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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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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部署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函》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建立统一完善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制度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有效形式,是改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知识结构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考核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落实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 第三条《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人才流动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证书的发放 第四条《证书》发放范围为委直属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评聘为初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已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 第五条《证书》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印制。证书编号为九位数,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首字为三位数,由市人事局统一规定(见附表一)。各基层单位设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编号,在编号首字基础上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基层单位确定。 第六条《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统一编号核发。在发证的同时应填写《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二)和继续教育登记卡(附表三)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 第七条《证书》发放时,须在照片处加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章。《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使用。《证书》如有损坏、遗失,可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书》内登记表格填满后,由本人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予以续发。 第三章《证书》的登记签证 第八条《证书》的登记签证,应在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每次继续教育活动后,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由培训单位出具的、并注明学时数),到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签证,同时将学时数填写在《继续教育登记卡》上。登记卡由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保存。《证书》内容与登记卡内容应一致,否则《证书》无效。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如发生变动,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在《证书》“技术职务变化情况”栏内予以变更,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和折算: 一、培训类 1、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参加有规定授课教材的各类学习进修,经考核合格,按学完的每门课登记学时。即:中专水平教材28学时,大专水平教材30学时,本科水平教材32学时,本科以上教材33-35学时。 2、参加以增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术知识的短期培训,经考核合格,按实际授课时数登记。(只有授课天数,没有课时的,按每天六课时计算课时数)。 3、参加学术专题讲座(含讲习班)或学术交流,业务考察(实际考察天数)有听课笔记或记录者,按累计课时或每天6学时登记,无详细听课笔记或记录的不记学时。教授级和两院院士的专业学术讲座按实际课时登记学时。 4、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进行继续教育课程自学,凡有自学计划并报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按所学资料每十万字折算三学时,自学计划未经备案,无详细自学笔记的不记学时。 5、参加职称资格的外语、计算机、专业或执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分别记40学时、50学时、60学时。参加上述职称资格的考前培训(经市人事局认定的),并完成规定学时,虽考试未合格者,可分别折半计学时。 6、兼职讲授专业学术讲座、报告,以实际课时数的2-5倍登记学时,讲授技术专业课程,以实际课时数1-2倍登记学时。 7、参加提高学历层次或多学科学历学习的,按学历大纲要求的课程,经考核合格按每门课程实际课时的三分之一登记学时,但是未达到本人工作岗位学历要求所补学的学历学时,不予登记。 二、成果类: 1、科研成果、技术改进成果、管理成果,按成果获奖等级分别折算登记学时,如下表: 获奖等级 学时 类别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大型企业级、区(市)、县级 35 22 15 10 6 厅、局级 60 40 32 20 12 省、市、部级 120 80 60 40 20 国家级 240 180 120 80 40 注:(1)成果的贡献者,记该项成果全学时,其他参与者按顺序依次减20%(以获奖证书为准)。 (2)结合实际工作进行的技术改进成果、管理成果或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其成果虽未获奖,但经单位证明有明显效益的,可按4-10倍学时登记。 (3)逐级评审的成果,按最高等级登记学时。 2、学术论文、专题调查报告等在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上发表或在各级学术刊物(包括论文集)上发表(以证书或刊物为凭),按论文等级分别折算相应的学时,如下表: 获奖等级 学时 类别 会 议 发 表 对外 对内 一等 二等 三等 刊物 刊物 大型企业级、区(市)、县级 10 8 6 10 6 厅、局级 15 12 10 20 10 省、市、部级 40 34 20 40 20 国家级 80 60 40 60 40 注:(1)论文主要作者,记该项全学时,其他参加者按20%递减登记学时。 (2)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的学术论文、专题调查报告,虽未发表、获奖,但经单位认定,有实用价值的,可按4-10学时登记。 (3)专业调查报告,指技术常规工作以外的企业、行业现状、对策及发展思路的专题调查,认证或专题总结报告,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同,执笔者每篇记30学时,参与者减半。 (4)科研课题报告,每篇记30学时,第一撰稿人或报告人记全学时,参与或审评人减半。 (5)逐级评审获奖论文或同一成果多处获奖或发表,只记一项最高学时,不得重复登记。 三、蓍作和翻译类: 已获得正式出版的著作和翻译资料按下表计算 获奖等级 学时 类别 学术性 学时/每千字 科普性 学时/每千字 教材性 中专及以上 学时/每千字 著作 5 3 2.5 翻译 2 5 注:(1)多人合著或翻译分别计算,主编、主译的记该项全学时参加者减20%。 (2)教师备课、课稿、教案不作为著作,不记学时。 第十一条《证书》登记要简明准确,文字工整,并加盖单位“继续教育签证专用章”。如发现弄虚作假,证书无效。 第四章验证与考核 第十二条为了解掌握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和《证书》登记情况,各单位每年11月至12月对《证书》验证一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复验。 第十三条验证工作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由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应以短期为主,形式多样。每年必须完成的学习时间: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2学时。对完成规定学时的,验证时须注明“完成”字样;未完成规定学时的,须注明“未完成”字样。并加盖验证章,否则无效。 第十五条验证结果,应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的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次年不得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证书》登记和验证,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否则无效;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承办者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属各单位要把继续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要保证机构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并列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委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各区县(市)交通局(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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