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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票据使用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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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收据)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收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制定工会票据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票据包括: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银行结算票据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本单位工会)。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四条 票据的领用 ㈠ 工会领购票据,应向上级工会财务提出购票申请,经上级工会财务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簿。申请人按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领购票据,双方同时做好票据专用登记簿的详细领、发、销记录。 ㈡ 未经许可,本单位工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制作和外购其他收据。 第五条 票据的使用范围 ㈠ 应收应付等往来发生的款项,应使用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㈡ 所有进入工会收入科目的款项(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应使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第六条 票据使用的规定 ㈠ 开具票据时,一式几联的收款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印,不得开具阴阳票据,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字样,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㈡ 票据若有遗失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票据作废的联次均应加盖“作废”戳记,号码必须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断号、自行撕毁丢弃。每本票据用完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㈢ 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项填清楚后,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七条 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 ㈠ 由出纳办理银行结算手续。所有结算票据(各种支票、汇票、本票、单据)由出纳负责保管。 ㈡ 签发支票之前,出纳人员应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数额,防止签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 ㈢ 填写支票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应写明收款人和用途。需同时加盖工会财务专用章和工会印鉴私章,以示生效,使用人必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工会财务专用章及工会印鉴私章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㈣ 不得开具空白支票。 第八条 票据的保管 ㈠ 要设置票据登记簿,逐一登记票据的种类、数量与起止号码,如实登记票据的领用、核销、结存情况等管理工作。 ㈡ 各种票据包括国库券、债券、银行存单等有价票证,必须建立登记手续,设立备查账。应按规定分别进行妥善记录与保存,票证须指定专人保管,并按时办理承兑手续,防止逾期损失。 ㈢ 出纳人员不得从事兼管收据的保管工作,票据的使用、保管应分开。 第九条 本规定由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会财务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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