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港 陆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版本号B JD/ZY-A-04
特种设备管理标准
编制:霍志鹏
审核:田学敏
同意:王智远
1月1日公布 1月1实施
唐山港陆钢铁 公布
更改状态一览表
版本号
更改次数
更改理由
更改人
审核人
同意人
实施日期
B
1
修订
.1.1
1 范围
1.1 本标准要求了特种设备管理职能划分、管理内容及要求、检验和考评。
1.2 本标准适适用于拥有、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管理。
1.2.1 蒸汽锅炉;
1.2.2 压力容器(含气瓶);
1.2.3 电梯;
1.2.4 额定起重量0.5吨及以上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吨及以上且提升高度2米以上其它起重机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通常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其中凡引用上级文件,其包含管理部门和单位为本企业设置组织机构中管理部门和单位。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称《锅规》)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称《容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要求》
国质检锅[]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措施》
质技监局锅发 []57号 “相关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使用管理规则》通知”
劳人锅[1985]4号《进出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措施(试行)》(下称 《进出口管理措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要求》
3 术语及定义
3.1 使用单位:港陆钢铁下属各二级单位。
3.2 锅炉:是指利用多种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所盛装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密闭设备,其范围要求为容积大于或等于30L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密闭设备,其范围要求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和容积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液体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和容积乘积大于或等于1.OMPa·L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气瓶等。本标准相关管理内容及要求,压力容器特指固定式压力容器。
3.4 电梯:以电力拖动,用于载人或载货,轿厢运行于和铅垂方向倾斜小于15度角两列导轨之间设备。关键包含乘客电梯、客货电梯、载货电梯。
3.5 起重机械:由内燃或电力驱动,以间歇、反复工作方法,经过起重吊钩或其它吊具起升、下降、运移物料机械设备。关键包含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本标准相关管理内容及要求,起重机械特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
4 管理职能及分工
4.1 设备机动处关键职责
4.1.1 设备机动处是企业特种设备维护、检修和技术管理主管部门,业务上接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指导。
4.1.2 负责监督特种设备运行维护、使用、隐患整改工作。
4.1.3 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修计划审批。
4.1.4 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按要求上报设备事故。参与特种设备人身伤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4.1.5 参与特种设备修理等相关方案审查、完工验收及试车工作。
4.1.6 负责特种设备实物台帐管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4.1.7 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1.8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检验和考评工作。
4.2 安全处关键职责
4.2.1 安全处是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管部门,业务上接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指导,负责组织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4.2.2 负责特种设备登记办证管理。
4.2.3 负责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4.2.3 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隐患整改监察工作。
4.2.4 负责特种设备人身伤害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按要求上报人身伤亡事故。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4.2.4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和考评工作。
4.2.5 配合企管人事处对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3 企管人事处关键职责
4.3.1 负责组织培训特种设备操作、检验、管理等人员。
4.3.2 负责特种设备人员资质(格)证管理及办证。
4.4 工程管理处关键职责
4.4.1 负责企业基建、技改工程中新增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管理。
4.4.2 协调企业基建、技改工程中新增特种设备制造、订货及交货验收工作。
4.5 使用单位职责
4.5.1 负责特种设备日常管理,业务上接收企业设备机动处、安全处、企管人事处、工程管理处监督、检验、指导。
4.5.2 负责制订、完善特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并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和档案。
4.5.3 负责特种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上报危及安全运行隐患情况。
4.5.4 负责编制、申报特种设备检验及检修计划。
4.5.5 负责实施特种设备检验及检修计划,并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检验等项目标现场管理,组织或参与完工验收及试车工作。
4.5.6 参与特种设备设计、引进、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锅炉清洗等方案审查。
4.5.7 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方法和处理意见,上报设备、安全事故。
4.5.8 负责申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销号。
4.5.9 负责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5 管理要求及内容
5.1 管理总要求
5.1.1 必需将本标准管理内容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和岗位。
5.1.2 设备使用(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必需对特种设备作对应具体要求。
5.1.3 必需设专(兼)职人员管理特种设备。
5.1.4 必需制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处理应急方案。
5.1.5 必需严格实施法规性要求,严禁违章使用特种设备。
5.2 资质及资格证
5.2.1 单位资质
5.2.1.1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需含有对应等级设计许可证。
5.2.1.2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必需含有对应等级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单位必需含有压力容器现场组焊资格。
5.2.1.3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需含有对应等级安装许可证。
5.2.1.4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修理单位必需含有对应等级修理许可证。球罐修理单位必需含有压力容器现场组焊资格或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5.2.1.5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改造单位必需含有对应等级改造许可证。
5.2.1.6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时检验、型式试验单位必需经含有对应等级资质。
5.2.1.7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必需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方能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5.2.1.8 中低压锅炉、压力容器弹簧直接载荷式、杠杆式、静重式安全阀校验必需由安全阀校验机构负责。
5.2.1.9 对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其国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5.2.2 单位资格证管理
5.2.2.1各单位在申请新取或更换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等资格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取、换证管理规则。
5.2.2.2 取(换)证后,取证单位应将资格证副本或复印件报设备机动处、安全处立案。
5.2.3 人员资格
5.2.3.1 特种设备操作、维修、检测(验)、管理均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取得质监部门认可资格证书。
5.2.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根据企业相关人员培训考评制度实施。
5.3 新增设备管理
5.3.1 设计
5.3.1.1 锅炉设计
5.3.1.1.1 锅炉设计必需符合《锅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5.3.1.1.2 设计文件初步完成后,设计管理部门应组织设计单位、使用单位进行审查。
5.3.1.1.3 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应报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判定。
5.3.1.1.4 设计文件未经判定或未经过判定,其锅炉不得制造、安装、改造。
5.3.1.2 压力容器设计
5.3.1.2.1 压力容器设计必需符合《容规》、《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或《GB151-89钢制管壳式换热器》)等规程或标准要求,其中球形压力容器还必需实施《GB1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
5.3.1.2.2 在委托工艺设计和厂房结构设计时,使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对应设计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工艺设计必需满足压力容器定时检验、修理时间要求;
——厂房结构设计必需符合压力容器耐压试验要求。
5.3.1.2.3 在委托压力容器设计时,使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最少向设计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工艺参数要求,包含介质种类、压力、温度等;
——第5.2.1.1条要求设计资质要求;
——若因工艺、结构等原因难以定时检验或耐压试验,应根据《容规》设计特殊要求实施;
——《容规》要求设计资料要求。
5.3.1.3 电梯、起重机械设计后,应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
5.3.1.4 未经设计单位认可,任何单位无权私自更改特种设备设计。
5.3.2 制造、订货及到货验收
5.3.2.1 特种设备制造必需符合对应法规、技术规范。
5.3.2.1.1 锅炉制造应符合《锅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5.3.2.1.2 压力容器制造应符合第5.3.1.2.1条要求法规、规范。
5.3.2.1.3 电梯制造必需符合GB7588《电梯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和GB10058-88《电梯技术条件》。
5.3.2.1.4 起重机械制造必需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5.3.2.2 采购特种设备时,供销处应向制造单位提供必需有效设计资料,或根据设计管理要求一并委托设计,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以下制造要求:
——第5.2.1.2条要求资质要求;
——制造技术标准;
——关键工序监制要求;
——出厂技术资料要求。
5.3.2.3 出厂技术资料要求
5.3.2.3.1 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锅炉总图、安装图、受压元件部件图;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和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锅炉质量证实书,出厂合格证、金属铭牌;
——制造厂所在地监检部门签发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锅规》要求其它资料。
5.3.2.3.2 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
——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实书;
——产品完工图(如在原图上修改,则必需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定标识);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3.2.3.3 电梯出厂技术资料
——除关键参数外,还应附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关键部件型号和编号出厂合格证;
——使用维护说明书;
——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关键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机房井道图;
——电气部署图(示意图)、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关键安全部件安装图;
——安装、调试说明书。
5.3.2.3.4 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
——标明产品关键参数、关键部件型号和编号出厂合格证;
——使用维护说明书;
——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总图、安装图、各机构和系统装配示意图、电气原理图及对应说明;
——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5.3.2.4 特种设备或其关键部件实物验收时,供销处按协议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箱验收,必需时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参与,供销处出具验收汇报。缺项、缺件、缺损情况必需在验收汇报中具体统计,并由供销处负责索要、补齐。出厂技术资料必需专员验收保管。验收关键内容包含产品外观质量、交货数量、附件情况、出厂技术资料等。
5.3.2.5 未经到货验收或验收发觉问题,和出厂资料存在问题特种设备(含附件)不得交付安装。
5.3.3 安装
5.3.3.1 实施法规、技术规范
5.3.3.1.1 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 MPa时,按GBJ27-96《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时,应符合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相关要求。
5.3.3.1.2 压力容器安装必需实施第5.3.1.2.1条要求标准,其中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还必需实施《GB50094-98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5.3.3.1.3 电梯安装必需符合GB7588《电梯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和GB10058《电梯技术条件》。
5.3.3.1.4 起重机械安装必需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5.3.3.2 安装方案和通知程序
5.3.3.2.1 特种设备安装方案由安装单位上报使用单位、筹建处、设备机动处逐层审批,安全处立案,并将安装通知书报送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方能进行安装。以下特种设备必需按此程序推行通知手续:
——锅炉;
——第三类压力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一、二类压力容器、蒸球、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各类压力容器、医用氧舱;
——电梯;
——起重机械。
5.3.3.2.2 特种设备安装必需接收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检验单位监督检验。
5.3.3.2.3 阶段性验收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对于整体验收(试运行或耐压试验), 安装单位必需组织使用单位、工程管理处、安全处、设备机动处、技术监督处、设计管理处等共同参与。
5.3.4 注册登记
5.3.4.1 特种设备在投用前或验收投用后30日内必需完成注册登记。
5.3.4.2 特种设备关键参数改变后必需重新注册登记,并在投用30日内完成。
5.3.4.3 注册登记材料
5.3.4.3.1 锅炉注册登记材料
——填写《在用锅炉记录表》一式三份和《锅炉注册记录表》一式二份;
——第5.3.2.2.1条要求资料;
——安装监督检验汇报;
——锅炉房平面图;
——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旧锅炉如提不出第5.3.2.2.1条资料和安装质量检验汇报, 必需同时提供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实强度受压部件图、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计算资料、锅炉检验汇报。
5.3.4.3.2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材料
——填写《在用压力容器记录表》一式三份和《压力容器注册记录表》一式二份;
——第5.3.2.2.2条要求资料;
——必需安装监督检验汇报。
5.3.4.3.3 电梯、起重机械注册登记材料
——填写《电梯、起重机械记录表》一式三份和《特种设备注册记录表》一式二份;
——安装监督检验汇报;
——第5.3.2.2.4条或第5.3.2.2.5条要求资料;
——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5.3.4.3.6 注册登记程序
使用单位准备注册登记资料
安全处审查
使用单位
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注册
使用单位
设备机动处立案:
l 《在用锅炉记录表》一份
l 《在用压力容器记录表》一份
l 《电梯、起重机械记录表》一份
5.4 定时检验
5.4.1 特种设备定时检验类别
5.4.1.1 锅炉定时检验包含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根据《锅规》和《锅炉定时检验规则》进行。
5.4.1.2 压力容器定时检验包含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根据《容规》和《压力容器定时检验规则》进行。
5.4.1.3 电梯定时检验根据《电梯监督检验规则》进行。
5.4.1.4 起重机械定时检验分常规检验、特殊检验,根据《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 进行。以下起重机械须进行特殊检验:
——超期服役或降载使用;
——作业率较高且须判定其性能;
——因事故造成关键性能严重下降或因结构严重损坏而修复。
——使用单位对其安全性能怀疑。
5.4.2 定时检验周期
5.4.2.1 锅炉定时检验周期
——外部检验十二个月一次,在进行内部检验时由锅检所同时进行,下十二个月由使用单位约请锅检所进行;
——内部检验通常两年一次;
——水压试验通常六年一次;
——发电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结合大修进行。
5.4.2.2 压力容器定时检验周期
——使用单位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除《容规》特殊要求外,首次内部检验周期为三年,以后周期以检验汇报为准;
——耐压试验每两个内外部检验期间一次。
5.4.2.3 电梯定时检验周期为十二个月。
5.4.2.4 起重机械定时检验周期为:冶金起重机械十二个月、常规起重机械二年。
5.4.3 使用期要求
5.4.3.1 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检验使用期内安排检验。气瓶产权单位或托管单位负责在检验使用期到期前书面通知用户。
5.4.3.2 凡到期不能安排检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检验使用期满前提出确切理由,附原检验单位延期意见上报设备机动处、安全处立案,必需时报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案。
5.4.3.3 凡到期不能安排检验锅炉、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检验使用期满前提出确切理由,经设备机动处、安全处审查后纳入隐患管理,并报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案。
5.4.3.4 到期不能安排检验电梯,应立即停用。
5.4.4 计划编制
5.4.4.1 设备机动处每十二个月10月15日前制订企业第二年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初稿,并分解下发各单位查对。
5.4.4.2 各单位对第二年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初稿查对后,于每十二个月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第二年特种设备检验计划报设备机动处。
5.4.4.3 设备机动处对各单位计划汇总后,经企业审批,以文件形式下达第二年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并报企业、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案。
5.4.5 检验实施
5.4.5.1 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按《设备检修管理标准》管理。
5.4.5.2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现场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应主动和检验单位协商,依据压力容器技术情况和使用单位情况,共同确定检验周期。
5.4.5.3 检验单位凭检验汇报办理完工手续。若提前办理手续,使用单位负责在办理手续后45日内向检验单位取回检验汇报。
5.5 改造维修
5.5.1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必需符合对应法规、技术规范。其中,改造应有必需设计依据,相关设计文件实施第5.3.1条相关要求。
5.5.1.1 锅炉改造、维修实施第5.3.3.1.1条要求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其中锅炉清洗必需符合《锅炉化学清洗规程》。
5.5.1.2 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实施第5.3.3.1.2条要求标准。
5.5.1.3 电梯改造、维修实施第5.3.3.1.4条要求标准。
5.5.1.4 起重机械改造、维修实施第5.3.3.1.5条要求标准。
5.5.2 改造、维修通知程序
5.5.2.1 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时,其方案由施工单位上报使用单位、工程管理处、设备机动处逐层审批,安全处立案,并将改造、重大维修通知书报送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方能开工。
5.5.2.2 特种设备重大维修包含
——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更换、修理;
——电梯、起重机械影响强度部件、安全装置更换、修理。
5.5.2.3 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必需接收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检验单位监督检验。
5.5.2.4 阶段性验收由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对于整体验收(试运行或耐压试验), 安装单位必需组织使用单位、工程管理处、设备机动处、技术监督处、设计管理处共同参与,必需时安全处参与。
5.6 安全装置
5.6 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需符合设计要求,数量齐全,安装正确。
5.6.1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保护装置应按《锅规》、《容规》等规程检验、校验、更换。
5.6.1.1 安全阀校验要求:
5.6.1.1.1 校验前,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逐台将安全阀校验参数通知校验机构。
5.6.1.1.2 在用锅炉安全阀每十二个月最少应校验一次,压力容器安全阀通常每十二个月校验一次,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应采取现场校验(在线校验),使用中失效或因介质、环境原因易失效安全阀应立即校验。
5.6.1.1.3 安全阀校验参数应符合《锅规》或《容规》要求。
5.6.1.1.4 锅炉安全阀宜在线校验。
5.6.1.2 其它安全装置(爆破片、压力表等)检验、校验必需符合相关法规、技术规范。
5.6.2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应按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检验、校验、更换。
5.7 销号
5.7.1 特种设备过户、出售、报废后必需办理销号手续,并在实物转移、处理前或以后30日内完成。
5.7.2 使用单位须准备销号材料:
——注册记录表和使用证;
——特种设备不再使用证实(如固定资产报废汇报单或专题汇报等);
5.7.3 销号程序
使用单位准备销号资料
设备机动处审查
使用单位
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收回使用证
5.8 隐患
5.8.1 发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必需立即向设备机动处、安全处书面汇报。
5.8.2 特种设备隐患监护、整改及档案管理根据《设备运行管理标准》和《设备基础管理标准》实施。
5.9 事故
5.9.1 特种设备发生以下事故时,必需立即将事故概况(时间、地点、简明经过、经济损失估量)电话汇报安全处、设备机动处,需外报信息经企业相关领导核准后,由企业职能部门统一报出:
——人身伤亡;
——爆炸、爆管、锅炉炉膛爆燃和干锅;
——电梯坠底、冲顶;
——起重机械倾覆、吊具及钢丝绳忽然断裂或主梁、卷筒严重损坏;
——必需停止运行进行修理其它事故。
5.9.2 特种设备发生爆炸、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事故时,应快速向安全处、设备机动处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
5.9.3 发生事故后,除预防事故扩大而采取必需方法外,必需保护好事故现场,方便调查处理。
5.9.4 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要求》和《设备事故管理措施》实施。
5.10 技术资料
5.10.1 使用单位必需对每台特种设备建立设备档案, 其中应包含:
——注册记录表和使用证;
——设备统计明细表(附录A.1、A.2、A.3、A.4);
——原始技术资料 (设计、制造、安装资料);
——检验计划及汇报;
——修理改造统计;
——检验统计,包含设备运行统计、专题检验统计、维修保养统计、安全装置校验统计等;
——隐患监控及整改统计;
——设备故障和事故统计。
5.10.2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技术文件(含图纸)和施工质量证实材料,在总体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30日内,由安装、修理、改造单位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并按《文件管理标准》管理。
5.11 统计
5.11.1 指标
5.11.1.1 定时检验率:按期和提前检验特种设备数量和到期和提前检验特种设备总数百分比,以月份、季度、年度计算。
按期检验特种设备数+ 提前检验特种设备数
定时检验率= ×100%
检验到期特种设备数+ 提前检验特种设备数
5.11.1.2 失检率:到期未检验特种设备数和办理延期检验手续特种设备数差值,和检验到期特种设备总数百分比,以月份、季度、年度计算。
到期未检验特种设备数— 办理延期检验手续特种设备数
失检率= ×100%
检验到期特种设备数
5.11.2 报表
5.11.2.1 注册登记、销号所需报表按相关程序随时申报。
5.11.2.2 资产报废、处理等所需报表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实施。
5.11.2.3 每十二个月12月15日前,使用单位要将《特种设备管理年度统计表》(附录A.5)报设备机动处、安全处。
检验和考评
6.1 设备机动处、安全处负责对企业直属单位及托管单位实施本标准要求内容检验。
6.2 本标准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绩效考评。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在用锅炉记录表
使用单位(章): JD/JL-6.3-24
序号
使用单位
锅炉编号
锅炉型号
安装地址
制造单位
安装单位
制造日期
安装日期
投运日期
使用工况
蒸发量(t/h)
燃料种类
水处理方法
锅炉用途
上次检验日期
使用证号
使用状态
压力
温度
使用单位责任人: 报表人: 报表日期:
说明:1、使用工况压力、温度分别指实际使用最高工作压力、温度,单位分别为MPa、℃。
2、锅炉用途填生产、生活或发电。
3、使用状态填使用、封存或报废。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在用压力容器记录表
使用单位(章): JD/JL-6.3-25
序号
容器编号
容器名称
安装地点
(使用车间)
设计单位
制造单位
制造年月
投用年月
外径
壁厚
容积
温度
最高工作压力
介质
主体材质
注册代码
使用证号
安全情况等级
检验年月
下次检验年月
使用单位责任人: 报表人: 年 月 日
注: 外径、壁厚、容积、温度、最高工作压力单位分别是mm、mm、m3、℃、MPa。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电梯、起重机械记录表
使用单位(章): JD/JL-6.3-26
序号
自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
安装地点
制造单位
安装单位
制造
日期
投用
日期
性 能 参 数
注册代码
检验情况
关键问题及
重大事项
起升高度
额定载荷
跨度
层站
运行速度
初检时间
检验方法
复检时间
检验结论
使用单位责任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
注: 1.对于电梯,不填“跨度”栏;对于起重机械,不填“层站”和“运行速度”栏,若是流动式起重机,“跨度”栏中则填工作半径。
2. 起升高度、额定载荷、跨度、运行速度单位分别是m、t、m、m/s。
3.对于起重机械,“检验方法”栏填常规检验或特殊检验
附录D:(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管理年度统计表
使用单位(章): JD/JL-6.3-28
项目
内容
锅炉台数(台)
锅炉蒸发量(t/h)
有水处理
锅炉台数
累计
生活
生产
发电
累计
生活
生产
发电
蒸汽锅炉
其它锅炉
固定式压力容器
合 计
第一类
压力容器
第二类
压力容器
第三类
压力容器
超高压
低压
低压
中压
低压
中压
高压
总 计
反应容器R
换热容器E
分离容器S
储存
≥50m3球罐B
其它容器C
本年度使用情况
持证情况
变动情况
检验检修情况
注册
总数
新注
册数
新增数
报废数
封存数
计划检验数
实际检验数
修理
台数
蒸汽锅炉
固定式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使用单位责任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说明:1、如一台锅炉为生活、生产兼用,或生产、发电兼用,在按用途分类统计时,按该设备关键用途计入对应栏目。
2、修理台数指有重大维修台(条)数。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