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鹤州庆丰小区
业
主
手
册
XXXX企业
二OO七年三月
业主手册目录
一、业主(临时)条约
二、物业管理条约
三、装修管理要求
四、业主须知
业主(临时)条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订本临时条约,对相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应该推行义务,违反条约应该负担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物业买受人和建设单位签署物业买卖协议时对本临时条约给予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条约内容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条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部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包含业主共同利益约定,应和本临时条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础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基础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协议,业主享受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全部权:
1、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共有共用部位,包含该幢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共有共用设施设备,包含该幢建筑物内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含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据物业买卖协议,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全部:
1、 ;
2、 ;
3、 ;
4、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全部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但不得妨碍其它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遵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齐和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利益标准,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和相邻业主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业主应在取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和其签署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严禁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私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它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侵害相邻业主正当权益,业主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相关要求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私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私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相关要求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私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她人正当权益活动;
8、 ;
9、法律、法规严禁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喂养动物不得违反相关要求,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四章 物业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它业主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必需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它损失,应负责修复并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它业主正当权益紧急情况,必需立即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应该取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在约定时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它业主正当权益时,责任人应该立即采取方法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要求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负担物业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业主能够自行或委托她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它损失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要求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题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依据本临时条约配合建设单位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
2、以批评、劝戒、公告、 等必需方法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条约和规章制度行为;
3、 ;
4、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应通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法。业主应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基础,包含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应主动提倡欠费业主推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该在取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关键用于补充专题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条约相关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其它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条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条约相关业主共同利益约定,造成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其它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条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推行本临时条约约定义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据本临时条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条约所称物业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含有排她性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条约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全部或使用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条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协议中承诺遵守本临时条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条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条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订《业主条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为 (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本人申明以下:
一、确定已具体阅读 (建设单位)制订“ 业主临时条约”(以下称“本临时条约”);
二、同意遵守并提倡其它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条约;
三、本人同意负担违反本临时条约对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条约行为负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条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条约
为加强物业小区管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正当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和合理使用,发明一个安全、清洁、舒适、优雅生活环境和秩序,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条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XXXX企业受XXXXXX企业委托,组建海韵XXX物业管理处,对XXX小区物业公共设施和居住秩序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全体业主应遵守和推行本条约要求,支持配合物业企业工作,同时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条约》及《业主手册》等文件要求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第二章 建设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建设单位权利:
1、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相关程序和授权选聘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物业企业在取得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委任后,将被视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人,全方面负责统一管理土地及物业。
2、建设单位有权按土地或物业实际需要另行制订适适用于该土地及物业其它部分、地方或单位隶属条约,相关业主同意签署后,须遵守该隶属条约。
3、经相关管理部门许可后建设单位有权改换本物业公共外墙和公共部位颜色。
4、包含政府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计划)政策调整,建设单位有义务按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5、建设单位有权将本条约内保留给建设单位权利转让给其认为合适人或企业。
6、建设单位有权在经地名办等机关同意后更改本物业名称或其中任何部分名称及编号,无须就所以而引发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业主或其它拥有使用权人负责或赔偿,物业企业亦不负担因更更名称及编号所引任何损失。但建设单位必需提前30天经过物业企业向业主发出更更名称及编号通知。
7、建设单位可委派代理人行使建设单位在该土地上拥有任何权利。
第三章 物业企业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物业企业管理职能:
1、维护小区正常公共秩序,搞好安全及消防工作,配置保安,组织二十四小时安全巡查,安排消防训练和培训。
2、保护小区内公共区域环境清洁卫生,进行小区共用部位清洁工作、立即搜集清运生活垃圾。
3、负责小区内共有部位及公共配套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确保多种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4、做好小区内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工作。
5、对进出小区多种车辆(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施管理。外来机动车除施工车、搬场车及特种车辆外,严禁其它客车或货车停放本小区;多种车辆实施定点停放,对进入小区多种车辆(除值勤特种车辆外)按物价局相关要求收取停放费。
6、提请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拆除违反条约要求并劝阻无效一切设置,拆除及恢复原貌所发生费用由被实施者负担。
第五条 物业企业可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要求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或以后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物业企业应妥善管理及维修物业公共范围设备设施,提供约定服务,使物业保持清洁安全及正常使用。物业企业在管理及维修物业时,作为全体业主代理人,物业企业依据本条约做出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全部业主全部有约束力。为此,各业主特授予物业企业一切必需管理及维修权利,包含(但不限于):
1、向各业主、租客及物业使用者收取本条约约定一切费用和款项,根据本条约约定随时制订管理细则。
2、为物业购置一切物业企业认为必需之保险,为物业安排垃圾搜集、清洁、维修及其它公共服务。
3、在必需情况下经预先通知(紧急情况除外),携带工具进入物业任何部位(包含任何单元),以进行在本条约之下维修及管理。
4、对于本条约要求必需取得物业企业同意之事项,物业企业可对其许可附加条件或收取合理费用。物业企业为部分业主提供额外管理或维修服务可在事先通知情况下向相关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5、为实施本条约约定,拆除土地及物业上违法或违反本条约物体,物业企业有权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截断违反本条约之业主水、电及其它供给和服务;或把违反本条约业主名字张贴于物业之通告版上;或采取一切必需法律或诉讼行动。
6、如因管理及维修物业所需,物业企业有权要求相关单元之用户许可相关人员进入该单元进行相关工作,不然,该相关单元之用户须负担因物业企业无法管理及维修造成第三方蒙受之损失。
第四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业主权利和义务:
1、每位业主对其拥有住宅单元有全权处理权,包含依法出售、转让、抵押、出租或其它方法处理、变卖。
2、每位业主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公共设施和其它业主共同享受产权和使用权。
3、自觉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条约》及《业主手册》等相关各项规章制度,共同维护物业各项设备及设施;督促其租客、代理人、访客、雇员及其它使用者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发明良好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4、按时向物业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停车管理服务费、维修费及其它用于物业管理之费用。
5、各业主应对其租客、代理人、访客、雇员及其它使用者行为负责。因上述人士行为而发生对物业及她人损害、损失,该业主应负担所以而产生连带责任。
6、业主应依据其拥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产证上记载房屋用途使用其物业,不得私自更改房屋用途,不然将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7、业主转让/出租其单元住宅物业任何部分,请于相关买卖/租赁合约签署之日前将此情况书面通知物业企业。
在物业企业收到书面通知前,如业主之承让人/承租人发生违反管理条约行为(包含但不限于拖欠物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等),业主将负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七条:业主、使用人同意根据下列要求使用和维护物业:
1、根据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同意后,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7天内恢复原状;给她人造成损失,应做对应赔偿。
3、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须将本条约作为物业转让协议或租赁协议附件。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4、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立即危及公共利益及她人利益,责任人应该立即应急维修;责任人不推行或无法推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5、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关键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财产损失,由其负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为确保物业环境清洁,不得在物业公共部位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杂物;不准随意张贴,严禁乱抛杂物。每个垃圾桶/箱周围应保持清洁,凡倾倒粘潮或有异味等废物,须用塑料袋或纸包好。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垃圾或物品,并负担因有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垃圾或物品之责任。
7、珍惜花草树木,不得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8、空调外机必需按指定位置安装。
第八条:业主在上班或房屋空置期间应把水、电、天然气等开关关好,以防泄漏,避免影响她户之安全;对卫生间、厨房等排水管道应通畅,以免溢水,影响她户,各业主需对疏忽引发之损失负一切责任。
第九条:业主或用户必需珍惜本物业内电梯、消防、电讯、绿化、道路等公用设施及隶属设施。
第十条:每户设置独立电表,严禁未经电力部门及物业企业同意而私自增大负荷或私拆装电气线路和设备。
第十一条:业主自用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发觉公用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物业企业或供电部门报修,以防事故扩大,自用设备维修费由业主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每户设独立电表,未经供水部门及物业企业同意,业主不得在水表之前装出水管或使水表传感失灵。
第十三条:每户设独立天然气,未经供气部门及物业企业同意,业主不得私自改变表具位置及表具之前管道。
第十四条:除非得到物业企业事先书面同意及经相关部门同意并通知物业企业,不得在物业公共部位装置或树立招牌、通告、通知、广告旗帜、海报、竹竿、天线、铁笼等物体,不得粉刷或涂漆物业外墙任何部位,以免影响物业外观。
第十五条:业主或用户需搬场者,以安全、方便为标准,但不得损坏物业设施设备;搬场者不管进出,均应提前三天向物业企业登记,方便物业企业作出安排;搬场车辆,应听从保安指挥调度,确保物业交通通畅。
第十六条:通常有大件物品要运出小区者,必需由业主到物业企业开具出门单。
第十七条:进出物业小区车辆和车辆停放须遵守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要求,除特种车辆外无有效“汽车通告证”车辆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小区。
第十八条:除租用车位之业主外,任何其它人士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停放于专用停车泊位。各车位业主或使用人只可将车位用作停泊车辆用途,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物件,每个划定车位只可停泊一部车。
第十九条:本物业业主或用户有机动车需要在物业小区内固定停放者,应先向物业企业填妥业主联络表,缴纳停车管理服务费后由物业企业核发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条:每辆机动车停放在专用停车位,车位业主应按物价局要求每个月须支付停车管理服务费。凡外来车辆要在物业区域临时停放,视停放时间、车种等情况,收取临时停车费(实施公务特种车辆除外)。
第二十一条:车辆进出物业必需听从保安指挥,注意安全,车速控制在每小时五公里内。
第二十二条:为使物业保持美观、整齐、安全并使这能保值增值,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下列行为属严禁行为:
1、私自改变物业原设计用途,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2、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自占用公共部分堆放杂物;
3、私自在室外安装防盗门窗、封闭阳台、更换外立面门窗及在屋面和露台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破坏房屋外貌行为;
4、停放货车或17座以上客车或随意停放车辆;私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5、损坏或私自封闭管理道井检验口及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6、在小区管辖水域内戏水;
7、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8、喂养家禽、家畜及无证养狗;
9、乱张贴、乱涂写、乱倒垃圾杂物;
10、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11、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2、发出超出要求标准噪声;
13、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其它行为。
第六章 房屋装修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房屋在进行装修时不得影响物业结构及整体外观,
同时装修企业须向物业企业申报并提供室内装修图纸,经物业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装修房应按装修管理要求实施,做到:
1、填写“装修申请表”,申请表应写明装修内容、时间、施工单位名称及其责任人、施工人员名单,并附上装修施工图。
2、业主偕同装修单位和物业企业签署“装修责任书”。
3、装修申报人应担保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施工安全,并接收消防、卫生等检验和指导,如有问题须负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装修房在装修时不得改变单元关键结构(如柱、梁、楼板、承重墙及外墙等),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包含物业全部上、下管道、电器线路、安全报警装置等,亦不得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二十六条:物业企业对业主在装修施工期间车辆和人员进出等方面提供方便。但施工人员应向物业企业办理物业临时出入证(凭身份证),门卫凭证放行。未经申报同意装修业务,其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本物业区域施工。
第二十七条:施工建筑垃圾必需袋装后自行搬运到物业企业指定建筑垃圾场堆放,不得私自投入生活垃圾箱或任意堆放,违反要求者由物业企业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托物业企业维修保养XXX小区内全部公共设施、设备,并确保该物业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前条所述维修保养项目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1、消防设备;
2、非供电企业维修保养公用照明及电路;
3、泵房及供水设备、非供水企业维修保养公用给水管;
4、公用走廊、扶梯、门窗;
5、公用道路及排水设施;
6、景观及娱乐设施;
7、公共绿化保养;
8、垃圾桶;
9、物业其它共用部位及公建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本章所述维修项目所需收取费用,应依据本条约第八章之相关约定实施;但在房屋保修期内保修项目,按国家相关建筑工程保修要求实施,而不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自房屋交付使用后,在法律要求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依据法律要求责成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如属因业主造成人为损坏或房屋装修后则由业主自行负责处理。
第七章 消防、安全保卫
第三十二条:各业主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户口登记条例,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各业主或用户须按要求在所属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相关居住证件,外来人员寄住三日以上须往派出所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超出六个月,须申报临时户口,并一律到物业企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消防系统由物业企业集中管理,未经物业企业同意,业主不得移动、搬迁、关闭、更换、取消、拆除任何消防器材和设施,更不许破坏消防设施或人为造成消防报警系统错误操作,不然,物业企业将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公安消防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用户有义务确保物业内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无损,消防水龙头处严禁停放多种车辆或堆放其它物品。非火灾或救火报警联络时,不得使用火灾报警系统;非火灾事故时,不得从消防给水设备中给水。
第三十五条:各业主或用户应自备简易灭火器材置于室内。严禁在物业内随意乱丢烟蒂、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业主燃放鞭炮必需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在物业企业指定区域燃放,违反要求者,物业企业有权要求其自行清理燃放场地,造成损失者需照价赔偿并负担其它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业主或用户应确保本人使用之单元及XXX小区公共区域之安全、防火工作,并愿意遵守以下要求:
1、帮助、配合小区做好防火、治安防范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小区安全。
2、负责本单元防火、治安防范工作,确保安全。
3、遵守《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法》、XXX小区管理要求一切消防条款。
4、遵守XXX小区相关治安安全管理要求。
5、遵守严禁在XXX小区内任何水域嬉水要求。
若因业主或用户疏忽所引发之火灾或治安全事故,该业主或用户须负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对其它所以而受损业户做出赔偿。
第三十七条:除非取得物业企业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指定位置以外窗口或墙壁上装置空调系统,并应尽一切可能降低空调系统所发出之声响,不得有滴水情况。
第三十八条:物业专业保安管理由物业企业负责,为保障物业安全和方便业主,物业由物业企业实施严格保安制度,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及巡查。
第三十九条:前条所述保安制度是指:
1、业主汽车凭XXX小区及车辆管理系统专用装置可自由进出本物业小区。
2、来访车辆须在取得被访业主或住户同意、填妥“临时停车卡”后方可进入物业小区。
3、来访人员须经由业主或住户同意方可进入物业小区。
4、业主聘用家政人员和装修施工人员等,应事先向物业企业办理手续,办理“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入物业小区。
第四十条:外来摩托车、助动/电动车、自行车应在小区入口进行登记。
第四十一条:为确保物业内各业主或用户车辆进出方便、通畅、凡进入物业大门车辆应听从门卫指挥,并按指定地点、次序停放。如有装修、搬场或大批物品进出物业,应事先向物业企业申请同意,确定时间、装卸地点及行走路线,以确保物业正常交通。
第八章 管理、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为便于物业管理,业主在签署本条约或同意遵守本条约承诺书同时应先支付六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自下次交费起前10天,物业企业按要求收取下次下六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各单元业主应于签署本条约或同意遵守本条约承诺书前按政府相关要求支付维修资金,以支付非常常性之管理维修开支,只有在取得业主大会书面同意情况下,物业企业方可使用该维修资金。当维修资金不足时,物业企业可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发出通知要求各业主增缴维修资金。各业主不得以维修资金扣除其在本条约项下应缴各项费用。
第四十四条:任何业主在转让其单元住宅后无权索回维修资金或任何预缴之管理费,但维修资金及预缴管理费结余可按要求程序转让给新业主名下。在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而不为续展时,该维修资金及其它物业管理盈余或亏损由当初全部业主按其单位所占面积之百分比分摊。
第四十五条:各业主应按时缴付管理费用维修资金,不管是否办理进户手续及使用是否,各业主全部必需自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书面通知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缴付其单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若任何业主收到缴费通知十五日内仍未缴交当期管理费或增缴之维修资金,该业主应向物业企业另外缴付:
1、迟交或欠交款项滞纳金(从相关款项到期之日开始,按每日千分之三,复利计算)。
2、物业企业为追讨款项而发生额外行政、法律费用。
第四十七条:各业主须按时向物业企业缴付其应付之管理费用,但物业企业另有要求除外。任何业主如未能于物业企业要求最终付款之日起七天内付清,则物业企业有权采取以下行动追索所欠交管理费用及利息,并收取附加费用:
1、向法院申请索还欠款;
2、向当地房管部门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在欠交管理费用、利息及索偿费用未全部缴清前,该业主不得转让产权;
3、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将相关单位水、电供给中止。
第四十八条:物业企业征收物业管理费以物价立案为依据,如物业企业征收管理费未足支付管理及维修物业之支出,物业企业可和业主大会协商一致后,调整管理及维修费用。
第四十九条:物业企业征收各项费用以市房管局、物价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最新公布收费标准为依据,一旦有新收费标准公布,企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将依据相关要求作对应调整。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在每个财政年度终止后三个月内,物业企业应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 其它条款
第五十一条:当任何业主(以下简称“旧业主”)将其拥有单元产权转给她人(下称“新业主”),旧业主(或其代理人)应在买卖协议签署之日前就全部权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企业,并取得新业主签署物业企业要求格式之承诺书并交和物业企业,以确保新业主承诺遵守本条约全部约定,并接收其约束,在物业企业收到上述承诺前,旧业主仍需遵守本条约全部约定,并继续有责任缴付本条约约定应缴一切费用。
第五十二条:物业企业在物业合适范围设通告板,以张贴管理要求及其它本条约约定通知或布告,通知或布告在通告板上连续张贴七以后,即组成对全部业主、其租客、被许可人及代理人有效通知。建设单位及物业企业还能够其它正当方法向各业主及上述人士发出通知。
第五十三条:除非证实因物业企业雇员或代理人违法行为、严重过失或疏忽所引发,物业企业及雇员或代理人不需向任何业主负责由下列事项而引发之任何损失;公共设备及设施、水、电、天然气及其它公共服务之损毁、故障或停顿;物业之火灾或水浸、虫害、偷窃或刑案等;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十四条:本条约是按中国法律、法规及河南省、鹤壁市政府各项要求,并参考物业实际情况综合制订,业主如有对本条约不了解之处可向物业企业咨询。本企业可经本物业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修订,但不得违反相关政策法规。
第五十五条:各业主及物业企业就物业之业权、使用、维修及其它方面发生争议时,除应尽协商处理外,合适时业主大会可帮助调解。若协商不成,各方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业主如将房屋租赁给她人,必需通知物业企业。承租者必需遵守本条约及物业管理要求。
第五十七条:以上条款如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条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装修管理要求
装修须知
为了保护房屋和居住人使用安全,维护业主、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国家、鹤壁市相关法规相关要求,全部XXX小区之业主/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在单元进行装修前,均需遵守本装修管理要求,并根据以下装修程序进行。
1、业主需在办理收楼、移交手续后,方可入户并申请装修。业主有责任在收楼时确定室内全部设施、隶属物完好,并填写收楼表格,交物业管理处存档。
2、业主或业主授权代理人必需主动协同装修单位责任人到小区管理处办理装修申请手续,代理人须出具业主授权委托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
3、申请人必需具体、如实地填写《装修申请表》、说明装修内容、提交施工图纸并签定装修责任书。装修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装修企业经政府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有效住宅装修资质证实和营业执照;
(2)装修工人之身份证实和其企业对施工人员身份及服从物业管理处监督管理之书面承诺;
(3)装修单位责任人联络方法。
4、施工图纸
4.1为了保护XXX小区公共设施,并符合政府要求单元装修规范,业主需提供装修图纸和方案申请应不少于以下资料,以供审核:
a.室内平面部署图;
b.室内间隔增减设计和吊顶结构;
c.任何增加卫生间或洗衣房等位置设计;
d.任何重型装置之重量及相关尺寸资料;
e.任何升降地面之工程.
4.2电、气施工时:
a.增减室内灯头、插座和管线走向图;
b.设计总电容量和室内配电箱改动情况说明;
c.原室内电路变动说明;
d.其它改动设计和施工资料;
4.3给排水变动时:
a.给排水管变动设计说明和施工详图;
b.防水处理施工方案。
4.4空调:
分体机(1)空调外机位置;(2)冷凝管出墙孔位置。
5、业主装修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物业管理处申报,管理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经管理处同意,并和装修企业签署《装修施工责任书》和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为了加强装修人员管理,装修施工人员在进场前须至物业管理处办理并佩带“临时出入证”,租用并穿着物业统一制作施工马甲后方可进入小区。
6、在办理装修手续时需向管理处付清相关装修管理费用。
装修管理要求
一、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管理
1、为确保业主和住户安全和避免外来干扰,业主和住户必需督促其聘用之装修企业于开工前三天向管理处申请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人员应带好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暂住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物业企业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退场时凭临时出入证退还押金。
2、装修人员必需佩带该证并穿戴马甲以资识别。凡未持有有效出入证及按要求穿着马甲装修工人将不被获准进入本小区施工。装修人员必需配合保安人员检验,同时在小区内应衣着整齐,不得在公共场所赤身露体或做出不雅行为举止。
3、装修施工人员应按要求在自己施工区域内施工,不得在施工区域外无故逗留、随地吐痰、大小便、喧哗打闹、赌博饮酒。
二、施工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晨8:00—12:00,下午14:00—18:00,周六、周日及国定节假日不得进行敲、凿、刨、钻等发出较大噪声装修活动。如需延长施工时间向物业企业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装修设计注意事项
1、在装修设计过程中,严禁私自改变住宅柱、梁、承重墙体部分,如有损坏,将由单元住宅业主/租户负担全部责任。
2、单元内分割墙如需改变,必需在物业企业人员指导下,利用轻质材料分割,除底层外严禁使用水泥砖墙分割。
3、业主不得任意改动生活用水进户水管、污水管道走向及位置。不得私自移装(拆除)水、电、天然气表具,进行违章施工。
4、为保持小区完美统一,严禁改变建筑外立面及材料、结构、包含封闭阳台、加设檐蓬、晾衣架、防盗窗等附加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改变外窗、落地门规格、材质及颜色;严禁在阳台、屋顶外墙加设卫星接收装置和太阳能热水器;严禁在阳台外、窗外安装栅栏附加物。
5、业主在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改变整体外观(包含庭院格局),不得损坏房屋公共设施及设备,不得损坏小区公共设施及设备(包含小区道路、公共绿化)。
四、装修工程管理
(一)装修材料管理
1、材料运输:
(1)不得将装修材料堆放于小区公共道路及公共绿化上,装修材料只能在物业企业指定地方卸货,装修材料须全部采取包装袋并包装完好,如有装修材料散落或污浊公共部位,施工队必需负责清洁工作。
(2)全部易燃、易爆材料,如油漆、香蕉水等均需密闭容器盛装,不得敞口运输和堆放。
(3)装修材料运输过程中,需做好对公共设施、设备防护方法,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2、建筑垃圾处理:
(1)装修建筑垃圾须日产日清,并自行清运到物业企业指定建筑垃圾堆场,严禁堆放到生活垃圾箱内或任意堆放。
(2)施工过程中要做到施工垃圾袋装清运,不得堆放于小区公共道路及公共绿化上,保持公用路面、墙面完好和整齐。搬运中散落地面垃圾者立即清理洁净。
(二)装修工程管理
1、装修单位必需按申报同意图纸施工。
2、装修时不得对原建筑结构、外墙观瞻、屋面防水、隔热层、管道井、共用部位管线及共用部位装修等造成破坏。不可私自拆除、更改或损坏建筑物外墙,不可在外墙上装置诸如增砌墙体、加设伸展出屋外之广告及标志牌等,严禁改变外窗、落地门规格、材质及颜色,严禁在屋面或阳台架设或安装卫星接收天线及太阳能热水器等。部分楼宇业主和住户确需在室外安装部分设施应由物业企业指定单位在指定位置统一进行安装,业主和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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