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房屋按揭、购房贷款保险协议格式一、保险财产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二、责任范围由下面列明的因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补偿:1.火灾;2.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涉及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沉,但不涉及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
2、沉;10.空中运营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涉及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补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涉及由于保险
3、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四、保险期限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五、保险金额为所购房屋所有的实际价值。六、补偿解决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补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补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成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补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补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补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
4、逐项计算。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所有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补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用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补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补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规定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
5、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用一切合理的防止措施,涉及认真考虑并付诸实行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4.在发生引起或也许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1)立即告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批准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通过、因素和损失限度;(2)采用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
6、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查师进行勘查之前,保存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献、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九、争议解决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购房贷款借贷者人身保险条款第一条 协议构成本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协
7、议有关的投保文献、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批准。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有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
8、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经核保后实际拟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则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比例偿还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协议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部分,无论什么因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部分,保险人对这部分贷款都不负偿还责任。第四条 责任免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协议。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
9、人在本协议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严禁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七、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钞票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协议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钞票价值。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批准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至贷款期满的24时或本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保险在协
10、议成立时的最高保险金额以购房贷款余额为限,实际初始保险金额以保险人的核保结果拟定,保险金额根据贷款情况逐年递减。二、本保险的保险费因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第七条 如实告知本协议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对于本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批准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协议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退还保险单的钞票价值。第八条 受益人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购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购房贷款的担保方。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告知保险人,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凭所需文献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因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因此而增长的额外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本协议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