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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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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作为监管银行XX作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之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 20XX年【 】月23目录第一条定义3第二条账户及专项计划资产的监管3第三条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3第四条监管银行的陈述和保证4第五条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和保证5第六条监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7第七条业务监督10第八条协议主体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的转让11第九条监管费14第十条协议终止14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4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6第十三条保密义务17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7第十五条其他18附件一:预留银行印鉴样本23附件二:划付指令格式24xx一期资

2、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本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xx年【 】月【 】日在【】省【】市签署。监管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或简称“xx银行xx分行”)负责人:住所:计划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xx证券”)法定代表人:住所: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鉴于:1、xx证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将作为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为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

3、2、xx证券愿意接受认购人的委托设立专项计划,为认购人的利益将其认购资金用于向xx(作为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由资产服务机构按照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向监管账户转付基础资产产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 3、监管银行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和存续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xx证券和xx拟委任监管银行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监管账户提供监管服务,监管银行愿意接受该委任,xx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和原始权益人接受并配合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对监管账户进行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4、协议各方现就账户监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本协议中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标准条款、资产买卖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协议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协议的定义相同。第二条 账户及专项计划资产的监管资产服务机构和计划管理人愿意根据标准条款及本协议的规定,委托监管银行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以下称“监管期间”)监督管理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愿意根据标准条款及本协议的约定提供账户监管服务,并为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向计划管理人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计划管理人向监

5、管银行作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 公司存续。计划管理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和经营。(2) 业务经营资格。计划管理人依法取得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且就计划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计划管理人丧失该项资格。(3) 公司权力,授权和没有违法。计划管理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计划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得到了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计划管理人的任何判决、裁定、

6、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ii)不违反或导致计划管理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计划管理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4) 政府审批或许可。计划管理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计划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5) 可向计划管理人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计划管理人正式签署,即对计划管理人有约束力,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向计划管理人主张权利。(6)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计划管理人向监管银行提供的资产买卖协议以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

7、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第四条 监管银行的陈述和保证监管银行向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作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 主体存续。监管银行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和经营。(2) 主体权力,授权和没有违法。监管银行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监管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在其经营权力范围内,得到了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监管银行的任何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

8、,或与之冲突;(ii)不违反或导致监管银行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监管银行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3) 政府审批或许可。监管银行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监管银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了政府备案。(4) 可向监管银行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监管银行正式签署,即对监管银行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向监管银行主张权利。(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监管银行向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

9、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第五条 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和保证资产服务机构向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 主体存续。资产服务机构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权力和授权。(2) 主体权力,授权和没有违法。资产服务机构承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主体权力范围内的,得到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资产服务机构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

10、、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导致资产服务机构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资产服务机构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的能力。(3) 政府审批或许可。资产服务机构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除非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4) 可强制执行。本协议一经由资产服务机构正式签署、交付

11、,即是合法、有效且对资产服务机构有约束力的,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资产服务机构申请强制执行。(5) 对资产服务机构的诉讼。不存在任何针对资产服务机构且单独或总体地对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命令或裁定,也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可能发生的或能够被合理预见的可能向任何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提起的将单独或总体地对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对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6)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向计划管理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资料在本协议签订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

12、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相关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制作。(7) 违法行为。资产服务机构不存在任何会单独或总体地对其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监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6.1 xx收款账户系指原始权益人,也即xx日常用于接收学费、住宿费收入的人民币资金账户。xx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xx账 号:【】开户银行:【】6.2 监管账户若xx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监管账户系指xx根据服务协议于监管银行处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自xx收款账户转付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回收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若xx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被解任的,系指由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或后备

13、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于监管银行处另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由xx收款账户转付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回收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xx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之前在监管银行以xx的名义开立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接收和保存xx的其他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为(具体以实际开立为准):户 名:xx账 号:【】开户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6.3 监管账户的使用与监管6.3.1 监管账户是xx用于接收自其收款账户转付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其资金来源为xx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已经转让给计划管理人但受托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应于收入归集日转入监管账户的学费、住宿费收入。x

14、x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期间,应将xx收款账户中所收取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全部学费、住宿费收入于收入归集日转入监管账户。xx应确保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6.3.2 监管银行与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每月月末以及每个现金流划转日前1个工作日对监管账户中的金额进行对账,如双方记账存在不一致之处,应尽快核对资金到账记录等资料,以纠正错误。监管银行应及时将对账不一致的情况及问题解决的结果通知计划管理人。6.3.3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每个收入归集日当日16:00时前将届时xx收款账户中基础资产产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全部划付至监管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同意接受该授权)于每个现金流划转日16:00时前将监管账户

15、内的全部学费、住宿费收入(不包括该等学费、住宿费收入在监管账户内产生的利息,该等利息由原始权益人享有)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专项计划账户信息为(具体以实际开立为准):户 名: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 号:开户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3.4 监管银行不得将监管账户与资产服务机构的任何其他账户合并,且不得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抵销或截留以用于偿还任何对监管银行所欠的债务。6.3.5 监管期间,如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使用的,计划管理人应促使资产服务机构、且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计划管理人要求在监管银行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的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基础

16、资产产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并重新向监管银行出具授权书,将新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监管账户,但司法冻结的原因系因专项计划文件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除外。如因资产服务机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使用的,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相当于基础资产已冻结的学费、住宿费收入金额在现金流划转日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6.3.6 监管期间,如因xx原因导致xx收款账户被司法冻结,xx应于【】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基础资产已冻结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回收款金额划付至监管账户,并将后续收到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划付至监管账户并由监管银行将上述款项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6.3.7 若收款账户

17、出现任何被查封、销户、冻结等障碍而不能如约向监管账户划转款项的,资产服务机构有义务及时消除收款账户的任何被查封、销户、冻结等障碍以确保收款账户中的相关款项能正常划转。无论前述障碍最终能否消除,均不能免除资产服务机构按资产买卖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监管账户划付基础资产产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的义务。6.4 监管银行的义务6.4.1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监管银行应在计划管理人提出书面要求的两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账户的收付款情况(包括现金流入、流出及结息情况)提供给计划管理人,而无须事先获得资产服务机构的任何同意。6.4.2 监管期间内,当监管银行发觉或收到其他任何第三方拟对监管账户作出任何索偿或行动的通知时

18、,监管银行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6.4.3 监管期间内,如果发生下列事项,监管银行应不迟于该事项发生后第1个工作日内通知计划管理人:(1) 资产服务机构提出更换监管账户或监管账户印鉴的要求;(2) 资产服务机构要求动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而该项动用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监管银行应拒绝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拨付指令。第七条 业务监督7.1 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的监督7.1.1 监管期间,监管银行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并记录监管账户的资金划拨。对于资产服务机构作出的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资金拨付指令,监管银行应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并拒绝该

19、指令。7.1.2 对监管账户的使用,监管银行发现资产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管理人,并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服务机构限期纠正,资产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监管银行发出回函。在通知的限期内,监管银行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服务机构改正。7.1.3 计划管理人发现资产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有权书面通知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实施监督行为。7.2 计划管理人对监管银行的监督7.2.1 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调看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进出情况(包括现金流入、流出及结息情况),查看监管账户的明细记账、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相关

20、文件。7.2.2 计划管理人发现监管银行的行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管银行限期纠正,监管银行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监管银行改正。监管银行对计划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计划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监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或解任监管银行。7.3 监督协助7.3.1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和监管银行有义务配合和协助计划管理人依照本协议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督、核查。资产服务机构或监管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计划管理人进行有效

21、监督。7.3.2 资产服务机构有权要求查阅或复印监管银行对任何一笔资金进出监管账户时的资金入账、资金支出的相关单据。7.3.3 资产服务机构在处理与基础资产有关的各种事务中,须保存各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判决书、收支凭证等。第八条 协议主体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的转让8.1 监管银行的解任8.1.1 专项计划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任何监管银行解任事件时,计划管理人有权解任监管银行。计划管理人解任监管银行的,应向监管银行发出书面解任通知并抄送本合同各方以及评级机构,该通知中应注明监管银行解任的生效日期。8.1.2 计划管理人发出监管银行解任通知后,监管银行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监管银行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

22、接受计划管理人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a)计划管理人任命继任监管银行生效之日;(b)监管银行解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8.1.3 在继任监管银行被任命后,在符合被解任的监管银行相关业务规定的前提下,被解任的监管银行应协助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向继任监管银行移交与监管账户有关的全部账户记录、银行单据和账户资金。被解任的监管银行办理必要交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身承担。8.1.4 除了本协议所约定的监管银行的解任事件情形之外,计划管理人不得解任监管银行,且监管银行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8.2 监管银行的解任事件在本协议项下,构成监管银行解任事件的事件包括:(1) 监管银行被依法取

23、消了资金监管业务的资格或计划终止该项业务;(2) 监管银行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主要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3) 监管银行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主要义务累计达3次以上的(含本数),违约行为发生后被纠正的,仍视为存在一次违约行为;(4) 监管银行在本协议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是虚假或错误的;(5) 评级机构对监管银行总行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的评级降至低于AA级(不含);(6) 发生与监管银行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8.3 继任监管银行的委任计划管理人解任监管银行时,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应委任评级机构对其总行长期主体信

24、用评级等于或高于AA级的继任监管银行。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应保证其所选任的继任监管银行将作出以下承诺:即继任监管银行一经任命,继任监管银行即成为原监管银行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专项计划监管职能的承继者,并应承担原监管银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继任监管银行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本协议中原监管银行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本协议项下作为监管银行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协议项下作为监管银行的全部义务。8.4 计划管理人的更换除根据标准条款的规定须向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凭证持有人大会委任的继任计划管理人转让的情形外,计划管理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计划管理人根据标准

25、条款的规定向继任的计划管理人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该等转让经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后对该方生效。任何继任计划管理人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本协议中原计划管理人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本协议项下作为计划管理人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协议项下作为计划管理人的全部义务。在继任计划管理人获得任命前,原计划管理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计划管理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8.5 资产服务机构的更换8.5.1 除根据服务协议被解任外,资产服务机构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凭证持有人大会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委任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或启用后备资产服务机构的,计划管理人应通知

26、监管银行,并促使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或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在监管银行开立独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监管账户,并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管。除经计划管理人和监管银行书面同意对本协议的内容作出适当修订外,任何继任资产服务机构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本协议中原资产服务机构做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并享有本协议项下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协议项下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全部义务。8.5.2 在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或后备资产服务机构获得任命前,原资产服务机构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资产服务机构的全部职责和义务。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或后备资产服务机构获得任命后,原资产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与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或后备资产服务机构

27、办理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占有的全部应属于专项计划的资金划付至继任资产服务机构或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第九条 监管费监管银行为专项计划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监管服务不收取任何监管费。第十条 协议终止发生以下任一事由时,本协议终止:(1) 计划管理人根据标准条款宣告专项计划设立失败;(2) 专项计划终止且专项计划资产分配完毕。本协议终止时,本协议项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保密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11.1 计划管理人的违约责任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计划管理人应赔偿监管银行

28、或资产服务机构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损失:11.1.1 计划管理人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计划管理人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11.1.2 计划管理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监管银行或资产服务机构受到损失。收到监管银行或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前款发出的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向监管银行或资产服务机构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款项。11.2 监管银行的违约责任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监管银行应赔偿计划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或资产服务机构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损失:11.2.1 因监管银行过错而丧失其拥

29、有的与本协议项下监管服务相关的业务资格而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职责或本协议项下的监管义务;11.2.2 监管银行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监管银行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11.2.3 监管银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收到计划管理人或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前款发出的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监管银行应向计划管理人或资产服务机构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款项。11.3 资产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资产服务机构应赔偿计划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或监管银行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损失:11.3.1 资产服务机构

30、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11.3.2 资产服务机构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收到计划管理人或监管银行根据前款发出的要求赔偿或补偿的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资产服务机构应向计划管理人或监管银行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款项。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

31、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监管银行部分营业机构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不会导致监管银行完全丧失经营能力的,不视为监管银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12.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合同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同。12.3 不视为违约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

32、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本协议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

33、:(i)为进行本协议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ii)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评级机构、托管银行、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iii)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及(iv)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4.1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14.2 争议解决14.2.1

34、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争议发生后30个自然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2.2 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第十五条 其他15.1 通知15.1.1 除非本协议对电话指令或通知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送达日期按下列约定确定:(1)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则以邮戳记载之日视为送达;(2)以传真、电传、电报传送,在收到电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章的情况下,则以

35、发出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15.1.2 各方用于第15.1.1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监管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联系地址: 电话:传真:联系人:计划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资产服务机构:xx联系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15.1.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15.2 可分割性本协议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

36、、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15.3 有限追索和诉讼禁止本协议三方承认,除针对计划管理人提起的因其自身过失、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违反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针对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的追索权,只限于专项计划资产及其资产收益。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止)及专项计划终止日后的2年零1天,任何一方不得为终止专项计划的目的而提起任何诉讼或

37、仲裁程序;为避免疑问,本条款并不限制任何一方因其他方的欺诈、违约、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所遭受的损失而针对该方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15.4 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各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和加盖公章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5.5 弃权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作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

38、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15.6 标题本协议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15.7 文本本协议正本一式拾份,计划管理、监管银行和资产服务机构各持贰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8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编号为【】的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签署页)计划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xx(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监管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xx分行(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附件一:预留银行印鉴样本资产服务机构印模计划管理人印模附件二:划付指令格式监管账户付款委托书【监管银行名称】:计划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服务机构xx于【】年【】月【】日与贵行签订了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资产服务机构/计划管理人按监管协议约定委托贵行于年月日将该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币种及金额小写)(币种及金额大写)划入以下监管账户:收款户名:收款账户:开户行:资产服务机构/计划管理人经办人:资产服务机构/计划管理人审核人:资产服务机构/计划管理人预留印鉴:委托日期:年月日业务部门意见经办:复核:会计部门处理情况经办: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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