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修工程包清工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承包方式2.1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即包工、包安全、包施工现场及运送通道的环境卫生。3、协议价款协议价款:吊顶¥_元/平方米,隔断¥_元/平方米,墙面解决¥_元/平方米,按照投影面积收量。3.1协议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的造价进行约定。承包人承诺协议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3.2 承包人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前对本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定及说明、质量规定、协议文献、现成条件及周边
2、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规定等已具体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协议价款中已予以充足考虑。3.3 协议价款(总价或单价)中已涉及了承包人为完毕承建责任的人员、机械、运送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修建安装、安全文明施工等也许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利润等。承包人承诺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3.4 协议价款拟定方式为固定总价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按本协议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协议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3.5协议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发包人应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4、 质量 本工程协议为包清工,发包人提供所有装修材料,承包人只负责清工,发
3、生一切因工程质量导致的问题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5、 工期5.1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雨天均包含在内)。5.2 如碰到以下情况者,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签证规定,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批准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长;(2)发包人书面批准的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以上签证项目,承包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即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签证规定,否则,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不予确认,即不予办理工期顺延签证。5.3因本工程为包清工性质,所有装修材料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只负责清工,工期延误因哪一方因素导
4、致就由哪一方承担,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因运送材料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则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几日协议规定工期则相应顺延几日。6、发包人责任6.1有权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6.2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有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解决和工程变更的签认。6.3本工程所有装修材料由发包人提供,因材料质量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以及相关问题由发包人负责。6.4本工程所有装修材料由发包人提供,因材料因素导致的工程质量以及维修费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6.5发包人负责施工中所有材料的运送以及运送费用,因材料不及时导致的工期延误由发包方负责。6.6及时组织竣
5、工验收,办理竣工、接受移交等手续。6.7按协议约定期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6.8其他: 7、 承包人责任7.1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并给予协助。7.2 按甲方规定、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保证协议工期。7.3 按照施工安全规范,采用防止事故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第三方的安全。因承包人因素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立即报告发包人或主管单位备案。承包人不得损坏 场地内或场地临近的各种管线和构筑物,若有任何损坏,须立即告知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并由 承包人负责损失及修复费用。7.4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的
6、规定,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堆放整齐,并即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涉及清除施 工过程中产生的余土及其它堆积物,拆除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7.5由承包人自身因素导致的停工、返工、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6 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被视为发包人财产,没有发包人批准不可迁离现场。承包人须对现场合有的材料、设备、器械等进行保护。7.7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7.8 其它: 8、工程质量检查验收8.1 凡隐蔽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并提前2天告知监理单位检查,经检查合
7、格并符合设计规定,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承包人不得自行隐蔽。9、设计变更9.1设计变更是指协议签署后,工程在设计(涉及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设计变更必须以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单位告知为准。9.2 发包人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书面告知后,必须按照变更告知的内容和规定实行工程变更。工程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承包人应书面告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在10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献,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9.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4施工中发包
8、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人工费增长或者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5设计变更告知单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1)设计变更告知单应附有设计单位的变更告知单,该告知单上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签字并盖章;(2)设计变更告知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字;(3)设计变更告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4)设计变更告知单必须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5)设计变更告知单如不能准确反映工程量,必须采用现场签证单的形式进行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3)工程
9、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9.6 协议履行中发包人规定的其他变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10、变更价款的拟定10.1本条款只合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对协议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1)协议中已有合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协议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3)协议中没有合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以下约定的计价规则进行计算。(套用定额、费率、材料价格)10.2 在工程变更实行竣工后7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规定,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毕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
10、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算并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批准后拟定变更工程价款。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告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现场计量。10.3在工程变更实行竣工后7天内,承包人未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规定,视为变更不涉及协议价款增长。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协议价款减少的,发包人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10.4在工程变更实行竣工后14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按工程调整增项单规定批准后拟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11、 工程款的支付11.1进场施工,甲方应付给乙方60工费。11.2木工工程过半后,甲方再付给乙方35工费。11.3 工程竣工后,甲
11、方应在15天内一次性付清5%工费余款。11.4具体工费以协议第3条协议价款里标注的单价以及现场实际测量施工面积进行计算。12、工程验收12.1 承包人在竣工前7天内,书面告知发包人作预验收检查,发包人应及时配合。12.2工程竣工未验收,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竣工,发包人如需提前使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提前使用日期并不作为竣工日期,但不应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否则工期相应顺延。13、竣工结算13.1 工程竣工后7日内,发包人须向承包人结清所有装修工程工费。14、 质量保修14.1因本装修工程为包清工,具体质量保
12、修期限以及保修范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另行签约。15、 违约15.1因一方不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导致对方经济损失的,概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补偿责任。16、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涉及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导致的爆炸、台风、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告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并迅速采用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用措施,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16.2 因协议一方延迟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去延迟履约方的相应责任。17、 索赔1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规定索赔的事件发
13、生时的有效证据资料及相关说明。提出索赔规定的一方应保持用以证明索赔也许需要的有效证据资料,提出索赔规定一方应允许另一方查阅并核算所有资料。17.2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给承包人导致经济损失时,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告知及索赔报告等有关资料,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18、保险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在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 施工设施、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已含在协议价款之中。因承包人因素导致的任何事故所发生的费用、补偿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9、 工程停建或缓建19.1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工程停建、缓建,双
14、方应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并签订停建或缓建协议。19.2工程停建或缓建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规定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发包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20、协议文献的组成下列文献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彼此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并以下列顺序为优先解释顺序。1、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献,这些记录和文献重要涉及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有关告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21、 争议解决方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和谐协商办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2、 其它22.1 本协议一式 2 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2.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2.4 其它: 发包人签字: 承包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