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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03年10月21日二届十二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x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4、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公司信息。
2、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3、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4、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战略、价值观、使命、精神、愿景等。
2、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三会的召开、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3、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信息。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有:
1、信息沟通:按照有关要求及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整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建议、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2、定期报告:主持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报告文本的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投资者接待: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来访,并与其保持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5、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关系。
6、媒介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有关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8、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变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9、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0、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述报纸和网站是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互联网网址为。
第十一条 公司将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情况,由证券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等相关文件。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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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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