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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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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鑫诚实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xx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第三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

2、干部或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第四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一)公司的领导成员(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人员;(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领导对下级分管领导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下属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二)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

3、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三)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四)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第七条 廉政谈话人(一)与中层领导干部的一般廉政谈话,应由纪委书记、董事会成员负责,主管领导参加。与副部长及以下人员谈话,应由纪委书记

4、,所在部门领导参加。(二)与新任职的副部长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与新任职的部长级别的任职廉政谈话,由办公室相关人员和所在单位领导负责;(三)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由党委副书记、分管领导参加。(四)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警示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负责,党委和纪委人员参加;与单位其他副部长领导干部谈话,由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负责;与副部长以下人员谈话由党委相关人员负责,所在单位领导参加。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工作在党工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一)一般廉政谈话。(二)任职廉政谈话,可按照

5、工作条例的规定,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具体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纪工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四)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五)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参加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及时报纪委。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纪律检查机关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第九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

6、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谈话前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可进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先由纪委提出建议,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四)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纪委通报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党委和纪委。第十条 党委和纪委,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抓好落实。第十一条 公司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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