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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之服务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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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 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信托服务机构 与 XX信托有限公司 作为受托人 之 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 服务协议 xx年【 】月 目录 第一条定义 2 第二条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 2 2.1 信托服务机构的委任 2 2.2 信托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内容 3 2.3 账户的设置和监管 3 2.4 现金流回款划转 4 第三条管理服务的内容 4 3.1 信托服务机构的的机构设置 4 3.2 服务范围 5 3.3 委托方关系维护 5 3.4 回收物业费的资金管理 5 3.5 项目的跟踪评估 6 3.6 物业费回收情况的查询和报告 6 3.7 物业合同的变更管理 6 3.8 基础资产项目预警管 7 3.9 基础资产项目出险管理 7 3.10 不合格基础资产的发现与通知 7 3.11 资料保管 7 3.12 服务转移 7 3.13 不合格资产的赎回、置换与回购 8 第四条服务记录及基础资产文件的保管 9 4.1 基础资产管理情况记录 9 4.2 基础资产文件的保管 11 4.3 保管人义务 11 4.4 保管人的赔偿 12 第五条服务费用、执行费用、税费及服务报告 12 5.1 服务费用 12 5.2 执行费用 12 53 税费 13 5.4 服务报告 13 第六条服务期限 13 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4 7.1 受托人的权利 14 7.2 受托人的义务 14 第八条信托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4 8.1 信托服务机构的权利 14 8.2 信托服务机构的义务 14 第九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5 第十条违约责任 15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16 第十二条保密 16 第十三条通知 16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8 13.1 不可抗力事件 18 13.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18 13.3 不视为违约 18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9 第十五条其他 19 附件一:信托服务机构报告格式 22 附件二:初始基础资产清单 27 附件三:交割确认函格式 28 附件四:资产置换确认函格式 30 附件五:资产赎回/回购确认函格式 32 (ii) 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服务协议 本《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年【 】月【 】日在中国签订: 甲方: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信托服务机构”) 作为财产权信托的信托服务机构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xx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受托人”) 作为财产权信托的受托人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xx传真:xx 鉴于: 1. 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或“委托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拟作为委托人以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自初始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享有的物业费债权和与前述债权相关的其他附属权利(如有)委托予乙方,设立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以下简称“财产权信托”),并以该财产权信托作为载体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xxxx年度第一期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 2. xx信托有限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开展信托业务资质的的信托公司,拟接受xx物业的委托,以其委托的信托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并作为该财产权信托的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3. 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已订立的《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拟将信托财产委托予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向其支付相应的信托受益权对价。 4. 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有权委托信托服务机构管理财产权信托项下的应收账款资产,据此,受托人拟委任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信托服务机构,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愿意接受该委任,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财产权信托提供与持有、处置及收取基础资产收益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它服务。 为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或其他融资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除非其他融资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协议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融资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协议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 2.1 信托服务机构的委任 2.1.1 受托人委任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财产权信托的信托服务机构,由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财产权信托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归集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且信托服务机构在管理基础资产的过程中应及时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并立即书面通知受托人。同时,信托服务机构接受该委任并同意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2.1.2 除前述规定以外,应受托人的合理要求,信托服务机构应参加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与物业费回收有关的法律程序、物业合同项下委托方的破产清算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律程序。受托人在此授权信托服务机构以信托服务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和交付任何通知、请求、权利主张、书面请求及与上述法律程序有关的其他文件和法律文书,但根据本协议必须经受托人同意的除外。 2.1.3 如果在第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款中所约定的法律程序中,信托服务机构的利益主体资格被质疑而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基础资产进行相关法律程序,经信托服务机构书面请求,受托人应以自己名义采取信托服务机构认为合理的法律步骤对相应的基础资产进行相关法律程序,执行费用(如有)由财产权信托资产承担。 2.1.4 经信托服务机构书面请求,受托人还应给予信托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和其他融资计划文件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所必须的其他授权。受托人对信托服务机构的上述授权不得排除或减损受托人自身的任何权利和授权。 2.2 信托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内容 2.2.1 信托服务机构应根据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提供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服务。 2.2.2 为了便于物业费的回收及归集,经受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并事先向评级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信托服务机构可以不时对第三条部分中的服务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 2.3 账户的设置和监管 2.3.1. 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开立的用于收取物业费的现有银行账户(物业服务提供方收款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a)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 (b)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 (c)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 xx物业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后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上述所列各物业服务提供方收款账户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注销、减少或变更,xx物业亦不会对上述所列各物业服务提供方收款账户或其中资金设立保证金质押、账户质押或存单质押。 2.3.2 xx物业作为信托服务机构,应于财产权信托设立日或之前在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归集、记录财产权信托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相应现金流回款。 2.3.3 xx物业担任信托服务机构期间,如任何物业服务提供方收款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于物业费归集日转付现金流回款至监管账户,xx物业应当且应当促使各物业服务提供方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相当于涉及基础资产已冻结、扣划的相应现金流回款金额在物业费归集日划付至监管账户,并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收款账户(以下简称“新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扣划的账户,同时xx物业应当且应当促使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在新账户开立完成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委托方该新账户的基本情况,并指示委托方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所有现金流回款付至新账户。 2.3.4 xx物业担任信托服务机构期间,如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按本协议及《监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使用的,xx物业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相当于涉及基础资产已冻结、扣划的相应现金流回款金额在物业费转付日划付至信托专户,并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监管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扣划的账户。 2.3.5 信托服务机构应与监管银行、受托人另行签订《监管协议》,委托监管银行按照该协议约定对监管账户实施监管。 2.4 现金流回款划转 信托服务机构应当且承诺将促使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在每个物业费归集日【10:00】前,将其收到的物业费全部划付至监管账户。 信托服务机构应授权监管银行在每一个物业费转付日【15:00】前,将届时监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在扣除执行费用(如有)后的余额转入信托专户,保管银行应向受托人发出收款确认凭证。 第三条管理服务的内容 双方同意,信托服务机构接受受托人委托进行管理及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3.1 信托服务机构的的机构设置 (1) 应当且应当督促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对委托方进行管理。 (2) 由专职人员督促并执行物业费归集和相关记录、档案登记工作。 (3) 物业费的归集和现金流回款以及向监管账户、信托专户的划转由财务科专人负责执行管理,财务科负责记账审核。 3.2 服务范围 (1) 应当且应当督促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对委托方的关系维护; (2) 现金流回款的资金管理; (3) 物业费回收情况的查询和报告; (4) 不合格基础资产的发现和通知; (5) 物业合同发生变更的管理; (6) 资料保管。 3.3 委托方关系维护 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服务机构按以下约定督促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对委托方的关系维护: 3.3.1 信托服务机构应当且应当督促并协助各物业服务提供方保持与委托方之间原有的良好关系,应当且应当督促各物业服务提供方通过电话、实地巡视等方式提供良好的服务,以促使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尽最大可能维护与委托方的良好伙伴关系; 3.3.2 严格履行并促使各物业服务方履行物业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提供物业服务; 3.3.3 在自财产权信托设立日起至财产权信托终止日止的期间内,物业服务方若与委托方签订新的物业合同的,信托服务机构应于合同签订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通知上述事项;若已转让给财产权信托的物业合同到期或终止的,信托服务机构应立即向受托人书面通知上述事项。 3.4 回收物业费的资金管理 3.4.1 未经受托人同意,信托服务机构和各物业服务提供方不得增加、改变或撤销监管账户和各物业服务提供方收款账户。信托服务机构应当且承诺促使各物业提供方遵守上述约定。 3.4.2 xx物业应当且承诺将促使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在收到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回款(包括以现金形式收到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回款,以及在各物业服务提供方收款账户中收到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回款)后,根据《服务协议》规定,将其收到的物业费全部划付至监管账户。xx物业担任信托服务机构期间,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使用监管账户归集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相应现金流回款。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必须将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回款划转或缴存至其物业服务提供方账户。 3.4.3 xx物业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将回售和赎回所需支付资金支付至监管账户。 3.4.4 回收款的转付:资信托服务机构应授权监管银行在每一个物业费转付日将已经收到但未划转至信托专户的现金流回款划转至信托专户。 3.5 项目的跟踪评估 各物业服务提供方物业费收缴确存困难的,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可根据自身物业费收回情况制定适宜的物业费催缴激励方案。 3.6 物业费回收情况的查询和报告 3.6.1 各物业服务提供方以邮件形式每月向xx物业通报上一月物业费收回情况。 3.6.2 xx物业不定期对各物业服务提供方上报数据进行核查。 3.7 物业合同的变更管理 3.7.1 若可能发生将导致物业服务管理面积减少、物业费收费标准下调等可能导致现金流回款减少的物业合同的变更情形的,信托服务机构以及相应的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取得受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3.7.2 除物业服务管理面积减少、物业费收费标准下调外,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决议授权,与物业服务提供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单个或部分业主要求变更合同的提议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经业主委员会与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7.3 除物业服务管理面积减少、物业费收费标准下调外,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单方提出变更条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也可以变更合同; 3.7.4 业主委员会与各物业服务提供方签订合同生效后,单个或部分业主非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不得以其不同意、不接受该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为由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3.8 基础资产项目预警管 预警处理是指通过对基础资产的持续信息收集和基础资产的分类评估管理,对可能影响物业费安全回收的预警征兆及时发现并应对,以确保基础资产安全的过程。 3.8.1 信托服务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对基础资产发出预警通知时,信托服务机构及时通知受托人。 3.8.2 信托服务机构通过自己的程序对预警情况进行处理,并在得出预警结果将预警结果通知受托人。 3.9 基础资产项目出险管理 出险处理是指因物业费已出现实质性损失或有证据证明物业费已无法按期回收而启动风险防范措施及其他有效手段对物业费进行追索的过程。信托服务机构应促使并协助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启动出险处理。在无法追索的情况下,信托服务机构应在信托服务机构报告日通知受托人。 就任一笔基础资产项下的物业合同而言,在物业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支付日后,超过365个自然日仍未偿还的,应被认定为损失的基础资产。 3.10 不合格基础资产的发现与通知 信托服务机构在管理基础资产的过程中应及时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并立即书面通知受托人,同时xx物业应向受托人置换不合格基础资产或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 3.11 资料保管 关于资料的保管参见《服务协议》第四条中的规定。 3.12 服务转移 3.12.1 继续履行信托服务机构作为物业合同中的物业服务方的责任和义务; 3.12.2 在信托服务机构可提供范围内,应受托人和后备信托服务机构(如有)的合理要求,向上述机构提供其履行《服务协议》项下义务所需要的信息和协助; 3.12.3 发生信托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后,在收到后备信托服务机构(或替代信托服务机构)或受托人的要求后,根据后备信托服务机构(或替代信托服务机构)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的指示,移交基础资产文件及其他资产和财产。 3.13 不合格资产的赎回、置换与回购 3.13.1 不合格资产的赎回 在某一物业费回收期间内,受托人或者xx物业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的【5】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合格的用于置换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新增基础资产,信托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不合格资产赎回起算日当日10:00前提出相关基础资产赎回价格由受托人书面确认,并在当期《信托服务机构季度报告》中加以说明。 xx物业根据《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合格资产赎回并向受托人支付不合格资产赎回价格后,就被赎回的不合格基础资产而言,信托服务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义务将同时终止,相关基础资产文件应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信托服务机构交付给xx物业。 3.13.2 不合格资产的置换 在某一物业费回收期间内,如果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提出置换的书面要求或xx物业根据《信托合同》提出置换并经受托人同意的,信托服务机构应于置换启动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出相关被置换资产清单,并在当期《信托服务机构季度报告》中加以说明。 xx物业根据《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合格资产置换并签署置换确认函后,就被置换的不合格基础资产而言,信托服务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义务将同时终止,相关基础资产文件应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信托服务机构交付给xx物业。 3.13.3 不合格资产的置换 在某一物业费回收期间内,如果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提出置换的书面要求或xx物业根据《信托合同》提出置换并经受托人同意的,信托服务机构应于置换启动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出相关被置换资产清单,并在当期《信托服务机构季度报告》中加以说明。 xx物业根据《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合格资产置换并签署置换确认函后,就被置换的不合格基础资产而言,信托服务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义务将同时终止,相关基础资产文件应视为由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信托服务机构交付给xx物业。 3.13.4 涉诉基础资产的置换/回购 在信托存续期间内,若基础资产的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对基础资产提起诉讼或仲裁,届时信托服务机构有权向信托置换或回购该等基础资产。 信托服务机构选择置换涉诉基础资产的,双方应当按照附加四的格式签署《资产置换确认函》。 信托服务机构选择回购涉诉基础资产的,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五的格式签署《资产赎回/回购确认函》。信托服务机构回购涉诉基础资产的价格等于回购起算日当天受托人营业结束时,该等涉诉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余额。回购起算日系指受托人同意信托服务机构提出的回购相应涉诉基础资产要求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 3.14 权利完善通知 信托服务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在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将有关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委托方。 第四条服务记录及基础资产文件的保管 4.1 基础资产管理情况记录 为了能够确认各委托方、物业合同项下付款义务人在初始基准日、置换启动日、各报告期间起始日或终止日的已偿付金额、到期而未支付的金额、实际未偿付余额以及委托方、物业合同项下付款义务人违约时相应的现金流回款,信托服务机构负责向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取得与基础资产日常管理有关的所有必要情况的记录,并应保存和维护信托服务机构为制定《信托服务机构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并促使各物业服务提供方保存和维护每一位委托方、物业合同项下付款义务人能够反映上述信息的记录。 就基础资产而言,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 财产权信托设立前,由各物业服务提供方或其代表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的实现而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 (2) 财产权信托设立后,由信托服务机构或其代表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的实现而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 (3) 委托方、物业合同项下付款义务人物业费偿付情况记录。包括各委托方以及物业合同项下付款义务人在财产权信托设立日、置换交割日、各报告期间起始日或终止日已偿付物业费金额、到期但未支付的物业费金额、物业费的实际偿付日、实际未偿付的物业费金额、向各物业服务提供方收款账户支付的物业费款项的来源; (4) 现金流回款的区分记录。信托服务机构应当且应当促使促使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将其物业服务提供方收款账户中收到的物业合同项下的任一笔物业费区分为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回款及非入池资产产生的资金,并作相应的账务记录;且信托服务机构应将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监管账户划付的金额区分为不同的物业项目项下的现金流回款,并作相应的账务记录; (5) 违约物业费应收款的情况。包括各物业费回收期间起始日及终止日的违约物业费应收款所对应各物业合同的数量以及违约物业费应收款金额、基础资产不良率、各物业费回收期间违约物业费应收款的回收情况等; (6) 在委托方根据物业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相应物业费现金流回款的偿付情况;以及 (7) 受托人从信托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方收到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付款,应立即通知信托服务机构,并在紧邻的物业费物业费转付日之前将上述款项划转给信托服务机构,信托服务机构亦要对此情况进行记录。 4.2 基础资产文件的保管 信托服务机构应安全、妥善保管第0款所述记录以及其代受托人保管的物业合同及其他基础资产文件,并应与信托服务机构管理和/或持有的其他物业合同项下的账簿、记录和文件分开存放和保管。根据本协议约定,为了收款及行使受托人对基础资产的权利、或执行受托人在物业合同项下权利和利益之目的,信托服务机构可以在必要时向信托服务机构的代理人提供基础资产文件的任何部分。 4.3 保管人义务 4.3.1 作为保管人,信托服务机构同意并确认其将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1) 将尽合理的谨慎对取得的基础资产文件进行保管; (2) 其纸质档案记录或计算机系统将对已转让给受托人的基础资产予以标识,并与其持有的其他业务合同等合同项下的账簿、记录和文件相区别; (3) 除为受托人回收物业费之目的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试图对其根据本协议所持有的基础资产文件主张所有权以及其他任何权利和利益; (4) 自财产权信托设立日及置换交割日起,相应的基础资产文件为受托人所有,信托服务机构作为保管人应确保其取得并保管的基础资产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 (5) 信托服务机构作为保管人,在其无法继续保管其已取得的基础资产文件或无法继续维持记录保存的计算机系统时,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救济以减少损失。 4.3.2 信托服务机构保管基础资产文件的最初存放地为下述地址,在存放地发生变化时,信托服务机构应于将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存放地书面通知受托人和评级机构。 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4.3.3 基础资产文件的交付 受托人和信托服务机构同意,基础资产文件自财产权信托设立日及置换交割日起视为已经由xx物业交付给作为受托人代理人的信托服务机构。在信托服务机构出现本协议第十条约定情形而被解任后,信托服务机构应按照与受托人商定的程序,与受托人(由受托人继任信托服务机构时)或其他替代服务机构办理基础资产文件的交接手续,费用由信托服务机构承担。 4.4 保管人的赔偿 作为保管人的信托服务机构在对基础资产文件进行保管时存在恶意不当行为、疏忽等过错行为或任何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损害受托人、信托收益权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对该等主体所遭受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条服务费用、执行费用、税费及服务报告 5.1 服务费用 信托服务机构就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管理服务【不收取服务费用】。继任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相关方另行约定。 5.2 执行费用 5.2.1 信托服务机构根应据本协议和基础资产文件监督和协助各物业服务提供方追收或处置违约物业费应收款,若任何物业服务提供方怠于追收或处置违约物业费应收款的,信托服务机构应代为追收或处置。在前述追收或处置违约物业费应收款的过程中,若发生执行费用,应由进行追收或处置的物业服务提供方或信托服务机构先行垫付。除根据第5.2.2款按受托人指令进行处置的情况之外,信托服务机构有权在每个物业费转付日将前一个物业费回收期间内追收或处置违约物业费应收款获得的现金流回款转入信托专户之前就追收或处置违约物业费应收款所收回的款项中扣除以往为追收或处置违约物业费应收款垫付的但尚未得到补偿的所有执行费用,且其扣除的单笔执行费用不得超过该笔执行费用所对应物业合同项下违约物业费应收款的百分之十。 5.2.2 如果信托服务机构在监督和协助各物业服务提供方处置某笔基础资产的过程中预计某笔基础资产的执行费用将超过执行费用预算(人民币10万元),信托服务机构应向受托人报告,并按照受托人的指令完成处置。 5.2.3 信托服务机构若发生代垫执行费用的,应在《信托服务机构季度报告》中如实反映费用的支出情况,并接受受托人的监督和质询,必要时向受托人提供相应支付凭证。 53 税费 信托服务机构因根据本协议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税收,由信托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5.4 服务报告 信托服务机构应在每个初始核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上季度《信托服务机构季度报告》;信托服务机构应在财产权信托存续期内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信托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财产权信托设立不足两个月的,信托服务机构可以不编制《信托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信托服务机构报告的格式参见本协议附件一。 《信托服务机构季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回款情况、各期物业费的到账明细清单。 《信托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不合格基础资产的置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变更、诉讼进展等情况。 第六条服务期限 除非信托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第九条得到更换,信托服务机构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财产权信托终止后根据受托人指令处置完毕剩余基础资产之日止。 第七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受托人的权利 7.1.1 受托人有权要求信托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提交服务报告,并进行审阅。 7.1.2 针对信托服务机构危害或者有可能危害基础资产债权实现的行为或者信托服务机构不合理的管理行为,受托人有权予以纠正。 7.1.3 受托人有权通过信托服务机构IT系统对信托服务机构管理基础资产进行监督。 7.1.4 受托人有权要求信托服务机构履行本《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 7.2 受托人的义务 7.2.1 受托人对信托服务机构的各种通知、确认等,或者对信托服务机构委托管理基础资产的终止,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信托服务机构。 7.2.2 除非融资计划文件另有规定,未经信托服务机构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资产管理服务另行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7.2.3 信托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资产管理服务,需要得到受托人支持和配合的,受托人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7.2.4 本协议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信托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8.1 信托服务机构的权利 信托服务机构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约定行使对基础资产的管理权利。 8.2 信托服务机构的义务 8.2.1 信托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受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履行管理基础资产及进行资金划付的义务。 8.2.2 信托服务机构应根据受托人的委托,安全、妥善地保管基础资产文件。 8.2.3 未经受托人的书面同意,信托服务机构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管理事务委托给他人处理,也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8.2.4 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按时出具《信托服务机构季度报告》和《信托服务机构年度报告》。 8.2.5 对于除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基础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所涉及的事项以外,信托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通知受托人的事项,信托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受托人。 8.2.6 信托服务机构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而导致不利于实现基础资产债权的情形时,因该等行为产生的支出以及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信托服务机构承担。 8.2.7 信托服务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费率向受托人支付固定信托报酬(信托报酬=认购资金总额*【】‰*信托存续年份数(即【】年)),于信托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在信托服务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支付信托报酬之前,受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可进项抵扣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8.2.8 本协议约定的信托服务机构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非融资计划文件另有规定,本协议生效后,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 书面通知违约方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 (2) 如该等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未在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日内纠正,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违约行为所涉及的部分基础资产本金的万分之三,直至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之日止; (3) 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 如一方已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就另一方的某一违约行为计收违约金和/或要求损害赔偿,则一方不得就另一方的同一行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重复计收违约金和/或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自以下两个条件均获满足之日生效: (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 (2) 财产权信托成立。 第十二条保密 本协议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i)为进行本协议拟议之交易而向意向投资者、受益人和相关交易参与方披露;(ii)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iii)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及(iv)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通知 13.1.1 除非本协议对指令或通知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第13.1.2款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有效送达: (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2)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在相关传真发送时; (3)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后第五(5)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4) 特快专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邮后第三(3)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13.1.2 双方用于第13.1.1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信托服务机构: 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受托人: xx信托有限公司 地址:【xxx】 邮编:【x】 电话:【xx】 传真:【xx】 联系人:【xx】 12.1.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可预见、不能合理控制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新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终止财产权信托(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互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系统故障、发送数据错误、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交易或业务、因信托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方各运营网站的系统维护、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信托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方之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13.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协议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同。 13.3 不视为违约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在此情况下,双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4.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三十(30)个自然日向乙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4.3 双方同意,对因诉讼而提交或通过诉讼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陈述、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诉讼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 14.4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五条其他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协议一式【柒】份,受托人和信托服务机构各执【叁】份,【壹】份交予保管银行保管,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终止之后,本协议的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仍然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服务协议》之签署页) 兹此为证,以下签署方已于文首所列日期正式签署并交付本《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服务协议》。 甲方: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本页无正文,为《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服务协议》之签署页) 兹此为证,以下签署方已于文首所列日期正式签署并交付本《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之服务协议》。 乙方:xx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21 附件一:信托服务机构报告格式 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服务机构报告 (报告日:【】年【】月【】日) 本报告内容依据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托服务机构)与xx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的《xxxx年度第一期财产权信托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而编制。本报告金额单位均以人民币计。 n 报告期间:[ ]至[ ] n 是否发生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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