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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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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为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遵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进程中,突然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终断、急性中毒等的意外事件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意外事件。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2、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3、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一旦发生事故,现场职工和各所属出资控股公司必须按《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向上级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初次报告应当遵循“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 四、公司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安全员对现场进行监督,指导现场作业人员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物证、事故事实材料、事故证人材料的收集。确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的扩大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死亡事故现场还须经过当地安监、劳动、公安部门同意,才能清理。 六、对于直接损失较轻的一般事故,公司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可委托事故单位查清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后书面报告公司。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对调查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予以直接介入。 七、对于直接损失较大的一般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织公司各部门及工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参与调查。 八、公司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集团相关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报告卫生部门。并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当地行政部门和上级做好事故调查。 九、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事故调查小组要就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十、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发生和救援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责任划分(主要责任者基本情况)、防范措施、处理意见等,报告还应注明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参加分析人员姓名等内容。 十一、在事故调查中,对隐瞒事故不报、谎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隐瞒事故真相等不利于事故调查的行为员工应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对事故责任者及各级安全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时,必须事实依据清楚,经公司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事故责任人涉及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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