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相关印发《太和县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实施方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太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已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太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保障新农合制度安全运行和连续发展,维护参与新农合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正当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本方案适适用于我县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和参合农民。
第四条 新农合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础、可连续标准,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我县新农合组织领导,将新农合制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新农合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第六条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新农合综合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新农合基金管理,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新农合工作。
第七条 根据精简效能标准,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卫生局设置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新农合管理经办业务。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向各乡(镇)派驻人员,负责各乡(镇)新农合经办、监管等具体业务。
第八条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合发生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县财政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在新农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给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参合对象
第十条 参合对象
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农村常住居民均可参合。我县务工农民、失地农民、开发区农民,和虽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实际上长久居住在农村居民,能够自愿参与新农合。
第十一条 在当地或异地已经参与城镇职员(居民)基础医疗保险(简称参保)或新农合,不得反复参合(保)。
第十二条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合,要求农村户口中小学生随家长一起参与新农合。参合个人缴费不属于农民负担。
第十三条 参合对象缴纳参合资金,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登记注册,发给新农合就诊证(卡),即为参合农民,享受参合年度新农合赔偿待遇。
第十四条 参合农民权利
(一)享受新农合赔偿待遇;
(二)享受新农合管理和医疗服务知情权、提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全县新农合要求无偿或优惠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参合农民义务
(一)按时、足额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参合资金;
(二)如实向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个人相关信息;
(三)遵守本实施方案和新农合管理要求。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新农合实施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筹资机制。
第十七条 从起,新农合筹资标准提升到每人每十二个月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十二个月补助60元,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十二个月补助60元(省和县分担百分比另行要求),参合农民缴纳30元,累计150元。以后,伴随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筹资标准作对应调整。
第十八条 激励有条件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企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新农合给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宣传新农合筹资政策,组织动员农民参合,组织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
第二十条 参合农民于每十二个月11月底前交纳下十二个月度参合费用,从第二年1月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新农合待遇,十二个月一筹资,当年缴费第二年受益,中途不办理入合,也不办理退合。
第二十一条 依据农民意愿,结合我县实际,选择采取以下个人缴费筹集方法:
(一)上门收缴或定时定点交纳;
(二)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
(三)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
(四)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经过农民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
(五)其它农民接收缴费方法。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户、关键优抚对象及县人民政府要求其它特殊困难人员,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部门统筹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农合基金实施全县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户存放,专账管理。县财政局对新农合补助资金实施预算管理,按实际参合人数和省人民政府要求补助标准,立即足额拨付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县中行设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新农合专户)。
第二十四条 实施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格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会计核实,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新农合基金。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使用遵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标准,新农合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以下,累计25%以下。
第二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用于参合农民要求范围内医药费用、门诊统筹和慢性病费用赔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任何形式投资。
第二十七条 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财政部门要求新农合基金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和新农合统筹赔偿方案、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制订我县新农合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新农合基金由两大部分组成: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赔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基金,占基金总额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80%,门诊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20%。从起,全方面停止设置“家庭账户”。
(二)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专题贮备资金。风险基金标准上保持在全县当年筹资总额10%,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
第二十九条 住院赔偿
(一)起付线和赔偿百分比
1、在取得省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新农合定点资格并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签署协议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可报费用起付线及分段赔偿百分比见下表:
乡镇卫生院
(或一级医院)
县级医院
(或二级医院)
县外医院
(标准上指三级医院)
最低起付线
100元
300元
500元
起付线以上
至300元
35%
至700元
35%
至1000元
35%
300元以上
75%
700元以上
65%
1千至1万
55%
1万元以上
65%
注:“国家基础药品”费用赔偿百分比比《新农合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赔偿百分比再提升8个百分点。
上表说明:数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关键优抚对象和五保户不设起付线。
2、参合患者在县外(省内)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上表中赔偿百分比下调5个百分点;在省内非定点或被暂停、停止、取消定点资格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标准上不予赔偿。
3、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可赔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赔偿范围费用),减去起付线后,实施分段累计赔偿,即按上表费用分段乘以对应段赔偿百分比,将各段赔偿金额累加;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国家基础药品”费用×8%。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组成患者当次住院赔偿金额,和其当次住院总费用相比,如达不到30%,按“保底赔偿”相关要求实施(详见后述)。
4、参合农民到省内邻县相邻乡镇卫生院住院,根据县内卫生院赔偿政策对待;参合农民到省内邻县县级医院住院,根据县内县级医院赔偿政策对待。
(二)大病保底赔偿
“保底赔偿”是指:按前文描述县外住院赔偿要求计算实际赔偿所得金额和住院总费用相比,如低于X%,则按住院总费用X%(保底赔偿百分比)计算其赔偿金额(但仍然扣除起付线金额)。对不一样额度住院医药费用实施分段保底赔偿,各费用段保底赔偿百分比以下:
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万元-10万元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赔偿百分比
30%
40%
50%
注:年内数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对应上述分段百分比,计算“保底赔偿”金额,再扣除每次住院起付线金额。
(三)住院赔偿封顶线,即参合患者当年住院取得赔偿累计最高限额,提升到8万元。
(四)大病救助
对特殊重大疾病,按赔偿方案要求给赔偿后,假如其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超出5万元,对5万元以上部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再由民政部门给“关键救助”。具体救助方法和金额,由县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另文明确。
(五)二次赔偿
年底基金结余多,根据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相关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赔偿指导意见通知》要求,视基金结余数量,对重大疾病患者再次提供适度赔偿。
(六)住院分娩补助(赔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3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赔偿费用1万元以下部分,按30%百分比给赔偿;1万元以上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赔偿百分比实施,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七)意外伤害住院赔偿
1、对有责任多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违章肇事造成她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新农合基金不给赔偿。因见义勇为或实施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赔偿政策实施,申请赔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情节证据。
申请外伤住院赔偿者须提供其参合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赔偿记录表》,供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备用。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到经治医疗机构、事发觉场、相关执法部门和申请赔偿者居住地进行必需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
2、对无法判定有没有责任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赔偿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30%百分比给赔偿,封顶线最高1万元。
3、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赔偿款之前,应将拟赔偿者姓名、年纪、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具体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赔偿额等情况公告30天,接收举报。公告结束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集体会审并报请县合管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发放赔偿款。
第三十条 门诊赔偿
(一)慢性病门诊赔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赔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赔偿费用赔偿百分比提升到50%,费用累计计算,六个月结报一次,整年累计封顶线为3000元,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常见慢性病包含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效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甲状腺功效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
2、特殊慢性病门诊赔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赔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赔偿政策实施,每三个月结报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含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效不全透析诊疗、器官移植抗排诊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可赔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需(或专用)药品、检验和诊疗项目标费用。依据省要求制订“慢特病基础诊疗方案”,方案内药品、检验和诊疗项目费用纳入赔偿范围。“慢特病”判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判定程序和管理措施》实施。
(二)一般门诊赔偿
新农合统筹基金20%用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小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小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统筹,用于参合人员门诊费用赔偿。一般门诊费用赔偿不设起付线,按35%百分比进行赔偿,乡镇卫生院和小区卫生服务中心单次赔偿封顶为15元;村卫生室和小区卫生服务站单次赔偿封顶为10元;乡镇卫生院和小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费用不超出50元;村卫生室和小区卫生服务站次均门诊费用不超出30元,必需时,依据门诊统筹等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其它赔偿
(一)《国家基础药品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药品,均纳入新农合赔偿范围。全县必需严格实施,不得自行制订或直接套用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私自增加或降低药品品种。
对定点医疗机构次均费用、药品费用占总费用比重和自费药品比重和住院率进行控制,预防医药费用不合理增加,对超出要求百分比指标,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能够从回付其即时结报垫付款中扣除。具体要求另有细则。
(二)住院期间使用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验(诊疗)费用按80%计入可赔偿费用;单次(项)特殊诊疗性材料费用,中国生产材料按70%、进口材料按50%计入可赔偿费用。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符合《新农合药品目录》中药(含有同意文号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赔偿范围中医诊疗项目,赔偿百分比再提升8个百分点。属于《国家基础药品》范围中药只实施基础药品赔偿百分比。
(四)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3日内门诊检验费用和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到上级医院所做和病情相关门诊检验费用,如符合基金支付范围,应输入住院费用中一并赔偿。
(五)参与新农合患者,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赔偿。自行购置商业医疗保险参合患者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企业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赔偿,赔偿待遇和未购置商业医疗保险参合患者相同对待。
(六)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新生儿在出生7日内入院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百分比赔偿;超出七日入院,该婴儿住院医药费用不予赔偿。
(七)参合残疾人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百分比对应提升到35%(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仍按皖残联〔〕4号要求实施;苯丙酮尿症患儿诊疗费用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相关将苯丙酮尿症患儿诊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实施意见》(卫妇秘〔〕615号)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不予赔偿范围
一、不予支付费用药品:不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用药目录(试行)》内药品,不作为用药赔偿范围。
二、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2、自请尤其护理费、优质优先等特需医疗服务费和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实书费、微机查询和管理费、多种帐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二)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多种美容项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和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项目。
2、多种非功效型整容、矫形手术和生理缺点诊疗等。如重睑术、隆乳术、割狐臭、矫治口吃、矫斜眼、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议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疗、电脑选择最好妊娠期、胎儿性别和胎儿发育检验等诊疗项目。
4、多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诊疗项目。
5、多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多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验、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6、多种医疗咨询(包含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多种估计(包含中风估计、健康估计、疾病估计)、多种判定(司法判定、工伤判定、医疗判定、亲子判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诊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验诊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多种家用检验检测仪(器)、诊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具等诊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要求不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诊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和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相关手术等。
2、除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诊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疗法和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诊疗项目。
6、多种不育(孕)症、性功效障碍诊疗项目。
7、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诊疗项目。
(五)其它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输疾病引发诊疗项目。
2、出国和出境期间所发生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和挂床住院发生诊疗医药费用。
4、未纳入物价管理诊疗项目。
5、属于她方责任和多种违章驾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它责任伤害事故引发诊疗项目。
6、工伤事故不予报补(指在工厂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
7、血费及血制品费用。
8、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费用。
9、已获其它类型基础医保赔偿。
10、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费用。
三、不予支付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物赔偿和水、电、气等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剪发费、洗涤费等。
4、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5、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6、非诊疗性膳食费。
7、鲜花和插花费。
8、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费用。
9、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具费用。
10、医疗机构自行提升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费用或自定收费项目。
四、其它不予报补或部分赔偿项目参考《太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给赔偿范围(赔偿结算时先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再按大病住院计算赔偿)。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γ-刀、X-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验诊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和高压氧诊疗项目。
3、省物价部门要求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诊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诊疗项目。
2、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多种支架、多种吻合器、多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3、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4、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诊疗中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诊疗法等诊疗项目。
5、多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诊疗项目。
第五章 就医和报销
第三十四条 新农合费用实施住院赔偿、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药费赔偿“三结合”赔偿模式。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专员办理核实报帐业务,实施微机网络化管理。
(一)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需同意,可持证选择县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负担对被收治参合农民结报任务。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时直接和其结算兑付,再行定时统一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县外就医参合对象,在申请赔偿时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进行审核,再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结算兑付手续。
(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结算兑付手续时须提供材料:1、出院小结;2、医药费发票(结帐联);3、具体费用清单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专用处方(患者或家眷签字联);4、合作医疗《就诊证》复印件;5、参合患者或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
(三)经转诊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或在外地住院参合农民申请赔偿须提供材料:1、疾病诊疗证实书、出院小结;2、医药费发票;3、具体费用清单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4、太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5、太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转诊、转院立案手续或外地务工证实。
(四)定点医疗机构于每个月15日前,将上月出院参合农民报帐材料经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审核后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于当月将复核结果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并拨付赔偿金。经复核不符合新农合政策要求赔偿费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不予支付,该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五)县外务工参合农民,因病应在当地一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不然不予报销。参合农民应在住院诊疗后5天内通知户籍所在地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立即报至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立案。申请赔偿可自愿选择到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或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2个月内办结兑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赔偿仅限于门诊针对该病药品、检验和诊疗费用,用药必需在基础药品目录范围内。结算措施是:参合农民先用现金垫付药品费用,凭身份证、《慢性病就诊证》、《就诊证》、用药处方或费用清单、费用发票、病历等材料,每六个月一次,到当地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进行审核签字,再由合管分中心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赔偿手续,当地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负责将赔偿费用兑付参合人员,并定时在村组公告赔偿结果。
第三十六条 门诊统筹基金结算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一般门诊费用,由就诊机构当场结算,当场垫付赔偿资金,并在《就诊证》中如实登记每次赔偿金额和日期,定时在村组公告赔偿结果。每个月底,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职人员对村卫生室门诊费用结报凭据进行审核和检验,村卫生室赔偿资金一并由乡镇卫生院定时和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结算,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次月拨付审核、检验合格费用,由各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和各村卫生室结算账目。各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农合中心结算时,应从新农合信息系统中导出当月门诊病人赔偿信息,汇总打印当月门诊统筹赔偿记录表并加盖公章上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同时提供“门诊统筹赔偿登记汇总表”、患者门诊票据和费用清单。原始处方留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备查。
第三十七条 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和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之间要每个月对帐,切实做到票据齐全,手续完备,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参合农民住院实施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筛选后择优确定,实施动态管理。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益和违约处罚,从次均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百分比、目录外用药百分比、住院率四项指标上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加(详见《太和县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细则》)。
下列医疗机构能够申请新农合县内定点医疗资格: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县直医疗机构、民营医院,符合《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村卫生室。县内具体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各医疗机构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并经评审合格后给予公告。县外转诊医疗机构为二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院。
第三十九条 参合农民应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住院持《就诊证》自主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任何人不得将本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或本人《慢性病就诊证》转借她人使用,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住院者要查验证件,具体登记,实施入出院立案制度和首诊负责制。要因病施治,做到合理检验、合理用药、合理诊疗,规范收费、严格控制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比重。病人出院时确须带药巩固诊疗,带药剂量不得超出3天,慢性病不得超出7天。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合农民具体费用清单或新农合专用处方和出院赔偿报补单交出院患者一份,并让参合农民或其亲属署名认可。不然,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有权拒付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 实施逐层转诊制度,确须转往县级以上医院诊治者,标准上须经县二级以上医院出具转诊申请并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同意。
危急病人可先行县外就诊,但须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补办转诊立案手续,不然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科学控制医疗费用,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做到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为参合农民提供价廉、便捷、优质医疗服务。
第七章 监督、评价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有农民代表参与新农合管理专题会议,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每三个月、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每个月公告一次新农合赔偿情况,接收农民监督和查询。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每三个月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包含农合出院病人次均费用、床日费用、药品费用百分比、实际赔偿比等,接收社会监督,引导农民择医就诊(举报电话:8669972)
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定时或不定时对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了解新农合实施和运行情况。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设置举报投诉电话,立即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第四十四条 建立新农合基金定时审计制度,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每十二个月审计一次。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对新农合资金使用情况每十二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五条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年末对新农合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关键有:参合率及弱势群体覆盖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赔偿及群众受益情况;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情况;参合农民对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反应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用药、诊疗情况不定时进行检验,发觉问题,依据要求给予处理。适时举行新农合培训班,不定时对乡镇新农合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及骗取新农合基金;
(二)采取虚拨等手段不落实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
(三)以虚报参合人数等手段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四)违反新农合管理要求,私自改变新农合基金用途;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新农合基金严重流失;
(六)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要求行为。
第四十七条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更正;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负担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办事,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
(三)套用、转借、挪用、挤占、截留、贪污新农合基金;
(四)采取拖延支付、克扣赔偿款等方法,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参合农民索拿卡要;
(五)为她人骗取新农合基金提供便利或知情不报;
(六)私自更改新农合赔偿范围及标准,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或损害参合农民正当权益;
(七)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八)篡改农民参合个人缴费、赔偿等统计,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
(九)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要求,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行为。
第四十八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定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合农民住院;
(二)应负担而不负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不合理费用,转嫁参合农民负担;
(三)将新农合报销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生活用具及食品等串换为报销范围内;
(四)采取伪造病历、处方、收费票据和虚增费用等手段套取或骗取新农合基金;
(五)出具和新农合赔偿相关虚假医学证实,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
(六)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要求,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意见。
第五十条 本方案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方案自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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