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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作)合作协议
(供申请设立普通合作所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足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合作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作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执业经历等:
第二条 合作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三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作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合作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作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合作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作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作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作;
6.依合作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派权。
(二) 合作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作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作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行检查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合作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六条 合作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重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所的年度考核(涉及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派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吸取新合作人;
(七)决定合作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八)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作协议、本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合作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经三分之二合作人建议,可召开合作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作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作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以备合作人查阅。
第八条 合作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六)、(九)、(十)项由与会全体合作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作人一致批准,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与会合作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作人超过三分之二批准方可生效。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从合作人中产生。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负责人人选,第二至第三名为副主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作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合作人会议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拟定,岗位津贴在年度终了时由管理合作人根据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现提出方案交合作人会议审议,最高不超过全所全年业务收入的X%。
第十一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涉及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收益分派、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派、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二条 收入分派。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作人实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三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作人福利基金,由合作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事务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作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作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作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作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作人平均享有和分派。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与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可分派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派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作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与剩余利润分派;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局限性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作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五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局限性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所有退还尚局限性填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作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作人过错所致,则负责人一方面应承担这种亏损,局限性部分由其他合作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作人对有过错合作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则先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支付责任,律师事务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六条 合作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作人变更
第十七条 吸取新合作人。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取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作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作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认可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认可并履行“合作协议”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批准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作的,由合作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作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合作人退伙。
(一)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作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作人会议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作人退伙时应对合作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具体书面报告,并按合作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作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解决合作财产:
1.退伙时合作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成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钞票形式进行支付;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相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作人退伙,不参与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派。
如退伙人不按合作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作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达反对。
第十九条 对合作人的处罚。
(一)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作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作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罚。
上述处罚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补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作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作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作人建议、过半数合作人附议,合作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作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作人以外的与会合作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作人如有超过90%及以上合作人表决拟定不信任该合作人时,合作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作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作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作人申辩。
(三)当合作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作人应在15天内向合作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作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作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作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作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作人(除当事人外)一致批准,如碰到自己被合作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涉及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作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钞票支付;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也许对本所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合作人会议有权增长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相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条 事务所因合作人退伙、被除名、对合作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的,一方面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作人商定,具体列入本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全体合作人会议,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作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生效。
合作人署名:
二Ο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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