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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模版(两方-强制执行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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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甲方(融入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融入方填写):授权代表人(机构融入方填写):证件名称: 身份证 或 营业执照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住所/居住地址:联系人手机:固定电话:( )-邮寄地址:邮编:股票质押回购客户专用电子邮箱: xz紧急联系人: 应急电话:乙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 x联系电话: x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

2、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以下统称“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 释义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指符合条件的甲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融出方包括乙方、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二)标的证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3、A股股票或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范围内,经过乙方认可的可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三)初始交易:指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所持证券质押,从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四)初始交易金额:指甲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从融出方融入的资金金额(不含相关费用)。(五)购回交易:指甲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六)购回交易金额:指甲方按约定为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向融出方返还的资金和支付的利息的金额(不含相关费用)。(七)初始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八)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

4、期,包括到期购回日、提前购回日和延期购回日。(九)违约起始日:甲方或乙方购回交易违约情形发生的日期。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十)回购期限: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回购期限以自然日计算,不足一个自然日的按一个自然日计算。若发生提前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违约处置情形时,回购期限为违约起始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十一)到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到期购回日进行购回交易的行为。(十二)提前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到期购回日之前进行购回交易的行为。(十三)延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到期购回日之后进行购回交易的行为。(十四)到

5、期购回日:指约定的回购期限届满,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十五)提前购回日:指在到期购回日之前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十六)延期购回日:指在到期购回日之后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十七)补充质押:指甲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十八)部分解除质押: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十九)部分购回: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部分资金、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二十)违约处置:指发生约定情形,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处置质押标的证券及孳息。(二十一)终止购回: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

6、易申报。(二十二)履约保障比例: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部分购回后的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市值与甲方应付金额的比值。(二十三)已付利息: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的股票质押回购的利息。(二十四)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乙方沿用在中国结算原有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资金划付。(二十五)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二十六)协议/业务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附件,以及不时修订和补充。(二十七)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二十八)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7、(二十九)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三十)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三十一)适用法律和法规:指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有相关指引、法令、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及任何政府的、监管机构的、自律组织的、证券交易所的、登记及结算系统的及其它机构的章程、业务规则、惯例和习惯、指示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对上述各项的不时修订。(三十二)本协议所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三十三)本协议所称交易协议请见附件一。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第二条 甲方做出如下声明与保证,并确保该等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真实、有效:(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

8、适用法律和法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甲方有权并已获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下的义务,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并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二)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其附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经准确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和乙方业务制度相关规定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协议的约束。(三)甲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

9、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并承诺不得实施任何会导致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产生权利瑕疵的行为。(四)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办理股票质押回购及持续管理过程中,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其信息,具体内容依据国家设立

10、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任何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信用信息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根据提供证券服务、债务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乙方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代理人、催收机构、外包公司、乙方的合作方及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业务规则,将有关信息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甲方同意,在发生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人的违约信息。甲方声明,乙方已经依法向其提示了相关条款,甲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以上授权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11、,并愿意接受以上授权条款的约定。(五)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六)甲方承诺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并承诺遵守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七)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八)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九)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

12、了相应手续,并将批准或备案文件交乙方存档。由于甲方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甲方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十)如甲方以国有股等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向融出方质押的标的证券与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质押的同种类证券之合计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同时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不用于买卖股票;如甲方作为发起人持有标的证券,承诺质押标的证券不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十一)乙方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回购时,甲方声明签订本协议时并非乙方的股东或股东关联方,且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其关联账户买入乙方发行的5%以上(含5%)的上市流通股。如甲方买入或持有乙方发行的5

13、%以上(含5%)的上市流通股,或甲方成为乙方股东关联方,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对本协议项上所有交易提前购回。(十二)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密码等资料及信息,不得将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或委托乙方员工或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声明,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校验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做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十三)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 乙方做出如下声明与保证,并确保该等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

14、效期内持续真实、有效:(一)乙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二)乙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三)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如果本协议的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由乙方根据相关

15、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四)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证券交易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五)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六)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七)乙方与甲方之间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中国结算仅在融出方专用资金交

16、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 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2. 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3.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4. 适用法律和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 甲方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2. 初始交易

17、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3. 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按照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和协议约定承担有关费用;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或擅自主动承诺对质押的无限售条件股份设定或追加限售期、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或对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不进行减持;如甲方违反本款前述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初始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5. 甲方的提前购回申请需经乙方同

18、意后方可办理,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提前购回罚息;6. 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7. 甲方违约时,同意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欠款时,负有持续全面清偿责任;8.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指令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

19、方已确认该结果;9. 甲方承诺,本次股票质押融入资金不得投资于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两高一剩”等领域)。甲方若违反承诺将融入资金投资于上述领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初始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10. 在待购回期间始终履行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关注质押标的证券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变化情况,以及质押标的证券发行人的相关公告;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保证本协议下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11. 待购回期间配合乙方的问询、后续调查,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如实告知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

20、、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12.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日内通知乙方;13. 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14. 适用法律和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 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质情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2. 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3

21、. 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主动承诺对质押的无限售条件股份设定或追加限售期、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或对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不进行减持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初始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5. 甲方的提前购回申请需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甲方并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提前购回罚息;6.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7. 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8. 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

22、,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9. 甲方未履行承诺,将股票质押融入资金投资于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两高一剩”等领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初始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10.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交易佣金以及按照有权机关的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11. 对甲方的违约行为、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该部门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12. 对甲方的违约行为,有权自违约情形发生时起对甲方在乙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采取限制、

23、卖出甲方账户内证券或扣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账户资金、证券的转出,对甲方账户内证券进行卖出,从甲方账户直接划收甲方应缴税款、应付本金、应付息费、应付违约金以及违约处置费用等相关款项。13. 适用法律和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二)乙方的义务1.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2. 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

24、承担责任;3. 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4. 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5. 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标的证券所得价款,违约处置所得偿还顺序为:应缴税款、违约处置费用、应付违约金、应付罚息、其他应付费用、应付利息、应付本金,剩余资金返还甲方。6. 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查询服务;7.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被暂停或终止、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导致本协议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应及时通知甲方;8. 适用法律和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一般业务规则第六条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

25、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第七条 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应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及乙方的业务制度,对甲方违反适用法律和法规、乙方业务制度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详细了解适用法律和法规及乙方业务制度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因违反适用法律和法规、乙方业务制度相关规定及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第八条 甲方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前,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

26、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甲方利用深圳证券账户中进行的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乙方应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待购回期间,除业务协议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第九条 融出方是乙方的,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第十条 甲乙双方确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甲

27、方应缴税款及甲方对质权人(见第九条所约定)及乙方所负的全部负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缴税款、应付本金、应付息费、应付违约金以及为实现质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保全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违约处置费用。第十一条 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前,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第十二条 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到期购回日。明确每笔交易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日,不同解除限售日的股份应在不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中进行。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

28、上市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如果发生部分解除限售的,甲方应当优先办理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如存在多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应当按照交易的先后顺序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甲方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解除限售义务的,自应解除限售而未解除之日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日按初始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质押标的证券完成相关解除限售手续,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相应违约金。甲方自应解除限售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完成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并按照约定支付提前购回罚息,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前购回并支付提前购回罚息。第十三条 甲方初始交易卖出委托和购回交易买入委托均

29、视为甲方真实意愿做出的行为。甲乙双方同意,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申请表、交易协议、申报指令、成交记录等文件或电子数据,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结果,全部给予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标的证券及质押率第十四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范围内,经过乙方认可的证券。乙方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购回的股票质押回购仍然有效。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应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

30、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交乙方核查确认。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依据标的证券资质、甲方资信、回购期限等因素确定和调整质押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第六章 业务操作第一节 交易利息与费用第十六条 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股票质押回购的利息,承担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质押登记费和发生的交易费用。乙方可以直接从甲方账户中划付应付本金、应付利息、违约金等相关款项。第十七条 股票质押回购利息按照甲方回购期限的自然日天数计算,实际期限为从初始交易日至购回交易日。第十八条 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客户需求及利率构成模式,确定质押回购利率,在交易协议中载明。第十九条 质押回购利率调整及

31、结息(一)质押回购利率调整乙方有权根据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自身经营成本、期限等设定不同档次的质押回购利率,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按以下原则适时调整。1、回购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待购回期间质押回购利率不变;2、回购期限超过一年的,乙方有权自第二年第一个计息周期对本期质押回购利率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基准利率相应期限的调整幅度。乙方调整质押回购利率的,需按协议约定的告知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自乙方通知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对质押回购利率的调整。若甲方对质押回购利率的调整提出异议,则甲方可按本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二)结息股票质押回购利息按季结算,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

32、为结息日,购回交易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以交易协议约定为准。每计息周期应付利息=初始交易金额(质押回购利率/360)每计息周期自然日天数。第二十条 甲方逾期支付利息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0.05%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逾期未付利息0.05%逾期天数,并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并支付提前购回罚息,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前购回并支付提前购回罚息。第二节 委托、申报、成交第二十一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进行

33、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时,甲方账户于初始交易日或购回交易日14:00之前应有相应证券或资金。乙方按照确定的交易要素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即时冻结甲方证券账户内的相应标的证券或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第二十二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部分购回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第二十三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第二十四条 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购回交易日为购回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第二十

34、六条 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申请超出乙方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或标的证券集中度等指标的,乙方有权拒绝该申请。第二十七条 甲方股票质押回购成功与否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查询及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可以拒绝甲方的股票质押回购申请。第三节 初始交易第二十九条 甲方进行每笔股票质押回购前,须与乙方确定当次股票质押回购各项交易要素。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号、甲方资金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标的证券简称、标的证券代码、标的

35、证券种类、标的证券数量、股份类别、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甲方申请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乙方有权拒绝该申请。第三十条 初始交易完成之前,如标的证券发生重大变化,乙方有权通知甲方,终止该笔交易,相关交易协议不再执行。第三十一条 初始交易金额参照如下公式计算,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金额后在交易协议中载明,若乙方判断标的证券近期涨幅较大,有权调整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min(甲方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甲方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数量质押率第三十二条 购回交易金额计算方式为:

36、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质押回购利息=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质押回购利率/360)回购期限。在发生提前购回、延期购回、部分购回等情形时,购回交易金额根据该等情形相应调整。第四节 到期购回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于到期购回日履行到期购回义务,到期购回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到期购回日为到期购回日的前一交易日。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确保在到期购回日,其账户中留有足额的到期购回资金。第三十五条 到期购回情况下,到期购回交易成交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到期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质押回购利率/360)购回期限+违约金-已付利息。第五节 提前购回第三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甲方账户内资金足额,

37、可向乙方申请提前购回。甲方申请提前购回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乙方提交提前购回交易申请,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提前购回申请。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购回的,于提前购回日进行购回交易。甲方并应支付全部剩余未付利息20%的提前购回罚息,最高罚息金额不超过60日利息。实际回购期限超过1年的,不需支付提前购回罚息。第三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甲方应当履行提前购回义务。甲方账户内应有足额资金进行购回交易,甲方不履行提前购回义务的,按甲方违约处理。(一)质押标的证券出现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等情形;(二)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和要约收购的; (三)待

38、购回期间,甲方丧失行为能力或发生合并、兼并、分立、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甲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活动;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甲方履约能力的事件和行为的; (四)甲方没有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债务,或甲方的任何债权人宣布甲方的任何负债在原约定的到期日前提前到期应付,或甲方与其任何债权人开始就任何负债进行延期偿付等债务重组安排;(五)待购回期间,甲方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执行、征收、没收或被采取其他类似措施的;(六)甲方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和遗漏;(七)甲方质押标的证券或资金

39、来源不合法;(八)待购回期间,根据清算结果,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甲方未按协议约定采取相应履约保障措施;(九)待购回期间,根据清算结果,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甲方未按协议约定采取相应履约保障措施;(十)待购回期间,按质押标的证券即时价格计算,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即时处置履约保障比例;(十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或执行的;(十二)甲方违反承诺将融入资金投资于法律法规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两高一剩”等领域)的;(十三)待购回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主动承诺对质押的无限售条件股份设定或追加限售期、延长

40、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或承诺不进行减持的;(十四)甲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币种、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十五)甲方违反本协议中所做的任何一项声明和保证,或其声明和保证的任何一项是不真实、不准确或具误导性;(十六)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的,或其他需要提前购回的情况。第三十八条 提前购回情况下,按照实际回购期限对股票质押回购利息进行调整,实际回购期限为初始交易日起至提前购回日止。提前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质押回购利率/360)实际回购期限+提前购回罚息+违约金-已付利息。第六节 延期购回第三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甲方向乙方申请延期购回的,

41、应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交延期购回交易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延期购回,在延期购回日进行购回交易。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购回的,双方应确定延期购回日、延期购回期间质押回购利率等交易要素。第四十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延期购回的,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四十一条 延期购回情况下,按照原质押回购期限和利率、延期回购期限和利率对股票质押回购利息进行调整。延期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 初始交易金额(原质押回购利率/360)原回购期限+ 初始交易金额(延期后质押回购利率/360)延期回购期限+违约金-已付利息第七节 部分购回第四十二条 部分购回以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为前提,深交所股票质押回购可进行部分

42、购回交易,上交所股票质押回购在上交所业务规则允许后适用本节部分购回条款。第四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甲方账户内有足够部分购回资金,可向乙方申请部分购回。甲方申请部分购回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乙方提交部分购回交易申请,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部分购回申请。乙方同意甲方部分购回的,于部分购回日进行部分购回交易。第四十四条 对于部分购回,甲方应支付该部分购回全部剩余未付利息20%的提前购回罚息,最高罚息金额不超过60日利息。实际回购期限超过1年的,不需支付提前购回罚息;依照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进行部分购回的,不需提前申请及支付部分购回罚息。第四十五条 部分购回时,部分购回后的甲方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

43、例应高于部分购回前甲方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和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第四十六条 部分购回情况下,按照该部分购回交易的实际回购期限对该部分购回的股票质押回购利息进行调整,该部分购回实际回购期限为初始交易日起至部分购回日止,剩余未部分购回股票质押回购利息不做调整。部分购回交易金额=部分购回交易本金+ 部分购回交易本金(原质押回购利率/360)部分购回实际回购期限+该部分购回提前购回罚息+违约金-该部分购回对应的已付利息。第四十七条 同一初始交易或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可多次部分购回。同一初始交易及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已经通过部分购回交易全部购回的,乙方应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终止购回交易。

44、第八节 履约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 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部分购回、现金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进行合并管理。第四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盯市监控,并计算其履约保障比例。履约保障比例=(甲方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一并予以质押的质押标的证券相应孳息市值)/甲方应付金额乙方每日计算甲方应付金额,甲方应付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质押回购利率/360)融入期限+违约金-已付利息。其中,融入期限为计算甲方应付金额当日所对应季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若购回交易日早于计算甲方应付金额当日所在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则融入期限为回购期限。融入期限以自

45、然日计算,不足一个自然日的按一个自然日计算。在发生提前购回、延期购回、部分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现金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等情形时,计算履约保障比例时根据该等情形相应调整。第五十条 乙方设立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和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对于无限售条件标的证券分别为 和 ,对于有限售条件标的证券分别为 和 ,交易协议有不同约定的,以交易协议为准;乙方设立即时处置履约保障比例,即时处置履约保障比例为125%。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或市场情况随时调整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和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并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待购回期间调整的,警戒履约保障比例和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五十一条 待购

46、回期间,按当日(T日)收盘价计算后,甲方原质押及与其对应的补充质押(若有),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若有)、部分购回(若有)及现金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若有),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时,乙方有权按协议约定方式向甲方发送通知,要求甲方关注市场风险。甲方须在二个交易日内(T+2)提前购回、部分购回、现金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或新开一笔或多笔回购期限等于或大于原质押剩余回购期限的对应的补充质押,使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高于或等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甲方未采取上述措施,乙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的违约处置方式,处置标的证券。第五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按当日(T日)收盘价计算后甲方原质押及与其对应的

47、补充质押(若有),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若有)、部分购回(若有)及现金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若有),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乙方有权按协议约定方式通知甲方。甲方须在T+1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部分购回、现金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或新开一笔或多笔回购期限等于或大于原质押剩余回购期限的对应的补充质押,使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高于或等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甲方未采取上述措施,乙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的违约处置方式,处置标的证券。第五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任何一交易日中按标的证券即时价格计算,甲方原质押及与其对应的补充质押(若有),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若有)、部分购回(若有)及现金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若有),合并计算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125%,乙方有权不提前通知甲方而立即按本协议规定的违约处置方式,处置标的证券。第七章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第一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处理第五十四条 待购回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场内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第五十五条 待购回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甲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第二节 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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