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年12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法》和****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集团、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集团员工将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临时工的身份界限,按岗定职定责定酬。
第三条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集团将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在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前,如曾就业的人员,包括已不在原单位工作但还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包括**集团总部、所属各运营分公司、各收费管理处,各建设管理处、各控股公司及派到各参股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五条劳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九)劳动纪律;
(十)奖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集团、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七条员工与**集团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聘用(含新招聘、吸收录用)到**集团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的人员,与**集团签订3年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集团连续工作满10年(**集团包括**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在**集团连续工作满l0年含在全省**系统工作的年限)。
2.上级任命或**集团聘任(任命)的**集团总部各部(室)副职以上和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于特定工作内容固定、完成时间确定而需要聘用的季节工,签订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试用期
(一)首次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要实行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三)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
(四)3年以上固定期限试用期为六个月;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六)试用期只约定一次。凡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按规定实行试用期的人员,不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九条员工初次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因岗位变化而重新签订合同,直至合同期满后根据新岗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划分
(一)**集团所属非独立法人的各运营分公司、收费管理处、各建设管理处的员工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
(二)**集团投资设立的全资独立法人公司、控股公司的员工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集团派往各参股公司的工作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集团随公路收费权转让协议接收的成建制单位员工,由该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公路收费权转让约定的年限。
第十一条凡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应由劳动者本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或授权委托签订
(一)**集团董事长与**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二)**集团董事长授权**集团总经理,代表**集团与**集团总部其他人员、**集团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集团董事长授权**集团所属各运营分公司、收费管理处、建设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代表**集团与本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四)**集团投资设立的全资独立法人公司、控股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本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员工必须本人亲自签订合同,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程序
(一)员工填写《****建设集团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登记表》并由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本单位审批;
(二)各单位根据**集团的有关规定向员工如实地、详细地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涉及的有关情况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有义务回答员工的询问、听取意见和合理要求;
(三)签订劳动合同。**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与员工依法就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四)工会组织对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监督;
(五)**集团成立时各组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终止,并按本办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文本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印制管理,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若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提供个人虚假信息资料、证明文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拘留、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由于生产结构调整及转换经营机制的;公路收费权转让或收费期满的;
(七)个人要求调出,且单位同意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二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若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 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 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 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七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员工享有劳动、学习、休息、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及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与**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集团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及女员工的各类假期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与**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行政关系在**集团的员工,其档案材料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管理;其他员工应建立相应的临时档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档案材料转入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由本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的日常事务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工会等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集中授权,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进行。**集团人力资源部管理集团总部、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劳动合同;所属单位对本单位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效,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