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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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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组织架构和招标基本原则 (一)招标工作委员会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展开工作。 (二)招标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招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监督、指导、协调全校招标工作;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会等部门重要负责人为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 (三)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招标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 (四)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三条 除第四条规定外,应进行招标。招标合用范围是:使用公有资金和校属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修建、服务等经济活动;价值三万元(含)以上项目,涉及: (一)各类仪器设备、物资、建材、图书、教材、学生公寓用品、服装、软件等采购项目。 (二)修缮基建、装饰装潢、园林绿化、安装调试等工程项目。 (三)征询服务、物业管理、大中型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或场合拟定等。 (四)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委托招标市场招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 第四条 以下特殊情况的解决方式 (一)抢险救灾期间的应急工程及用料可不进行招标。抢险救灾结束,由本工程项目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起草书面说明,由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单位传阅会签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二)涉及技术保密的科学研究或实验工程,经项目组申请、科技处签署意见、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三)其他应招标项目,凡申请免于招标的,由经手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批示、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批示、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经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批示,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不履行招标程序。 第五条 学校主体管线维修项目和三万元以下项目 (一)学校水、电等主体管线维修项目,由本校后勤服务总公司修建工程中心承担。 (二)总价三万元以下的修建项目,原则上由后勤服务总公司修建工程中心优先承担。 (三)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参照询价采购的方法(做好相关记录),自行采购。 以上(一)、(二)项由后勤管理处、设备处等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询价,后勤服务总公司修建工程中心编制预算,双方洽谈后签约或委托实行。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六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是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学校以招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三)议标(竞争性谈判),是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选择单位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学校向单一来源供应商直接洽谈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选择,对他们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拟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招标方式选用。 (一)一般情况下,学校招标活动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法;在无法选择其它供应商的情况下,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比较困难或者已经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法满足三家的情况下,可采用询价、议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二)在特殊情况下,因修建、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项目工程时间过紧等因素,申请采用议标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经办人代表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撰写书面申请报告(充足陈述理由),经科室领导和部门领导签批明确意见。 2、经办人在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南京林业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 3、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审核会签。 4、报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5、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八条 三个月内发生同类型项目招标,经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了解,此间市场价格无明显波动的,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可(限一次)申请采用议标方式。经办人持上次招标材料,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科、处级领导签署的书面报告,向招标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批准后,由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参照上次协议价议标采购。   第四章 投标单位 第九条 凡符合学校规定的施工及服务公司、物资设备供应商等法人单位,经资质查验、审核合格,均可以参与投标。 第十条 投标单位接受学校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资格初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后勤总公司从属单位可免证照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安全、销售许可证书等相关证件。 (二)投标单位重要简历和公司业绩资料。 (三)注册资金、会计报表等资信材料。 (四)招标文献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用户单位可推荐,但不得超过入围单位总数的一半)。投标单位或有效投标单位局限性三家的,应适当延期或重新组织招标。也可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向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改用其他方式,经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后按新的方式履行招标程序。   第五章 招标实行 第十二条 招标基本程序 (一)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在核算招标项目已立项批准、项目经费已下达或贯彻,根据工作计划和进度,确认应招标的,由经办人填写《南京林业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报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批备案。基本建设工程在校内二次招标项目,其《南京林业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可在招标文献审查时一并递交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编制招标文献(需要编制标底的基建修缮工程,还应编制保密标底送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封存)。 (三)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和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招标文献;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发布招标信息。 (四)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献;招标项目管理部门配发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勘察现场、答疑等。 (六)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投标文献。 (七)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会,评标小组成员评标。 (八)评标小组评估中标人或中标排序当场公布结果。 (九)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网上公示评标结果,确认中标后,发出《中标告知书》并告知中标单位。 (十)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 (十一)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在十日内整理《南京林业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招标文献》、《开标会议纪要》、《中标告知书》、《协议》、领导批复等招标资料报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申报招标,应在二天前向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招标申请,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填写的《南京林业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内容涉及:项目名称、经费立项及贯彻情况、设计资料、型号规格等重要技术参数、投标人应具有的资质等信息,招标方式建议及理由。 第十五条 招标文献 (一)招标文献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人资质及技术等级规定。 3、投标文献参考格式。 4、工程量(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采购量等)清单。 5、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6、重要协议条款。 7、评标原则或基本方法,废标、流标界定。 (二)招标文献编制原则 1、投标报价与报价的选取方式。投标价格可选取固定价格或优惠价格。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依据工程量(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采购量等)清单和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报价。可根据招标项目情况,规定投标文献标明分类、分项价格和汇总报价。 2、质量标准依据用户规定,原则上必须达成国家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品标准。 3、工期应按双方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确立。要明确不能按协议工期竣工或到货验收,存在损失和补偿的计算方法。 4、标明工程量(采购量)清单为投标报价基础,结算时以通过批准的变更签证(实际完毕的工程量或采购量)调增调减。 5、明确招标项目价款的结算方式以及相关手续、程序规定。 6、明确预付价款按招标文献及协议规定办理。需决算审计的,审计前不得超过协议价款的80%;采购项目无需审计的,交付使用前一般应控制在价款总额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验收合格后再按确认金额支付价款,并留足质量保证金。 7、为保证投标人对投标活动负责,投标单位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献送达或开标签届时交验,评标结束后,未中标单位当场退还,中标单位可在签订协议时返还或改为协议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投标文献 (一)投标文献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文献附录。 4、投标保证金。 5、按招标文献规定计算的报价表(指基建修缮工程预算书、采购清单计价表等)。 6、组织设计及施工(供应、服务)方案。 7、辅助资料表(指基建修缮工程的赶工费、措施费等)。 8、对招标文献内容的确认和响应。 9、投标承诺条款。 10、招标文献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投标文献编制规定 1、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献前要认真阅读招标文献、投标须知。 2、投标单位取得招标文献后若有疑问,可向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申请解答,涉及对投标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同时答复所有投标人。 3、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献的各项具体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投标文献。 4、按招标文献规定的投标价格、预算编制与报价方式,结合公司能力给出投标报价,并明确其中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5、投标文献原则上为一套正本一套副本,按规定期间送交开标会场,正本与副本如有出入,以正本为准。 (三)投标文献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献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2、外层包封的封面应粘贴涉及投标项目名称、投标文献编号、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或投标单位公章,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等内容的标记。 3、包封的粘缝处全都用封签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名章。 第十七条 投标文献的递交与接受 (一)投标文献应在招标文献规定期间送交。接受时应由接受人、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献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志,做好接受记录,并请递交人签字。 (二)在递交投标文献后至开标会议以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献进行修改或撤回。递交修改后的投标文献必须按招标文献的规定密封和标志。 (三)假如属于物资、材料采购招标项目,应将材料、物资样品随同投标文献一并递交。 第十八条 开标 (一)开标原则 1、开标会议应按规定期间进行,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2、开标会议由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主持。 3、开标会议在纪监、工会部门监督下进行。 4、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5、截止开标时间,出现投标人局限性三家或者发现本次招标有重大违法违规嫌疑等情况的,开标会议主持人不能开标。 (二)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签到、评标小组成员签到、参与开标人员签到。 2、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与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3、宣布会议纪律;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4、宣读评标工作有关事项;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5、工作人员当众检查投标文献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 6、开标、唱标、投标报价签署确认。 7、评标,会议主持人宣布评标结果,进入公示程序。 第十九条 投标文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准时参与开标会议的。 (二)投标文献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的。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未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笔迹模糊辨认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投标文献的。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 (一)评标小组由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单位派员、用户单位代表、(假如需要,可聘请不少于两人的行业专家)招标项目管理部门重要负责人组成。重大项目和超过40万元的招标项目,请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参与、请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与或主持。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不能参与开标会议时,可委托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持。重大项目和超过40万元的招标项目,可适当增长评标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以上的奇数。 (二)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工作满八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具有招标工作实践的。 3、可以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的。 (三)评标过程中,假如评标小组成员对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明确质疑,经评标小组合议,会议主持人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本次评标活动,待核算后,报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标。 (四)评标定标程序 1、由评标小组对投标文献进行符合性鉴定,拟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由评标小组依据国家规定和招标文献对各投标文献进行评议、评分,产生评标结果。 3、由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属于物资、材料采购招标的,封存中标单位样品。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标无效 1、所有投标单位或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献实质性不符合招投标文献规定的。 2、所有投标报价明显偏离市场或突破经费预算,出现畸高畸低的。 3、发现投标人以别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公正性的。 第二十一条 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以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献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可以满足招标文献的实质性规定,经评标小组评审拟定的中标人。 3、在校园网或学校公告栏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 (二)中标单位一经拟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积极放弃中标资格,则按照排序由后续中标候选人顶替,保证金不予退还。凡中标后又积极放弃、拒签协议的,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记录在案、在校园网曝光、拒绝其下次投标并代表学校保存追索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签订协议 (一)中标告知书发出后,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献和投标文献承诺等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协议。 (二)协议条款中必须明确项目工程质量及工期(供货质量及时间)、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维护保养、结算方式、质量保证金等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经费变更 (一)协议签订后不得变更。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变更工程量,导致费用增减的,增长金额在协议价款15%范围内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如超过15%,招标项目管理部门须书面向分管校领导和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说明情况,征得批示(招标项目经费超过学校年度预算指标的,同时书面向分管财务校领导说明情况,征得批示),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项目经办人员持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和发货票等其它材料,方可结算付款。 (二)协议执行期间,遇国家施工工资调整、重要建筑材料等价格调整导致费用增长等政策性变更,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应产生书面材料(附政策性变更文献依据及由此产生的数据影响),在工程编报决算时,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示方可结算付款。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经费结算 (一)项目结算分类进行。其中,物资采购类项目在物资验收入库或仪器设备交付使用后,用户签字即可结算;修建工程类项目待验收合格,项目验收材料整理完毕,方可进行结算。 (二)修建工程类项目验收合格以后,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告知施工方编制《工程决算书》附(变更告知书)、《中标告知书》、送审计处决算审计(校内未招标五千元以上修建工程项目,也需决算审计)。 (三)货品验收、工程决算审计完毕后,招标项目经手人持部门领导签字的采购或工程发票、《中标告知书》、《工程决算书》附(变更告知书)、《固定资产入库单》等相关的文献资料去财务处转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招标活动收取保证金由学校财务机构设立明细账户代为管理;所收取的招标文献资料费,按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设账户专项管理,由各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专款专用,重要用于聘请专家及相关人员的劳务报酬等招标活动支出。 第二十六条 特殊项目招标方法 (一)后勤服务总公司所属饮食服务中心大宗食品采购项目,凡南京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已招标的品种可参照采购;其余品种采购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根据本实行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经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报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执行。 (二)校属单位营业场合承包、门面房出租,由持有出租或发包权的单位和部门根据本实行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经招标工作委员常任委员会签,报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执行。 (三)各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实行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操作细则经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报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行细则未尽事宜由招标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凡应招标项目,经办人用先斩后奏、既成事实不招标或者采用化整为零逃避招标的,一经发现,先不予报账,所借暂付款从经办人工资扣回;待经办人和所在单位(部门)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签署意见,经办人向校长办公会检查、获得批准方可结算。违反本实行细则,当事人的处罚、处分,由监察处按照教职工处分条例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实行细则自九月一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实行细则由招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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