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天然气运输合同
甲方: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xx管道分公司
乙方:xxxx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xx
签订时间:2015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使用,并有其特定含义的用语,现定义如下:
1、“合同”:指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本天然气委托代输合同。
2、“年合同气量”:指按公历确定的日历年度中,合同中确定的年供用气量。
3、“国家标准”: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标准。
4、“标准立方米”:指在101.325千帕斯卡的绝对压力与20°C温度的条件下的1立方米的体积,单位为Nm3。
5、“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战争、动乱等。
6、“天然气”:指碳氢化合物与以甲烷为主的其他气体的混合物,其在二十摄氏度(20°C)和101.325千帕斯卡的绝对压力下呈(或主要呈)气体状态。
7、“一方”:指甲方、乙方中任何一方。
8、“管输费价格”,指甲乙双方在交接点,双方确定交接气量的管输费单价,单位为:人民币元每标准立方米(元/Nm3)。
9、凡是提及条款的,均指本合同的条款;凡是提及附录的,均指本合同附录。
10、凡是提及“法律”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及随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法令或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条 委托事项
乙方拥有涪陵-王场输气管道产权,管道具备运输天然气的能力。
甲方利用乙方的输气管道,将xxxx涪陵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天然气从1#和2#脱水站出站截断阀门处,输送至涪陵-王场输气管道王场输气站出站截断阀门处。甲方向乙方支付管输费。
天然气质量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7820《天然气》,达到二类气质量要求。
第三条 合同输气量
甲、乙双方均按天然气分公司下达的年度购销计划量、月输气计划、日指定计划量执行。
第四条 乙方 交(接)气地点
乙方接气点(运输起点)为:xxxx涪陵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1#和2#脱水站出站截断阀门处;
乙方交气点(运输终点)为:涪陵-王场输气管道王场输气站出站截断阀门处。
第五条 甲乙双方计量交接点
甲乙双方的计量交接点为王场输气站内输往xx管线方向的计量撬。
在天然气管道产权分界点,乙方把天然气交付给甲方,天然气运输风险相应从乙方转移给甲方。
计量交接按照附件三《计量交接协议》执行。
第六条 管输费
1、“管输费价格”暂时按照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分公司批复的《关于涪陵至王场输气管道管输费价格的批复》(股份天然气财【2015】339号)文件精神执行,待xx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管输费价格后,依据核定价格执行,并对已结算部分管输费进行调整。
2、如果遇有政府出台相关的管输费价格变动政策、法规或指导性文件,管输费价格应从该政策、法规或指导性文件发布并开始实施之日起同期调整。
第七条 结算周期
1、结算时间
按照《计量交接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执行。
2、结算气量
按照《计量交接协议》中约定的计量交接点结算的气量进行结算。
3、管输费用
管输费用等于结算气量乘以管输费价格,其计算方法如下:
管输费用 = 结算气量 ×管输费价格
4、供气结算期结算单
4.1自从本合同年6月3日开始,每一供气结算日当天下午17:00时之前,乙方应确保给甲方一份供气结算期结算单和相关的正式发票的传真或扫描件,并及时将结算单和发票寄出。
乙方供气结算期结算单应至少载明下述内容:
(a)甲方在前一供气结算期结算的气量;
(b)适用于前一供气结算期的管输费价格;
(c)甲方为前一供气结算期所提天然气应支付的管输费用;
4.2甲方应在乙方发出供气结算期结算单和相关正式发票传真件或扫描件之日起的两(2)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按照以下账户向乙方支付第4.1(c)条所述的金额。
单位全称:xxxx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xx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银行账号:983516000218
行号:Z0165300001Z
5、发单日的顺延
若4.1条项下乙方以传真或扫描方式向甲方发出结算单及发票的日期恰好是政府指定的全国性节假日,则上述乙方的传真或扫描方式发单时间应自动顺延至该有关全国性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每月的最后一个结算期则不适用此项规定,不得顺延。
6、款项异议
6.1如果甲方对依照本条规定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有异议,甲方应在支付天然气管输费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该通知应说明甲方异议的性质和有争议的款项。在乙方收到该通知后,双方应立即举行会议协商解决该争议,如果双方在举行会议之日起三十(30)日内,仍未能就争议事项协商一致,按照第十五条执行。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甲方对任何应付款项的异议均不应影响其按乙方开具的发票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
6.2 在双方协商一致或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后,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决定或仲裁裁决处理该争议款项及其利息。
7. 预结算
年底最后一个结算期应提前开票,开票之日(一般为12月27日)至年底最后一天应支付的管输费实行预结算,即在本合同年的最后一个结算期,除结清该结算期内已交接天然气的管输费外,按照12月份月计划量分解得到日均计划量,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预结算时间段的管输费用。待本合同年结束后,第一个结算期根据在预结算时间段内乙方向甲方实际交付的天然气量,进行修正。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15年6月 3日至 xx年 12月 31日。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根据相应的输气计划,利用乙方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把天然气运输到目的地。
2、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输费用。
3、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配合甲方工作,达到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输气计划。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管输费用。
3、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双方均应按照天然气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应仅对其未能履行自身承担的义务所造成他方的直接损失负责,并且违约一方应对该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任何一方均不应对他方的间接损失负责。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由于第三方的故意、过失导致乙方管线破坏,或其它突发事件致使乙方管道被迫中断供气时,乙方应尽力抢修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气。乙方不承担由于供气中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尽快补救,并于发生之日起两周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本合同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能解决,将争议提交天然气分公司或xx石化法律事务争端主管部门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任何一方未取得相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
3、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整,并且该种调整确实对本合同产生影响,则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4、合同的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经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后生效。
第十七条 其它
1、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修改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前,如供气行为仍实际存在,则本合同条款继续有效。
3、联系方式
甲 方:
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xx管道分公司
乙 方:
xxxx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部门:
生产运行部
联系部门:
生产管理部
联 系 人:
喻 勇 18657397739
联 系 人:
刘小波 18183017806
联系部门:
财务资产部
联系部门:
财务经营部
联 系 人:
王 妍 18606859870
联 系 人:
王宁波 18183017753
通讯地址:
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26号
通讯地址:
xx市涪陵区望涪路5号依斯顿酒店 6318办公室
邮政编码:
430205
邮政编码:
408000
电话号码:
027-81992205/027-81992636
电话号码:
023-72201202/023-72218578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
E-mail:
E-mail:
cqtrqgd@
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通知对方。
4、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持肆份。
第十八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条款发生不一致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甲方: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xx管道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乙方:xxxx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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