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安全运行,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事业单位内从事公务活动的车辆。第二条 车辆使用应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车辆使用应坚持公车公用原则,公务用车仅限于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用于工作、业务、公务接待等活动及保障离退休干部必要的服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三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将车辆借于他人驾驶。第四条 严格车辆指定位置停放。正常上班期间,未外出
2、的车辆必须停放在馆内指定位置待命;双休日、节假日和每天下班后,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库,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需封存停驶。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停车位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 物业管理部负责别克商务车的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他车辆的日常管理。第六条 物业管理部负责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年审、事故处理等有关事宜。第三章 车辆调度第七条 车辆外出应统一调配,实行分级派遣制度。工作日及双休日期间,由文化馆值班领导批准;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值班车辆的派遣提高权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八条 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第九条 办公室
3、统一印制派车登记表,用车人根据需要填写出车事由、地点、时间等,按照派遣权限请示分管领导核准同意签字后,由车辆调度单位通知驾驶员出车(特殊情况可先电话通知派车,事后补办派车登记表);出车过程中派车登记表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在馆分管领导外出情况下,必须经电话请示批准后方可出车。第十条 严禁个人私自向驾驶员要车。凡是未经派遣私自外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使用人员或驾驶员根据责任认定承担全部后果。第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车辆,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应急用车。第十二条 长途车辆的派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
4、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第十四条 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单车核算,实行车辆支出费用公务卡结算制度。第十五条 车辆需维修、保养或更换零件等,驾驶员应向物业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物业管理部请示馆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保养维修单位维修,修复后驾驶员需在结算单上签字,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送厂修车。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长途车除外)由驾驶员提出车辆维修申请,经认定后报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车辆维修事项,物业管理部要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有关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同意后方可维修并报销费用。对于未经同意擅自维修或增加维修
5、项目而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特别是大修,本车驾驶员应在场监督,修理完毕后,物业管理部原则上应会同驾驶员检查并认定车辆维修情况,同时开具车辆维修票据。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及时记录车辆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并报物业管理部备案。第十九条 使用租赁车辆,原则上不发生维修费用。因特殊情况需要维修的,由用车科室向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事业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第四章 车辆加油管理第二十条 车辆用油应根据单位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每车一卡,集中核算。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按车辆实际状况核定用油量,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充值)加油卡,对应车辆号牌各配1张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第二十二条 驾驶
6、员应及时记录车辆加油量和里程表数,并报物业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三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加油,确因工作需要或长途出车的,由驾驶员适量掌握,按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第二十四条 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开疲劳车和酒后驾车。第二十五条 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辆钥匙交由指定人员保管。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如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