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东苑小区移民养老活动中心改造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招 标 人:宜昌高新区汕头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二零一七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总 则
二、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三、谈判报价要求
四、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
五、谈判的步骤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
七、签订合同
八、项目验收
九、适用法律
十、投诉处理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谈判响应文件参考格式
附件一 谈判响应
附件二 谈判报价一览表
附件三 谈判报价表
附件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五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六 谈判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第五章 工程技术规范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根据宜高管发【2016】103号文的要求,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宜昌高新区汕头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拟就东苑小区移民养老活动中心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洽谈。
一、 采购项目名称:东苑小区移民养老活动中心改造项目
二、 预算金额: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222926.72元。
三、采购内容:
1、采购内容:移民养老活动中心改造(详见工程量清单)。
2、工期要求:30日历天。
3、质量要求: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标准。
4、安全生产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严格按合同专用条款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约定执行,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供应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供应商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2)具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参加谈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法人公章,分公司盖章无效;(提供副本原件)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副本原件);(如证书在有效期内因办理延期手续而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证书复印件,并由企业法人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出具正在办理延期手续的证明,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评委不予采信)
4)拟承担本工程管理人员应为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为该投标单位。同时须提供拟派驻本工程现场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及指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的资格证书,其中安全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任,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须提供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或带二维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截图;湖北省外企业相关人员岗位证书如不在有效期内的,应由企业法人注册地的颁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或证明,并能如实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5)投标人必须为"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登记单位。(省外企业在"省一体化平台"中打印《省外建筑业企业投标信息登记表》 ,省内企 业在"省一体化平台"中打印截图证明本企业是'一体化平台'登记单位。)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必须以独立投标人身份参与本工程投标。
谈判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逐项对照上述资格审查条件提交相应的原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同时提供原件清单二份),且谈判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否则评委和采购人将不予采信。
只有符合以上所有标准的供应商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五、谈判文件的发售时间和地点:
1、发售时间: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5:00--17:00);
2、发售地点: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体育场北路华祥商业中心双子星座小区5号楼1单元1101室)
3、文件售价:每套售价人民币300.00元整,售后不退,不办理邮寄。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并携带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到现场办理报名。
六、谈判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七、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送达地点:
1、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9月21日15时00分(注14时30分开始受理谈判响应文件);未密封或逾期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谈判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宜昌市高新区管委会5楼508室。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持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处理。
八、谈判时间和地点:
1、谈判时间:2017年9月21日15时00分;
2、谈判地点: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九、联系方式:
采 购人:宜昌高新区汕头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刘朝晖
联系电话:18671793095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适用于本谈判邀请函中所述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
2. 定义
2.1“采购人”是指:宜昌高新区汕头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2.2“谈判供应商”是指: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并参加本项目谈判的供应商。
2.3 “监管部门”是指:宜昌市高新区财政局、宜昌市高新区建管办。
2.4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是指: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5 “成交供应商”是指:经谈判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依法确定并授予合同的谈判供应商。
2.6 “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符合货物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
2.7“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是指:谈判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3.谈判供应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详见本谈判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第四条)
4. 谈判费用
4.1 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4.2 本项目设计费用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二、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5.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5.1谈判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装订和封装。
5.2 谈判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谈判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5.3 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
5.4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响应文件应编制详细的目录和页码。
5.5如因谈判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
5.6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应分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两个部分组成。
5.6.1商务文件
1)谈判响应函;(附件一)
2)谈判报价一览表;(附件二)
3)谈判报价表;(附件三)
4)谈判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四)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五)
谈判供应商的资格声明(附件六)
特殊要求:详见本谈判文件第一章“谈判公告”第四条要求。
5)谈判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5.6.2技术文件
1、施工方案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7、人工材料及机械配备计划;
8、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专项方案
5.6.3谈判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6. 计量单位
6.1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谈判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8. 谈判的有效期
8.1 谈判有效期为谈判之日起60个日历日。谈判供应商谈判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谈判。
8.2 特殊情况下,在原谈判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谈判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谈判供应商可拒绝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谈判在原谈判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谈判供应商将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7.6条有关谈判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三、谈判报价要求
9.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9.2 投标报价应是按照招标文件及当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投标报价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 “13 规范”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9.3 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9.4 工程量清单采取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9.5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并包含 2.4 条规定的全部费用。
9.6 总价措施项目报价应按照《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19 号)要求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单价措施项目,投标人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且不得改动其项目编码、名称、特征、单位及工程量。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所列的单价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9.7 其他项目
9.7.1 其他项目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为除税价格。
9.7.2 其他项目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9.7.3 其他项目中的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9.8 规费和税金应统一按《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19 号)要求执行。本工程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费和税金应按上述计价规定执行,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投标时,按照《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19 号)要求执行,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取,由发包人承担。
9.9 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单价应按《市造价站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市造价[2014]7 号)要求执行,即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文[2012]85 号)执行。
9.10 投标报价应包括的风险范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2.1。
9.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监理、发包人审批。对承包人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2 暂估价
9.12.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12.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12.3 总承包服务费在实行专业分包时由双方根据分包工程的管理、配合协调内容和现行的费用定额,双方协商确定。
9.12.4 甲供材费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时,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9.13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9.14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 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9.15 投标报价编制完成后,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执业专用章。
9.16 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现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应用数据交换规范》的要求,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17 所有综合单价报价应综合考虑本工程不同施工条件要求所产生及增加的费用,材料或构件场内外运输及损耗,周边场地条件、环境限制等施工中各种不利因素导致的降效损失、二次运输等增加的费用。
9.18 其他说明:
招标文件要求的创优工程和赶工措施费用(如有)等,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四、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
10. 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封装
10.1谈判供应商应编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一份,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0.2 谈判供应商应将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装在一个信封中。
10.3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信封上应写明:
1)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
2)竞争性谈判项目名称;
3)竞争性谈判内容;
4)谈判供应商名称。
11.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1.1所有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应于“第一章 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前递交到政府采购执行机构。
12. 迟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12.1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将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13 诚实信用
13.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3.2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哄抬价格,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3.3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谈判的步骤
13. 成立谈判小组
13.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4. 谈判响应文件的审核: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递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和响应性检查,以确定其谈判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资格。
14.1资格审查:
1)供应商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2)具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参加谈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法人公章,分公司盖章无效;(提供副本原件)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副本原件);(如证书在有效期内因办理延期手续而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证书复印件,并由企业法人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出具正在办理延期手续的证明,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评委不予采信)
4)拟承担本工程管理人员应为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为该投标单位。同时须提供拟派驻本工程现场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及指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的资格证书,其中安全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任,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须提供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或带二维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截图;湖北省外企业相关人员岗位证书如不在有效期内的,应由企业法人注册地的颁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或证明,并能如实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5)投标人必须为"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登记单位。(省外企业在"省一体化平台"中打印《省外建筑业企业投标信息登记表》 ,省内企 业在"省一体化平台"中打印截图证明本企业是'一体化平台'登记单位。)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必须以独立投标人身份参与本工程投标。
谈判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逐项对照上述资格审查条件提交相应的原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同时提供原件清单二份),且谈判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否则评委和采购人将不予采信。
只有符合以上所有标准的供应商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14.2响应性评审: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无效文件:
(1)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谈判保证金;
(2)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或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原件未附在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中;参加谈判会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3)谈判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4)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的;
(5)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谈判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6)谈判响应文件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方面达不到谈判文件中采购相关要求的;
(7)未采用胶封固定装订成册的;
(8)谈判响应文件报价中出现任何费率为负或负报价的;
(9)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谈判响应文件,或在一份谈判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报价有效的。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未提供近半年社保证明的;
(10)不满足谈判文件其他要求的;
(11)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4.3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被确认为无效文件后,该谈判供应商即失去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资格。
15. 谈判
15.1谈判小组按递交谈判文件的逆顺序为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结束后,各谈判供应商退场等候,谈判小组进行合议。谈判小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第二轮或第三轮谈判。
15.2 谈判过程中,若需修正谈判文件或优化采购方案,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并给所有谈判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谈判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签字盖章后密封送交谈判小组。逾期不交的,视同放弃谈判。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文件修正后,按照规定的时间继续进行谈判。
15.3谈判小组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要求谈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次或最后报价,该最后报价将作为谈判小组评比的最终依据。
15.4谈判供应商作最后报价,密封递交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按合议情况和最后报价情况综合评价比较,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形成谈判报告。
15.5 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
16.1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但是,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报价是确定成交的关键因素。当评审合格的谈判供应商不超过四家(含)时,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推荐两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当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超过四家时,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16.2采购人收到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出具书面确认函。
16.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订合同
17.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施工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八、项目验收
19.1项目实施完毕,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共同在项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19.2 验收标准: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
九、适用法律
20. 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十、投诉处理
(一)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
1.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处以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中心有关人员私下商定,不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签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2成交供应商有上述条款情形之一的,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1.3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予以通报,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质疑和投诉
1.1质疑和投诉
1.2如果供应商对此次公开招标活动有疑问,或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评标、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文件须由供应商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1.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投诉。监管机构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4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诉讼的日期。
投诉书应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监管机构:宜昌市财政局
投诉人如需质疑或投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并不得恶意投诉。否则,监管机构和采购人将依据《宜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东苑小区移民养老活动中心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东苑小区
发包人: 宜昌高新区汕头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承包人: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建设厅
监制
2017年 月 日
合 同
发包人(全称):宜昌高新区汕头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宜昌市葛洲坝中学室外操场及学生食堂维修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东苑小区移民养老活动中心改造项目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更换教室门窗,窗外铁防盗网除锈刷漆,学楼屋面及食堂屋面拆除隔热层,铺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拆除卫生间原有地面砖,墙面砖,给排水管道,做防水,重新安装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年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标准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合格等级标准。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本项工程报价书;
②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五、合同价格及合同调整方式、风险范围
5.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金额: (¥: 元);
5.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
5.3、支付方式: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完工,且工程量经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竣工验收合格并且所送资料符合归档要求后十四天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80%;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通过后支付至审计结果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时间支付。
5.4、合同价款调整的计算方式和风险范围:
5.4.1本工程为固定单价承包合同,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和开支均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在合同执行期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内容合同价款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和采购人要求的内容除外)。
最终成交的供应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第一轮投标总价与最终成交的投标总价的比例下浮确定(计算下浮比例时应扣除发包人指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的总价,发包人指定的暂定金额和暂估价按招标文件约定价格执行)。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5.4.2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承包范围内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包括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等)、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场内二次转运费用、其他费用、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承包人在报价中已自行考虑了施工过程中对原有地上地下的建、构筑物、管线及人身安全的破坏、损失风险、实际施工方案改变的风险、市场物价风险、固定单价不变风险(含工期延迟、工程变更增减等原因导致的单价变化风险),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不予调整。
承包人投标总报价中应包含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应缴纳的规费和税金,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向承包人征收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负责缴纳。
规费和税金应统一按《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19号)要求执行。本工程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投标时,按照《市住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19号)要求执行,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取,由发包人承担。
规费和税金应按上述计价规定执行,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发生费用及施工中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报价中予以考虑。
本工程所有安全文明施工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农民工工伤保险、技术措施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报价中予以考虑。
本工程所有需要办理的施工证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并在报价中予以考虑。
5.4.3承包人应自行考查施工现场情况,应按采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承包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发包人将不予支付该项价款。
5.4.4工程量增减或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5.4.4.1合同履行期间,无论工程量是否增减,全费用综合单价一律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单价执行,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波动因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调整合同价款(含风险因素和政策性调整)。
5.4.4.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将被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同样的和类似的工程设计变更的计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原则确定变更单价。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原则:是指与投标报价采用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相一致、人材机价格水平与投标报价水平相一致(如出现投标报价中未有材料,则以现场签证的市场价或参照同期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为依据)、与投标报价的管理费及利润的优惠幅度(下浮比例)相一致。
承包人报价优惠幅度(下浮比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下浮率L=[1-(成交谈判报价-暂列金额-暂估价项目报价)]/(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暂列金额-暂估价项目报价))×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4.4.3材料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调整:
(1)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必须按发包人提供的监购材料的暂估材料单价计算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此暂定材料单价为运送至工地的价格)。若采购合同价与暂定价不一致,则发包人按承包人中标时提供的材料消耗量(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消耗量高于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的,则以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为准)和材料价差(采购合同单价减暂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应的综合单价及相关费用(税金除外)不予以调整。
本项目中暂估价材料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及验收要求:
。
(2)暂列金额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方无权使用此笔费用,发包人根据需要进行使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 。
5.4.5工程造价调整的条件:由承包人申请,发包人、监理确认属于合同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合同内的减少工程量,必须现场签证。无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监理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量,一律不能成为调整造价的条件。
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人员参与办理,并在签证中明确工程数量、工程价款调整办法或具体数额。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六、预付款及履约担保
6.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按合同价金额(不含暂列金额和计日工)的10%支付,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分两次扣回。
6.2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开工之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该项费用的30%(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扣回方式同预付款。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及条件: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入工程进度款支付。支付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凡施工现场未达到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待承包人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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