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代销业务商务立项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零售交易系统代销业务流程,明确我司代销业务商务谈判标准,在《证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金融产品是指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零售交易业务系统组织销售、推荐人推荐的拟代销产品。包含但不限于公募、私募、资管、银行、保险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我司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代理销售金融产品或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金融产品的商务立项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产品的引入、评审由财富管理中心负责。金融产品商务立项标准只适用于代销金融产品前进行的与代销业务相关的商务谈判。
第四条 拟代销金融产品须通过商务立项及风险评价,经商务立项委员会及评审评级委员会评审后,方可上架。
第二章 商务立项程序
第五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制定拟代销金融产品的商务立项程序。商务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立项准备、商务立项会议、会议结果通知等环节。
第六条 立项准备
6-1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收到产品推荐人或产品引入部门正式通知(限于公文或公函)后启动商务立项程序。
6-2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销售业务部负责联系产品发行人或投顾方,并要求产品发行人或投顾方就双方事前达成一致意见的商务条款与我司签订《代理推介商务关键条款确认书》(详见附件1)以证明商务谈判的有效性。我司代销公募基金产品可以不受此条限制。
6-3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销售业务部根据商务谈判结果编写《证券零售交易系统代销金融产品【商务部分】立项评审表》(详见附件2)。
第七条 商务立项会议
7-1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组建商务立项委员会,委员会由5位商务立项委员组成。
7-2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销售业务部负责组织召开商务立项会议,5位商务立项委员根据商务谈判结果对拟代销产品的适销性进行评判并对产品是否上架销售出具明确意见。
7-3 原则上,由3位以上商务立项委员签字同意后拟代销金融产品方可通过商务立项,未通过商务立项的产品将终止上架,或重新进行商务谈判。
第八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销售业务部负责将商务立项结果告知拟代销产品的推荐人;若产品通过商务立项,销售业务部需同时将商务立项结果告知财富管理中心,由财富管理中心发起后续流程。
第三章 商务立项标准
第九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销售业务部负责制定我司代销业务的商务立项标准,未达到我司商务立项标准的金融产品不得上架销售。
第十条 凡我司代销的金融产品需由我司提供证券经纪服务,且年化交易量倍数按照0.8‰佣金率折算后需达到一定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产品类型
年化交易量倍数(按0.8‰佣金率折算)
公募类产品
股票型
混合型
债券型
货币型
其它
30倍
25倍
15倍
3倍
30倍
私募类产品
股票型
结构化优先级
结构化劣后级
量化产品
另类投资
20倍
5倍
20倍
15倍
25倍
第十一条 我司拟代销的由私募基金发行的金融产品(含借用通道发行的产品)管理费分成收入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费净收入(不包括通道和托管费用)的50%或不低于0.5%。
第十二条 我司拟代销的由私募基金发行的金融产品(含借用通道发行的产品)业绩报酬分成收入不得低于私募基金业绩报酬的20%。
第十三条 金融产品的推荐人,需满足如下条件:
13-1 能够积极参与,并完成总部组织的重点产品销售任务;
13-2 已推荐的金融产品创造的收益达到对我司承诺的预期标准;
销售任务完成率靠后的分公司或营业部,将取消其下一季度的产品推荐人资格。
第十四条 金融产品的实际管理人,如前期已在我司发行过产品,须履行对我司的约定承诺,否则公司将暂停代销由其管理的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原则上,拟由我司代销产品的管理团队须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15-1 有已发行产品的历史业绩、且已发行产品达到一定规模。
15-2 已发行产品业绩市场排名靠前。
15-3 金融产品发行人通过业务合作等方式与我司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如参与公司PB业务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制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零售交易业务总部。
附件1:《代理推介商务关键条款确认书》
附件2:《证券零售交易系统代销金融产品【商务部分】立项评审表》
附1、代理推介商务关键条款确认书
甲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公司名称)拟聘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推介拟发行产品“(产品名称)”,在零售交易系统进行销售。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该产品商务合作关键条款达成以下协定:
第一条 (产品名称)由甲方提供证券经纪服务,佣金率设为···‰;
第二条 (产品名称)年化交易量倍数确保在··倍以上;
第三条 (产品名称)管理费中··%分配给甲方(限于甲方销售部分);
第四条 (产品名称)的投资顾问业绩报酬(或其它名称)中的···%分配给甲方(限于甲方销售部分);
第五条 以上第三、四条中涉及分配至甲方的管理费和投顾业绩报酬应按照产品代销结束后签订的《信托计划客户推介确认书》或《基金销售代理补充协议》按时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条 本关键条款确认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可就本协议涉及事项通过其他协议进行具体约定,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确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或修改,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
签约日期:
附2、证券零售交易系统代销金融产品【商务部分】立项评审表
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投资策略:
推荐渠道
拟代销额度
拟成立规模:
约定收益率
产品年化交易倍数(折算后)
我司立项标准:
是否符合标准: □是 □否
佣金收益率
管理费分成(比例)
我司立项标准:
是否符合标准: □是 □否
管理费分成收益率
业绩报酬分成比例
我司立项标准:
是否符合标准: □是 □否
预期业绩报酬分成收益率
其它收入收益率
综合评定
商务立项
评审委员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委员签字:
□ 同意 □不同意 委员签字:
□ 同意 □不同意 委员签字:
□ 同意 □不同意 委员签字:
□ 同意 □不同意 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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