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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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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金融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 下列各方均已认真阅读和充分讨论本合同,并在完全理解其含义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在 市共同签署。 甲方(受让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丙方(服务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三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产品收益权转让事项及相关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释义 1.1 受让方:是指产品收益权的受让方,即本协议中的甲方,是本协议所述产品收益权的最终受益人。本合同项下受让人应为服务方指定合作单位的员工,或符合服务方所确定的其他资格(如有)。 1.2 转让方:是指产品收益权的转让方,即本协议中的乙方,是本协议所述产品收益权所对应产品的份额持有者或产品收益权的持有者。 1.3 服务方:是指为甲乙双方提供产品收益权转让的技术平台、信息等服务的机构,即指本协议中的丙方。 1.4 产品:指本协议所述产品收益权所对应基础资产,其基本要素以《产品收益权转让清单》(附件一)为准。 1.5 产品收益权:指以产品为基础资产取得收益的权利,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受让产品收益权后,即有权获得对应产品的收益,相应承担对应产品的风险。 1.6 普金所:指由XX互联网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运营与管理的互联网平台(www.X.com)。 第二条 产品收益权转让基本要素 产品收益权转让的基本要素,如产品基本信息、产品收益权之转让人、受让人等具体信息如附件一所示。 第三条 产品投资金额 3.1 甲方应在确认购买产品收益权时全额支付投资金额对应价款(下称“投资金额”)。 3.2 产品投资金额仅指收益权净认购金额,不包括甲方向丙方支付的服务费(如有)以及认购产品所支付的认购费。 第四条 产品收益权转让完成 4.1 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投资金额及相关费用后,如乙方在收益权转让基准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①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登记为产品份额持有人;②获得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有效授权; ③经与产品份额持有人或原产品收益权持有人达成书面合意,成为产品收益权持有人的,则甲方受让产品收益权成功,甲方按本协议规定支付投资金额且乙方根据产品相关合同约定登记成为产品份额或产品收益权份额持有人之日为本协议项下产品收益权转让基准日,甲方自产品收益权转让基准日(含)起享有产品收益权,收益以收益权产品份额及相关净值进行计算。为免歧义,甲方支付投资金额之日(含)至产品收益权转让基准日(不含),甲方确认同意投资金额不计息。 4.2 若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投资金额之日早于收益权转让基准日的,假设产品管理人在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投资金额之日(含)起至收益权转让基准日(不含)以净认购金额为基础计算收益的,上述收益作为对应收益权产品收益,归甲方所有,以产品收益权份额形式体现。乙方、丙方均不对投资金额而产生的附加收益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 4.3 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投资金额及相关费用后,如乙方在收益权转让基准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①未能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登记为产品份额持有人;或者②未能获得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有效授权;或者③未能与产品份额持有人或原产品收益权持有人达成书面合意,成为产品收益权持有人的,则甲方受让产品收益权不成功,乙方应自前述日期届满后二个工作日内无息向甲方退还投资金额。 4.4投资金额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鉴于甲乙双方通过丙方运营管理的普金所网站平台进行交易,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及丙方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从甲方指定的代扣代收银行账户中(见附件1 “甲方收益账户”)主动扣收等值于投资金额的款项,并用于向乙方支付受让价款和相关费用。甲方知晓并确认,乙方可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代收付服务,也可再授权丙方通过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代收付服务,乙方或丙方仅根据前述授权提供代收付服务,无义务对该项代扣代收的时效性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保证甲方收益账户中有足额款项且应承担前述代收付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存续管理 5.1 产品的存续期限:本协议项下产品收益权的存续期限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个月。如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存续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存续期届满后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延长产品存续期限,产品管理人亦可提前终止产品,产品收益权相应终止。如产品管理人确认存续期限延长或提前终止的,乙方或份额持有人应在收到产品管理人的通知后告知甲方。 5.2 甲方成功受让产品收益权后,乙方或份额持有人应继续负责产品存续事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及监督产品之资产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或投资顾问进行资产投资与管理的情况、产品资产托管人资金托管情况等,一旦发现可能有损甲方利益的情况,乙方应自行或确保产品收益权所对应产品份额持有人及时通报甲方,并作为产品份额持有人或督促产品份额持有人与产品管理人协调。 5.3 甲方成功受让产品收益权后,乙方或份额持有人将根据甲方支付的净认购金额,为甲方分配收益权份额,因乙方持有的产品份额或收益权可能因扣除产品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而变动,故产品存续期间、赎回或产品终止时的甲方的收益权份额也将随之变动,届时甲方可通过丙方平台查询收益权份额信息。 5.4 乙方或份额持有人按照产品管理人\投资顾问公布的信息,通过丙方平台为甲方提供产品净值信息披露服务。产品存续期间的净值披露可能未扣除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业绩报酬等产品相关合同规定费用,仅供甲方参考,不作为产品到期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第六条 产品收益权实现与分配 6.1 本协议项下产品收益权的赎回取决于乙方或份额持有人对应产品份额的赎回。甲方收益权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每个自然月的***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为免歧义,自认购、申购之日起**个月为产品的封闭期,封闭期内乙方不可申请赎回所持有产品份额,甲方亦不可申请赎回产品收益权。若产品管理人按照产品相关协议调整了产品赎回开放日的,本条所述之赎回开放日亦随之变更,乙方或份额持有人将提前在丙方网站上公告该信息,该公告即视为乙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6.2 在赎回开放日之前,乙方或份额持有人将通过丙方平台公告、短信等方式向甲方通知赎回申请的截止日,届时甲方可通过丙方网站提出赎回收益权份额申请(该申请为不可撤销之申请),收到甲方赎回申请后,乙方或份额持有人将据此安排向产品管理人提出产品份额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确认该赎回申请后,将根据产品相关协议约定的清算规则清算产品收益款项(清算时将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酬、赎回费等产品相关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或份额持有人自收到产品所获分配总额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产品收益权 分配收益通过丙方平台及丙方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交付于甲方。 6.3 乙方或份额持有人根据前款约定安排向产品管理人提出产品份额赎回申请后,若该产品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产品上一日产品管理人产品总份额的***%时,则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相关协议按“巨额赎回”的方式处理赎回申请,即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期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由乙方或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是否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赎回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乙方或产品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按照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延期支付的赎回款项不支付利息。 6.4 产品管理人要求乙方或份额持有人在产品份额或收益权份额赎回后剩余的总份额净值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约定的合格投资人对于单个产品的最低投资金额要求。若乙方或份额持有人提出产品份额或收益权份额申请后剩余持有份额净值低于该最低投资金额要求时,管理人将视为乙方或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乙方持有的所有份额,甲方持有的产品收益权对应的产品份额将同时被自动赎回。产品管理人将进行产品清算分配(清算时将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酬、赎回费等费用),乙方或份额持有人自收到产品所获分配总 额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产品收益权分配收益交付于甲方。甲方充分知悉及认可以上赎回规则。 6.5 根据产品相关协议,在如下情形下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产品份额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形; (4)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在收到产品管理人的通知后,乙方或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告知甲方该信息;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乙方或份额持有人亦应将恢复赎回业务办理的信息告知甲方。 6.6 分红:本协议项下产品收益权在退出之前,若对应产品发生不定期现金分红的,乙方或份额持有人将在收到产品所获分红总额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甲方持有的收益权份额将对应的分红收益通过丙方平台及丙方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交付于甲方,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产品到期清算或提前清算时,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相关协议约定的清算规则清算产品收益款项(清算时将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酬、清算费用等产品相关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或份额持有人自收到产品所获分配总额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产品收益权分配收益通过丙方平台及丙方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交付于甲方。 第七条 受让方收益 7.1 甲方明确知悉并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方式为浮动收益,即本产品不存在任何预期收益或预期收益率,亦不保证本金安全,产品收益以产品最终实际分配的款项为准。 7.2 为免歧义,甲方充分理解并确认同意:甲方最终收益取决于乙方或份额持有人所收到的对应产品分配款。在任何情形下,乙方或份额持有人仅需以乙方或份额持有人收到的产品分配款总额为限向甲方支付收益,如乙方或份额持有人收到的对应产品份额或收益权份额分配款总额扣除产品认购费、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等产品文件及/或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后低于甲方支付的收益权转让价款或净认购金额的,丙方、乙方或份额持有人无义务向甲方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八条 费用 8.1 丙方为甲乙双方产品收益权转让事项提供如下技术、信息等相关服务: (1)公布拟转让产品收益权信息; (2)为交易完成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 (3)其他相关服务。 8.2 丙方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及认购费按如下方式计算:丙方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金额为产品投资金额中净认购金额的【**%】,甲方支付投资金额时一并支付服务费。甲方同意并授权丙方及丙方合作支付机构在收取甲方投资金额时一并划扣服务费并直接支付于丙方。 8.3 丙方向乙方收取的服务费以丙平台公告为准,并由丙方以及丙方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交易服务时划扣相应款项向丙方支付。 8.4 认购费:甲方承担的认购产品的认购费为产品投资金额中净认购金额的【**%】。甲方支付投资金额时一并支付。 第九条 产品收益权再转让 9.1 甲方成功受让产品收益权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无权要求撤销或解除本协议,不得要求退回产品收益权,不得在产品收益权上设立任何他项权利。 9.2 甲方可以在丙方平台上将其持有的产品收益权转让给经丙方确认的有特定资格的相关人士,除此之外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 第十条 权利与义务 10.1 甲方权利与义务 (1)产品收益权成功转让后,甲方有权享有作为产品收益权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相应的产品收益,并有义务承担产品收益权项下的风险。 (2)甲方必须在通过点击确认或类似方式签署本协议以前,完成在丙方成立并运营的网站【www.XX.com】注册,包括确认和签署网站注册协议。 (3)甲方保证其用于受让产品收益权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拥有完整的处分权,如果任何第三人对其资金来源提出异议,或因资金来源问题导致转让无效,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甲方应免于使乙方、丙方和份额持有人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具有独立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产品收益权转让的方式、交易结构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理解知悉并认可。 (5)甲方承诺并确认在本协议约定的扣款时间内确保收益账户有足额可被支付的、相当于本期应支付的收益权转让价款的资金。甲方的收益账户如附件一所示。 (6)甲方承诺提供的本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如存在信息不实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错误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7)甲方自愿接受丙方客服人员电话回访,配合丙方核实相关信息。 (8)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指定的代扣代收账户即甲方指定的收益分配账户,除非经乙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约定的收益账户不作变更。 (9)甲方同意:在甲方银行卡开户行、中国银联、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代扣机构、代扣行、乙方及丙方监管银行等支付\收取款项所经机构或司法部门、监管部门等第三方提出要求时,甲方同意乙方和丙方向该第三方提供本协议。 10.2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投资金额。 (2)乙方负责保管或督促份额持有人保管产品的全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合同\合伙企业全套协议、产品说明书等)。 (3)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或督促份额持有人进行产品存续事务处理。 10.3 丙方权利与义务 (1) 丙方应向甲乙双方提供产品收益权转让的信息,并对转让所需的手续作出技术支持。 (2) 丙方对甲、乙方的个人信息,资产情况及其相关服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向甲、乙方收取服务费。 第十一条 税务处理 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税收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在本业务中产生的相关税收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乙方、丙方及份额持有人不负责代扣,也不负责代为处理,但税务主管要求代扣代缴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保全费用、拍卖费和强制执行费用);如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未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4.1 本协议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签订,甲方登陆普金所网站注册会员账户ID并在普金所网站平台上通过点击确认或类似方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注册会员本人真实意愿并以注册会员本人名义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即时成立。各方不得以未签订书面协议为由否认本协议效力。 14.2 本协议成立且乙方收到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示的首次支付收益权转让价款的,本协议即时生效。 14.3 各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各方仍应履行。 14.4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特别约定:甲方充分理解并确认乙方和丙方及任何第三方均不对产品收益状况或甲方收益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投资金额、净认购金额、最终所获分配金额等)做出任何明示的或暗示的承诺或担保,甲方应根据自身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衡量产品信息以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产品收益权转让清单》 《产品收益权转让清单》 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基金 资产管理人 X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收益权转让基本信息 收益权产品名称 ****基金 产品代码 *** 转让人 X管理有限公司(恒昌旗下公司) 受让人 X 净认购金额(元) **** 甲方收益账户 ***银行 卡号******* 备注 1.上述币种均指人民币; 2.本清单所指年度为365个自然日; 3.净认购金额不包含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相关费用; 4.本清单为《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产品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转让方、服务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均不对产品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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