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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银团贷款抵押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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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 作为抵押人/借款人 和 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作为代理行 签署之 房地产抵押协议 xx年 ____月 中国 上海 房地产抵押协议 1/19 目 录 1. 定义和解释 2 2. 担保主债权 3 3. 抵押 3 4. 抵押权利 4 5. 陈述和保证 6 6. 抵押人的承诺 7 7. 保险 10 8. 抵押物的处分 11 9. 救济和弃权 12 10. 情势变迁 12 11. 协议的效力 12 12. 协议的转让和变更 13 13. 抵押的释放和协议的终止 13 14. 通知 13 15.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14 16. 生效 14 附件一 抵押情况 15 房地产抵押协议 本房地产抵押协议由下列各方于xx年_ _月____日在中国上海签署: 1. 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及 法定地址: xx 法定代表人: xx 2. 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作为《上海xxxx元人民币银团贷款协议》项下各贷款人之代理行,作为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权人(代表全体贷款人)。 法定地址: xx 负责人: xx 鉴于: 1. 抵押人已与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签署了一份《上海xxxx元人民币银团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据此,各贷款人已同意根据贷款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总额不超过壹拾捌亿元人民币(RMBxx.00)的贷款。 2. 代理行已获银团各贷款人授权,按照贷款协议的条款签署本协议,并且本协议是贷款协议中提及的房地产抵押协议。 3. 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及承诺比例如下: 贷款人 承诺额(人民币) 承诺比例 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总计: xx.00 100% 2、 作为贷款协议项下的一项提款先决条件,为了保证以上所有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应与代理行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贷款协议项下所界定的词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具有相同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应按如下定义解释: 地块 指房地产权证所对应之地块; 贷款协议 指抵押人作为借款人与各贷款人于xx年_ _月____日签署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壹拾捌亿元人民币(RMBxx.00)的《上海xxxx元人民币银团贷款协议》; 抵押物 指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办妥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地产; 房地产 在任何时候,指房地产权证对应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房地产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权证 指由上海市有权对土地及房屋进行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证明借款人合法拥有房地产的权利证明;于协议日借款人拥有的房地产权证证号为:xx; 房屋 指抵押人所拥有的地块上的任何建筑物、房屋、定着物和设施,包括任何在地块上或地下建造的或已经落成的任何建筑物、房屋、定着物和设施的任何一部分,视上下文文义而定; 土地使用权 指房地产权证(xx)详述的有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物业文件 指构成或证明对房地产或房地产任何部分的所有权或其它相关权益的所有契据、证书、合同和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和房地产权证; 在建工程 指本协议签署之前和之后在地块上由抵押人进行的“xx”项目建设工程。 1.2.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解释,贷款协议中的第2条所规定的各项解释的规则须(变通地)适用于并被视为并入本协议中。 2. 担保主债权 2.1. 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贷款协议下债权的种类及数额相同,为壹拾捌亿元人民币(RMBxx.00)。各贷款人的主债权数额如下: 贷款人 主债权数额 (人民币、元) 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即抵押权人(代表全体贷款人) 总计: xx.00 2.2. 本协议中的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协议下的所有担保债务、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为设立和实现本协议下抵押权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包括相关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3. 抵押 3.1. 抵押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将项目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抵押给代理行(代表全体贷款人),作为对第2.2款担保范围下所有债务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一 抵押情况》中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 3.2. 抵押人应于签署本协议后三十(30)日(或代理行同意的更晚的日期)内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填列相应的抵押物详情,在代理行的合理协助下,就房地产的抵押向上海市青浦区房地产登记机关(或可能随时负责签发该等证书的其它政府部门)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并由代理行领取、 3.3. 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之正本,如非由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人申请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代理行应适当延长办理完成期限。抵押人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维持该登记在所有担保债务清偿前始终有效,但按照本协议第13.1款及13.2款的规定解除抵押的除外。贷款协议项下债务清偿完毕或消灭的,则抵押权人应按抵押人要求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3.4. 如抵押物相关的任何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因本协议第12.1款规定而进行的变更除外),抵押人应在代理行的合理协助下,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三十(30)日内到相关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如非由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人申请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代理行应适当延长办理完成期限。抵押人必须确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连续性和不中断性,否则应对贷款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5. 除非抵押人和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指示)另有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抵押人取得的有关抵押物的任何赔偿、索赔或补偿均应作为抵押财产,存入代理行指定的项目账户,并且在本协议项下的抵押被解除之前,不得被抵押人或任何第三人以任何目的、任何方式使用(但代理行同意的除外)。但本款规定并不限制贷款人或代理行依赖贷款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与抵押物有关的保险理赔款。 3.6.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且法律允许,本协议项下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使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任何损坏或灭失, 由抵押人承担风险和责任。 3.7.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本协议签署后全部贷款人另行书面同意,否则,仅当贷款协议下的所有担保债务已经完全得到清偿以及代理行和各贷款人为设定和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抵押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得以全部清偿后,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方可解除,但按照本协议第13.1款及13.2款的规定解除抵押的除外。 3.8. 抵押人同意,将房地产权证(xx号)详述的有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并按照本协议规定将项目所有地块上(包含xx所对应地块)的任何在建工程和/或任何建成的房屋在其可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对所有担保债务的担保。 4. 抵押权利 4.1. 代理行(代表全体贷款人)根据本协议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 (i)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享有抵押权,根据本协议3.2条完成抵押登记且在根据第3.3条的规定解除现有抵押(作相应定义)登记后,对抵押物拥有第一顺位抵押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 (ii) 对按本协议第3.4款规定存入代理行指定的项目账户的所有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iii) 在抵押人没有及时行使抵押人在与房地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权证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没有及时履行抵押人在与房地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权证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在其收到代理行为此向其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十五(15)日内仍未行使的情况下,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予代理行以抵押人的名义行使该等权利或履行该等义务,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代理行的名义行使该等权利或履行该等义务,但由此引起的所有必需且合理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iv) 在事先提前三(3)天通知抵押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随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视察抵押物的情形及项目进度;及 (v) 持有有关房地产登记机关就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签发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之正本(但如抵押人有正当理由(如根据本协议或其它贷款文件规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要求代理行提供该证明文件正本的,代理行应协助并予以提供给有关部门)。 4.2. 抵押人确认,如代理行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取得并持有、保管本协议第4.1款(v)项所述之文件的,均视文件的持有人代代理行保管该等文件。抵押人应尽最大努力将该等文件交付给代理行或促使他人将其交付给代理行。 4.3. 如果任何贷款人就贷款协议下的担保债务给予抵押人任何融通或宽限、或各贷款人与抵押人对贷款协议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本协议各方无须就任何上述情况修改本协议,亦无须由抵押人就此进行任何新的确认,代理行(代表各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不受影响。 4.4.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代理行或各贷款人无义务承担应由抵押人承担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在物业文件下所承担的所有义务。 4.5. 本协议的有效性独立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协议文件(贷款协议除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或其他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协议文件(贷款协议除外)的任一条款、任一部分或整体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解除、被撤销或被宣布为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根据本协议设定的抵押权利。 4.6. 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独立于代理行和各贷款人现在或将来可能取得的任何担保权利。代理行(代表全体贷款人)可以不先行使其它担保文件下的担保权利而直接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权。 5. 陈述和保证 除贷款协议下的披露文件外,抵押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代理行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确认代理行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依赖于下列陈述与保证: (i) 抵押人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内资企业; (ii) 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完全符合抵押人的公司章程要求或任何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 (iii)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抵押人对相关房地产拥有完整的且没有权利负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在建工程和房屋拥有完全处分权且没有任何权利负担),本协议所设定的抵押在完成所有法定手续后构成对抵押物设定的第一顺位抵押; (iv) 抵押人所签署的或取得的物业文件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抵押人没有违反任何物业文件或发生任何物业文件项下的违约事件或以任何非法方式取得有关物业文件; (v) 抵押人向代理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特别是有关抵押物的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有效的; (vi) 除本协议项下的抵押尚需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外,抵押人已全面、及时遵守并履行了与相关房地产有关的一切法律要求并办理了法律要求的一切必须的登记、批准、备案或同意手续,以使其能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使代理行(代表各贷款人)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vii) 本协议的履行和强制执行不会与抵押人必须遵守的法律相抵触, 也不会与抵押人所签署的任何文件相违背; (viii) 据抵押人所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中或即将发生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ix)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抵押人已支付了所有到期应付的与房地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其应支付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契税和土地交易费(如有),已支付其应付且到期的与房地产有关的拆迁安置补偿费、拆除清理费、拆迁管理费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等相关费用(如有);及 (x) 抵押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足以影响代理行签署本协议的下列事件: (a) 房地产为共有财产,或其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尚有争议; (b) 房地产根据法律或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合同的规定是不得流通或限制流通的财产; (c) 抵押人已向第三人承诺不就房地产设置抵押且未取得该第三人对该等承诺的豁免; (d) 抵押人存在任何欠缴税款; (e) 其他任何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披露的,任何抵押权人有理由认为的足以影响其签署本协议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他人提出较大数额的索赔、工程款拖欠、涉及较大数额的诉讼、行政或仲裁事件)。 抵押人特此保证,在担保债务完全清偿以前的任何时候,上述声明和保证均是真实和正确的。 6. 抵押人的承诺 6.1. 积极承诺 (i) 抵押人在此承诺其将合法、及时地履行与房地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权证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各项应付费用、应付价款、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ii) 抵押人承诺其将完全遵守与房地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任何其他物业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法律有关抵押物使用的规定。 (iii) 抵押人在此承诺,如发生对抵押物进行新建、增建、扩建、改建、维修等情形,或发生房地产权证的变更、收回撤销或续展的情形,抵押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代理行此等情形,并应采取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取得一切必需的批准及证书,以使代理行(代表各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受到任何损害。 (iv)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如果抵押人就抵押物获得任何新的物业文件,在该等新的物业文件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的前提下,在代理行合理协助的情况下,抵押人将立即办理相应的抵押手续(如需要),以使本协议项下的抵押及于该等物业文件所涉及的抵押物。 (v) 抵押人在此承诺其将继续全面、及时遵守且履行有关抵押物的一切法律要求并办理一切必须的登记、批准、备案或同意手续。 (vi) 抵押人在此承诺其将及时支付与抵押物有关的其应支付的费用和税款,并应代理行的合理要求将这些付款的收据或其他凭证的副本提供给代理行。 (vii) 抵押人在此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 倘若发生抵押物因城市规划需要而被政府有关规划部门要求改变整体规划的任何部份,抵押物涉及任何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或抵押物重大损坏,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抵押物灭失等严重影响抵押人履行担保能力的情形,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抵押人应在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或将发生之日起七(7)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征收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有担保债务或向各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viii) 抵押人在此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果抵押人建造任何在建工程,抵押人将及时书面通知代理行,并且如果发生任何可能对在建工程造价及进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拆迁纠纷、任何仲裁、诉讼、不可抗力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各贷款人在贷款协议或本协议项下权利的任何重大事件,抵押人将在知悉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10)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代理行。 (ix) 抵押人在此承诺其将向代理行提供所有来自或由其送至所有有关政府机关的与抵押物的权益有关的通知的复印件,该等复印件须在抵押人收到或发出相关通知后的十四(14)日之内提供,并遵守与抵押物有关的所有政府要求或通知。 (x) 抵押人在此承诺,为确保代理行(代表各贷款人)的利益,抵押人将充分行使与抵押物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拆迁补偿合同(若有)、征用合同(若有)中的各项权利,并为顺利行使该等权利而自费采取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手段)。 (xi) 抵押人将随时执行代理行为实现代理行(代表各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和利益而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合法指示,发出代理行根据本协议要求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通知;签署代理行根据本协议要求签署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要求的文件以完善代理行(代表各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和利益。 (xii) 抵押人将及时支付与项目的建设相关的其到期应付的工程款,但由于相关承包商等合同相对方违约而暂停支付或相关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xiii) 本协议签订后,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述之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抵押率不能满足贷款协议的规定,抵押人应依照代理行的要求提供进一步令代理行(根据全体贷款人指示)满意的担保或提前归还抵押物不足值部分相对应的贷款等。 (xiv) 抵押人承担本协议项下与房地产有关的合理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等的费用。 (xv)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拥有第一顺位抵押权,在完成本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登记手续后,代理行(代表各贷款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xvi) 本协议所设立的抵押担保,作为抵押人偿还欠款以及履行贷款协议下全部义务的持续性担保。该等担保不因本协议所担保的债务得以部分支付或偿还而获解除,且应作为抵押人现在或将来可能设定和提供的其他抵押或其他担保的补充,而不因后者而受到任何减损或影响。 6.2. 消极承诺 抵押人在此承诺,除非获得代理行的事先书面同意, 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其将不会: (i) 放弃其在与房地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拆迁补偿合同(若有)、有关抵押物的征用合同(若有)中的权利; (ii) 就任何在建工程拖欠任何承包商可能使该承包商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优先权的工程款; (iii) 在本协议项下抵押登记手续全部完成以前拖欠任何税款; (iv) 改变抵押物或其任何部分的建筑结构、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在建工程造价或在建工程进度等,合理的改变除外; (v) 将抵押物或其任何部分用于与地块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权证规定以外的用途; (vi) 将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及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新建、增建、扩建、改建、维修部分及其他任何与抵押物相关的部分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vii) 签署会有损于代理行(代表各贷款人)在本协议下重大权益的任何文件。 7. 保险 7.1. 抵押人须办理完成以代理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一切险并确保代理行(代表全体贷款人)对保险收益享有第一顺位请求权,并在项目竣工后到代理行认可的保险公司为所有抵押物投保并办妥以代理行为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在保单上批注)的各种合适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并确保代理行(代表全体贷款人)对保险收益享有第一顺位请求权,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并将有关上述保险的保险单的正本交付给代理行。 7.2. 未经代理行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实质性修改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条款。借款人不应作出任何可能会导致其按本协议的规定投保的任何保险单在所有重要方面无效、失效或不能投保的任何行为、事项或事情,包括但不限于作出任何可能减少其项下保险金额或对代理行(代表各贷款人)在保险合同下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修改、变更或取消。 7.3. 上述一切保险由抵押人自行支付保险费及有关费用。在贷款协议下的担保债务以及代理行(代表各贷款人)为设定和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抵押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得以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必须及时交纳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解除或终止保险。否则,代理行为延续上述保险有权(但无义务)代为交纳保险费或投保,保险费及相应利息(利息应以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全部由抵押人承担。代理行有权从抵押人在其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直接扣收上述款项,如果相关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则抵押人自收到代理行书面通知后,应将上述费用及其利息支付给代理行。 7.4. 除非代理行另行书面通知抵押人及相应的保险人,由任何保险人支付的任何与抵押物有关的保险项下的保险赔偿金或任何其他与保险相关的款项均应付入代理行指定的项目账户。 7.5. 抵押人若需要将款项用于重置或维修引起该等保险理赔的抵押物的,应在该等款项付入上述账户后及时向代理行提供一份报告,说明抵押人的上述重建或维修意图,并应代理行合理要求提供与拟进行的重建或维修有关的具体情况,在取得代理行(根据全体贷款人的指示)对该报告的同意后,抵押人即可以提取上述款项用于报告中所述的用途。但本款规定并不限制贷款人或代理行依赖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与抵押物有关的保险理赔款(包括相应的存款利息)。 8. 抵押物的处分 8.1. 如抵押人在贷款协议项下的任何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应付款项未得到按时支付后三(3)个营业日内仍未支付的,在有关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理行(代表各贷款人)应立即就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 (i) 合理占有和管理抵押物,包括收取及占有抵押物所产生的租金和其他收益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ii)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或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亦有权采取任何其他中国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以所得款项偿还担保债务; (iii) 就任何与抵押物有关的争议、要求或索赔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及 (iv) 抵押人就抵押物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8.2. 因代理行行使在第8.1款项下的权利而获取的任何款项在支付了因设定和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抵押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金(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行行使其在第8.1款项下的权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后,由各贷款人按照其在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诺比例受偿。 8.3. 全体贷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所有担保债务及第2.2款担保范围下所有债务及费用都受偿后,如有余款,代理行须将余款及时全数交付抵押人。 8.4. 如果代理行按本条规定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代理行及各贷款人为设定和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抵押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使贷款协议下的担保债务得到满足,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人进一步追索。 8.5. 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或承担与签订、登记、履行或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应付税款和办理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契税、登记费等费用以及代理行为实现本协议项下抵押权人的权利而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及费用。 9. 救济和弃权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应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妨碍对该等权利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方式的行使,亦不妨碍对其他权利或救济的行使。放弃行使该等权利并不表示一方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救济并不影响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10. 情势变迁 在不影响贷款协议和本协议效力的前提下,若由于现行适用法律、法规的任何变更或被作出新的解释,或任何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登记程序的变更,而使本协议效力受到影响或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处分抵押物成为违法或客观上不可能时,抵押人应根据代理行的书面要求签订合同和抵押文件,和履行代理行所合理要求的行为以使上述事项得以进行,以维持本协议的效力及/或按本协议处分抵押物。 11. 协议的效力 11.1.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亦不影响法律赋予抵押权人的权利。 11.2.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 协议的转让和变更 12.1. 抵押人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如果任何贷款人转让其在贷款协议及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权利,该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相应部分权利转让,贷款人、代理行和抵押人应办理一切相应的变更手续(如需要)。 12.2. 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任何修订、弃权或解除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由本协议各方授权代表适当签署。 13. 抵押的释放和协议的终止 13.1. 在抵押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替代抵押或者偿还相应债务的前提下,经代理行(根据全体贷款人的指示)书面同意,可以应抵押人的要求解除某一特定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 13.2. 抵押人在正常经营中出售(经全体贷款人同意)抵押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经全体贷款人同意)抵押物,且抵押人出售或处置该抵押物所得款项应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的用途使用,在该等情况下,代理行可以应抵押人的要求,解除相应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 13.3. 本协议直至贷款协议下的所有担保债务得到清偿以及代理行(代表各贷款人)为设定和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抵押而发生的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由抵押人承担的费用、支出和损失得到全部清偿或补偿后终止。 13.4. 本协议终止后,一经抵押人要求,代理行应立即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以解除本协议项下抵押,包括但不限于为抵押人出具同意解除本协议项下抵押的证明或与抵押人签署终止本协议及其项下抵押的书面协议以供抵押人自行或共同(视情况而定)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手续。抵押人承担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有关费用。 14. 通知 14.1.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函件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或作出,且除另有载明外,应采用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信件方式。 14.2. 任何根据本协议由一人向另一人发出或交付的函件或文件应发送或交付至该人的在本协议签署页上显示的地址(但该人以提前五(5)天的书面通知向代理行告知其他地址的除外),并应(就任何以传真或电传作出的函件而言)在发出时、(就任何由专人送递或信件作出的函件而言)留至该地址时或(视情况而定的)于在发件人以邮资预付的信封投寄往该地址十(10)天后视为已经交付。 15.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15.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15.2.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与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协商解决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如无法达成令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代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16. 生效 16.1. 本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下的抵押权自房地产在房地产所在地的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16.2. 本协议可以制成若干数额的副本,各个副本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均为原件。 附件一 抵押情况 抵押情况 1. 抵押人: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 2. 抵押权人:代理行(代表本协议项下的各贷款人) 3. 代理行: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各贷款人办理与本协议有关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变更登记手续(若有)、进一步抵押登记手续和抵押解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领取和递交为办理上述手续之目的以及与上述事项有关而要求签署、领取或递交的文件) 4. 抵押物清单: 房地产抵押 抵押财产名称 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 处 所 面积或数量 抵押财产的价值(万元) 备注 在建工程抵押 序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室号部位 门牌号 类型 建筑面积 财产价值 备注 5. 被担保的主债权之债务履行期限:五年 6.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_____元 房地产抵押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兹证明本协议各方的授权代表于本协议首页所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抵押人 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行 上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作为本协议各贷款人的代理人) (盖章)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抵押协议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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