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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走向法典化的网络法律体系建设_王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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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走向法典化的网络法律体系建设王勇1贾宜璇2(1 浙江大学 国家制度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08;2 美国乔治城大学 法学院,华盛顿 20057)摘要:法典化是消解网络法条碎片化、法条竞合冲突等问题的一条可靠路径,也是推进中国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必由之路。网络法法典化可行性的理论基础在于法典化思潮的形成、网络法学学科的确立、学术研究队伍的壮大;其可行性的制度基础在于网络法治受到国家高度重视、网络法治基本制度逐渐成熟、网络法体系化基本经验形成。现阶段应以汇编型法典为目标,对标法治中国建设划定的网络法治建设总目标,实行先易后难策略,以网络法的体系化为突破口,理顺各个单行法律之间的位阶与关系,以 网

2、络安全法 为主体,通过立、改、废、释等立法方法,有步骤地推进网络法的法典化。网络法不是现代部门法的理论增补,也不是现有部门法的新兴分支,而是现代部门法适应网络时代变革发展的转型升级。关键词:网络法律体系;开放型法典;适度法典化;网络法治中图分类号: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2001312一、引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1。这不仅是未来五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应有要求,也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部署的预期成效和检验标准2。从这一检验标准出发,在其他法律部门已经法典化,或者正在法典化的情况下,

3、网络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法典化也应提上日程。2014 年 2 月 27 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习近平总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2018 年 3 月,国家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优化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将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调整为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这些举措从机构改革方面确立了网络治理机构的重要地位。此后,有关网络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也相应得到完善,网络法律受到格外重视。习近平

4、总书记更是多次强调制定网络立法规划、完善网络法律制度。“这几年,我们坚持依法治网,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网络空间法治化持续推进,但同网络空间快速发展新形势相比,互联网领域立法仍有很多空白。”3 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前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也指明了网络立法的前进方向。推进网络立法的体系3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总第 196 期)收稿日期:20221202作者简介:王勇,男,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理论法学、法社会学、网络法学;贾宜璇,女,美国乔治城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网络法学。化、法典化,是回答这一问题的可靠路径。

5、在实践中,我国出台的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了完善网络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4。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法治化的大背景下,是时候提出网络法的法典化这一理论命题了。网络法的发展问题,是理论界一直都很关心的问题。张文显提出,人类在转向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之前,要先建立以网络为中心的信息社会法律秩序5。马长山提出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要构建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6。随着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理念从“集中管控模式”向“法治模式”的转变,我国网络法律也正向体系化迈进7。何明升、周庆山、夏燕较早地提出了网络法的体系化。这些研究较早地分析了网络法体系化的制度前景,但是没有向实现网络法典化推进,可见专

6、家学者对推进网络法的法典化还是存在疑问的。网络法律应是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刑法、民法、行政法一样具有部门法的属性8。网络法的法典化命题,需要回答一个前提性的追问,即从法理上分析其要不要法典化、能不能法典化及其何种法典类型的问题。社会转型必然要求法律转型,相应地必然逐步促使法学理论的更新9。目前,对于网络法法典化的讨论,仍属于尝试性的探索,需要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进行正本清源。二、法典化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法治化”的要求党的二十大发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法治化”的前进号令10。鉴于民法典编纂刚尘埃落定,关于环境法、行政法、商法等各种部门法法典化的讨论又成为热点话题。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网络法,

7、也应该进入相关话题的讨论。如果必须界定,那么所谓网络法典(code),就是指在网络法律主题之下将既有的和新设的规范进行体系化集成之后形成的具有单一性和完整性的网络法律文本。所以,网络法典的编纂,需要利用立法的技术,即立、改、废、释等方法,以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新的网络法规为目标。法典化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网络治理法治化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一)成文法法典化的浪潮法典化(codification),也称为“法典编纂”,是指国家推进并形成法典的事业11。国家法律法典化的历史规律,特别是发生在我国的法典化浪潮为网络法的法典化提供了重要启迪。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经历过一次

8、法典化浪潮的洗礼。法典化本质上是民族国家通过承认“法”的主体性地位携手实现理性化转型的一种重要方式12。无论是 1804 年的 法国民法典 的颁行,还是 1900 年的德国民法典,都体现了这一点。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具有悠久的成文法传统,较早地开始了法典编纂,“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13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典编纂仍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方略。我国于 1954 年至 1957 年开始着手制定民法,其间经历四次起伏和两个阶段,直到 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才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法典化时代14。遵循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循

9、常不变的逻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华法系的新阶段。从法治现代化的道路来看,法典化是这一道路上必不可少的选择,法典是成文法治文明的高级形式。虽不能说各个法律部门现代化的道路都是通向法典化,但法典化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法治现代化的最佳路径之一15。网络法注重国家力量与民间力量的双向互动16,注重“软法之治17,甚至“代码即是法律”18,为何也要进行法典化,理由如下。其一,从法理上来看,网络法具有部门法的一般特征,部门法划分一定是法典化理论中的核心要素,否则法典化将会遇到严重的理论与实践困难19。网络法研究具有独特的法理学与部门法意义,网络法有其独立的规制内容、独特的属性、特殊的法律原则,

10、将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进行构建极具必要性和社会价值20。网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当顺应法律部门演化的规律,支撑起网络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未来。这是网络法法典化的法理基础。自 1994 年中国开通4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64K 国际专线,与国际互联网接轨以来,党和国家逐步把网络治理法治建设提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如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健全网络空间治理法律法规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习近平网络治理法治理论”21。这都体现出了党中央依法治理网络的决心,网络法规必须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其

11、二,从法律发展的进程来看,网络法也要经历由网络习惯法到成文规范,从先行先试的成文规范再到全域的成文规范,从零散的成文规范到系统化的成文规范,网络法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了其符合这一成文法法典化的发展趋势。从法律结构来看,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总体上是以部门法分立格局为框架来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部门法是否健全往往成为法律体系是否完整的核心指标22。其三,从法典化历史来看,部门法的法典化都要经历漫长的曲折发展过程。例如,世界上宪法的法典化,在相当漫长的时间里都仅仅被视为一种与法律传统切割开来的政治表达,无论在法国还是德国,宪法以部门法的身份最终融入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晚近时期才发生的事情。而我国民

12、法典的编纂也是几经波折,直到 2020 年 民法典 才出台。所以,从法典化的发展历史来看,网络法法典化的道路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不能否认网络法典化的可能。据官方统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9.98 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 70%23。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立、改、废、释、纂和决定并举的方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构成的中国特色网络法律体系24。互联网开辟了传统生活之外的虚拟空间,治理的问题复杂,并且涉及多个维度交织发展,游走在虚实交错的商业交易、信息服务、社会交往和文化生活中,法律行为也因此发生深刻变化25。因此,无论是从网络治理现代

13、化的视角来看,还是从进一步优化网络法律来看,都需要展开更高水平的体系化工作。2020 年 1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新空间,那就也应该成为我们党凝聚共识的新空间。”这些重要指示精神对网络法的法典化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在网络法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上,采用法典化的路径方法和价值追求,促进网络法的高质量发展,可以在新的领域实现互联网法治化的典型模式,再创中华法系制度文明的新辉煌。(二)网络法法典化的重要价值法

14、典化是近百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命题。但是,有关法典和法典化仍存在争论26。因为即便是在法典历史悠久的欧陆法治国家,立法者边缘化的信念也在不断扩张,也存在法典和法典化面临质疑、批判的境况27。所以,法典化被一部分人认为是立法者的妄想。然而,法典化运动之所以能够一波又一波地兴起,归根结底是一国法治实践国情的变化,也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装帧再精美的法典,如果不能适应一国历史基础的要求,那么,就不能称之为一部好法典。如果刻在法典上的条文,不能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那其就只能是裁判的规则,毫无意义28。对于网络法法典化的讨论,有三方面的重要价值。其一,全面推进依法治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

15、网络法治的要求在逐步向纵深迈进,明确了网络法治总体框架体系,确定了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目标,逐步推进全面依法治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制定网络立法规划、完善网络法律制度。“这几年,我们坚持依法治网,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网络空间法治化持续推进,但同网络空间快速发展新形势相比,互联网领域立法仍有很多空白,依法治网水平仍有待提高,广大网民尊法守法意识有待增强。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继续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29 通过法典化的目标

16、设立,把网络法作为一种专门的立法形式,按照一定的目的、顺序和层次,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排列而形成较为统一的规范整体,为网络空间的全面法治化奠定前提基础。全面而又系统地整理网络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改、废、释等法律方法,加强类型化、体系化的建构,能够清除51王勇贾宜璇:论走向法典化的网络法律体系建设法规的冗余、消除既有法律文本之间冲突或者不一致的地方,实现网络法律的融贯性,推进网络空间的良法治理进程。其二,打造依法治网的典型模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性任务,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向法治社会的历史性转变30。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全面推进

17、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也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重点抓手31。随着网络技术、市场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其中所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毫无疑问需要新的回应手段,由此推动网络法逐渐由一种想象的前沿问题发展为必须正视的现实32。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视角出发,网络法法典化的讨论必将有利于中国法治现代化这一总抓手的完善。放眼世界,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还处于网络治理需要更多还是更少的网络法这一“古老”的争论当中33。在中国当下语境中,“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则是无可争议的基本原则,对其法典化的讨论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划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宏伟蓝图。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

18、法上网并列,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部署一脉相承,遥相呼应34。网络法的法典化建构不仅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更有利于改变他国对我国“法律东方主义”的刻板印象,打造网络空间法治化的东方模式。其三,促进网络信息法学交叉学科的发展。在全面推进新文科建设的大背景下,深度交叉融合的新文科发展理念已经渗透到法学学科建设之中,网络法法典化的研究,有助于突破法学部门法知识的固有局限,推动法学教育在新文科时代的发展。开展网络法法典化的研究必然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就网络治理理论、依规治网、部门法发展等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研究,这需要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的专家学者都参与其

19、中,从而能够促进网络信息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不仅如此,这一研究也有利于目前法学内部存在的网络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字法学等新兴法学学科的发展。网络信息法学的发展,借助于网络法法典化这一研究契机,这一新学科必能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打破学科壁垒,创新交叉融合机制,实现从法学学科内各部门法之间的“小交叉”向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大交叉”转型升级。三、网络法法典化的可行性审慎分析随着 民法典 的颁布,我国立法由单行法时代进入法典化时代35。网络法法典化既是健全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的最佳方法,也是推进我国网络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网络法典制定的可行性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

20、加以考察。一方面,网络法法典化的理论基础源自网络学术研究、学术队伍、学科建设等逐渐确立。另一方面,网络法法典化具备坚实的实践基础。近些年来网络法的立法理念、法律规范、实践基础逐渐丰富起来。随着国家网络治理法治化战略的落实,中国网络立法不断加强,网络法的法典化已经具备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规范基础。(一)网络法法典化可行性的理论基础我国网络法法典化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典化的理论、方法、模式的研究已经独具特色,部门法法典化浪潮加快,网络法法典化有理论支撑,有例子可循。当然,网络法法典化也得益于自身理论发展及学科的成型。网络法法典化是一个复杂的长期工程,离不开网络法相关理论研究成果

21、的产出、研究队伍的壮大、学科体系的建立等一系列先行条件。第一,网络法学学科的课程体系不断丰富和发展。网络法学不是传统的部门法学学科,而是随着信息和数据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门新学科36。高校开设网络与数据法学课程以培育学生及时掌握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与法律治理前沿专业知识和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与综合素养为教学目标,顺应我国数字时代法治实践、社会发展和高教改革的需要37。各大法学院校纷纷开设了网络法学必修或选修课程,探索以“网络法学”二级学科名义单独招生。例如,2016 年,中国政法大学在全国率6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先设置法学二级学科“网络法学”,独立招收博士、硕士

22、研究生,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建“法治信息管理学院”和“法治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培养兼通法学、计算机科学和管理学的复合型人才。2017 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未来法治研究院,北京大学成立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西南政法大学成立人工智能法学院;2018 年,清华大学创设计算法学学科并成立智能法治研究院。网络法学已经成为法学领域日益崭露头角的新兴学科,一大批传统法学学者尤其是中青年学者投入网络法学研究或进行网络法学相关的交叉研究38。第二,网络法学学术研究队伍逐渐壮大。中国引入互联网 30 余年来,新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网络法”的研究领域也由此愈加蓬勃。近年来,国内各大高校法学院纷纷成立“网络法学

23、”“网络法与信息法”“未来法治”“数字法治”“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字法学”之类的研究机构或教研中心。对平台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治理、算法规制、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问题展开了丰富的讨论,产出了大量具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39。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底,国内已有 47 所科研院校围绕网络信息法学学科建设和研究投入资源、整合力量、组建团队,其中已有 91 个网络信息法学相关研究机构成立或开展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于 2018 年 6 月 1日成立,是国内第一个专门聚焦网络信息法领域的实体性研究机构40。不仅如此,在网络法研究中涌现

24、出了一大批优秀专家学者,从他们的年龄来看,中青年学者占比比较大,这是十分难得的。第三,网络法研究的专门学术研讨会增多,学术共识基本形成。随着网络带来的新法律问题不断涌现,与网络法相关的学术会议也逐渐增多,大的会议包括国家举办的各个领域一起聚焦的“互联网大会”,小的会议数不胜数。法学界影响较大的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共同成立的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每年召开的学术年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包括政产学研各界在开放创新平台、推行创新政策上均开始发挥各自的推动作用。网络信息法学作为面向实践和未来的前沿学科,其研究机构也具有显著的开放性特

25、征,通过政产学研的多样性联动,共同推动网络信息法学领域跨学科、跨领域、跨层次的多元合作和共同治理。通过网络法相关深入的学术讨论,基本厘清了中国网络法研究中的基本问题、理论脉络、扩展研究的边界和视野、研究方法,凝聚了网络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共识。网络法研究具有独特的法理学与部门法意义,网络法有其独立的规制内容、独特的属性、特殊的法律原则,将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进行构建极具必要性和社会价值41。网络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共识,为网络法的法典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二)网络法法典化可行性的制度基础网络法法典化是以现有成文法和制度规范为基础而进行的动态实现过程。现在诸多编纂法典的呼声,主要是在法律规范基础

26、上的体系化42。法典化是要把调整一定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则按照一定的顺序、内涵、逻辑排列组合在一起,它不是各项单行法律的简单汇集43。网络法法典化也必须以现有的网络法律规则的存在为前提。网络法法典化是以现有的网络立法和制度体系为前提展开的更高层级的立法活动。目前,我国网络法律法规已经初具规模。随着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理念从“集中管控模式”向“法治模式”的转变,我国网络法律也担当起了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历史使命,逐渐形成了与网络空间法治化相匹配的规则体系44。1994 年之后,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快速发展45。1994 年 2 月 18 日,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关于网络治理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

27、统安全保护条例,自此正式拉开了我国网络立法的序幕46。整体来看,这个时期的立法以计算机病毒防治和系统保护为重点,如 1997 年 12 月 30 日施行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8 年 3 月 6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到 20 世纪 90 年代末,网络立法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没有了争议,网络立法逐渐增多,出现了“网络立法年”。到 2001 年,这个阶段颁布有关互联网的 1部法律、7 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 部,并且还有 2 条相关的司法解释47。2001 年至 2008 年,这一时期71王勇贾宜璇:论走向法典化的网络

28、法律体系建设制定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等法律。2002 年到 2008 年,我国新颁布的治理互联网的法律 1 部、行政法规 2 部、部门规章 11 部。2009 年至 2014 年,国家共颁布了有关互联网的法律 1 部、部门规章 13 部,出台了 5 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特别是 2012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的颁布实施,虽是“准法律”,但是却为后续我国的网络信息立法奠定了基础。2015 年以来,无论是网络空间还是网络立法,都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

29、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 网络安全法),全面规制和保护我国的网络空间安全。自 2015 年开始,中央各部门及地方政府不断出台新立法、新规定,来充实我国网络立法,为我国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打下了坚实基础。从1994 年我国全面接入互联网以来,我国网络立法数量就一直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 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为依托,加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0、新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协调配套的基本网络法律体系48。虽然,我国的网络立法仍然面临着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存在冲突、关键领域立法存在空白等困境,但也基本建立起了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体系。这也为我国网络法的法典化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四、网络法法典化面临的难题研判从我国网络法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法法典编纂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诸如网络法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化,网络立法的数量和质量普遍提高。这既对网络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网络法法典化提供了丰厚的本土资源。当前,网络法法典编纂虽然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仍处于法典化的探索阶段。理论上,我国诸多学者只是谈到了网络法的体系化,目前还鲜有关于网络法法典化的讨论。实践

31、中,我国网络法治建设依然处于不够发达的阶段,面临着不少的现实困境,这对网络法法典化进程势必造成极大的障碍,网络法法典化的难度可想而知。(一)网络法法典化面临的理论困境法典化是重要的立法活动,而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它是规则与价值的体系化。稳定的法典需要一个基本的理论共识,那就是该法典对基本的法律概念、主体性法律制度、法权结构等法典化有成熟的理论共识,并将其作为法典构造的理论共识49。当前,我国对网络法的理解还仅限于网络法的体系化,对于网络法法典化的理论共识仍没有形成。我国网络法的法典化正处于初级阶段,关于网络法的概念体系、规范法律语言表述、形成法律体例等研究极为薄弱。当前网络法法典化,仍然面临着

32、诸多理论困境。第一,网络法法典化的理论共识没有形成。自中国接入互联网以来,我国一直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来实现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但是,随着网络与现实社会的深度融合,网络新技术和新业务给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统一立法可能性增加。网络立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在于相关立法体现在其他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必须建立网络领域独立的法律体系加以应对。网络技术发展到现在,亟须制定一部高层级的、能够涵盖绝大部分网络法律问题的全国性法律。应对各部门出台的针对网络治理问题的法律、法规加以整理、评估,以制定高位阶法律的方式吸纳原有的法律、法规,使网络立法体系更加完善。当前,我国对网络法的理解还仅限于网络法的体系化,没有形成

33、网络法法典化的理论共识。第二,网络法的独立性受到质疑。在我国网络立法的进程中,一直存在着是网络法律还是现实社会法律的争论,也就是说关于网络法律与现实法律的关系一直处于摸索之中。大体来看,国内关于网络空间立法的倾向有两种。其一,网络是现实世界的延伸,网络与现实社会其实没太大区别,网络法律8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规范的制定可以简单地复制现实中的法律。其二,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有很大区别,网络空间的法律应该有其自身的特性,自成体系。网络是现实社会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异时空”,是现实社会延伸出来的“亚社会”50。这两种倾向之所以截然对立,就是因为他们对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共性与个性

34、存在分歧,如哪些问题是共性的,哪些领域是网络特有的。由此,造成了网络法与现实法律的不分,造成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专门立法松散、混乱。尤为重要的是这种不分还影响到了网络专门法律的制定,我们在有些法律文本中可以发现存在着简单照搬现实社会中法律规定的嫌疑。还有人认为网络法仅仅是部门法的拼盘,只需要将宪法、行政法、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等部门法适用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问题上面即可,无须被设置成为独立学科,进行独立研究51。这种网络立法的现状,极大地影响到了我国网络法法典化的进程。第三,网络法与法典的稳定性冲突。法典化所要构建的法律生活模式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样态52,而网络技术导致了世界的千变万化,面

35、对网络技术引发的社会变革,法律的出台总是慢半拍。即使已经出台的网络法律,执法者与司法者面对千变万化的网络空间有时也会陷入法律适用的困境。而在网络空间中,各种新型关系涌现,并且急剧变化,这就导致了立法目的正在形成的时候,法律规则要面对的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网络法是立法者对复杂生活的一种抽象提炼和概括,普遍适用性是其主要特征。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法律关系,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理想的“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53。然而,现实中的立法者不是“科学家”,国家网络立法难免要受到立法者主观意志的影响。这也就意味着,法律的完备程度在一定程度上

36、取决于立法者的认知水平与主观意志。但是,很显然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这就导致了法典化有可能难以适应网络发展所产生的新问题。(二)网络法法典化面临的制度困境法典是一个具有内在本质联系的整体,法典化是要把调整一定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则(规范)按照一定的顺序、内涵、逻辑排列组合在一起,它不是各项单行法律的简单汇集。当前网络法法典化,仍然面临着诸多制度上的困境。尽管中国特色网络法律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网络立法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直接阻碍了我国网络法法典化的进程。第一,网络法的地位有待提高。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就是缺乏顶层设计与规划,导致了网络立法的层次偏低、难以体系化的困境。早期,我国对网络空间采取

37、“先发展、后管理”的理念。这就导致我国的网络立法一开始呈现出一个分散的状态,哪里需要立法,就着手立哪个方面的法律,缺少网络立法的顶层设计,造成了网络立法的无序。并且,我国网络立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部门主导。在网络空间部门管理权限尚不明晰的情况之下,少数部门存在着故意扩大管辖范围、扩大部门权力的现象,导致了立法虽然繁多,但是位阶却不高的状况。就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从 1994 年中国开始互联网立法到 2020 年,我国制定的专门针对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仅有 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等 5 部法律;而仅从 1994 年到 2017 年,就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38、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等行政法规10 部、司法解释18 件、部门规章40 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90 件。从不同位阶的法律规模占比来看,我国网络空间的法律、行政法规数量较少,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较多,法律的层次较低。网络法律体系的形成,需要处在各个位阶的法律协调发展,更需要一部高位阶的、能够涵盖绝大部分网络法律问题的全国性法律。第二,网络法的内容存在冲突。法律冲突是法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指同一法律实施中有多个法律规范规定,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法律效果不同且难以调和的情形54。法律规范的冲突在网络法律领域,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具有复杂

39、性。正是由于网络法律规范的复杂性,它往往以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或者变化多端的样态呈现在人们面前。我国当前的网络立法当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更新的速度过快,并且呈现出多头立法的情形,这加剧了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可能。在我国网91王勇贾宜璇:论走向法典化的网络法律体系建设络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比重是十分小的,占比较高的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这种不协调的局面,加剧了各种规范之间的冲突。例如,2021 年已经废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为网络服务商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一些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总在有意无意地加重网络服务商的法律

40、责任,进而与此条规定相冲突。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就有关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方式存在冲突。类似的立法冲突现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以及其他法律规范文本中,也都反复出现,极大地损害了网络法律的权威,严重阻碍了互联网的发展55。第三,关键领域立法存在空白。网络社会千变万化,网络立法难免会落后于互联网法律实践。当前,虽然我国通过不懈努力使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有了践行力,却仍然难以满足网络空间发展的需要。网络的发展速度极快,已远远超过了人们的预期,而在监管者这一方面,尽管付

41、出了大量努力,但立法程序繁杂、耗时冗长,使得法律的滞后性在网络空间更加凸显56。这种情况导致在网络法律领域存在着不少空白。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网络空间的专门立法仅有 5 部。并且,从法律文本的内容来看,无论是条文数量还是条文的内容都比较少,很多是一种指导性的和宣示性的条款。另外,从网络立法体系的内容来看,关于网络监管体制机制、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等领域仍然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核心性法律严重缺失。例如,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关专家早在 2005 年就完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专家建议稿,但是 2021 年国家才通过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规定。事实上我国网络立法,不仅关键领域存

42、在空白,而且在已有法律规范的相关领域,也存在或多或少的立法空白。例如,我国 网络安全法 单列了一章来规定网络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但是这对于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安全是不够的,我国还缺乏网络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57。不仅如此,我国有些网络法律制度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五、网络法法典化实现的可能路径从“法典”一词中“典”的形式载体和尊崇地位这两个方面去领会法典作为治国理政重器的特性58,网络法的法典化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 民法典 的带动下,刑法法典化、行政法法典化、环境法法典化、教育法法典化、党内法规法典化等呼声日益高涨。网络法也应加入这一潮流之中,逐步展开网络法法典化的讨论。人类法律

43、文明实践进程中的这些法典化活动,引发了人们对网络法法典化的思考。我国网络法法典化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以应对。(一)加强网络法学理论研究,筑牢法典化的理论根基网络法是近年来兴起的立法新领域,而且是跨部门法的新的法律类型。网络法和传统的法律不同,具有特殊性,加上相关立法研究的滞后,导致我国网络法研究止步于体系化这一理论节点,并且很不成熟。特别是据目前的互联网行业发展规划,分散立法模式依然为政府所青睐,统一的互联网基本法在短时间内可能还很难出台,网络法法典化的道路十分漫长。因此,应根据网络法的特性,开展网络法法典化的相关理论研究,特别是要形成网络法法典化的基本理论共识,加强网络法法典化的相关基

44、础理论等方面的研究。第一,形成网络法法典化的理论共识。中国引入互联网近 30 年,新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网络法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颇丰。同时,也存在着研究群体对已有研究文献关注不够、研究对象碎裂化、研究问题缺乏推进和低水平重复等问题。特别是,当前对于网络法的认识,虽有不同于传统法律之共识,但只是停留于网络法的体系化,还没有上升到网络法的法典化这一理论探讨。因此,要加快网络法法典化的相关理论研究,为网络法的法典化提供学理支撑。推动网络法的法典化研究,不仅有助于网络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形成,而且有助于提高网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法理上来看,法典分为体系0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

45、型法典和汇编型法典两种类型59。汇编型法典则不承担体系整合的任务,对于已有法典的部门法采取“袖珍法典+特别法”模式,对于准备法典化的部门法采取“一般规范+特殊规范”模式,所用概念的抽象程度更低。网络法法律碎片化特征明显,强调动态的网络空间和各种因素有机互动,汇编型法典既更有利于网络法高效率的个别调整,也更利于有效处理不同法律渊源之间的互动。因此,应加快形成网络法法典化的共识,以汇编型法典作为努力方向。第二,夯实网络法法典化的学科基础。网络法学经过多年建设虽成效明显,但依然未能确立在国家学科架构体系中的完全独立性地位,学科的学术影响力与实践影响力都相对有限。在信息革命的强劲驱动下,新文科、新法学

46、已经成为一种迫切的时代要求。网络法典化研究的开始,无疑将给网络法学在新文科大背景下的建设提供难得的发展契机。其一,积极参与网络立法。网络治理需要更多还是更少的网络法,如今已堪称一个“古老”的争论60。网络法学研究者应当主动融入相关立法活动过程,对法典编纂所涉及的可行性论证、立法路径、体例结构、核心内容、术语表达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立法机关提供丰富的学术参考。其二,研究法典编纂理论及实践,对网络法学学科建设中的核心问题进行梳理,形成法理学研究的新范式,实现网络法学科的独立61。依托网络法典编纂实践,能够促进法学理论知识的数字更新、法学教育模式的复合探索、法学人才市场的供需重组,开启网络法学学科

47、研究的新局面。第三,加强网络法法典化的理论研究。网络法的法典化必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比其他部门法律法典化更多的理论支撑。网络法不同于传统法律,其复杂性必然导致相关认识的差异,特别是实践中存在规范落地的问题。纵观世界上法典编纂的历史,往往充满着论战,可以说,一部成功的法典离不开充分的争论。因此,在网络法典编纂过程中开展充分的争论,有利于深化对网络法典相关问题的认识,有利于求同存异以形成网络法法典化的共识。这需要网络法的研究者与网络平台等主体的共同参与。支撑网络法法典化的理论建设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多元主体参与网络法法典化理论建设,为推进网络法法典化进程注入新的智力支持。(二)整合现有网

48、络法律法规,建构法典化的制度基础网络法法典化是实现网络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然而对比法典化可能的现实条件,我国网络法法典化在制度实践层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网络空间导致新的法益产生,新的主体、客体涌现,因此必须制定新法律面对新的问题62。法典化的模式可以分为体系型和汇编型两种类型。在当代法律实践中,规范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碎片化特征,这种碎片化特征在网络法领域尤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法法典化采用汇编型法典是适合网络法治实践的科学做法。第一,逐步实现网络法律的体系化,厘清网络法法典化骨架。网络法体系化的一个重要问题,就在于相关立法体现在其他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必须建立网络领域独立的法律体系加以应

49、对。应对各部门出台的针对网络治理问题的法律、法规加以整理、评估,以制定高位阶法律的方式吸纳原有的法律、法规,使网络立法体系更加完善63。网络法法典化,即要求全面总结我国网络领域立法、司法和执法各方面的成熟经验,对现行网络法律进行系统编纂,以 网络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为主体,将相关网络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随着相关网络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加上我国立法经验的积累,通过网络法的体系化来实现网络法的法典化是可能的。第二,加强网络重点领域立法,弥补法律空白。网络的发展,有一个渐变的过程,其中出现的治理问题也是逐步显现的。对于始终处于变化的网络来说,网络立法难以避免地会落后于互联网

50、法律实践。网络的发展速度极快,已远远超过了人们的预期,而在监管者这一方面,尽管付出了大量努力,但立法程序繁杂、耗时冗长,使得法律的滞后性在网络空间更加凸显64。这种情况导致在网络法律领域存在着不少空白。虽然,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已经涉及网络发展的方方面面,但是网络治理产生的新情况却层出不穷,导致立法出现新的空白。网络技术发展的平台化、生态化以及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颠覆式创新是网络发展的趋势,相应的网络平台规制、网络危机管理、网络信息数据保护、数据治理12王勇贾宜璇:论走向法典化的网络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应成为未来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领域。第三,实现网络法律之间的衔接,注重吸纳“软法”。网络法律冲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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