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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范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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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业务步骤 一、设置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1.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该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相关部门同意设置,应该自相关部门同意设置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相关部门同意设置,应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实并定时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承包承租人,应该自承包承租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应该自项目协议或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已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7.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证件和资料 1.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依据不一样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设置税务登记应提供资料和证件清单 登记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相关部门同意设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础账户,而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必需提供); √ √ 3、法定代表人(责任人、业主)身份证实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 4、经营、业务场所证实(如房产证、租赁协议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实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 5、验资汇报或评定汇报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 6、相关章程、协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 7、总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分支机构纳税人提供); √ 8、关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相关联企业纳税人提供); √ 9、外经贸批文、同意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 10、承包承租协议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纳税人提供); √ 11、承包承租人身份证实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纳税人提供); √ 1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协议复印件一份(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境外企业提供); √ 13、《税务记录表》一式二份; √ √ √ √ 1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记录表》。 √ √ 备注:需要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复印件需经办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需加盖公章)或责任人署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相关部门同意设置,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纳税义务发生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责任人(业主)身份证实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营、业务场所证实(如房产证、租赁协议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实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核发证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无误后,依据证件和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税务登记模块,打印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在《税务记录表》签章后,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并通知纳税人相关后续涉税事项。纳税人提交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临时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现在只登记,暂不发证。 设置登记业务步骤图: 税务机关 录入资料 核发证件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纳税人 申请 资料归档 (四)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缴交方法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相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复函》(粤价函[]682号),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8元(正本内芯为3元/本、副本内芯为2元/本、副本封皮为3元/本),纳税人能够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能够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法存入指定账户缴交。 二、房产、土地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应提供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单位房产(或土地) 个人房产(或土地) 1、房产、土地权属证实文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产交易协议、土地出让或转让协议、购房或购地发票、产权人证实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相关部门同意设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要求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执业证件单位不需提供); √ 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要求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单位不需提供); √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要求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执业证件、税务登记单位需提供); √ 5、房产(或土地)全部些人身份证实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6、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土地用于出租需提供); √ √ 7、对自有、自建房产,需提供该房产固定资产原值相关证实材料(如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评定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8、《房屋、土地、车船情况记录表》。 √ √ 备注:需要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复印件需经办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需加盖公章)或责任人署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无误后,为其办理房产、土地登记。纳税人提交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房产、土地登记业务步骤图: 税务机关 录入资料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纳税人 申请 资料归档 三、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该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根据要求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内容和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该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改变之日起30日内,或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提供资料和证件清单 变更事项 变更后证件、资料清单 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业主) 注册或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注册(实收)资本 合作人、投资者 工商注册号、经营使用期 组织机构代码 其它事项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 √ √ √ 2、相关部门核准变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 √ √ √ 3、原发放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 √ √ √ √ √ √ √ √ 4、法定代表人(责任人、业主)身份证实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5、经营、业务场所证实(如房产证、租赁协议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实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础账户,而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必需提供); √ √ 7、验资汇报或评定汇报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单位纳税人提供); √ 8、相关章程、协议、协议书或修正文件复印件一份(单位纳税人提供); √ √ √ √ √ √ 9、新合作人或投资者身份证实文件(个人,提供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执业证件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0、变更登记内容相关证实文件; √ 11、《变更税务记录表》一式二份。 √ √ √ √ √ √ √ √ √ 备注:需要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复印件需经办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需加盖公章)或责任人署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纳税人提交证件、资料符合要求,税务机关给予受理;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并确定无误后,对纳税人税务记录表和税务登记证中内容全部发生变更,税务机关按变更后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记录表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内容未发生变更,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登记业务步骤图: 纳税人 申请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 统计不发证 税务机关 重新发证 资料归档 (三)变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缴交方法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相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复函》(粤价函[]682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重新发证,其工本费为正本内芯3元/本、副本内芯2元/本、副本封皮3元/本,纳税人能够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能够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法存入指定账户缴交。 四、市内纳税人跨区地址变更 (一)跨区地址变更(迁出) 1、纳税人申请 (1)纳税人包含市内跨镇区变更经营地址,应该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或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 (2)纳税人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前,应该向原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费、多退(免)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它税务证件(如属代征单位或代售印花税税票单位,应终止相关协议,收回相关证书、完税凭证,结清代征税款),并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应提供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 1、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相关部门同意设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相关部门核准变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原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 4、《发票领购簿》、需要缴销发票(领购发票业户提供); √ 5、《发票缴销记录表》(一式二份)(领购发票业户提供); √ 6、《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代征单位提供); √ 7、代征或代扣代缴单位领用完税凭证(有领用该类完税凭证业户提供); √ 8、《纳税人跨区地址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 备注:需要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复印件需经办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需加盖公章)或责任人署名。 2、原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原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确定无误后,应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滞纳金、罚款、当期税费未清缴,发票未缴销等情况。假如存在上述情况,应通知纳税人更正,待更正后再给予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纳税人提交相关证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二)跨区地址变更(迁入)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办理完跨区地址变更(迁出)后,应到新经营地址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入),并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入)应提供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入)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相关部门同意设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相关部门核准变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础账户,而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必需提供); √ 4、经营、业务场所证实(如房产证、租赁协议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实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5、其它资料根据办理“设置登记”要求提供; √ 6、《纳税人跨区地址变更申请审批表》原件; √ 7、《税务记录表》一式二份。 √ 备注:需要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复印件需经办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需加盖公章)或责任人署名。 2、新经营地址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新经营地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无误后,依据证件和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税务登记模块,打印新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相关后续涉税事项。纳税人提交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市内纳税人跨区地址变更业务步骤图: 原分局确定给予迁出 纳税人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市局管理员将业户移入新分局 原分局系统管理员将业户移入市局待分户 新分局系统管理员将业户移入分局 纳税人到新分局申请迁入 新分局受理、审核 新分局录入相关资料 新分局打印新证件给纳税人 原分局将业户档案资料移交到新分局 新分局资料归档 原分局 受理审核 纳税人申请 原分局通知纳税人到新分局办理迁入 3、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入)工本费及缴交方法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相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复函》(粤价函[]682号),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入),其工本费为8元(正本内芯为3元/本、副本内芯为2元/本、副本封皮为3元/本),纳税人能够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能够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法存入指定账户缴交。 五、停业、复业登记 (一)停业登记 1、纳税人申请 实施定时定额方法征收税款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停业登记应提供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实施定时定额方法征收税款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停业 1、原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 2、《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发票(领购发票业户提供); √ 3、《停业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 4、《停业单证封存及复业单证领取表》(一式二份)。 √ 备注:需要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复印件需经办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需加盖公章)或责任人署名。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纳税人提交资料、证件符合要求,税务机关给予受理;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停业申请应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完税。经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发票和其它税务证件,填写《停业单证封存及复业单证领取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并将停业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给纳税人下发《核准停业通知书》,确定纳税人停业。 注:(1)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该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申报缴纳税款;(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立即恢复生产经营,应该在停业期满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但连续停业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 停业登记业务步骤图: 税务机关 录入资料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封存相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 申请 资料归档 (二)复业登记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该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并提交停业时发放《停业单证封存及复业单证领取表》。 纳税人恢复营业后经营情况发生改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包含税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办理相关纳税核定事项。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纳税人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资料。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复业登记业务步骤图: 纳税人 领回相关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录入资料 纳税人 申请 资料归档 六、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实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费、多退(免)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它税务票证(如属代征单位或代售印花税税票单位,应终止相关协议,收回相关证书、完税凭证,结清代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供资料和证件清单 登记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通常业户 个体工商户、个人 1、相关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供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相关证实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 2、原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 √ 3、《发票领购簿》、需要缴销发票(领购发票业户提供); √ √ 4、《发票缴销记录表》(一式二份)(领购发票业户提供); √ √ 5、《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代征单位提供); √ 6、代征或代扣代缴单位领用完税凭证(有领用该类完税凭证业户提供); √ √ 7、《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 √ 8、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汇报或企业自行清算汇报(注:非独立核实分支机构,不需提供清算汇报); √ 9、经办人身份证实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备注:需要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复印件需经办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需加盖公章)或注销责任人署名。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确定无误后,应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税费、滞纳金和罚款未清缴、发票未缴销、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等情况。假如存在上述情况,应通知纳税人更正,待更正后再给予办理注销。纳税人提交相关证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觉纳税人正在被稽查部门查处,待稽查部门结案后再给予办理注销。 3、税务机关调查核实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应派出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实施定时定额征收方法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不用派员实地调查,应该审核完成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盖章后退还给纳税人,准予注销。 税收管理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觉纳税人有涉嫌偷税及其它需要立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应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于经营和纳税规模较大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方面检验。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调查结论,或稽查部门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后,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费、多退(免)税费、滞纳金和罚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该于纳税人结清上述事项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盖章后退还给纳税人,准予注销。 4、税务机关录入资料、下达通知,资料归档 对已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机关应将相关注销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录入计算机。完成全部事项后,税务登记机关给纳税人下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将纳税人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注销登记业务步骤图: 纳税人申请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核实 稽查 税务机关确定给予注销 税务机关打印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 纳税人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非双定户 需立案查处 资料归档 双定户 审核 经过 (二)解除注销登记(重新税务登记) 1、纳税人申请 对已经税务机关同意注销纳税人,还未办理工商(或其它相关部门)注销登记,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了解除注销登记(重新税务登记),并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了解除注销登记(重新税务登记)应提供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办了解除注销登记(重新税务登记) 1、原注销通知书原件;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相关部门同意设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 √ 4、其它资料根据办理“设置登记”要求提供。 √ 备注:需要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复印件需经办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需加盖公章)或责任人署名。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并确定无误后,应审核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生产经营,发生纳税义务情况。假如存在上述情况,应通知纳税人补申报,并为其解除注销登记(重新税务登记),纳税人继续使用原来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和纳税人编码,税务机关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给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不变,发证日期以最新日期为准。纳税人提交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解除注销登记业务步骤图: 税务机关 录入资料 核发证件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纳税人 申请 资料归档 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缴交方法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相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复函》(粤价函[]682号),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8元(正本内芯为3元/本、副本内芯为2元/本、副本封皮为3元/本),纳税人能够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能够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法存入指定账户缴交。 七、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对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省内纳税人均为不含深圳市,省外纳税人均为含深圳市,下同。 (一)外出经营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以下简称《外管证》)。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外出经营登记应提供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 纳税人原《外管证》到期但外出经活动未结束,在机构地申请办理《外管证》续期或重新开具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印章副本首页复印件一份; √ √ 2、外出经营项目责任人身份证实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外出经营项目标协议、协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4、原《外管证》(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纳税人需提供); √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开具申请表》(一式二份)。 √ √ 备注:需要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复印件需经办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需加盖公章)或责任人署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报验登记应提供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省外纳税人来粤经营 省内纳税人已向机构地申请开具电子《外管证》 省内纳税人未向机构地申请开具电子《外管证》而在经营地申请办理 省内纳税人在经营地申请办理电子《外管证》续期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印章副本首页复印件一份; √ √ √ √ 2、外出经营项目责任人身份证实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3、外出经营项目标协议、协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原件(持有此证省外纳税人提供); √ 5、法定代表人(责任人、业主)身份证实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复印件一份(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外出经营需提供); √ 6、电子《外管证》项目编码; √ 7、纳税人编码(省外纳税人再次来粤经营需提供); √ 8、《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础信息记录表》(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外出经营需填写)(一式二份); √ 9、《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记录表》(一式二份)。 √ √ √ 备注:需要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复印件需经办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需加盖公章)或责任人署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三)缴销《外管证》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在省外(含深圳市)外出经营,《外管证》使用期届满,但经营活动还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纳税人应该在《外管证》使用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纳税情况并加盖印章《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并重新申请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外(含深圳市)外出经营,《外管证》使用期届满,外出经营活动已结束,应该在《外管证》使用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纳税情况并加盖印章《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纳税人在省内(不含深圳市)外出经营,《外经证》或外出经营项目到期,而外出经营活动还未结束,应于到期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续期;纳税人在省内(不含深圳市)外出经营,外出经营活动已结束,应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经营项目结束,不用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业务步骤图: 纳税人 申请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开具 纳税人 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资料归档 纳税人 期满缴销、续期或项目结束 八、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该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并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应提供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办理登记证件遗失补发 1、《〈税务登记证遗失申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二份);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相关部门同意设置文件)原件; √ 3、经办人身份证实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4、法定代表人(责任人、业主)身份证实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对于同时遗失税务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相关部门同意设置文件)情况,需提供此资料〕 √ 5、在税务机关认可报刊(《东莞日报》)上发表遗失申明(应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期、证件发放日期等,申明作废)原件及复印件(要求报纸报头和遗失申明合并在一页复印)。 √ 备注:需要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复印件需经办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需加盖公章)或责任人署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补发证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无误后,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或注明)“补发”戳记,补发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交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登记证遗失补发步骤图: 税务机关 补发证件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纳税人 申请 资料归档 (三)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工本费及缴交方法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相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复函》(粤价函[]682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其工本费为正本内芯3元/本、副本内芯2元/本、副本封皮3元/本,纳税人能够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能够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法存入指定账户缴交。 八、解除非正常户管理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又前来推行纳税义务或被地方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该责令其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如不再继续生产经营,必需按要求向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如需继续生产经营,依据不一样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告失效,纳税人应该携税务登记证件,书面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告失效,纳税人除按前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外,必需持《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告失效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解除非正常户业务步骤图: 税务机关 转入正常户管理 税务机关 受理、审核 纳税人 推行纳税义务 资料归档 九、违反税务登记管理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根据要求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税务机关应该自发觉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更正,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要求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该自发觉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要求处罚。 (二)纳税人未根据要求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要求处罚。 (三)纳税人经过提供虚假证实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纳税人涉嫌其它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处理。 (四)扣缴义务人未根据要求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应该自发觉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更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罚款。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措施》要求,拒不接收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能够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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