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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本部员工违纪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本部员工违纪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形象和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持国有企业本部的正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证企业人才队伍的健康性和纯洁性,明确国有企业本部员工违纪的种类、原则、程序与处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本部员工指在本企业所在城市(县)范围内劳动合同签订在职的员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本部所有员工,不适用于在企业担任承包商、租户和临时工作人员的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本部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保护国有企业本部的财产、声誉和利益,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
第五条 国有企业本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违纪行为监督机制,为员工提供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确保规章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违纪的种类
第六条 国有企业本部员工违反行政规章制度,包括违反劳动合同,未遵守劳务协议、代理合同等违约行为,违反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休假时间、工作考勤、工作纪律要求等。
第七条 国有企业本部员工侵害企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包括泄密、卖国、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为的。
第八条 国有企业本部员工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欺诈、虚报、偷盗、渎职、贪污,以及其他影响职业形象的。
第九条 国有企业本部员工在企业外违法犯罪的行为,包括吸毒、赌博、涉嫌卖淫、嫖娼,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的。
第三章 违纪的原则
第十条 国有企业本部员工一旦发生违纪行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谁犯错谁担责,确立违纪行为的责任人;
(二)立即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堵塞漏洞,防止同类事件的发生;
(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确保违纪行为的证据确凿、充分;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对应切不可过轻或过重处罚;
(五)对无特别规定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教育、纠正。
第四章 违纪的程序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本部员工的违纪行为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违纪行为被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违规人员;
(二)对于违纪行为是否属实,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证据充分、确凿;
(三)经过审定,立案后进行问询和听证,听取违规人员的陈述和答辩;
(四)对于涉及违规人员的行政逮捕,应当依法依规,取得逮捕证书;
(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管理相对人意见,决定是否以惩戒行为予以处理;
(六)将处理决定书交付违规人员,并在企业内进行公示,效力自公示之日起。
第五章 处罚的种类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本部员工的处罚应当按照以下种类进行:
(一)诫勉(口头或书面);
(二)批评教育(口头或书面);
(三)记过(书面);
(四)留党察看(书面);
(五)降职或留用待遇(书面);
(六)开除。
第十三条 上述各种处罚种类,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违纪人员情节和管理相对人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定的。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本部员工在被解聘或开除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 结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企业律师、监察室和行政服务办公室联合会商,经企业管理层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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