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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资中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游业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4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朱美静
30
2023.04.02
货币
30
2023.04.02
货币
叶 燕
10
2023.04.02
货币
10
2023.04.02
货币
合计
40
40
其中货币出资:40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的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股东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或填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或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期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建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经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或支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为朱美静,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股东自行拟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有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决议;
(二) 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或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为叶燕。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规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股东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建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部分或所有出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起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批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批准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的,不批准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批准转让。
经股东批准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拟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永久,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4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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