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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发《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步骤》
及《房屋租赁代理注意事项》通知
京中介〔〕005号
各房屋租赁代理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
为规范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加强行业自律及行业指导工作,提升房屋租赁当事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满意度,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我会制订了《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步骤》(见附件一)及《房屋租赁代理注意事项》(见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各房屋租赁代理机构业务操作、并提醒广大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时应注意事项。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步骤
附件二:房屋租赁代理注意事项
附件一: 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步骤
附件二:
房屋租赁代理注意事项
一、出租人选择经纪机构、确定委托意向阶段
(一)出租人拟出租房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条件。
(二)出租人应选择含有租赁代理资质、已交纳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简称租金账户),且市场信誉好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立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可经过北京建设网(..bjjs.gov.)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breaa.)查询。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告以下内容供出租人、承租人查看:
1、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立案证实正本;
3、分支机构应公告企业总部经营地址;
4、房地产经纪业务步骤;
5、房地产经纪人员《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6、市住房城镇建设委和市工商局制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协议》(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协议》示范文本;市住房城镇建设委制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协议》(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7、房屋租赁代理收费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
8、本机构有效投诉电话。
二、出租人和经纪机构实地看房、评定,洽谈出租条件阶段
(一)出租人应查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含有《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配带胸卡。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查验出租人房产证实原件和身份证实原件,确定出租人有出租权 。
(四)出租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地看房。
(五)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向出租人讲解业务步骤及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议定房屋委托价格。
三、出租人和经纪机构签署房屋出租委托协议阶段
(一)出租人应提供出租房屋产权证实档,包含:房屋全部权证、房屋买卖协议或其它房屋起源证实文件。
(二)出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签署《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协议》示范文本。如有其它约定,能够签署补充协议。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应出具发票;收取押金或代收其它费用,应出具收据。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其它增值服务时,如装修或增配家俱家电,应书面约定相关费用。
四、出租人和经纪机构进行物业交验,交付房屋
(一)出租人尽可能不在出租房屋内留置珍贵物品或有纪念意义物品。
(二)出租人将未结清费用提前结清。
(三)出租人将房屋内全部设施、表底、物品品牌型号等列出交割清单,和经纪机构签字确定并妥善保留。尤其交待事项,如宽带、冷、热水费、有线电视等收费标准应在交割单上注明,且双方签字确定。
(四)假如燃气热水器为直排型,提议出租人在出租前应更换为强排型或电热型。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认真检验房屋设施,全部能够试用均应该场试用:包含厨卫上下水、水笼头、马桶、淋浴设备、洗衣机水管接口、各类电器、热水器、燃气灶、抽油烟机、门锁、窗户等。
(六)如发觉房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出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书面确定并约定修理时间。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接收委托至房屋出租前应保管好房屋钥匙,并定时到房屋内检验各项设施是否正常。
五、委托代理协议网上立案阶段
经纪机构应根据《相关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协议>系列示范文本和实施租赁协议网上立案通知》(京建交[]299号)要求将委托代理协议进行网上立案。
六、协议推行阶段
(一)出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出租委托代理协议推行权利、义务,如有纠纷按协议约定条款处理。协议未约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经过司法程序处理。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国家、本市相关要求,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房屋进行拆改,不得将房屋居室分割进行群租。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房租。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房租,出租人能够按协议约定索取赔偿或收回房屋。
(四)出租人应帮助承租人办理法律、法规要求应由承租人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承租人提出维修需求,出租人应给予配合。
七、承租人选择经纪机构、确定承租意向阶段
(一)承租人应选择含有租赁代理资质、已交存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开设租金账户,且市场信誉好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立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可经过北京建设网(..bjjs.gov.)和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breaa.)查询。
(二)承租人应查验出租房屋产权证实文件,并经过查看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协议或代理委托书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含有出租代理权。
八、承租人看房并洽谈租赁条件阶段
(一)承租人应实地看房。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承租人介绍租赁代理业务步骤、收费标准、各方权利义务。
(三)承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议定租金、押金、佣金金额及支付方法。
九、承租人和经纪机构签署租赁协议并支付佣金阶段
(一)承租人应查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含有《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二)承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使用《北京市房屋租赁协议(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示范文本,如有其它约定,能够签署补充协议。
(三)出租人如非本市户籍,应填写外地来京人员记录表,并依要求办理相关证件。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收到房租、押金存入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租金账户),经过租金账户向出租人支付房租。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其它增值服务,如增配家俱家电,应书面约定。
十、承租人和经纪机构进行物业交验,入住房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房屋内全部设施、表底、物品品牌型号等列出交割清单,和承租人签字确定并妥善保留。尤其交待事项,如宽带、冷、热水费、有线电视等收费标准应在交割单上注明,双方签字确定。
(二)承租人应认真检验房屋设施,全部能够试用均应该场试用:包含厨卫上下水、水笼头、马桶、淋浴设备、洗衣机水管接口、各类电器、热水器、燃气灶、抽油烟机、门锁、窗户等。
(三)如发觉房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承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书面确定并约定修理时间。
十一、租赁协议网上立案阶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相关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协议>系列示范文本和实施租赁协议网上立案通知》(京建交[]299号)要求将房屋租赁协议进行网上立案。
十二、租赁协议推行阶段
(一)承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房屋租赁协议推行权利、义务,如有纠纷按协议约定条款处理。协议未约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经过司法程序处理。
(二)承租人应按协议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和相关费用,交费时应先确定收款人身份,并要求对方开具收据或发票。
(三)承租人应正当、合理、安全使用租住房屋,珍惜房屋内家俱、设施。
(四)承租人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或分租。
(五)承租人应保留好全部交费凭证。
(六)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好水电燃气卡、门禁卡、钥匙等。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立即将收取租金划转给出租人。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碰到承租人有维修需求时,应给予配合。
十三、退租阶段
(一)结清应由各方负担费用。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承租人退租交验时应查看全部设施及家俱,如有需要维修之处,应该时提出,并书面约定维修时间和应达成维修结果。
(三)承租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书面确定房屋交割内容、退租后应领取押金、剩下费用和退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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