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日目 录第一章、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1第二章、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7第三章、瓦斯超限零目标管理制度11第四章、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14第五章、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15第六章、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无风、微风情况下的撤人制度16第七章、主扇(局扇)停风停电撤人制度17第八章、瓦斯超限的安全技术措施20金沙县沙土镇汇鑫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会审意见会审组织人员: 会审地点: 会审人员:姓名会审意见岗位/部门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金沙县沙土
2、镇汇鑫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章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一、总则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二、岗位责任制第一条、成立以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小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安全矿长、通防副总成员: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安检科及各队队长。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副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第二条、通防科是瓦斯管理的业务部门,通风队、防突队及施工单位都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安检科是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三、瓦斯超限的预防第三条、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
3、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四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对于采掘工作面必须由矿统一组织验收,瓦斯抽放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生产。第五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探头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可靠。第六条、生产技术科根据收集整理的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第七条、施工单
4、位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遇断层、煤层突然变厚、变薄、倾角变化较大时)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第八条、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和上隅角瓦斯管理。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的发生;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绝局部瓦斯积聚现象的发生。第九条、加强瓦斯抽放工作。防突队要确保打钻质量和瓦斯抽放效果,杜绝瓦斯超限。第十条、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的正常运转,杜绝因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第十一条、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确保掘进工作面风量充足。瓦斯探头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必须挂在距迎头5m以内的位置,否则,要追究班、队长的责任
5、。第十二条、凡井下局扇停电、停抽(影响抽放效果)、更换风筒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第十三条、机电队、通风队必须对采掘面通风系统及各种监测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核,防突队对瓦斯抽放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核,并做好检测记录。四、瓦斯超限的现场处理第十四条、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室汇报。瓦斯是否超限以探头监测值和瓦斯检查员现场测定值中较高值为准。采掘面生产单位每小班由队长以上干部跟班指挥,通风队要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现场瓦斯情况,严禁漏检、假检。第十五条、瓦斯超限汇报流程 监控室、瓦斯超限地点知情人当发现瓦斯超限时,向矿调度室做汇报,监控室并做好详
6、细记录;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结合瓦斯超限地点生产实际情况,简单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做好记录,并向矿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值班矿领导、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相关科室负责人报告。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接到矿调度室通知后,立即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情况记录。第十六条、瓦斯超限后排放工作1、瓦斯超限浓度不大于1.5%时,由瓦斯超限地点的瓦检员、安检员、通风工、班组长就地组织排放工作,瓦检员做好现场排放瓦斯工作记录。2、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5%3.0%时,由跟班领导口授排放瓦斯措施,瓦检员、安检员、通风工、班组长就地组织排放工作,值班人员、
7、瓦检员做好排放瓦斯工作记录。3、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0%以上时,当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0%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挂禁牌,自动闭锁风机开关,等待救护队采取相关措施,等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由采区变电所恢复局部通风机电源当班瓦斯员启动局部通风机。五、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井下发生瓦斯超限时,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工程师和矿值班领导,矿值班领导要及时组织通防科、防突队、安检科、生产技术科等部门以及现场,施工班、队长、当班瓦斯检查员、爆破员、安全员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
8、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追查情况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或通防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消除超限的措施。第十八条、瓦斯超限分级追查1、凡瓦斯超限,均按事故进行追查。2、瓦斯超限分级原则1)一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大于2.0%(含2.0%)时,由总工程师主持,通防副总、通防科长、安检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2)二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0%2.0%时,由总工程师主持,通防副总、通防科长、安检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3)三级事故:瓦斯超限浓度达到0.8%1.0%(含1.0%)时,由通防副总主持,通防科长、安检科长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相
9、关单位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3、瓦斯超限追查主要内容1)瓦斯超限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的分析(措施漏洞、管理漏洞、措施执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等);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经验总结。2)因地质条件变化等非人力能掌控的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主要分析超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4、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必须做好追查记录,记录内容有:日期、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瓦斯超限事故的经过、瓦斯超限事故的原因分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范措施、经验教训总结。5、经追查分析瓦斯超限事故原因后,相关责任人、相关单位主管一周内需到通防科进行瓦斯治理工作内容学
10、习,学习后有心德体会,并以文字形式报通防部存档。六、瓦斯管理第十九条、瓦斯检查员不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脱岗、漏检、假检、睡觉,瓦斯超限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汇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100300元处罚。第二十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使用风帐处理瓦斯时,上隅角无风帐,罚施工单位1000元,主管队长300元。施工单位损坏或擅自拆掉风帐的,罚施工单位500元,主管队长200元。第二十一条、按规定认真使用好便携仪,采掘工作面,班、队长必须携带便携仪,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否则不准生产,并给予主管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11、否则给予施工单位队长或跟班管理人员行政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并给予当班的瓦斯检查员、安检员开除留用处分。第二十三条、对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从重处理。第二十三条、局扇运转不正常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理。第二十四条、因巷道断面不畅影响通风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理。第二十五条、因支护不良,挤压风筒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理。第二十六条、因通风系统管理不善,风量分配不合理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通风队罚款1000元处理。第二十七条、因风筒出风口至迎头的距离超过规定而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12、给予瓦斯检查员、当班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八条、因风筒人为脱节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责任单位主管罚款2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二十九条、因风门打开不关造成风流短路引起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0元。第三十条、对于不执行瓦斯超限排除措施,违章蛮干,超限作业者,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并从严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因放炮造成瓦斯超限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0元,跟班队长500元,当班放炮员、安检员、瓦检员、跟班队长各罚款200元。第三十二条、因人为对监控线路、甲烷传感器等
13、监测监控设施损毁,故意封闭、移动甲烷传感器等经追查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处于2000元以上罚款,责任单位主管罚款1000元,跟班队长500元,情节严重者除名。第三十三条、以上罚款根据瓦斯超限严重程度不同,按超限级别加大罚款力度。 第二章 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一、“瓦斯超限”范围界定1、专用排瓦斯巷道(尾巷)CH42.0%。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采区回风巷CH41.0%。4、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CH40.75%。5、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工作面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密闭墙外及其他
14、扩散通风巷道和硐室风流中的CH40.5%。二、瓦斯超限具体分类1、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测试、设备检修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记录在案。3、对于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而发生的误报警,认定为瓦斯异常信息(假瓦斯超限),原则上可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行。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
15、制度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保证能及时得到处理。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1.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5%;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75%;一氧化碳CO2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10mim时,汇报至矿通风科、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1.5%;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6%;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8%;一氧化碳CO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30mim时,汇报至矿通防科、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总经理。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2.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
16、8%;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1.2%;一氧化碳CO10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60mim时,汇报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 5、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3.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1.2%;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1.2%;一氧化碳CO1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60mim时,汇报至安监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6、出现上述情况,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无及时汇报或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追究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四、瓦斯超限事故分级分析制度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在班后进行事故分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17、;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收到教育不放过,并填写瓦斯超限事故分析报告,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2%时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集团公司内部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5%以上,持续分钟在3分钟以上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煤矿瓦斯长时间超限、浓度值较高的,由矿长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集团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上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五、瓦斯超限报警处理措施为了促进我矿安全生产,有效预防瓦
18、斯超限报警,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报警处理措施。 1、 井上监控人员发现监控系统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和瓦斯超限报警等事故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及值班领导,及时向镇、县监控中心发传真汇报,同时通知井下瓦斯检查员查明原因。 2、 值班领导接到超限报警等通知后,马上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处理工作。3、 调度室接到超限报警等通知后,配合值班领导,及时通知各职能人员做好隐患的排查处理工作。 4、 井下瓦斯检查员在接到超限、报警隐患通知后,迅速赶到隐患地点,瓦斯检查员首先检查瓦斯浓度,监控人员对主机和探头进行检查,迅速查明原因,根据检查出的实际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 瓦斯超限隐患排除
19、后,及时向监控室汇报,监控人员然后向调度室和上级监控中心人员汇报。6、矿调度室要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写出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送矿负责人审阅,然后将报告主要内容及处理意见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全面落实“大风量、大断面、双回路、多钻孔、高负压、严封闭、长时抽”的瓦斯防治措施,加强瓦斯零超限制度建设,促进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坚决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遏制较大瓦斯事故、减少一般瓦斯事故,特制定本制度。一、通风系统管理1、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
20、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场所的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2、矿井通风系统完善独立。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3、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三分之二。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5、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保持完好。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
21、07)的要求布置、安装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可靠,连续运行。2、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不得大于300,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3、监控系统按要求设置风速、风压、一氧化碳、温度、烟雾、设备开停、风门开关等传感器。4、严格执行各作业点和其它必须检测瓦斯的地点同时实现“瓦检仪、报警仪、瓦斯探头”三同时管理。5、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甲烷检测设备、甲烷传感器及报警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光学瓦检仪必须每月检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6、矿井必须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置T
22、1、T2甲烷传感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T0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设置于工作面上出口,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T2甲烷传感器设置于距工作面回风上山1015m处。7、煤矿地面中心站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阅。8、煤矿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报警时,必须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由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除隐患。三、供电系统管理1、煤矿每周组织人员对矿井上下供电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及时处理供电系统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可靠。2、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
23、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3、煤矿必须制订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停电,必须立即撤出停电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4、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矿井停送电和用电制度,不得无计划停送电,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生停电、停风,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矿井恢复通风、排除瓦斯时送电的安全措施,只有在恢复通风后,所有安装电气设备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范围内,方可开启送电。四、现场管理1、煤矿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4、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3、煤矿必须正常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4、严格执行采掘作业规程,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5、瓦斯巡检必须正常运行,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日报表数据一致)管理。6、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规范填写交接班记录。7、凡瓦斯浓度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瓦斯积聚区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第四章 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1、采掘工
25、作面及其他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将现场情况汇报调度室。2、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生报警,现场负责人必须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负责将人员撤到进风流中并向调度室汇报。3、作业人员发现报警要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负责将人员撤到进风流中并向调度室汇报。4、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经检查瓦斯超限时要与现场负责人组织停电、撤人、汇报工作。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同时检测时,以最高的瓦斯浓度数为基准,确定瓦斯浓度。5、任何人不准违反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否则按事故追究
26、责任。第五章 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规程、条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二、认真学习规程知识,熟练掌握各种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的方法,并持证上岗。三、坚持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作好预防工作,达到有事先知。四、熟悉掌握避灾路线和使用自救器。五、如果发现以下地点瓦斯超限时,停工撤人:(1)、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75%撤出井下工人。(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工撤人。(3)、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
27、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聚积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6)如发现以上情况必须先撤出人员,后向调度室报告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六、瓦斯浓度超限撤人的规定1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及时向跟班队长或跟班领导报告,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跟班队长或跟班领导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超限地点及瓦斯浓度情况。 2由当班跟班队长或跟班领导、瓦检员带领工人按瓦斯避灾路线中制定避灾路线进行撤退。3由当班电工切断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电气设
28、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过3.0%时,要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在掘进巷道入口1米处设置栅栏,悬挂禁止入内牌板。4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当瓦斯浓度超过3.0%时,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排放工作。第六章 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无风、微风情况下的撤人制度 一、教育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思想素质、了解安全规程、掌握安全常识;二、井下所有管理人员和停风、无风和微风地点的工作人员要听从跟班领导安排,密切配合、督促撤人;三、对井下停风、撤人的工作地点要立即停风、撤人、停电;四、对停风、无风、微风已撤人的地点要打好密闭,设置栅栏警示标牌;五、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对停风、无风
29、、微风地点落实好反“三违”活动;六、如若需要在停风、无风、微风地点作业,必须有安全员配合瓦检员,进行通风排放瓦斯及有害气体,待该处瓦斯和有害气体不再超标,方可送电进行作业。 第七章 主扇(局扇)停风停电撤人制度 一、 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情况:1、成立领导组组 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安全员、瓦检员、机电工2、职责分工:(1)矿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停送电及瓦斯排放全过程的总体指挥工作。(2)总工程师负责审批瓦斯排放措施,负责瓦斯排放工作的技术指导。(3)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负责停送电前后及瓦斯排放的监督与督促工作。(4)调度室主任,负责组
30、织,协调,停送电及瓦斯排放全过程的各项工作,统筹安全,统一指挥。(5)机电矿长:负责停送电前后的机电工作安排。(6)安检科长:负责瓦斯排放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人员上下井情况,主井口、副井口、人行井,风机房前后20米范围内杜绝一切火源。(7)通防科长:负责组织,安排瓦斯员、电工的配合下,进行现场排放瓦斯,以及某工作面瓦斯排放情况的统一及时汇报工作。负责矿井瓦斯排放过程中,按调度室的命令,准确开启或关闭指定风门,以及送风后矿井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8)机电科长:执行调度室机电部部长的命令,现场组织,监督,主风机及井上下供电系统的停送电工作。(9)检身房:执行调度室命令,切实掌握出入井人数,负
31、责所辖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的火源警戒工作。(10)安全员、瓦检员、机电工负责具体瓦斯排放工作。(11)采掘队队长:执行调度室的命令,负责停电前,组织落实撤出工作面内的全部工作人员,做好停电的准备工作,以及送电后组织落实队长和电工与瓦斯员一道进现场瓦斯排放工作。二、主扇排放矿井瓦斯的安全措施:1、主风机房的接到停风命令后,值班人员停止主扇,并立即打开安全行人门,防爆门。2、主扇送电前,由瓦斯员检查所有电器设备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否则,不得送电启动主扇。3、主扇排放矿井瓦斯,由通防科长,现场组织排放。4、启动主扇前,通过主扇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风
32、道侧门,仍保持原状,以便风流短路,并必须有专人看管。5、排放时,由瓦斯员检查出风口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进行加大短路风流,待出风口瓦斯浓度低于2%时,方可逐渐关闭风门,其顺序为:安全行人门防爆风门闭合大小由出风口瓦斯浓度大小来决定。6、排放时,瓦斯浓度呈驼峰状态,先由高到低,再到高,然后逐步降低,切不可将初期的降低误认为瓦斯已排,而迅速关闭风门,每关一扇必须等一段时间,瓦斯浓度下降时,方可关闭下一扇风门。7、当风门完全关闭,出风口瓦斯浓度平稳低于1%以下时,电话汇报调度室,瓦检员和变电站值班电工,工作面电工跟班队长先入井,其它人员不得入井,由瓦检员检查总回风瓦斯浓度低于0.75%以下,
33、中央配电室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电工检查下井高压电缆及中央变电所各开关符合完好标准时,由瓦检员、电工同时汇报调度室,地面变电站向中央配电室送电,其它工人入井,但必须在井底车场待命,不得进入工作面。8、各采掘工作面安全员同电工、瓦斯员先行入井后,由瓦斯员检查采区、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在1%以下,采区配电室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电工检查采区电缆及变电所内电气设备符合完好标准时,汇报调度室,采区配电室才可以送电。9、采区配电室送电后,安全员、电工和瓦检员配合,检查局扇附近瓦斯浓度在0.5%以下,风电瓦斯闭锁完好,由瓦检员汇报调度室,向局扇送电,进行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期间,采区内所有电器设备不得送电
34、。10、局扇送电后,安全员、电工和瓦斯员进入工作面,由安全员检查顶板的支护情况,电工检查瓦斯电闭锁瓦检员检查工作面瓦斯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瓦斯电闭锁完好,方可由瓦检员汇报调度室,向工作面送电。三、局扇排放瓦斯措施1、局扇配电点送电后,首先由瓦斯员检查风机附近瓦斯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由电工起动局扇,进行瓦斯排放。启动局扇后,瓦斯员检查局扇是否发生循环风,否则,必须立即停止风机运转,调整风量。2、排放瓦斯采用风筒分支法,严格控制工作面进风量,严禁一风吹。3、排放过程中,瓦斯员应随时检查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必须减小向工作面的供风量。4、当瓦斯浓度
35、平稳降至1%以下时,瓦检员、安全员、电工先对整条巷道进行检查,确认无瓦斯超限,风筒吊挂良好且其它情况正常时,由瓦检员汇报调度室,电工可向工作面送电,工人可进入工作面进行生产。第八章 瓦斯超限的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提高矿井处理瓦斯超限事故的效率,最大可能地减少因瓦斯超限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及由此带来的各种事故隐患,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瓦斯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安全技术措施。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思想意识,在各种作业活动中,严格遵照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从根本上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在作业活动中,一旦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对事故的处理即成为现场的第一要务,其他任何生产活动必须以
36、服务于事故的处理为目的。瓦斯超限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先停电、后撤人、再汇报”的原则,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绝对统一,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减少瓦斯波及范围,确保井下安全。二、瓦斯超限汇报程序及组织措施 1、汇报程序: 瓦斯超限调度室矿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值班矿领导、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相关科室负责人。 2、瓦斯超限应急组织措施: (1)瓦斯超限时,监控室值班人员负责及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跟班矿长、跟班队长、瓦检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监控室值班员及时通知值班矿长及相关人员,5分钟必须到达调度中心,听从指挥。 (3)调度室负责配合值班矿长安排组织人员采取瓦斯超限措施,并组织落实
37、、撤人、警戒工作。 (4)通风科负责分析查找瓦斯超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5)机电科负责瓦斯超限区域监测分站停送电工作,杜绝线路出现故障。(6)瓦斯超限地点经采取措施后,瓦斯仍然偏高,经讨论研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通风处、安监局组织人员分析进行处理。三、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1、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0%时,由当班瓦检工负责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后,同时采取措施(挂风障、充填消除积聚空间等方法)处理上隅角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2)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
38、度达到或超过1.5%时,自动切断工作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3)当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自动切断工作面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应急小组负责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2、掘进工作面正常作业时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1)当掘进工
39、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及以上时,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停止作业,撤出工作面人员,设置栅栏,并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瓦检工负责核准瓦斯浓度(以监测探头和光学瓦检仪检查的最高值为准),符合就地排放瓦斯条件时,由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坐阵指挥,由当班瓦检工和跟班队长负责按措施就地排放,并做好排放记录,直至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2)当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0%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挂禁牌,自动闭锁风机开关,等待救护队采取相关措施,等掘进工作面瓦斯浓
40、度降到1.0%以下时,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由采区变电所恢复局部通风机电源当班瓦斯员启动局部通风机。 3、局部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由当班瓦检工负责采用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2)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切断该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由当班瓦检工负责采用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3)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超过3%时,矿采取措施
41、后仍不能处理正常时,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通风处、安监局组织人员分析,制定排放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4、井下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看),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由瓦检工或机电工负责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0%时(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
42、看),在采取回风流停电撤人等措施后,由瓦检工或维护电工采取点送局部通风机开关按钮等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停风区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5、当井下发生多处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各地点瓦检工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调度室汇报。 (2)监控室及矿调度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及矿总工程师汇报,并通知相关科室人员及时到调度室,分析原因,通知受影响地区人员迅速撤离,同时提出具体停电范围、停电方法、人员撤退路线及进入灾区侦查方法并立即实施。 (3)决定是否从井下变电所或地面将井下电源全部切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