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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部门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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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设项目管理是指从建设项目申报、立项、招投标、建设、工程款支付、审计及决算全过程的管理,具体分为项目决策立项、工程勘探设计、工程招标、工程建设与竣工结算控制等环节,旨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建设项目进度、控制建设项目成本、防范商业贿赂等舞弊风险。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xx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决策立项、工程勘探设计、工程招标、工程建设与竣工结算控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拆除、维修等工程项目,包括部门预算资金、上级拨付专项资金、拼盘资金等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以及本委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委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委主任办公会是本委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办是负责本委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临时职能部门,是代表本委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党政办公室、财务的主要负责人及监察人员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基建办、监察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主任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办,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标、采供等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监察室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办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本委党政办公室、基建办等相关职责科室及有关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须按照市基本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定和预算编报等有关要求,向基建办提出对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项目单位在每年8月底提交次年项目名单和项目论证材料,每年10月底前由发改委汇总后报投资委研究决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基建办按照单位整体发展规划,拟订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主任办公会审批后,方可作为本委基建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由基建办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主任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初审,再由投资委组织会审,再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xx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3、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4、投资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应提供以下资料: 1、立项申请; 2、会审初审意见和投资委会审意见;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以及资金筹措设想;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4、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由基建办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办组织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国家、xx市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已经办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本委相关科室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须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 基建办必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委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委采购管理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文件由基建办公室或者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5、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6、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项目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7、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 8、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9、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10、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1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12、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 13、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 14、对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法; 15、其他相关内容。 (二)公开招标的标的原则上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非委托的标的由基建办公室和专业人员编制,报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定。编制完成后的标的在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本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具体按照本委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基建办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六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基建办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基建办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基建办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变更超出总投资5%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按照本委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三十一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落实到个人。无论是本委自行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本委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本委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基建办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由规划财务科统一组织实施并设立专门人员具体负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季度向区财政局、卫生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七条 基建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基建资金与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组织基建资金收入与支出、基建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 (四)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标、合同签订; (七)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基建资金按基建程序支付。在基建工程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核、主任办公会审批后可按前期费用计划支付前期费用。基建工程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条 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8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八章 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三条 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四十四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必须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基建办负责基建工程预结算的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四十六条 基建办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四十七条 单位审计监察人员组织基建工程结算的审计工作,并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基建办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九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基建办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五十条 基建办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组织向党政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办理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五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十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基建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xx市市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党政办公室归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如需外借应经本委分管委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 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党政办公室组织。 基建管理制度、基建办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公开由基建办负责。 第五十五条 基建办协同采购办负责对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并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信息库和资料库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 第十一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委纪检监察及审计人员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基建办对竣工决算初步核查后,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执行,应及时报告基建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需经过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议批准,重大工程项目调整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调整。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基建办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对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材料和设备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在本委内网和委内广告栏公示。 第五十九条 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情节较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擅自改变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投资,提高建设标准;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四)未经批准超标提取、列支管理费及业务招待费; (五)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或会计信息资料多种失真等; (六)其他违反财务和会计制度、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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