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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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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版 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 xxx创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起人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零一一年 月 日 26 发起人协议 签署版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4 第二条 公司的设立 7 第三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 9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机构 10 1) 股东会 10 2) 董事会 12 3) 监事 14 4) 投资决策委员会 14 第六条 股权转让 16 第七条 关键人士条款 16 第八条 利润分配 17 第九条 信息披露 18 第十条 筹建及运营财务计划 19 第十一条 违约救济 20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21 第十三条 协议的终止、公司解散和清算 22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23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23 第十六条 一般条款 24 第十七条 通知 25 第十八条 法律效力 25 本发起人协议于2011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 市签订: 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下称“甲方”); xxx创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xx室(下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拟共同发起设立金控xxx(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了规范公司的设立行为,明确发起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中国法律之规定,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以下词语应具有其各自如下所被赋予的含义: “公司”指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拟共同设立的金控xxx(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指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xxx创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关联方” 就任何一方而言,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或由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 “公司章程”指金控xxx(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登记机关”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代理机构、或地方机构。 “成立日”指公司营业执照的颁发日。 “甲方董事”指由甲方提名产生的董事。 “乙方董事”指由乙方提名产生的董事。 “董事会”指公司的董事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公司设立的负责决定投资项目的立项、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拟定投资方案及退出方案的机构。 “基金”指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形式的企业或其他类似机构。 “受托管理基金”指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管理运营的基金。 “管理费”指作为公司管理运营受托管理基金的对价,由受托管理基金向公司支付的报酬。 “关键人士”指包括徐大麟、高弼在、蒋为峰、沈以峰、徐牧均、臧加伦、沈浩以及按照本协议第7条不时产生的替任人士。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不可预见的以及超出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情形或事件。该情形或事件即使在受影响的一方在合理范围内谨慎的情况下仍然不可避免,应包括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地质变化、风暴、洪水、地震、闪电、战争、公敌或政府行为。 “剩余利润”指在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如有)、缴税和提取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准备金、以及股东会认为应当从利润中合理保留的金额后的剩余的公司盈利。 “重大不利影响”指,就任何人士而言,(1)违反适用于公司或该人士的法律、法令、指令、法规或地方机构、国家机构或政府机构、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政府管理政策,前提是这种违反行为的后果就公司或股东而言是或在合理范围内,很有可能是严重不利的后果,(2)在合理范围内,可能使公司或股东受限于本来不应制约其的任何重大税负或非税务监管要求的某个事件,或者在合理范围内,可能在前述监管要求本来的基础上,严重增加任何监管要求的某个事件,(3)违反公司或股东的任何书面政策,前提是该违反行为的后果就公司或股东而言是或在合理范围内,可能是严重不利的后果,或(4)对公司或股东声誉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参与某个事项,从而导致任何金融或其它国家或国际媒体或出版物对公司或股东进行负面报道,或导致任何政府、立法或其它监管机构或组织、或任何相关行业机构或组织就基金、公司或股东发表声明或提出批评)。 “会计年度”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2 解释 本协议应根据以下各条予以解释: 1). 提及法律应该指所有适用的、已颁布的并且可公开获得的法律、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准则、命令、指令、要求或法律原则及其任何修订或重新颁布,以及其它法律(无论是在本协议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对这些法律的任何修改; 2). 提及任何条款或附件应指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或附件; 3). 标题以及目录只是为了方便而设,不得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4). 本协议随附的以及本协议中提及的所有附件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拥有同等效力; 5). 如果本协议下要求获得任何一方的许可并且除非本协议明确作出相反规定,则该许可不得被该方无理由地拒绝、延迟或附加任何条件; 6). 如果“包括”一词之后跟随着一项或多项的清单,则该清单应仅被视作解释性清单,不应被视为是排他性完整清单。“或者”一词应被理解为包含 “和/或”的意思; 7). “条款”和“规定”应包括条款、条件、陈述、保证、约定、条、项、款及所有其它规定。“违约” 一词应包括任何违约行为或不实陈述。 第二条 公司的设立 2.1 公司的名称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金控xxx(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甲方退出公司时,公司名称中不可再使用“”名称;当乙方退出公司时,公司名称不可再使用“xx”名称。 2.2 公司的注册地址 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2.3 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2.4 公司的经营期限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2.5 公司按照中国法律为独立法人。公司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公司的活动应该遵守中国法律。 2.6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受托实施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受托代理其他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业务;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和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投资企业与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等。(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2.7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完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领取公司的营业执照。 2.8 公司的成立日期应为公司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 第三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 3.1 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千万元(RMB10,000,000)。 3.2 出资金额与比例 a. 甲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为人民币伍佰壹拾万元(RMB5,100,000),占公司注册资本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一(51%)。 b. 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为人民币肆佰玖拾万元(RMB4,900,000),占公司注册资本份额的百分之四十九(49%)。 3.3 出资缴付 双方均应以货币方式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足出资。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双方享有以下权利: a. 按出资金额依法取得相应的公司股权, 并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公司中的股权; b. 出席公司首次股东会,审议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全部议案并按认缴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c. 共同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d. 在公司设立后,任何一方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认购增资金额、分配公司收益等。 e. 在公司终止时,按照中国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f. 享有中国法律、公司章程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4.2. 双方的义务包括: a. 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从事公司设立活动,任何一方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b. 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公司设立提供必要支持和协助; c. 在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机构 1) 股东会 5.1. 公司的股东会应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5.2.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a. 决定公司的战略计划; b. 选举与更换董事和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与其职权和报酬相关的事项; c.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d.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e.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与决算方案; f.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 g. 审议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和/或任何变更和发行公司债券; h. 审议批准公司任何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对外转让; i. 审议批准在公司任何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上设立质押或任何形式的其它担保; j.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或清算作出决议; k. 审议批准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 l. 修改公司章程; m. 审议批准公司签署、变更、解除与受托管理基金之间的委托管理协议; n. 审议批准公司担任或辞任合伙制基金或其他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o. 审议批准公司的关联交易; p.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进行担保; q. 审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子公司、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r. 审议决定公司向分支机构委派的负责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投资决策机构成员、风险管理机构成员等关键岗位人选,并审定分支机构的章程等组织文件; s. 审议批准任何在本协议和/或公司章程中列明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其他事项,前提是该等其他事项应包括在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和责任范围之内。 5.3. 公司股东应在每次股东会会议按照其各自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行使投票权。每次股东会应制作会议记录,并由与会股东代表签署。 5.4. 股东会审议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方能通过。 2) 董事会 5.5.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汇报,董事会由七(7)名董事组成,其中四(4)名由甲方提名产生,三(3)名由乙方提名产生。 5.6. 在遵守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发生任何重大调整,双方各自提名公司董事的权利应相应作出调整(如需调整的话),使得双方在董事会的代表权尽可能符合其在公司中的各自股权比例。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以便就任何该等调整的细节达成协议。 5.7. 公司董事会设一(1)名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董事会所授予的权力,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5.8.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a.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提交董事会报告; b. 执行股东会决议; c. 授权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方案并批准该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e.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亏损弥补方案; f. 制订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或任何变更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g.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或清算方案; h. 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 i. 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指定为主要管理人员的任何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j. 对乙方提名的关键人士的替任人选进行初步审议及最终审议并做出相应决议; k. 审议并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的单笔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相关受托管理基金规模10%的基金投资项目(基金规模以基金各投资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准,下同); l. 审议并决定公司单笔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对外开支以及与该开支相关的法律文件的签署; m.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5.9. 每一次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六(6)人以上(含本数)。 5.10. 在董事会会议上,每一名董事(包括董事长)应只有一(1)票投票权,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应由六(6)名董事以上(含本数)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3) 监事 5.11.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二(2)名监事,其中一名(1)由甲方提名产生,另一名(1)由乙方提名产生。 5.12.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a. 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b. 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任何行为,并提议撤换违反中国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c. 要求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d.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以及在董事会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 e.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f. 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起针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g.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h.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4) 投资决策委员会 5.13.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公司受托管理基金的投资和退出,履行对受托基金的具体管理职责。本协议及公司章程对受托管理基金的投资决定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4.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七(7)名成员组成,其中四(4)名由甲方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三(3)名由乙方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每一成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提名方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可连任。每一方均有权经书面通知公司和另一方后,撤免、重新任命其有权根据本协议提名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和/或指定该等成员的任何继任者,另一方应配合该提名方通过董事会顺利选举、撤换该提名方所提名的投决会委员人选;但在提名方所提名的委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提名方更换其提名的该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i)有针对公司和/或另一方的任何欺诈行为或其他故意的不当行为;(ii)以导致公司严重背离本协议的方式行事;(iii)严重违反公司投资决策制度;(iv)因涉嫌刑事责任或重大经济责任而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限制活动或判处刑罚。 5.15. 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a. 执行公司制定的投资原则和策略; b. 对受托管理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决策,但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相关受托管理基金规模10%的投资项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决定; c. 对受托管理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进行审议并决策; d. 履行对受托管理基金的其他相关管理义务。 5.16.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六(6)名以上(含本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5.17.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至少六(6)名以上(含本数)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条 股权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应根据有关中国法律、公司章程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股东不得对外转让其股份。任何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按照本条约定发生转让的,转让方应当确保受让方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第七条 关键人士条款 7.1 乙方应确保关键人士于公司存续期间为公司及受托管理基金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掘投资机会、提供投资渠道、专业问题咨询及其他增值服务等)。乙方提名或委派的公司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在关键人士中产生,上述人选发生变更的,也应在关键人士范围内进行替换。 7.2 如关键人士因不论何等原因不再为公司及受托管理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乙方将尽合理努力在一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以书面方式提名替任人选。如替人人选不在关键人士范围内,则乙方在向董事会提名替任人选时应当提供该等人员的书面简历,且该等替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类似机构5年以上私募股权投资、创投投资方面的工作经历;或 2)具有金融投资领域5年以上投行方面的相关工作经验。 乙方提名的替任人选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如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并有合理理由不同意该人选替任的,乙方将尽合理努力在一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以书面方式提名其他替任人选。如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该人选替任的,应做出相应聘任决议,自该人士被聘任之日起的3个月应作为考察期。在该考察期内,经公司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董事提议,公司董事会应对该人士是否合格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如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并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人士不合格的,乙方应撤换该人士,并将尽合理努力在一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以书面方式提名其他替任人选;如公司董事会未在相应考察期内做出认定该人士不合格的决议的,则该人士正式取代被替任者成为关键人士之一。 7.3 如果在任何时点上不再为公司及受托管理基金提供专业服务且未按照本协议7.2条约定的程序被替任者正式取代的关键人士达到叁(3)名以上(含本数)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原出资价格或评估价格(以较低价格为准)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乙方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股东权益,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该等转让。 第八条 利润分配 8.1 在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如有)、缴税和提取有关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要求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准备金,以及股东会认为应当从公司利润中合理保留的金额后(“剩余利润”),剩余利润应根据双方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股权比例分配。 8.2 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载明公司收益的范围、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九条 信息披露 9.1 双方均有权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从公司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及文件。 9.2 公司应当向各股东提供如下信息: a. 年度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后120日内,应向股东提供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能够显示各股东资本金账户信息以及所有者权益的股东权益表)。所有该等财务报告均应在所有重要方面完整且准确,应根据中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并且在报告所反映的期间内连贯适用该准则,除非报告另有规定; b. 季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中每一季度后60日内,公司应向股东提供公司当季度合并财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能够显示各股东资本金账户信息以及所有者权益的股东权益表)。所有该等财务报告均应在所有重要方面完整且准确,应根据中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并且在报告所反映的期间内连贯适用该准则,除非报告另有规定; c. 年度运营预算.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经董事会批准的运营预算; d. 税务信息,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后120日内或其后尽快向股东提供公司的纳税申报单。公司应当尽快向每位股东提供该股东合理要求的税务相关信息,以使该股东能够遵循与收购、拥有或处置归属于该股东的收入或其在公司中所持有的权益所适用的任何税务报告要求。公司应同时遵循中国的所有报税要求并维持与这些报税有关的适当记录; e. 清算报告,在公司清算后,公司应当依法向股东会提供报告,以描述公司清算其资产的成果; f. 其他文件,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公司应向股东提供工资清单、税务记录等文件的复本。 第十条 筹建及运营财务计划 10.1 公司的管理费收入,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差旅、项目费用等。任何一方向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该方自行承担,不由公司支付。 10.2 公司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应在上一年年末由董事会制订完成并经过股东会审批。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将管理费中预算资金留存后剩余的部分按51%和49%的比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公司在年中(即每年六月)时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阅并根据预算完成进度修订下半年的预算,包括当甲方和乙方己分配到的管理费盈余出现超额分配或者分配不足的现象,则应在此后的季度分配中予以调整。如果年底时(即每年十二月)发现对甲方和乙方的全年度管理费盈余分配仍然有超额或者不足的现象,则顺延到下年度的分配中进行调整。 10.3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的其他事项应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并依照公司章程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约救济 11.1. 任何一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a. 未依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未缴出资额万分之五(日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其认缴出资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费用的,违约方应就不足弥补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b. 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导致公司未能成功设立登记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其认缴出资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费用的,违约方应就不足弥补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c.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违反中国法律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公司及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如该等违约行为对公司或守约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守约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1.2. 任何一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的,视同为该方发生重大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如该等重大违约情形导致公司或守约方遭受损失的,则违约方还应赔偿公司及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a. 任何一方遭受重大处罚,并且该处罚可以预见将对公司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 任何一方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进入清算或解散、不再经营业务、处于托管状态或进入破产程序; c. 任何一方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明或其他类似的证明其合法登记设立的文件(如有)被吊销;或 d.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宣布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但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单方终止协议情形的除外。 11.3. 本协议按照上述第11.1条(c)款或11.2条的约定终止的,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要求解散公司或以不超过评估值的价格购买另一方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如该方要求解散公司的,另一方应当配合该方做出相应股东会决议;如该方要求购买另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另一方应当按照该方的要求向该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2. 发生一项不可抗力事件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任何情况下均应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或如因该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通讯中断,则在通讯恢复后10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解释该事件的性质及其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 12.3. 除了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无法履行的义务外,受影响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12.4. 双方应使用合理的努力来补救和减轻由不可抗力带来的后果。 第十三条 协议的终止、公司解散和清算 13.1. 本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终止: a.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 b. 发生了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可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情形,且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一方行使该等权利的; c.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但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应仅涉及战争,动乱、暴动、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且持续3个月以上,使得公司无法正式设立;且任何一方选择以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30日的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的; d. 一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中国法律的规定取得另一方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的; e. 公司解散、清算并完成了剩余财产分配的。 13.2.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a.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b. 股东会作出决议解散公司; c.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d.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 自公司成立日起12个月或双方另行书面确定的时限内,公司受托管理的基金规模未能达到人民币5亿元的; f. 其他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 13.3.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及相关事项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并根据公司章程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和履行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有争议时,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一般条款 16.1. 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只能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 16.3.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或救济,或放弃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并不妨碍进一步行使此项权利或救济,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 16.4. 本协议赋予任何一方的权利不应排除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 16.5.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双方应本着诚信进行磋商,以双方商定均感满意的条款代替失效条款。 16.6. 除了已经被履行的义务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所载的双方义务在公司成立日之后继续有效。 16.7. 如果本协议中的条款和公司章程中的条款有不一致之处,双方应当促使修改公司章程,以确保其与本协议相一致。 第十七条 通知 17.1. 根据本协议规定要求或允许作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作出,并可以专人或快递或挂号邮寄方式交付有关各方,交付地址如第17.2款所示或有关各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其他地址(并以书面副本形式抄送另一方)。 17.2. 上述第17.1款所述双方地址及其详情如下: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xx室 17.3. 如无更早收悉通知的证明,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已正式送达: a. 如以专人或快递方式送达,交送到第17.2款所述地址或有关方根据第17.1款规定可能通知公司(并以书面副本形式抄送其他方)的其他地址; b. 如以挂号邮寄方式发出,在寄出后的第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应在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本页以下空白无正文) (本页为《金控xxx(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的签字页) 甲方: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xxx创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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