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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主题展览协议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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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主题展览协议书 本《XX主题展览协议书》(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年【8】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在本协议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上海市正式签署: 甲 方: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XX文化传媒X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上海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如无特别说明,下 文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2. XX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 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3. 甲方已获得“XX”系列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等)的合法授权。(授权文件见附件一) 4. 乙方承诺其具备举办大型主题展览活动的资质,并就“XX主题展览”(下称展览)活动的举办(包括展览场址及时间等)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政府批准文件见附件二) 5. 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中国上海及北京单方主办XX主题展览各 一场;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XX主题展览展品及衍生产品的提供 1、 甲乙双方确认:由甲方提供影像制品授权如下(授权内容见附件三) 2、 甲乙双方确认:由甲方提供展品如下(展品列表见附件四) 为基准,到时甲方 会在提供新做的展品列表及价值清单。 3、 甲乙双方确认:由甲方提供经授权的在展览期间出售的XX衍生产品 列表供乙方选择;(本列表于双方签订协议后,由甲方另行提出清单及施行细则供乙方选择确认) 4、 甲乙双方确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其他与“XX”无关的任何物 品均不得在展览中以展品方式体现,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二条:展期及选址 1、 甲方授权乙方在上海与北京各单独主办一场XX主题展览; 2、 上海的展期为:(20X年4月1日---20X年 9月30日); 3、 北京的展期为:(20X年6月1日---20X年11月30日); 4、 每一场次的展期包含前期搭建工程期1个月,后期撤展期1个月, 上海的搭建工程期为2016年 4月1日至 4月30日, 撤展期为2016年 9月1日至 9月30日, 北京的搭建工程期为2017年 6月1日至 6月30日, 撤展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5、 乙方的选址必须符合甲方提供展品的要求:展区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 米,必须是专业展馆。 6、 展览场地之规划标准以(场地规划见附件五)为基准,但甲方应依照乙方所提供之上海及北京展览场地规模大小及形状做最适当之规划。 7、 为确保展览的顺利进行,乙方已确认将位于X艺术中心作为乙方在上海单独主办XX主题展览的选址,并已与该地址的产权所有人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展览场租赁合同见附件六),对于北京展览的地址的选定,甲乙双方同意在 年 月前由乙方提供北京选址的租赁合同。 第三条:展品的运输、进出关、技术要求、保管责任及施工搭建拆除 1、 甲方负责将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项下的展品由在2016年3月1日前运抵中国上海,并承担此段运输的运费及相关保险;同时提供乙方用于报关应提供的报关单证。 2、 展品运抵上海后,由乙方负责进关报关手续,在完成进关报关手续后,乙方应负展品妥善保管之责,并在4月1日前运输至展览地妥善保存,并与甲方聘请的安装技术人员在场时一同开箱书面验收,如乙方逾期,影响展期,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甲方聘请的负责安装人员所有实际误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食宿费、加班费及误工费等)。 3、 展品在甲方安全运抵上海之日起;至上海展期结束后,乙方完成出关报关手续并安全运输至出关港口之日止,展品的保管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尽审慎义务妥善保管,在此期间若造成展品的损坏或无法修复及灭失,乙方应承担及时修复或赔偿责任,无法修复和灭失赔偿金额,依照甲方提供的展品价值列表的金额赔偿,同时由于展品损坏或灭失造成的展期所有损失亦由乙方自行承担,2017年北京展览亦按照此方式办理! 4、 甲方承担在上海展览结束后转场至北京入关前的展品运输费用。 5、 上海、北京展馆内变形金钢展览的设计、布局、灯光、音响、搭建(见附件五场地规划)、拆除及费用等有关事项均有甲方负责及承担,若展览场地规模大小超过甲方需求,则剩余场地由乙方自行规划自行负责之,但不得违反本协议书之规范,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上海展览在2016年4月1日前,北京展览在2017年6月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及基础材料等。 6、 本条1-5款约定事项的详细流程及细则,如 (展览项目流程及细则见附件七) 第四条:付款金额及支付方式 1、 乙方应付甲方上海展览的授权费及策展费为人民币 贰仟万 元整,应付北京展览的授权费及策展费为人民币 贰仟万 元整,总额为人民币 肆仟万 元整。 2、 乙方支付甲方授权费及策展费的方式为银行转账方式,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开户行: 账户名称 : 账 号: 3、 乙方分期支付甲方授权费的时间为: (1)、本协议签订生效并取得展览合法授权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上海及北京两场展览授权费及策展费总额的40%,计人民币 (壹仟陆佰万元整)。 (2)、在XX年12月1日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上海展览授权费及策展费的40%,计人民币 (捌佰万 元整)。 (3)、在2016年5月8日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上海展览授权费及策展费的20%,计人民币 (肆佰万 元整)。 (4)、在2017年2月1日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北京展览授权费及策展费的40%,计人民币(捌佰万 元整)。 (5)、在2017年7月8日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北京展览授权费及策展费的20%,计人民币 (肆佰万 元整)。 (6)、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相应的款项,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超过14个工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退还以付之金额并且追究损害赔偿。 4、 甲方在收到乙方分期支付的每一笔款项全额后的30工作日,应依据乙方的支付金额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5、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并在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时期以任何理由提出书面解除本协议,甲方在乙方书面提出解除本协议前所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若甲方已收取的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展览的宣传 1、 展览的对外宣传由乙方负责制作及对外发布,甲方作为授权方应与乙 方作为独家承办方的同等地位出现在甲方的宣传产品中。 2、 展览对外的宣传方式为: (1)电视及相关网络视频的广告; (2)报刊杂志的文字广告; (3)用于展览现场对公众发放的广告册页; (4)上列或其他未于上列之宣传方式,乙方均须事先提供甲方书面方案并经甲方审核通过方可为之。 3、 乙方应在2016年1月前完成上述对外广告宣传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 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同意将本次展览所有已有的和将来的权利(并且无需甲方支付任何权转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转让给甲方。 2、 甲方拥有展览宣传广告著作权及所涉及的所有演员(不包括代言人)的肖像使用权,期间为自乙方电视网络视频广告首次播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3、 展览中若存在主题音乐及电视及网络视频宣传广告中的部分音乐及影像非由乙方(包括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第三方)创作的,即乙方对该音乐及影像不享有著作权的,则自展览电视及网络视频广告首次播放之日算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甲方对展览主题音乐及影像及电视、网络视频广告所涉及的此类第三方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享有使用权。此后若甲方仍需播映使用,则需另行向第三人或其代理人或乙方协商。该等费用的,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4、 乙方可在展览场地的范围内经甲方书面同意植入用于商业目的第三方广告,植入广告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但该等广告的植入应同展览的主题与目的相适应。 第七条:陈述和保证 1 、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 (1) 展览在展期内符合本协议约定。 (2) 展览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 要求甲方\甲方为展览聘请的第三方支付任何额外的金钱,包括罚金、罚款、损害赔偿、规费或者权利使用费用等(由甲方提供的展品及衍生产品除外);如为本协议之目的所使用的任何资料涉及其他方之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肖像权等),乙方应事先取得该其他方之书面意见及许可。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擅自使用其他方的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法律权利引起该其他方向甲方及/或甲方为展览聘请的第三方索赔,则由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任何阶段均不得将本协议项下视频的创意及素材部分或全部用于一切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之传播、播映、翻录、制作等;(由甲方提供的展品及衍生产品除外) (3) 乙方同意将本次展览所有已有的和将来的权利(并且无需甲方支付任何权转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转让给甲方。不会有任何第三人的抵押权、请求权及限制; (4) 乙方保证其展览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甲方员工或其授权代理人任何好处,包括且不限于现金、礼券、礼品等。 (5) 展览中不含有任何淫秽、粗鄙、煽动、攻击、毁谤、威胁或者容易导致种族仇恨 、歧视、恐吓、违反保密协议或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内容; (6) 展览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展览地地方性法规,做好所有可预见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展览期间展品及观众人身的安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操作展品所引起展品损毁及人员伤亡除外) (7) 乙方已获取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授权、许可。 2、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 (1)、甲方给予乙方的授权在展期内符合本协议约定; (2)、甲方给予乙方的授权在任何时候都不存在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要求乙方支付任何额外的金钱,包括罚金、罚款、损害赔偿、规费或者权利金,否则甲方应承担乙方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提供的展品及衍生产品除外); (3)、乙方已获取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授权、许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承诺、保证或任何约定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 2、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守约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等)赔偿守约方。 3、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应不超过本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 4、乙方保证及赔偿甲方以及甲方的高级经理、董事和雇员不会因乙方过错有任何损失、损害赔偿、成本和费用,包括甲方由于乙方过错而受到第三人索赔请求而发生的调解、赔偿及律师费: 5、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九条:协议终止 任何一方可以基于以下任一理由终止本协议 (1) 另一方清算或破产; (2) 本协议项下展览因任何理由甲乙双方中的一方书面提出终止,提出终 止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并在被守约方书面通知违反合同后7天 内,没有对违约行为或后果进行救济。 第十条:保密信息 乙方不能使用、披露或与任何人交流(除非是乙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为履行本合同 下义务的需要了解)本协议下任何信息、服务或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甲方及/或甲方客户的任何秘密信息;乙方应当尽一切努力防止秘密信息或文件的未经授权使用、公开或披露,包括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确保其雇员或代理人不使用或向第三人披露秘密信息,除非严格为本协议的目的而必须做出上述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额于本协议授权费总金额 10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及甲方为展览聘请的第三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相应律师费用、差旅费等)。该条款同样适用于甲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若因任何不可抗力的事项导致甲方和/或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承担任何责任。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此后 14天内提供由事件发生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和持续时间的充分证明,主张不可抗力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求公正解决的方法,并尽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二条:准据法 有关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构成、履行和完成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当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某事项还没有公布或无法获得相应的法律时,应当依据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第十三条:仲裁 与本协议的解释或者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文件应当用中文。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终局的拘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独自负担。当争议发生并处于仲裁阶段时,除涉及争端的事项外,双方应当继续行使本合同中各自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其他的义务。双方同意,除非受法律或具有管辖权的管理机构要求,应当对仲裁程序的存在、内容和结果或裁决永久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其他 1、 (全部协定)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规定,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关于展览的全部协议,并取代甲乙双方之间关于展览的所有的书面或口头的谅解或先前协议以及其 他交流的所有陈述。 2、 ( 税费负担­­) 双方同意,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税费(10%)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保证其应购买并维持适当水平的雇主责任险、公共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以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有充足的保险。前述每一保险单不得要求与甲方可获得的任何其他保险分担保险金且不得将甲方可获得的任何其他保险作为免赔额,乙方办理前述保险的保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甲方与乙方的关系是独立订约人关系。乙方在其与第三方之间的一切合同中应以独立当事人的身份行事。乙方的雇员不得视为甲方的雇员。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甲方和乙方之间构成或推定构成了任何合伙、合资、合营或代理关系。 5、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协议未尽之处,甲乙双方可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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