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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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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外院发[2011]16号 (**六月一日) 为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校发[**]4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1. 出勤要求 学院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教师上课时间和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的办公时间及学校和院、系部室规定的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等,都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均应按时到岗。 2. 考勤分类 ①学院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进行日考勤;有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师编制人员坐班时间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 坐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②学院专任教师要围绕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合理分配时间,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私自调停课或请人代课。 ③教职工必须按要求参加学院及系部室组织的学习、会议及集体活动等,参加这些活动实行考勤签到。 3.考勤办法 ①机关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工作。 ②各系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工作。 ③学院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学院组织的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等考勤工作。 ④学院办公室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向学校人事处上报教职工开学报到的考勤情况;每月 25日至 28日,向学校人事处上报教职工当月考勤情况。 二、各类假期规定及待遇 1. 各类假期 ①探亲假 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者,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教职工探亲一般利用寒暑假进行,寒暑假短于规定探亲假时间的,可根据工作情况按探亲假补足。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两地分居的),每年一次,假期为 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 2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两年一次,假期为 45天。 ②婚假 教职工结婚,婚假为 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 25周岁,女 23周岁)的,增加婚假 15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③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凭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对口医院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应补办请假手续。 ④事假 教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有薪事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 15天。 ⑤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为 3天。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教职工,如未享受探亲假,父母去世时可请探亲假料理丧事。 ⑥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 90天,其中产前假 15天。符合晚育条件,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 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怀孕流产的女职工或节育的,学校根据对口医院意见给予一定假期。 ⑦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凭学校工伤认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认定等有关资料、医院证明,按工伤假对待。 2. 相关待遇 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和工伤假在治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参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又不足六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 教职工请事假,一年累计时间 15天内工资照发,超过 15天的,按日扣发工资。 三、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 请假手续 ①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工伤、产假、节育假须另持相关证明),经学院和人事处等相关单位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②请假人员获得准假后由准假单位登记,假期满后到准假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必须取得相关证明,并提前向准假单位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续假。 ③教职工请假一经批准,须及时将请假审批材料交学院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据此如实考勤。 ④教职工因病或私事外出一天以上,须办理请假手续。 临时外出需将本人去向及所办事项告知学院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未经请假或说明的,均按擅自离岗处理。 ⑤凡未经请假(包括未经请假自行休病假的)或请假未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处理。 2 .审批权限 各类假期根据权限由学院及人事处和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 ①教职工请探亲假由学院领导签字,报人事处审核。 ②婚假、产假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 ③事假批准权限:一年累计 7天以内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8至 15天由人事处批准, 16天以上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④病假批准权限: 7天以内由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8至 30天由人事处批准, 31天至半年以内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对半年以上的长期病休人员,须经对口医院证明,同时经地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方可办理退职或退休手续。 ⑤系部室负责人请假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⑥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在工作日内,因公、因私需要外出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副职领导请假3天以内,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并报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正职领导请假1天以上和副职领导请假3天以上,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各类请假均须报人事部门备案。 四、旷工及处理 1 、未请假、请假未准、超假或擅自离岗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凡旷工三天以内(含三天),交由学校按日扣发双倍工资;旷工三天以上者,停发工资。 2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天的人员,交由学校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奖惩办法 1 、教职工每学期开学按时到学院办公室签到和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会议及集体活动等,每次记1个学时工作量,有事请假者(含上课、出差等有酬金、补贴的公务活动)不记工作量,无故缺席者扣除1个学时工作量。 2 、考勤工作量酬金按学校当年每学时酬金标准计算,随年终奖酬金发放。 3 、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教职工称职与否的依据之一。 六、本规定自 2011年 1月 1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原《外国语学院关于教职工参加集体活动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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