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3)本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共同提议时。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各成员。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各成员。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
6、发出的日期等。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情况,外部审计机构聘请及工作信息,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监事会的有关报告和信息。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可采取视频或电话会议方式方、寄递传签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
7、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1名成员至多接受2名成员委托。以视频或电话会议方式、寄递传签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会议。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董事会可调整委员会成员。第五章 委员会议议事程序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议决事项进行评议讨论,并将评议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职业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时
8、,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会议文件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后,形成专项意见的,由监审与风控部制作会议文件。委员会会议意见不一致的,会议文件中应如实记载。会议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经与会成员签署后提交董事会。会议文件应按照年、届、次分别编号并由监审与风控部保存。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应包括下列事项:(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2)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3)会议议题及议程;(4
9、)成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5)会议其他相关内容;(6)会议记录人姓名。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会议记录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记录与会议文件的复印件一并送交各位成员。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均应存档。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 监审与风控部负责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及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需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的联络,组织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程序与制定程序时同。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前”均含本数,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