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年 月 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及公允的原则。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第三条 本制度所言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
2、及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移转行为。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六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关联法人中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4、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七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是关联方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情形之一的。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参照上市规
5、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及时予以更新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若需),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关联交易:(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6、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权限第十一条 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判断与认定应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作出,并依据本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表决。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前述职权,应以勤勉尽责、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意见。第十三条
7、董事会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此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的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会并告知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据本制度审核。第十五条 总经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前条报告义务的,考察公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董事会可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六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向股东大会报告义务,考察公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股东大会可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8、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对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
9、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第十八条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但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
10、%以上但低于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九条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二十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履行
11、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范围。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范围。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2、:(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根据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已履行相关义务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13、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相关机构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
14、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对外披露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定价原则及方法:(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15、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16、。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第二十八条 依本制度规定,属于董事会自行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应召开董事会,并依公司法及章程相关规定履行通知程序,该等接受联合提议建议的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共同实施提议。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四)根据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
17、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第三十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保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参加并发表公允性意见,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之下,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就此提供专业意见。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18、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做说
19、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
20、响的;(八)公司认定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召开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第三十四条 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表决,在不影响按照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统计的表决结果时,该决议仍然有效。若因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而影响表
21、决结果,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应积极配合向独立董事、监事提供上述关联交易信息,并于每季度末向独立董事、监事提供当期财务报表供其审阅。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宜,且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便视作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效补充。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调整。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列明之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