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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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之
增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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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北京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及
北京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与
北京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及
xx,xx,xx,xx
xx,xx,xx,xx, xx
签订
20xx年3月16日
中国北京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5
第二条 投资的前提条件 6
第三条 增资的认购 6
第四条 变更登记手续 8
第五条 公司治理 9
第六条 竞业禁止 10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11
第八条 债务和或有债务 11
第九条 保证和承诺 12
第十条 通知及送达 13
第十一条 违约及其责任 13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3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4
第十四条 附则 14
北京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增资协议
本增资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年3月16日在中国北京市签订:
投资方:
投资方一:北京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x
法人代表: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投资方二:北京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x
法人代表: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原股东:xx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60-310
x
xx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7号楼604号
身x
xx
x
xx
x
xx
x
xx
x
xx
x
xx
x
同轮次投资股东:
xx
x
xx
x
标的公司:北京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x
鉴于:
1. 北京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7.78万元;
2. 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共计9名;具体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见本协议3.3条(2015年12月1日前工商登记注册的8名股东以下合称为“原股东”,2015年11月完成投资的投资方以下合称为“同轮次投资股东”);
3. 标的公司在2015年11月已完成一轮由xx及xx对公司的增资交易,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9.753万元,但尚未完成工商变更,标的公司实际的注册资本为197.533万元。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一致同意标的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2.445万元,由投资方一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其中的9.877万元,投资方二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其中的2.568万元,标的公司其他原股东放弃认购本次增资。同轮次投资股东与本轮的投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同,视为同一轮投资方,本轮的投资方享有与同轮次投资股东与原股东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里规定的投资方应享有的权利。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次交易
指投资方和/或部分原股东本次认购标的公司增资份额的行为。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尽职调查
指基于本次交易之目的,由投资方对标的公司在财务、法律等相关方面进行的调查。
投资完成
指投资方和部分原股东按照本协议第3条的约定完成总金额人民币252万元的出资义务。
送达
指本协议任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种送达方式将书面文件发出的行为。
过渡期
指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投资之日的期间。
1.2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第二条 投资的前提条件
2.1 各方确认,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2.1.1 各方同意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内容(如有);
2.1.2 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章程并经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正式签署,该等修改和签署经投资方以书面形式认可;除上述标的公司章程修订之外,过渡期内,不得修订或重述标的公司章程。
2.1.3 本次交易取得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本协议项下的增资事宜,及前述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1.4 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经向投资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如有)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
2.2 若本协议第2.1条的任何条件在xx年3月30日前因任何原因未能实现,则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增资的认购
3.1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本次增资12.445万元由北京xx创业投资公司(投资方一)和北京中富投资中心(投资方二)认购,其中:
3.1.1投资方一出资200万元,其中9.877万元计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其余190.123万元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占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总股本的4.7%;
3.1.2 投资方二出资52万元,其中2.568万元计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其余49.432万元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金,占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总股本的1.22%。
3.2 投资方和/或部分原股东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2.445万元,即注册资本由原197.533万元增至209.978万元。
3.3 本次增资完成前,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股东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备注
1
xx
80
40.5%
2
xx
22.718
11.5%
3
xx
17.78
9%
4
xx
17.78
9%
5
xx
20
10.12%
6
xx
14.81
7.5%
7
xx
6.67
3.38%
8
xx
2.96
1.5%
9
xx
14.815
7.5%
合计
197.533
100%
3.4 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股东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备注
1
xx
80
38.1%
2
xx
22.718
10.82%
3
xx
17.78
8.47%
4
xx
17.78
8.47%
5
xx
20
9.52%
6
xx
14.81
7.05%
7
xx
6.67
3.18%
8
xx
2.96
1.41%
9
xx
14.815
7.06%
10
北京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9.877
4.7%
11
北京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568
1.22%
合计
209.978
100%
3.5 各方同意,投资方应将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投资金额按以下约定条件,以现金方式付至公司账户。
3.5.1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后3个工作日内投资方支付全部出资。
3.6 各方同意,本协议第3.5条约定的“公司账户”指以下账户:
户名:北京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x
开户行:x
3.7 各方同意,投资方按本协议第3.5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出资款后,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3.8 自本协议签订日至增资完成(指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公司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投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投资方和标的公司原股东按本协议第3.4款确定的股权比例享有。
3.9 若部分投资方不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以公司账户进账时间为准)将其认缴的出资汇入公司账户,应当向标的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影响其他如约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投资方行使股东权利,其他投资方也不对违约投资方的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10 各方同意,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需求、补充流动资金、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并购或经公司董事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其它用途,不得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业务。
3.11 过渡期
过渡期内原股东应当遵守下述约定:
3.11.1 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对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不作出有损于投资方或标的公司的行为,并将督促标的公司依法诚信经营。
3.11.2 促使标的公司按其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已采用的惯常方式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员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免导致标的公司的经营发生重大不利改变。
3.11.3 督促其提名和委任的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非经投资方同意,不增减或更换董事、监事和标的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3.11.4 原股东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3.11.5 .在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前,原股东未与投资方事先协商并达成书面一致的,原股东及标的公司不应从事任何涉及标的公司重大资产、重大权益的买卖、赠与、放弃、其他处置、询价、报价或要约。
3.11.6 除本合同约定或投资方书面同意外,标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不应作出关于标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解散或破产、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议,或者其他形式的改制、重组决议。
3.11.7 标的公司发生借贷、非日常经营所必须的关联交易等行为或事项需取得投资方的同意;标的公司不得作出任何权利放弃、义务豁免,或其他有损标的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
3.11.8 标的公司发生争议、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以及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等,应及时通知投资方。
3.11.9 履行为本次增资之目的,在过渡期内原股东应当履行的任何其他义务和职责。
第四条 变更登记手续
4.1 各方同意,由标的公司向投资方签发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同时,标的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将投资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由标的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4.2 公司和原股东共同承诺,在投资方将全部出资款支付至公司账户之日起的30天内,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出资证明书签发、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修改并签署的公司章程及按本协议第七条选举的董事等在工商局的变更备案)。
4.3 如果标的公司和原股东未按4.2条约定按时办理相关出资证明和工商变更手续,投资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原股东或标的公司应于投资方发出终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并按投资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的50%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原股东或标的公司未在投资方发出终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的,每迟延一日,原股东按投资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的1%,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标的公司、原股东相互对上述款项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4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标的公司承担。
第五条 公司治理
5.1 各方同意并保证,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本轮投资方同意授权公司创始人xx提名1人担任标的公司董事,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会上投票赞成上述xx提名的人士出任公司董事。标的公司应在增资工商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董事变更手续。标的公司新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
5.2 各方同意并保证,所有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具有对公司后续上市构成障碍的情形。当上述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监事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时,由提名该名董事、监事的一方继续提名继任人选,各方并应保证在相关股东会上投票赞成该等人士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5.3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同意并保证,投资完成后,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以下主要事项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机制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如系董事会决议事项,则必须经标的公司董事会中至少一名投资方董事的投票确认方可形成决议;如系股东会决议事项,则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形成决议:
5.3.1 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3.2 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5.3.3 “公司”的业务范围、本质和/或业务活动重大改变;
5.3.4 并购或处置(包括购买及处置)超过100万元的主要资产;
5.3.5 任何关于商标及知识产权的购买、出售、租赁及其他处置事宜;
5.3.6 在聘任“投资方提名董事”以后,公司向银行单笔贷款额超过200万元或年累计1000万元债务外的额外债务;
5.3.7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5.3.8 “公司”对外提供贷款;
5.3.9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协议、备忘录和章程中条款的增补、修改或删除;
5.3.10 将改变或变更任何股东的权利、义务或责任,或稀释任何股东的股权比例的任何诉讼;
5.3.11 订立任何投机性的股份互换、期货或期权交易;
5.3.12 提起或和解金额超过50万元的任何重大法律诉讼;
5.3.13 聘请及更换“公司”审计师;
5.3.14 “公司”清算或解散;
5.3.15 设立注册资本超过30万元的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对外投资;
5.3.16 “投资方提名董事”获聘任后,1个以上的董事会席位的数量变化;
5.3.17 公司预算、决算报告经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决定。
5.4 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任何类型的损害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如存在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事项所涉关联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由非关联方股东或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5.5 投资方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公司应按时提供给投资方以下资料和信息:
5.5.1 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提供月度合并管理账,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5.5.2 每日历年度结束后45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管理账;
5.5.3 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审计账;
5.5.4 在每日历/财务年度结束前至少30天,提供公司下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
5.5.5 在投资方收到管理账后的30天内,提供机会供投资方与公司就管理帐进行讨论及审核;
5.5.6 按照投资方要求的格式提供其它统计数据、其它财务和交易信息,以便投资方被适当告知公司信息以保护自身利益。
5.6 原股东、投资方确认,标的公司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由执行董事协调标的公司提出财务预算报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追认,标的公司不得超预算收支。原股东承诺每月向投资方报送财务报表,以使投资方明晰标的公司支出事项。财务报表应列明收入支出的详细情况。
第六条 竞业禁止
6.1 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原股东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与标的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其他经营实体,作为管理层的公司股东不得在与公司存在同类或者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兼职。
6.2 未经公司及原股东书面同意,投资方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其他经营实体,投资方不得在与公司存在同类或者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兼职。
6.3 原股东和公司承诺,应促使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等协议条款和形式应令投资方满意并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在任职期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其它业务经营活动,在离开公司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企业任职。
6.4 原股东同意,如果公司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致使标的公司或投资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该等人员须赔偿公司及投资方损失。
6.5 原股东确认,截止本协议签署日,除标的公司外,xx对外投资的实体有
xx国际酒业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开业);注册号: x。除前述对外投资外,xx无其他对外与标的公司类似业务的投资实体;xx承诺和担保,xx已对外投资的实体及xx拟对外投资的实体,与标的公司之间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如xx违反本条承诺,xx应按投资方拟投资金额的1倍,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
6.6 公司实际控制人xx承诺和担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在标的公司专职工作年限不少于5个完整会计年度。且未经投资方同意,xx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其他单位兼职,和/或在标的公司之外从事其他业务。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7.1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并保证,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本协议签订之时及本协议签订之后,标的公司是公司名称、品牌、商标和专利、商品名称及品牌、网站名称、域名、专有技术、各种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知识产权、许可权的唯一的、合法的所有权人。上述知识产权均经过必要的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且所有为保护该等知识产权而采取的合法措施均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保证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保证其权利的持续有效性。
7.2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订之时及本协议签订之后,任何合法进行的、与公司及其产品相关的技术和市场推广均须经过标的公司的许可和/或授权。
7.3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并保证,历史沿革中的无形资产出资(如有),如果后续需要现金补足,原股东承诺由其以现金补足出资,本轮投资方不承担出资义务。
第八条 债务和或有债务
原股东及公司承诺并保证,除已向投资方披露之外,公司并未签署任何对外担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的债务。如标的公司还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或者其他债务,全部由原股东承担。若公司先行承担并清偿上述债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原股东应当在公司实际发生损失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额赔偿,原股东应以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履行赔偿义务。
历史沿革中出现的潜在股权纠纷以及未代扣代缴所得税风险,由此对投资方和标的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现有实际控制人xx承担,标的公司及本轮投资方不承担其损失。
第九条 保证和承诺
本协议各方分别而非连带地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9.1 投资方、原股东保证其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具有双重国籍。
9.2 投资方、原股东保证其拥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充分和权利与授权,并依据中国法律具有签订本协议的行为能力。
9.3 原股东保证,如因任何发生于本合同签署日之前的原因而导致标的公司需支付以下各项款项,但该等款项未在本合同的附件中列明,则标的公司该等款项由原股东承担并支付(但应支付给原股东xx,xx,xx的应付工资除外):
9.3.1.任何应缴而未缴或欠缴税项;
9.3.2.任何与员工有关的应付而未付费用,主要包括:
9.3.2.1.应支付的员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全部应付费用;
9.3.2.2.应支付的离退休员工相关费用;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其他赔偿义务/责任;
9.3.2.3.就内部退养、停薪留职、工龄买断、员工安置等与员工相关的事项依法应支付的费用;
9.3.3.任何债务或责任(包括或有债务或责任);
9.3.4.因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或刑事程序、司法或行政命令产生的赔偿、损失或任何费用;
9.4 如标的公司被要求先行对外承担了 9.3款所述款项/义务/责任,标的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5个工作日向原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原股东对标的公司已经承担的款项/义务/责任所对应的金额予以补偿。
9.5 投资方、原股东保证其就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
9.6 投资方、原股东保证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不违反以其为一方或约束其自身或其有关资产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协议。
9.7 投资方、原股东保证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根据有效的委托书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已获得签订本协议的充分授权。
9.8 投资方、原股东保证其已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并需为各方所了解和掌握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向相关方进行了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
9.9 原股东确认,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负债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原股东承诺,标的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日的负债,由原股东无偿代标的公司清偿,保证投资方不因此受损。
第十条 通知及送达
10.1 协议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以传真发送,在该传真成功发送并由收件方收到之日;以快递或专人发送,在收件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以挂号邮件发出,在发出之后7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发出,在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后即为送达。
10.2 通知送达上述各签约方所描述的地点,传真号码或电子信箱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 违约及其责任
11.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附表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全部附件、附表的约定,均构成违约。
11.2 各方同意,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规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违约方应在守约方要求的时限内按守约方的要求完成补救;如违约方未在守约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补救,每延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增资金额5%的违约金。
11.3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11.4 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11.5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12.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2.2.1 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12.2.1 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2.2.3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12.3 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12.4 本协议被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12.5 非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全部和/或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3 在根据本条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除仲裁事项之外,本协议应在所有方面保持全部效力。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义务之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应自行支付其各自与本协议及本协议述及的文件的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有关公司增资审批、验资、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
14.2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拾壹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由标的公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签署页)
投资方: 投资方一:北京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资方二:北京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同轮次投资股东:
xx(签字)
xx(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签署页)
原股东: xx(签字)
xx(签字)
xx(签字)
xx(签字)
xx(签字)
xx(签字)
xx(签字)
xx(签字)
标的公司:北京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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