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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预售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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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保障性住房预售合同 第 16 页 共 17 页 注:此处为条形码 保障性住房预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本楼盘售楼处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备案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 】 出生年月: 性别: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户籍所在地:xx 市 【县】【区】 【街道办事处】【镇】 【居委会】 居住地:xx 市 【县】【区】 【街道办事处】【镇】 【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 】 出生年月: 性别: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xx关于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保障性住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预售保障性住房类型 本合同所预售保障性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 第二条 项目建设及预售依据 甲方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乙方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三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 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层】 【单元】 号,项目地址: 市 【县】【区】 路 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该房屋平面图及在整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房屋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房屋的用途为 ,【层高】【净高】为 米。有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甲方委托预测该房屋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本条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房屋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1.该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 ,抵押登记部门为: 海口市国土局 ,抵押登记日期为: 。 3.该房屋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2和3可以同时选择) 。 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机构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 建筑面积 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金额 元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2.按 【套】【单元】【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 元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补充约定:以上价款为预售价,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后实际销售价格由甲方报市物价局核定后多退少补。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乙方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其余价款可以向 银行或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支付。 4. 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应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五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_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按逾期日数要求乙方每日按应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五 _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于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之日起3日内,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后,一次性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甲方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退款总额的万分之 五 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还款项为止。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按逾期日数每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_的违约金。 2、 。 第八条 预售款的监管 甲方应当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房屋预售款,即在项目竣工之前,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为保证预售款按照上述用途使用,乙方应当将房屋预售款存入保障性住房预售款监管银行、账号,甲方使用预售款应接受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监管银行监管。 监管银行: / ;监管账号: / 。 第九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应当保证销售的房屋不存在权利瑕疵,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况。 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应退还乙方购房款及利息,并按房价款总额的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抵押情况已在合同第四条告之。 。 第十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甲方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房屋,不得擅自变更。 甲方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乙方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乙方的权益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图纸审查单位核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乙方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修改任意一项的均需履行告知义务); 2. / ; 3. / ; 4. / 。 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按照 同期银行活期 利率付给利息。 (四)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退房的,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付条件 (一)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二)该房屋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 、/ 、/ 、/ 、/ 项所列条件;该房屋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者该房屋已取得海口市房屋主管部门分户验收合格文件;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甲方已取得了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三条中甲方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5. / ; 6. / ; 7. /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因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乙方的; 2.上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如战争、暴乱等)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 。 第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或附件规定的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 / 年 / 月 / 日 达到 / ; (2)电: / 年 / 月 / 日 达到 / ; (3)燃气: / 年 / 月 / 日 达到 / ; (4) / ; (5) /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万分之 / 支付违约金; (2) / 。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 / 年 / 月 / 日 达到 / ; (2)公共道路: / 年 / 月 / 日 达到 / ; (3)公共停车场: / 年 / 月 / 日 达到 / ; (4) / ; (5) /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万分之 / 支付违约金; (2) / 。 第十四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乙方,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180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1款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五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 90 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80 日(该日期应当与上述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乙方全部已付款的 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 90 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 第十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房屋交付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乙方提供该房屋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第 /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100﹪。 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一项超出3%时,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100﹪。 3.双方自行约定: 按照实测面积多退少补 。 第十六条 交接手续 (一)该房屋达到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二条约定的其他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二条约定的其他条件,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按照第十四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房屋交接单。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乙方所购房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七条 房屋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甲方承诺该房屋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和市县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甲方和乙方约定如下: 1.甲方和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2.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 利率付给利息,同时应按合同房价款总额的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已经由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3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应当于_______日内将已修复的该房屋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按照第十四条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由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_该房屋按照主管部门分户验收合格后视为房屋合格,双方同意按现状交付使用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价款。 (2)甲方补足装修不足的差额 ; (3) 。该房屋装饰、设备标准见附件六 第十八条 风险责任转移 房屋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注:催告期不短于三个月) 。 第十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并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注明保障性住房种类、价格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甲方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 / 日内将房屋权属证书交付乙方。在乙方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 / 日内, 甲方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甲方应当如实书面告知乙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乙方应及时提供。 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须缴纳的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税费,如实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税费标准向乙方代收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在相关费用标准之外以代办之名向乙方收取额外费用。 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甲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乙方已付房款万分之 五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6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日内全部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按银行 同期活期 利率付乙方利息。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房价款的 3 %支付违约金,并可延期在 180 日内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 补充约定:甲方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办理房产完税及过户手续,在取得房地产完税证明书后180日之内为乙方办妥房产证;土地使用权分割证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甲方配合乙方办理。 第二十条 住宅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房屋为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房屋交付使用即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转让 (一)乙方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市县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回购。 (二)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转让的,市县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该机构决定不回购的,乙方可按照届时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与保障性住房差价的 / %向市县政府交纳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后,可以上市转让该房屋。 补充约定:乙方转让房屋必须按照政府机关部门文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房屋管理 (一)乙方承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供乙方家庭居住使用。在未经市县住房保障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互换、出租、转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用途,并不得设定除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二)乙方同意,市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采取走访、抽查等方式,查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以及乙方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等情况,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三)乙方有擅自转让、互换、出租、转租、出借、赠与、抵押或者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等行为(以下合称不当使用行为)的,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乙方收到市县住房保障机构要求改正不当使用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改正,并将不当收益交给市县住房保障机构。 2.乙方发生不当使用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市县住房保障机构有权终止住房保障,在退还乙方购房款后,收回该住房,乙方5年内将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3.市县住房保障机构有权将乙方不当使用行为在指定媒体予以通报。 4.市县住房保障机构有权将乙方不当使用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三条 甲方关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实施 甲方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向乙方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甲方向乙方明示的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房屋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见附件七。 。 第二十四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会所(纳入公摊的)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4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 5.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 1.物业管理区域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小区物业服务由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方式和条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该物业服务企业应已经在国家、省或者市县取得了相应物业服务资质。甲方与该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2.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月收取。价格构成包括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 3.甲方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交付乙方。乙方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甲方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约定见附件八。 。 第二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存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缴纳标准: ; 应缴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缴交银行: ; 银行帐号: 。 补充约定:缴款时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十七条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有关事项的约定 1.该房屋所在楼宇屋面、外墙面、屋顶的所有权归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全体业主所有。利用该房屋所在楼宇屋面、外墙面、屋顶进行经营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2.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均属全体业主所有。利用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八条 乙方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乙方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乙方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乙方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书面备案确认和预告登记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不超过30日),持本合同及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书面备案确认手续。 甲方应于本合同书面备案确认之日起10日内,与乙方申请办理房屋预告登记。 甲方未按约定与乙方申请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申请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可持书面合同等备案凭证单方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购房屋预告登记。 。 第三十条 关于通知的约定 本合同涉及重大权益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告知形式,非重大权益事项亦宜采用书面形式告知。 为保证书面通知的送达,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联系地址,如因乙方联系地址不详等原因造成通知无法送达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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