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的管理规定起草人: 起草日期: 年 月 日制订人: 制订日期: 年 月 日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分发部门:质管部、人事部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1、目的:为规范本公司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2、依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表3、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有相关岗位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4、责任:质量管理部、人事部为本公司质量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公司质量教育
2、培训管理文件和每年度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5、内容:5.1、根据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制定每年度的质量教育培训计划,针对公司不同岗位的各类人员,确定相关的培训内容及方法。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方法、学时、考核要求等内容。5.2、专业技术人员的在岗培训:5.2.1、专业技术人员是本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具体实施者,应努力创造条件使他们的质量管理知识、能力不断更新和提高,因此公司每年适当安排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方面的药事政策、法规及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培训,尽可能提供到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学习、观摩的机会。并保证接受按照这有关规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5.2.2、公司
3、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主动参加药事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5.2.3、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负责人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培训,并获得培训或继续教育证书。5.3、上岗培训:5.3.1、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必须进行岗位质量教育、岗位技能操作培训。5.3.2、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5.3.3、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养护、保管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5.3.4、在药品经
4、营企业中,国家另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机、电工、会计员、计算机操作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5.4、各级员工接受质量教育培训后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岗位留用。如考核不合格,要及时暂停工作,安排继续培训、考核,合格者上岗工作。再不合格者,调整工作岗位。必须确保员工的工作能力满足其从事的岗位工作要求。5.5、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每次培训应填写培训记录表并签名,记录培训人员、时间、地点、讲师、内容及考核成绩等,记录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为从事质量管理、药品购进、验收、养护、保管、销售工作岗位的人员建立个人继续教育和培训档案。5.6、每年年初一月份根据企业工作需要,制定本年度的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