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xx证券有限公司
(作为主承销商)
签订的
xx年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目录
1 定义 1
2 本期债券 3
3 认购和托管 4
4 承销责任 5
5 先决条件 5
6 募集款项的划付 6
7 与本期债券有关的费用 6
8 付息和本金兑付 7
9 陈述和保证 7
10 发行人的义务 11
11 主承销商的义务 11
12 税款 12
13 违约责任 12
14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 13
15 保密 13
16 通知及送达 14
17 终止 15
18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15
19 其他规定 16
承销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协议方于xx年1月24日在湖南省xx市签订:
1. 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作为发行人。
注册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2. xx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称“主承销商”)作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鉴于:
1. 发行人将在国内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的xx年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发行人同意聘用xx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债券,xx证券有限公司同意接受此项聘用。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 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
指
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
本协议项下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的“xx年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
指
本期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
“本协议”或“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xx年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商”
指
将对本期债券承担余额包销责任的一家、或多家、或所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根据上下文确定)。这些机构有可能在本协议签署日后增加或减少,具体的承销商名单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为准。
“承销团
指
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根据承销团协议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团协议”
指
承销商为承销本期债券签订的《xx年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以及主承销商与每一承销团其他成员签订的全部补充协议。
“承销费用”
指
作为承销团向发行人提供承销本期债券服务的对价,发行人同意向承销团支付的费用。
“债券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xx年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文件”
指
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
“发行人收款账户”
指
发行人根据本协议规定向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用于接收本期债券募集款项的银行账户。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募集款项”
指
本期债券发行所募集的任何一部分或全部款项(根据上下文确定)。
“余额包销”
指
由主承销商牵头的承销团,按照本协议第4条的规定对发行人承担余额包销的责任。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托管费”
指
就本期债券的发行、上市的托管事宜应支付给有关托管方的手续费。
“兑付手续费”
指
就本期债券项下的利息及本金的偿付应支付给代为办理兑付手续机构的手续费。
“年度付息款项”
指
用于本期债券每年利息支付的相应款项(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支付除外)。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
指
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已获得发行批准”
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规则和发行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本期债券应当取得的所有批准、同意、许可、豁免、决议、承诺函、支持函、确认函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均已经适当作出并为发行人所取得,且发行人取得该等文件后已向主承销商及时提供了其已取得该等文件的必要的证据。
“主承销商”
指
xx证券有限公司。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 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3) 本协议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4) 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若干“日”或若干“天”应为工作日。
2 本期债券
2.1 债券名称:xx年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4xx交投债”)。
2.2 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
2.3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2.4 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发行利率将于发行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2.5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6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
2.7发行范围和对象:(1)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交易系统网上公开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若网下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2)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8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业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2.9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 年 月 日。
2.10发行期限: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 年 月 日。
2.11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
2.12计息期限:自发行首日至201 年 月 日。
2.13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即自第3年起分五年逐年偿还债券本金的20%。本期债券存续期后五年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2.14发行价格及认购单位:按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债券认购人认购的债券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
2.15付息日:201 年至201 年每年的 月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随后的第1个工作日)。
2.16兑付日:201 年至201 年每年的 月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随后的第1个工作日)。
2.17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方式。
2.18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2.19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2.20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
2.21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2.2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23本期债券发行总额和发行方案以最终获得债券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
3 认购和托管
3.1 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托管。认购本期债券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甲类或乙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具有债券结算代理资格的金融机构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
3.2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营业网点发行的部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x)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认购办法如下: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
3.3 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该部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x)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认购无效。
4 承销责任
4.1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承担本期债券余额包销责任,无论是否出现任何承销商发生违约行为,主承销商均有义务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结束后向发行人按时足额划付本期债券募集款项。各承销商按承销团协议约定的承销金额承销债券,并对主承销商按各自承销金额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4.2发行人特此确认,在主承销商按照本协议第6条的规定将有关募集款项划付至发行人收款账户后,主承销商在本协议第4条项下作为主承销商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主承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
5 先决条件
5.1下列条件成立时,本协议开始生效:
5.1.1发行人已取得国家发改委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文件。
5.1.2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聘请的发行人律师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符合有关主管机关要求的法律意见书。
5.1.3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已出具了确认发行人在发行时主体评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5.1.4发行人已获得符合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机关要求的发行人近三年的正式财务审计报告。
5.1.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本期债券的利率协商一致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签署了本协议补充协议,确认该利率。
5.2截至本协议签订时,发行人没有违反其在本协议和/或所有发行文件中的任何实质性义务、陈述和保证。
5.3主承销商应在上述第5.1.1至5.1.5条满足之日起尽快启动本期债券的发行工作,除非因非主承销商的原因造成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无法按时启动。
6 募集款项的划付
6.1 主承销商应在发行期限届满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款项净额(含承销团成员的包销部分)全部划至发行人收款账户。
6.2 主承销商在按照本协议第6.1款规定划款的同日,应将划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交发行人。
7 与本期债券有关的费用
7.1 承销费用
7.1.1 作为承销团向发行人提供本期债券的承销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对价,发行人应向承销团支付承销费用。承销费用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签署补充协议规定。
7.1.2 上述承销费用包括主承销商牵头管理费(包括协调准备、申报材料编制和申报工作等费用)、承销佣金(包括向承销团成员支付的全部报酬),发行人不再承担承销团相关的任何费用。
7.2 承销费用支付
7.2.1 本次承销费用在主承销商向发行人划付募集款项之时,由主承销商先行从募集款项中一次性予以抵扣。
7.2.2 就承销商按照承销团协议的规定各自收取的承销报酬,各承销商应分别自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商提供发票票面总金额与其按照承销团协议的规定各自应收取的承销报酬金额相等、抬头为发行人的发票原件;主承销商收到各承销商提供的发票原件后,应自发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供该等发票,该等发票应当包括主承销商自身向发行人提供的与其收取的承销费用相等、抬头为发行人的发票。
7.3 后续服务费用:发行人应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登记托管费、本期债券上市的有关费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付息及兑付手续费以及制作、刊登付息及兑付公告所产生的费用。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的上市、付息及兑付不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7.4 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发行人应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发行推介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为本期债券发行刊登有关公告的费用、制作、刊登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聘请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评级公司、公关公司(如有)等中介机构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8 付息和本金兑付
8.1 在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经批准在有关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之后,该交易流通部分的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将通过相关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本期债券未交易流通部分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将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及有关机构办理。
8.2 发行人应根据其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相关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足额划至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或相关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9 陈述和保证
9.1 发行人向主承销商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期债券在有关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当日:
9.1.1 发行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其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的资格,并且拥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和法定权利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业务;
9.1.2 发行人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要求规定的发行本期债券需要的全部条件,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代表发行人的本协议签字人已获授权;
9.1.3 自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本协议即对发行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9.1.4 发行人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发行人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判决、命令、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相抵触;如果存在相抵触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取得相应的有效豁免或批准,并且这些豁免或批准在中国法律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强制执行;
9.1.5 发行人已经按照有关机构的要求,按时将所有的报告、决议、申报单或其他要求递交的文件以适当的形式向其递交、登记或备案;
9.1.6 发行人遵守对其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已经根据该法律、法规规定保存了所有相应的税收记录和文件;发行人每年的税收申报单已经依照中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地进行了提交;并且税收申报单在所有重要的方面都是适当的和准确的,并且已获得有关税务机关的同意;
9.1.7 发行人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都不会与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或以发行人为一方或发行人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的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9.1.8 发行人持有的与发行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如有对发行人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者透露给主承销商即对主承销商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发行人均已向主承销商透露;
9.1.9 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未向主承销商披露的重大债务和或有债务;
9.1.10 发行人的任何资产或收入并无设置可能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和兑付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
9.1.11 不存在针对发行人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和兑付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法院诉讼、仲裁庭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9.1.12 发行人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9.1.13 目前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所披露的财务报表是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该财务报表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发行人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以及在该财务时期的业绩;
9.1.14 从该财务报表出具之日起至本期债券交易流通当日,发行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实质性不利变化。并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期债券交易流通当日,除已经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适当披露的情形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会导致发行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实质性不利变化的情况或潜在的可能性。如发行人违反本第9.1.14款的陈述和保证,主承销商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但无权要求发行人就此承担违反陈述和保证的责任或违约责任;
9.1.15 发行人向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团成员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主承销商或其顾问为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进行尽职调查中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在一切实质方面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有实质意义的不实或误导性陈述;
9.1.16 对于目前由发行人使用的并与发行人目前的业务经营有关的所有重大的专利、专利权、发明、版权、专有技术(包括行业秘密和其他非专利的或不能申请专利的专有权或保密信息、系统或程序)、商标、服务标志和商业名称(以下称“知识产权”),发行人完全合法有效地拥有或有权使用,或可以依法以合理的条件获得;就上述知识产权,发行人没有接到任何侵权通知或与其他人已声明的权利发生冲突的通知;在经营活动中,发行人亦没有对在国内注册的任何专利、版权、所有权、商标、服务标记、商业标记、或其他知识产权有任何侵权行为;
9.1.17 就发行人所知,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不存在重大劳动争议、罢工或其他冲突;
9.1.18 发行人已经对主要业务和财产按照中国通常类似业务的习惯做法和险种办理了保险;
9.1.19 债券募集说明书已包括有关发行人及其本次发行的全部实质性信息。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包括的所有事实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误导成分。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关意见、意向、期望的表述均是真实的,是认真、适当地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并基于合理的假设作出的,反映了合理的预期,不存在具有重大误导性的疏忽。
9.2 主承销商向发行人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期债券在有关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当日:
9.2.1 主承销商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从事企业(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及担任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资格;
9.2.2 主承销商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办理必要的手续,并取得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法规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9.2.3 主承销商已采取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且代表主承销商的本协议签字人已获授权;
9.2.4 主承销商已取得承销团所有成员的书面授权,代表承销团中所有成员签署本协议;
9.2.5 自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本协议即对主承销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9.2.6 主承销商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与主承销商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的授权或批准、或以主承销商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的不履行;
9.2.7 主承销商持有的与主承销商有关的所有资料,如有对主承销商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者透露给发行人即对发行人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均已向发行人透露,而且主承销商提供给发行人的资料均不存在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9.2.8 除非本协议有不同规定,承销团成员之间因履行承销团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不应影响主承销商及承销团其他承销商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9.2.9 在事先未获得发行人书面认可情况下,不得以新闻发布或散发文件等形式,向公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成功的信息。
10 发行人的义务
10.1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后,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本次募集款项。
10.2 发行人将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和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报送法律、法规和有关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规定的发行及交易流通文件。
10.3 发行人应在接到与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有关的主管机关发出的发行文件或对其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已经被批准或生效的通知时,立即告知主承销商并提供该等通知相应的复印件;发行人应在接到上述部门关于暂停使用发行文件、暂停发售本期债券或要求对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通知后,立即通知主承销商。
10.4 本期债券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交易首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人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或不正确,应立即通知主承销商,并按主承销商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10.5 发行人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以维护本期债券的良好市场形象和信用等级。
10.6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应按照有关债券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机构和有关证券交易场所办理有关手续。
10.7 发行人应在收到募集款项净额(全部募集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的数额)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商提供募集款项到位的证明文件。
11 主承销商的义务
11.1 主承销商有义务向发行人提供本期债券发行总体方案的建议书,配合完成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起草和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11.2 主承销商有义务就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向发行人所出具的文件对发行人提供咨询意见。
11.3 主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开展债券发行的申报、托管登记工作和后续信息披露工作,在发行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同时提供准确、完整、清楚的书面认购资料。
11.4 主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向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履行付息、兑付和/或支付根据募集说明书应当由发行人向本期债券的持有人支付的各种款项,但仅限于组织和协调承销团各成员进行上述付息、兑付和/或支付。
11.5 主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完成本期债券在合法的国内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工作。
11.6 主承销商应按照其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向发行人提供上述服务事项。
11.7 经本协议双方同意确认的其他服务内容。
12 税款
本协议双方应当各自依法缴纳因其签署和执行本协议而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款。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13 违约责任
13.1 本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按时划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6条项下的全部募集款项净额和利息及本协议第7条项下的承销费用。
13.2 至本期债券交易流通当日,如果发行及交易流通文件或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交易流通当日之前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披露的任何有关本次发行及本期债券信息中包含有任何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则:
13.2.1 如果该等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是由于承销商的过错,则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为避免、挽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应当由有过错的承销商承担。但如果发行人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承销商的责任;
13.2.2 如果该等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是由于发行人的过错,则因此给承销商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为避免、挽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应当由发行人承担。但如果承销商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发行人的责任;
13.2.3 除本协议上述第13.1款至第13.2.2款的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的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
14.1 本协议所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经济、国家宏观调控领域及利率政策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则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充分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14.2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14.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14.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5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10个月,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终止方”)有权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的解除自终止方发出终止通知起生效。
15 保密
15.1 任何一方曾向或可能需向另一方透露有关其各自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保密事项的保密与专有资料。除其他有关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接受上述所有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称“保密资料”)的每一方应当:
15.1.1 对上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
15.1.2 除对因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15.2 上述第15.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5.2.1 在透露方向接受方透露之前所作的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15.2.2 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众所知的资料;
15.2.3 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15.2.4 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中已向公众公布的文件中所包含的资料;
15.2.5 主承销商为了履行反洗钱及利益冲突核查义务可以向自己的股东披露发行人的基本信息资料。
15.3 每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有关的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与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协议第15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5.4 本协议第15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为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之目的把保密资料透露给其关联公司、中介机构、各方的雇员。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因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要知道该等资料的人或实体透露该等资料。
15.5 本协议第15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把资料透露给任何政府部门或任何有关的机构。但是,被要求作出上述透露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作出上述透露前在可能和合法的前提下立即把该要求及其条款通知他方。
15.6 本协议第15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作出适用法律、法规或有关证券交易场所规则规定的公布或透露。
16 通知及送达
16.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特快邮递的方式发出。一切通知和书面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向发行人或本协议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发行人: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 系 人:x
办公地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
传 真:x
主承销商:xx证券有限公司
联 系 人:x
办公地址:x
邮政编码:x
电 话:x
传 真:x
16.2 上述第16.1款所指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的收到日是指:
16.2.1 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收到日;
16.2.2 如经特快邮递传递,为向特快邮递公司交件后的第三日;
16.2.3 如由传真传递,为带有确认回号的传递日,或为发出当日。
17 终止
17.1 本协议可因以下原因终止:
17.1.1 一方依据本协议第14.5款终止本协议;
17.1.2 因本协议执行完毕;
17.1.3 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决定终止本协议。
18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18.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18.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应当是终局的,本协议双方特此同意不可撤销地服从该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与裁决结果。
18.3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或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9 其他规定
19.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放弃,及放弃追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必须以书面作出,并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19.2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19.3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事先未经本协议他方书面同意,或在法律要求批准的情况下未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9.4本协议构成发行人和承销团之间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且取代以前有关本期债券承销发行及交易流通的任何意向或协议;本协议双方可以就本协议之事项签订进一步的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发行人同意委托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协助发行人完成本期债券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流通工作;主承销商亦同意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19.6本协议正本一式8份,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各执2份,其余正本由主承销商保存并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正本应经本协议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第五条所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年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签章页)
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xx年1月24日 (本页无正文,为《xx年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签章页)
主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xx证券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xx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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