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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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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七色光幼儿园 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 单位名称:长子县七色光幼儿园 单位地址:长子县大堡头镇义合村 第二条 单位的性质: 本幼儿园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 本幼儿园教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尊重长辈、爱父母。老师和同伴全心全意为幼儿园服务,做到“幼儿在园开心,家长放心,孩子乐学,教师乐教,家长乐意”。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 本幼儿园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招生人数80名。本幼儿园实施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五条 举办者个人投入资产10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幼儿园开设全日制学前教育,招收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幼儿,经大堡头镇联校审批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幼儿园设立董事会决策机构。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 聘任、解聘园长; (三) 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 决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四名。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中一位董事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本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田志科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由举办者个人出资。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抽逃出资款,也不侵占和私分。 第十六条 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制度中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十七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一十八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方可通过。 第一十九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分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章程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1) 举办者不办; (2) 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抵债; (3) 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 6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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