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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保障”与“秘密侦查”的衡平_韩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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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 基于“权利保障”与“秘密侦查”的衡平韩康(华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37)摘要:区块链存证能够保证上链储存的电子数据不被篡改,为法官审查和采信电子数据提供了技术支持。侦查监督要兼顾“权利保障”与“秘密侦查”,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现阶段,侦查监督的形式主要是结果监督,由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事后审查。区块链存证技术可以对侦查行为进行同步、完整的记录,并且通过分布式储存的方式避免电子证据被篡改,使侦查行为能够在事后被还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侦查程序的封闭性,为侦查监督创造条件。

2、在技术路径上,侦查监督中的区块链存证系统应采用区块链 2.0 版本的技术,通过智能合约对办案人员形成约束,排除证据形成过程中的人为干扰。同时采取“联盟链”的部署模式,兼顾分布式储存与数据保密的需求。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要循序渐进地推进,首先应用于讯问程序的见证、文书令状签发与执行的监督以及网络取证的记录。此外,法律应对于链上数据的校验、使用和处理进行必要的程序控制,规避区块链应用的风险。关键词:区块链存证;侦查监督;秘密侦查;非法证据排除中图分类号:D925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2012411一、区块链与区块链存证区块链存证在司法活动中的引入,最初是

3、为了解决电子数据真实性保障的问题。证据是人类活动在客观世界的留痕,在虚拟、无形的网络世界中,这种活动痕迹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留下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活动越来越多地转移至线上,根据经济学家所做的统计,服务业、工业、农业的数字化渗透率已经分别达到 36%、18%、7%1,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上,网上购物、网约车、移动支付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趋势下,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类型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某些案件中甚至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但电子数据本身是虚拟的、无形的,通过简单的操作即可篡改其内容,且不会留下可以直接观察的痕迹,在诉讼中法官往往难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

4、实性2。因此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电子数据的采信持着非常谨慎的态度,往往要求当事人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鉴定,或者提供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法官还常常要求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原件”,当事人必须携带硬盘、电脑主机等数据存储设备亲临法庭,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3。虽然三大诉42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总第 196 期)收稿日期:20220801基金项目:本文是 2022 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智慧法院 建设中的审判程序研究”(项目编号:JKT01202200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韩康,男,华东理工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

5、。讼法都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但法官依然对电子数据不敢用、不会用,这是诞生于机械时代的现代司法制度在数据时代所面临的新问题。“区块链”是计算机科学的术语,本质上是一个储存电子数据的数据库。在这个数据库中,每个储存单元称为一个“区块”,区块之间彼此相连,形成一条虚拟的链条,我们就称之为区块链。区块链采用了具有突破性、革命性的技术方案,能够充分保证上链储存的电子数据不会被篡改,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分布式记账”的储存方式。传统的电子数据储存方式是设立一个中心服务器,用户将需要储存的数据上传至中心服务器,并在需要时凭借账户名和密码向中心服务器进行调取,我们称之为“中心式记账”。在中心式记账

6、的模式下,数据的真实性完全依赖中心服务器的安全,外部黑客的攻击、服务器本身的故障都可能导致数据失真,而且控制中心服务器的数据服务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数据进行修改。这就使得用户对信息的真实性抱有怀疑,无法建立起互联网时代“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机制。区块链技术采用分布式记账的储存模式,不设置中心服务器,而是建立若干个节点,每一个节点都保存一个记录数据变化的账本,即使别有用心的人对数据进行了篡改,也可以通过与其他节点的“对账”发现错误4。除了分布式储存之外,区块链还引入了数字签名、哈希加密技术、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能够保障上链储存的数据不被篡改,契合了诉讼活动中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现实需求5 6。

7、所谓“区块链存证”,就是将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上传区块链进行加密保存,消除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实现对数据真实性的充分保障,为法官审查和采信电子数据提供技术上的支撑。2018 年被称为“中国区块链存证元年”,当年 6 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时,首次认可了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021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 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规定从制度层面认可了区块链存证

8、的合法性。区块链存证自诞生之后迅速发展,已经在司法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截至 2022 年 5 月,司法区块链存证数量已超过 22 亿条。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19 年 10 月,中央提出:“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7 司法机关也将区块链存证作为智慧司法建设的重要抓手,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发布了 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提出要打造覆盖全国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模式。在现阶段,区块链存证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判决的结

9、果往往剥夺被告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相应的刑事诉讼规则更强调“法定性”,各方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诉讼行为,否则将导致诉讼行为无效、证据被排除等后果。因此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更加倾向于使用传统的、成熟的、不会出错的方式收集和保存证据,而不是贸然引入那些法律没有明确认可的、可能遭到质疑的新技术,因此区块链存证在刑事诉讼中并未得到广泛应用。2019 年 10 月,浙江司法机关曾经宣传报道了“区块链应用于刑事诉讼第一案”,绍兴市上虞区司法机关在办理一起诈骗罪刑事案件时,未采取将证据以光盘形式进行记录并在公检法间流转的传统做法,而是将证据上传至区块链,公安、检察、法院则作为节点接入,即可以便捷地调

10、阅证据,也可以随时对比证据的真实性,最终该案依据链上储存的证据做出了判决8。自此之后,就很少再有关于刑事诉讼中区块链存证应用的公开报道。总的来看,区块链存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并未普及,只是在零星的个案中被侦查机关作为一种储存和传递电子数据的方法,并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广泛的应用。与此相呼应,理论界对区块链存证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领域,对于刑事诉讼中区块链存证的应用原则、应用场景、应用规则尚未进行充分的讨论。但是,科学技术对司法活动的渗透是不可阻挡的,“法律系统是社会生活的观察者和守望者,也会因此种观察与守望而将信息网络技术纳入其自身的运作”9。在科技与司法渗透融合的大背景下,区块链在刑事诉

11、讼中的引入和推广是一种必然。在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的浪潮中,越来越多的诉讼活动转移到线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北京、杭州、广州建立了三所互联网法院,开展远程审判的试点,现阶段这种试点主要集中在民事领域。但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刑事诉讼活动也受到疫情防控的诸多限制,线上提审(会见)、线上证据流转、线上开庭等活动日益频繁,区块链存证521韩康:论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作为远程审判制度的一环,必将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区块链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必须考虑刑事诉讼在构造方面的特征 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显著失衡。刑事诉讼中的控方是国家机关,可以实施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各类强制性的措施,而

12、辩方是普通的公民,控方可以轻易地对辩方形成单方面压制,并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追求公平、正义、人权等基本价值,区块链存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要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保证双方能够平等地进行诉讼攻防,这是程序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侦查程序的封闭性最强,为了保证侦查活动不被干扰,世界各国普遍奉行“秘密侦查原则”,侦查人员可以将侦查程序和侦查内容对犯罪嫌疑人及社会公众保密,而不必像审判活动一样公开接受监督10。由于侦查程序的封闭性,犯罪嫌疑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案件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在个别案件中

13、侦查人员甚至使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方法获取口供,对此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的对抗手段。由此可见,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最为脆弱的一个阶段,如何完善侦查监督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本文基于“权利保障”与“秘密侦查”相衡平的立场,讨论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希望能够扩展区块链存证的应用场景,为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提供智力支持。二、侦查监督中“权利保障”与“秘密侦查”的衡平路径区块链存证技术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要兼顾“权利保障”与“秘密侦查”的要求,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衡平。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上,监督主体

14、并不直接介入侦查的过程,也不要求侦查行为向社会公开,而是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对侦查行为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为事后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保留证据,通过评价侦查结果的方式进行监督。(一)“权利保障”与“秘密侦查”的二元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上述规定确立了刑事诉讼法 中的“权利保障”原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国家追诉权指向的对象,因此“权利保障”的核心要求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得

15、到尊重和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维护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羞辱等非人道的行为;二是在诉讼构造上实现控辩平等,法律承认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赋予其各项具体的诉讼权利,允许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法官应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不能偏袒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诉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落实程序公开,将办案机关的每一个行为都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审判公开。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既要

16、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也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将刑事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接受舆论的监督和评价,通过公众见证的方式使裁判结果连同审判过程获得公信力11。但程序公开并不是适用于刑事诉讼每一个具体的阶段,在刑事诉讼中还有“秘密侦查”的工作原则。侦查程序应当保持一定的秘密性,不仅要对当事人及其家属保密,也要对社会公众保密,这是由侦查活动的内在规律和特性决定的。如果将侦查活动的内容和细节毫无保留地向当事人公开,会妨害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侦查机关公布的信息判断其侦查方向,从而隐匿、销毁各类证据,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会进行串供,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则可能潜逃。可以说,没

17、有秘密侦查原则的保障,侦查活动将举步维艰。此外,侦查活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侦查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甄别,不断去伪存真,最终查清案件事实。如果侦查活动完全对社会公众公开,那么一些阶段性的、片面的信息会对社会舆论形成误导,妨碍正常的办案秩序。由此可见,秘密侦查是刑事诉讼必须62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坚持的一项原则,即使对于辩护律师,侦查人员也只需要提供案件基本情况,不必披露具体的细节。秘密侦查原则使侦查程序具有了一定的封闭性,侦查人员在这个封闭的程序中具有绝对的掌控力。侦查程序也因此成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最为脆弱的一个阶段。(二)二元价值的衡平路径侦查监督包括

18、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过程监督关注侦查程序推进过程中的权力和权利关系,监督机关对侦查程序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违法的侦查行为并予以制止。而结果监督是在侦查程序完结后,回溯其中的权力与权利关系,监督机关利用证据还原侦查的全过程,如果发现违法侦查的行为,则对违法行为本身及其所取得的成果作出否定性评价,包括宣告程序无效、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等,并且要追究违法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情况来看,在短期内,侦查监督的主要形式是结果监督。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中,对于公、检、法三家的关系强调“相互分工”,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所主导,在司法实践

19、中甚至直接称呼此三阶段为公安阶段、检察阶段和法院阶段。虽然 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也要求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互相制约”,并且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开展过程监督的职权,但在一般情况下,检察官并不亲临现场见证侦查行为的过程,而是在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对已经发生的侦查行为进行事后评价。实践中也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做法,但根据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工作办法(试行),提前介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九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而且“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人员主要就适用法律,现有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下一步侦查取证方向,提出侦查取证检察意见”,而不是对侦查行为进行过程监督。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应

20、当充分发挥结果监督的作用,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 应要求侦查机关采取适当的方式真实、完整地记录侦查行为,并将这些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由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事后审查。在电子科技兴起之前,侦查机关通过各类文书材料记录侦查的过程,如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但这些文书无法完整、真实地还原侦查过程,难以为侦查行为的事后监督提供充分的证据。由于文字表达所固有的局限性,这些文书往往无法呈现侦查行为全部细节,某些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关键事实可能被忽略。而且这些文书是由侦查机关制作的,办案人员可能利用职权故意错记、漏记各类信息,隐瞒程序违法行为。区块

21、链存证技术的出现为侦查监督问题提供了新的、更有效的解决方案。区块链存证已经进入 2.0 时代,实现了与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度融合,可以对侦查行为进行同步记录,形成电子数据,这些电子数据可以实时上传区块链进行储存,利用“分布式储存”技术,确保这些电子数据不被篡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引入可以排除证据采集、储存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通过“技术自证”的方式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可信,使侦查行为能够在事后被还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侦查程序的封闭性,为监督机关在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保留证据,倒逼侦查机关遵守刑事诉讼法,尊重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在遵循“秘密侦查”的前提下实现“权利保护”的目标。不唯如此,区块链上所

22、储存的电子数据是形式多样的多媒体数据,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相比于传统的书证,这些多媒体数据传递的信息更为丰富,可以生动地还原现场环境,以及程序参与人的表情、语调、神色和精神状态,弥补语言文字意思表达的局限性,使监督机关能够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三、区块链存证技术应用于侦查监督的技术方案区块链存证技术在侦查监督中应用,要利用区块链 2.0 技术,通过“智能合约”进行程序控制,实现对侦查行为的同步取证,避免办案人员的“原始恶意”污染证据,保证上链储存的数据真实可靠12。在技术方案上则采取“联盟链”的架构,将公安、检察院、法院作为可信“节点”纳入,实现数据的分布式储存,形成对侦查机关的外部监督

23、。(一)基于“智能合约”的区块链 2.0 技术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开展侦查监督,主要方法是对侦查行为进行实时记录,同步生成录音录像、电721韩康:论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子文档等电子数据,并将这些数据无延宕地上传区块链进行储存,避免其在储存过程中被“污染”。欲实现上述目的,需借助区块链 2.0 时代的最新技术手段。区块链存证在其诞生之初的 1.0 时代,只是一种纯粹的防篡改技术,其应用场景仅限于证据保管,并不介入证据形成的过程,电子数据首先要在区块链外经历一个储存、流转的过程,再通过人工录入的方式上链储存。这种区块链存证模式有两方面的弊端。其一,区块链存证的应用效果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在区

24、块链 1.0 时代,不仅数据的形成是由人工控制的,而且数据的上传也依赖于人工操作,办案人员可能以“人手不足”“太忙忘了”“设备坏了”等理由,隐匿对自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不将其上传区块链,从而使监督目的落空。其二,数据上链之前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在区块链 1.0 时代,数据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采集,然后再上传至区块链平台进行存证,由于数据形成与上链储存之间存在时间差,区块链技术只能保证电子数据上链之后的真实性,无法说明其上链之前的状态。如果电子数据在上链之前就已经被污染,却又通过区块链存证获得了证明力方面的“加持”,那么这些虚假的证据会对刑事诉讼的公正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坏。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区块链存证

25、进入了 2.0 时代,其最显著的技术进步就是引入了“智能合约”,允许用户自主构建和运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搭建区块链存证平台的主体可以预先设置一系列行为规则和条件,参与平台运行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这些规则,程序才能继续运行13。这种基于智能合约的程序控制机制充分发挥了技术的中立性,形成了一种外在的制约,可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在源头上杜绝侦查人员以各种虚假的理由逃避监督。试举一例,在讯问程序中,智能合约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在讯问前必须开启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记录,否则讯问室的门禁无法打开、制作笔录的电脑和打印机也无法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已经对基于智能合约的程序控制机制进行了初步探索,海南省检察

26、机关就在办案中引入了“一键式”录音录像的方法。检察官在登录系统后,只需点击“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即可启动同步录音录像功能。录制结束后,系统将自动回传同录文件至具体案件中,便于存储和后期查看。而且这种“一键式”的同录设备可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 2.0 对接,适配认罪认罚预约办理、文书辅助生成等功能14。此外,区块链 2.0 还可以通过智能设备介入电子数据形成的过程,数据采集设备直接与区块链存证平台联网,数据生成后即时上传区块链进行储存,使数据不存在入链前被篡改之虞15。借助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万物互联”的时代已经到来,电子设备只要接入互联网,就能成为上传数据的载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的电子证

27、据平台就开发出了利用 OTT 网络电视设备进行视频取证的方法,OTT 即网络电视终端,包括接入互联网的电视机、机顶盒等,司法机关通过 OTT电视盒子可以对视频网站和电视节目播放内容进行视频录制取证,并将这些视频实时上传区块链16。区块链 2.0 版本已经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实际应用,在行为记录、过程记录等方面展现了其技术优势,可以“解决互联网上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生成、存储、传播、使用(特别是生成端)的全流程可信问题”17。最典型的就是区块链存证为线上签订合同提供见证,“2019 年 10 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始推行首个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打造自愿签约自动履行履行不能智能立案智能审判智能执行

28、 的全流程闭环。”18 区块链平台将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和内容进行自动存证,并且督促合同双方忠实履行合同,当双方发生纠纷时也可以提供权威合同版本作为判决依据。有民事诉讼的成功经验作为借鉴,相信区块链 2.0 技术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顺利推行。(二)“联盟链”的部署方式研究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需要明确区块链存证系统的部署方式,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并不是绝对的,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区块链存证系统的去中心化程度存在差异,我们可以将其分类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所谓公有链,是指任意区块链服务客户均可使用,任意节点均可接入,所有接入节点均可参与读写数据的一类区块链部署模型,比特币区块链就是典型的

29、公有链。公有链是去中心化最彻底的区块链形态,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中心。而联盟链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只针对某个特定群体的成员和有限的第三方,接入联盟链的节点虽然受到筛选和控制,但节点之间彼此是平等的,依照“智能合约”共同参与管理,并不存在居于掌控地位的核心节点。除了公有链与联盟链之外,还有私有链的部署方式,私有链中存在一个居于核心地位的管理员,只有获得管理员授权的节点才可接入82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其中,而且所有操作均须得到该中心的许可并受其约束和限制。私有链的去中心化程度很低,主要用于大型机构的内部管理活动,大型机构的总部将其下属部门作为节点纳入私有链,能够防止机构内的某个

30、下属单位故意隐瞒或者篡改数据。区块链的三种部署模式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唯一的取舍标准是用户在具体应用场景中的需求。就应用于侦查监督的区块链存证系统而言,联盟链的部署模式是最优选择。首先,司法活动中的区块链存证系统不宜完全开放。在公有链中,数据的上传和校验不受控制,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区块链系统窃取侦查秘密,并利用这些秘密实施毁灭证据、串供、协助犯罪嫌疑人潜逃等妨害诉讼的行为。而且很多刑事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些数据依法不应对大众开放。其次,接入司法区块链的节点之间应当是平等的。接入司法区块链的节点主要是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这些部门之间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而是依照 刑

31、事诉讼法 分工负责、共同参与诉讼活动,特别是在以侦查监督为目的的区块链存证系统中,强调各节点之间的平等地位有利于实现三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因此在区块链存证系统运行的过程中,这些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形成智能合约,共同参与管理,而不是由某个部门作为核心管理员“独揽大权”。在明确“联盟链”部署方式的基础上,区块链存证系统的建设还要解决接入主体与管理方式的问题。第一,作为节点接入联盟链、参与对侦查行为监督的应该是公、检、法三机关,其中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是制作数据并上链储存的存证主体,虽然公、检、法机关都负有侦查监督的职责,但彼此之间的定位有所不同。首先,检察机关是最主要的监督机关,

3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检察机关的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而刑事诉讼活动会对公民的权利产生巨大影响,在某些国家“刑事诉讼法”甚至被称为“小宪法”,监督公安机关正确实施 刑事诉讼法 应当是法律监督的重要一环。从刑事诉讼的程序阶段来看,检察机关负责的审查起诉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案件在事实和法律上都符合起诉条件后,再移送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程序违法行为,导致关键证据在庭审中被排除,则有可能遭受败诉的不利后果,导致追诉犯罪的失败。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

33、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罪名”享有侦查权,这些都是违法的侦查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由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有利于事权的统一。其次,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的形式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狭义的侦查监督是指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纠正违法侦查的行为,而从广义上讲,一切评价侦查行为合法性、决定是否采信侦查结果的活动都属于监督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被告人的请求对侦查行为进行审查,查明是否存在违法侦查的行为,并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这就是一种广义上的侦查监督。审判程序是控辩双方地位最为平等、对抗最为激烈的一个阶段,与此同时审判阶段也是对刑事案件作出终

34、局性处理的一个阶段,判决一旦生效就将进入执行程序,除非启动再审,否则当事人不再有申辩的机会。因此很多当事人选择在审判阶段提出关于侦查违法行为的控告,要求人民法院排除公安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并在“证据不足”的基础上作出无罪判决。最后,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内部监督。在违法侦查行为发生之后的第一时间,犯罪嫌疑人除了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以外,也可以向侦查机关的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此时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应由侦查机关的上级部门作为监督主体进行审查。这相比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所开展的“异体监督”,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开展的“同体监督”受到本部门内部利益的纠葛,对于其监督效果应当保持谨慎,只能作为检察监

35、督、审判监督的补充。在公、检、法三机关之外,还存在着其他行使监督权的机构,如各级人大、信访部门等,但这些机关行使的是一般监督权,并不专门负责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从工作流程上来看,即使犯罪嫌疑人向这些部门提出申诉控告,最终也是移送给司法机关办理。基于秘密侦查的原则,接入联盟链的节点应当受到严格的控制,不宜将这些机关一概纳入。接入节点的数量与区块链的安全性紧密相关,节点越多,篡改链上数据的难度越大。虽然接入联盟链的单位仅限于公、检、法三机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区块链上只有三个节点,不同层级、不同地域的公、检、法机关都可以节点接入,从而增加节点的数量,提升区块链存证系统的安全性。第二,在管理方式上,公

36、、检、法三机关应当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工负责,负责组织数据校验工921韩康:论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作。联盟链的工作模式是“一级公信机构组织验证,二级机构参与校验”。虽然公、检、法三机关在相互监督的过程中,其法律职能是平等的,但作为区块链中的节点,需要明确组织验证的责任主体,否则就会权责不明甚至无人负责。笔者主张,区块链存证系统在应用的过程中可以沿用公、检、法三机关已经形成的分工格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程序阶段提出关于侦查行为违法的控告,应由相应阶段的主管机关作为一级公信机构,负责组织数据真实性的验证,另外两机关则作为二级公信机构,配合开展数据校验工作。四、区块链存证技术应用于侦查

37、监督中的具体场景在明确区块链存证应用原则与应用路径的基础上,我们还要探索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场景,并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制定具体的规则,促进区块链存证在实践中的落地。侦查活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搜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二是控制犯罪嫌疑人,避免其潜逃,保证其到案。刑事诉讼法 赋予了侦查机关广泛的权力,允许其实施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技术侦查、通缉、拘留、逮捕等多种侦查行为。作为一项远期目标,区块链存证应当实现对侦查程序的全覆盖,实现全面的监督。但任何制度构建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将区块链存证引入侦查监督会改变侦查机关原有的工作模式。自1979 年 刑事诉讼法 颁布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

38、度已经发展了四十余年,侦查机关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工作模式,习惯于通过各类文书材料记录侦查行为,文书材料无法充分还原侦查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很多有争议的行为可以被掩盖,这种工作模式在客观上为侦查机关提供了便利。引入区块链存证之后,侦查人员的行为会被完整地记录下来并且在事后接受审查,这难免会让侦查人员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进而在履行职务时束手束脚,甚至为了避免被追责而放纵犯罪,因此侦查机关对区块链存证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渡期。此外,全面推行区块链存证也需要对侦查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设备更新、对办案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无法在短期内遽然实现。笔者主张,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可以循序渐进推行,在短

39、期内,先将其应用于那些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有着重大影响、容易发生程序违法行为、传统监督手段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侦查活动,例如讯问程序、网络远程取证程序、文书令状签发程序等,待形成成熟经验之后再进行推广。(一)讯问程序的见证犯罪嫌疑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所作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材料,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供述,更具有认罪功能,能够显著影响法官的心证。在法定证据的时代,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在审判中实行“罪从供定”,其他证据仅仅是获取和推核口供的辅助手段19。因此获取口供成为侦查机关的首要目标,为了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使其供述,欧洲中世纪和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都

40、允许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使用暴力,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合法暴行”。虽然法定证据时代已经终结,但强调口供重要性的固有思维并没有被彻底纠正,刑讯逼供的顽疾依然屡禁不止。近年司法机关纠正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于英生案等,在这些案件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为了从根本上治理刑讯逼供,2012 年刑事诉讼法 作出重要修改,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但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遭遇了“证明难题”,刑事诉讼法 规定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处于被强制的状态,根本没有条件将遭受刑讯

41、逼供的事实固定为证据20,由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更不会留下相关记载,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会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的“证明难题”的根本原因,是传统的程序控制机制无法完整记录并充分还原讯问的过程,非法取供行为可以被掩盖,因此侦查人员才敢于实施刑讯逼供,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求告无门。区块链存证是打破讯问程序封闭性的有效技术手段,首先,法律应当要求公安等侦查机关和看守所等监管机构建设标准化的讯问室,并在讯问室内安装存证设备,为了防止侦查人员逃避监督,法律应将这些讯问室指定为唯一合法的讯问场所,除非受限于客观条件,侦查人员必须在其他地方实施03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

42、第 2 期讯问的,否则在讯问室之外所形成的口供不具备证据资格。其次,讯问室内的存证设备应接入司法区块链并以智能合约的方式运行,当讯问室的门被打开,录音录像设备就依据智能合约自动运行,如果录音录像设备故障则制作笔录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无法开启,讯问室内的灯光、音响、空调等也应处于关闭状态。最后,讯问室内拍摄的录音录像应实时上传区块链进行存证,并在检察院、法院等司法区块链上的节点进行保存,如果犯罪嫌疑人声称其本人受到刑讯逼供、申请排除非法口供的,则调取相关录音录像并校验哈希值21,在确认录音录像真实无误后,由法官根据录音录像的内容决定是否排除相关口供。(二)文书令状签发与执行的监督在刑事诉讼程序中

43、,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采取各类限制措施,但必须先向主管领导或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领导或主管机关签发令状后方可执行。以刑事拘留为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提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办案单位才能够执行拘留。侦查程序中的令状种类繁多,包括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以及技术侦查批准书等,这些令状既是对侦查机关实施特定行为的许可,同时也在期限和内容两方面明确了侦查行为的边界。首先,任何侦查行为都有法定的期限,令状所记载的期日是计算法定期限的依据。其次,令状载明了侦查行为的对

44、象和内容,侦查机关不能对令状许可之外的其他公民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实施令状未批准的其他强制措施。超越令状的许可范围实施的侦查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可能导致程序无效、在此期限内搜集的证据被排除等后果,严重的甚至涉嫌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刑事犯罪。这种强制处分必须基于司法令状的侦查模式我们称之为“令状主义”,体现了对公权力的制约思想以及人权保障的价值22。传统的令状载体是纸质文书,因其性质存在被篡改的可能。侦查机关可能出具空白令状,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然后再根据案情的发展补齐相关内容,此外,办案人员还可能在令状上填写错误的日期,以延长强制措施的期限,或者在令状的空白处添附新的内容,从而扩大强制措

45、施的适用范围23。除了故意篡改令状内容以外,办案人员也有可能错记、漏记各类信息,或者因工作失误忽略令状上的日期,进而造成超期羁押24。虽然令状留有底联存档,理论上可以通过对照底联发现令状被篡改的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令状的底联并不会作为证据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难以获知底联上的信息,即便辩方指出了令状的可疑之出,侦查机关也会以“笔误”“疏忽大意”进行解释,法官则倾向于将其视为诉讼中的瑕疵,不会认定为程序违法。为了保障令状不被篡改,维护其严肃性,可以引入区块链存证对令状签发和执行的过程进行监督。首先,侦查机关应建设统一的令状签发系统,享有审判权限的主管人员凭借密钥登录系统后才能签发令状,只

46、有经该系统签发的令状才会被赋予统一的编号并具有法律效力,侦查人员在系统之外自行制作的令状不具备执行力。其次,令状签发系统应接入区块链,对令状的签发过程进行实时存证,同时利用智能合约对令状的内容进行规范,令状必须载明适用对象、强制措施的内容、强制措施的期限等事项,如果上述关键内容缺失则系统自动判定为空白令状,不允许签发。最后,通过智能合约对令状的执行进行监督,当令状的期限临近届满,系统应向执行部门发出提醒,提示其停止强制措施或者办理展期,避免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而出现超期羁押等情况;若令状许可期限届满强制措施依旧未解除,则系统自动向检察院等负有侦查监督职责的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由其依职权进行监督。

47、(三)网络取证的记录电子数据是 刑事诉讼法 明确列举的 8 种法定证据之一,在现阶段侦查机关采集电子数据的主要131韩康:论区块链存证在侦查监督中的应用例如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必须在医院治疗,不能押解至讯问室的。“哈希”一词源自英文 Hash,本意是指散列函数,其特征是对任意长度的信息进行计算,都可以得出一个 256 位的二进制数,只要原始内容不同,对应的哈希一定是不同的。区块链存证采取了基于哈希算法的加密储存技术,如果区块链某一个节点上储存的数据被篡改,其哈希值就无法与其他节点保持一致。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曾被列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两大“顽疾”,经过长期的治理,我国超期羁押的现状取得明显好转,但自

48、2020 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部分地区超期羁押呈现回升趋势。根据相关学者所作的实证研究,仅在某地级市范围内,2020 年 6 月份因违反 刑事诉讼法 关于侦查羁押、审查起诉、审判期限的规定,需要纠正违法的超期羁押就有 15 人。方式还是线下取证,即扣押光盘、硬盘、服务器等储存介质,再调取其中的电子数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线下取证受到司法管辖权的限制,跨境实施扣押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合作的程序,在实践中面临诸多的政治及法律障碍,即使域外执法机关予以配合,也往往手续烦琐、耗时费力。近年来,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场、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行为,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将网站服务

49、器设立在境外,侦查机关调查取证面临现实的困难。为了应对这一新的形势,侦查机关开始使用网络取证的方式收集电子数据类证据,其基本方法是在国内登录境外网站,截取网页上的信息,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网络取证是一种新型的取证方式,在适用过程中浮现出两方面的问题。其一,网络取证加重证据收集的偏向性。刑事诉讼法 要求侦查人员履行客观真实义务、全面收集证据。但侦查机关毕竟是刑事诉讼的控方,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职责,在心态上具有追求将犯罪嫌疑人“入罪”的倾向,在收集证据时往往侧重于那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忽略那些无罪、罪轻的证据。这种偏向性在网络取证中可能被放大,网络取证的对象一般都是各类违法网站,具有犯

50、罪工具的性质,在完成取证后就会被网信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屏蔽,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再自行登录并对证据进行核实,如果侦查机关只截取部分网页信息,忽略或隐瞒网站上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内容,则会对辩护工作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其二,网络取证缺乏见证人的监督。在勘验、检查、查封、扣押、搜查等侦查活动中,刑事诉讼法 要求必须有见证人在场,记载侦查活动的文书材料也应有见证人的签名,但网络取证发生在虚拟的现实世界,侦查机关对于如何开展见证缺乏经验,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以录音录像代替见证。见证人的功能是比对侦查人员取证措施与勘验报告记录的是否一致,但由于网络取证具有专业性,即使邀请见证人到场,其也无法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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