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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营销〔〕49 号相关印发《国家电网企业业扩报装管理要求(试行)》和《国家电网企业用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要求(试行)》通知
企业各区域电网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
为了规范业扩报装工作管理, 加强用户安全用电服务, 规范用电检验行为, 提升服务水平, 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企业制订了《国家电网企业业扩报装管理要求(试行) 》 和《国家电网企业用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要求(试行) 》, 现予印发, 请遵照实施。
附件: 1.国家电网企业业扩报装管理要求(试行)
2.国家电网企业用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要求(试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专题词: 能源 用电 报装 服务 要求 通知
国家电网企业办公厅 年 1 月 24 日印发
附件一:
国家电网企业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要求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实现建设“一强三优” 现代企业发展目 标,全方面实践“四个服务”宗旨,落实落实“三个十条”,规范业扩报装工作,提升用户服务水平,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业扩报装工作包含从受理用户用电申请到向其正式供电为止全过程。
第三条业扩报装工作坚持“一口对外、便捷高效、 三不指定、 办事公开” 标准。 经过集约化、 精细化管理和技术进步, 以营销技术支持系统对业扩报装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 实现业扩报装工作程序标准化、业务步骤规范化, 简化用电手续,缩短业扩报装周期,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第四条从事业扩报装工作人员必需遵守《供电服务规范》和《国家电网企业职员服务“十个不准”》等要求。
第五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国家电网企业各区域电网企业、 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
第二章管理标准
第六条根据“一口对外” 标准, 建立有效业扩报装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营销部门负责业扩报装一口对外,并组织协调生产、调度、计划等部门完成业扩报装步骤对应工作。 业扩报装工作推行用户经理制、 绿色通道制等有效制度。
第七条根据“便捷高效”标准,以用户为中心, 优化业扩报装步骤, 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 做到对内不推诿,对外不搪塞, 实现业扩报装步骤通畅、 信息共享、 过程可控、提升时效。
第八条根据“三不指定”标准, 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设备订货、 工程施工, 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给单位。
第九条根据“办事公开”标准,在营业场所、用户服务网站或经过宣传资料, 公布业扩报装办理程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能够方便查询业扩报装工作进程, 主动接收用户及社会监督。
第三章职能分工
第十条业扩报装工作关键包含: 业务受理、 现场勘查、确定供电方案及回复、 业务收费、 受(送) 电工程设计审核、受(送) 电工程中间检验及完工检验、 签署供用电协议、装表、接电、资料归档等。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营销部是业扩报装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订业扩报装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 组织协调生产、 调度、 计划等部门对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方案审批, 对地市供电企业业扩报装工作实施服务监督、质量控制和管理考评。
第十二条地市供电企业营销部负责对业扩报装工作组织协调及管理实施, 并组织审核高压供电用户《供用电协议》。
第十三条用户服务中心负责负担业扩报装具体业务工作。 统一受理用户报装接电申请, 牵头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确定供电方案, 组织受电工程设计审核、 用户用电工程中间检验、 完工验收, 签署供用电协议, 装表接电等工作,并立即向用户反馈业扩处理进程。
第十四条用户服务中心要主动做好和配电业务有效衔接, 推行用户服务“一口对外”职责,立即传输电力故障报修、业扩报装信息, 协调业扩接电和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合理安排, 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对应业扩步骤和报修服务等工作, 最大程度地降低停电次数,缩小停电范围。建立业扩报装和配电运行信息共享制度。用户服务中心向相关部门提供用户业扩报装情况, 包含用户用电地址、 装接容量、估计最高负荷及平均负荷、 电压等级和现接入供电线路等信息; 配电部门向用户中心提供配网运行情况, 包含各电源点供电线路、供电能力及可开放负荷、供电设施检修等信息。
第四章业务受理及现场勘查
第十五条用户服务中心应向用户提供营业厅、 95598 用户服务电话和用户服务网站、 传真等多个业扩报装受理方法。受理业务事项直接进入营销技术支持系统处理步骤, 产生电子工作票传输到下一步骤,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六条用户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到用户用电现场进行供电条件勘查, 并和用户协商供电方法、计量方法、受电点等确定供电方案所需内容。
第十七条现场勘查关键内容包含:审核用户用电需求、 确定用户用电容量、 用电性质及负荷特征, 初步确定供电电源(单电源或多电源)、 上一电压等级电源位置、供电电压、供电线路、计量方案等。
第五章供电方案确定及回复
第十八条供电方案确实定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电网发展计划, 满足供用电安全、 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要求, 并依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条件,按摄影关技术标准和运行规程对供电方案进行优化。
第十九条供电方案由用户接入系统方案及用户受电系统方案组成。用户接入系统方案包含:供电电压等级、 供电容量、 供电电源位置、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回路数、路径、出线方法,供电线路敷设等。用户受电系统方案包含:进线方法、 受电装置容量、 主接线、 运行方法、 继电保护方法、 调度通信、 保安方法、 电能计量装置及接线方法、 安装位置、 产权及维护责任分界点、 关键电气设备技术参数等。
第二十条供电方案应在下述时限内书面回复用户, 若不能准期确定供电方案时,应主动向用户说明原因。自受理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出 3 个工作日; 低压电力用户不超出 7 个工作日; 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出 15 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出 3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供电方案在使用期限内碰到情况改变, 应主动和用户沟通协商、合理调整,重新确定后书面回复用户。
第六章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检验及完工检验
第二十二条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应依据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进行, 并以书面形式向用户反馈意见。 要主动推行经典设计, 提倡采取节能环境保护优异技术和产品,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时间,低压电力用户不超出 10 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出 3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用户服务中心依据审核同意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施工标准, 组织对用户受电工程中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验, 并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督导其整改。 依据用户受电装置完工汇报, 组织对受电工程进行完工检验。 对检验不合格,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并督导其整改直至合格。组织完工检验时间,自受理之日起, 低压电力用户不超出3 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出 5 个工作日。
第七章收费管理及协议签署
第二十四条和业扩相关收费和开支, 应严格实施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要求,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严禁自 立业扩相关收费名目或私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业扩费用由用户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其它部门不得对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平等协商标准, 正式接电前和用户签署供用电协议。 协议条款应根据企业下发《供用电协议》(参考文本) 确定。 未签署供用电协议,不得接电。
第八章装表和接电
第二十七条电能计量装置标准上安装在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处。 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和安装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及相关技术规程要求。 在用户每个受电点内, 应按不一样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给予加封,并由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字(章)。
第二十八条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 由用户服务中心组织接电。 接电期限要求, 通常居民用户户不超出3 个工作日, 低压电力用户不超出 5 个工作日, 高压电力用户不超出 7 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接电工作完成后,用户服务中心建立用户档案。 用户申请、 批复供电方案、 受电工程设计资料、 中间检验及完工检验汇报、《供用电协议》等关键文件作为原始资料妥善保留。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条各区域电网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企业依据本要求制订业扩报装工作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要求由国家电网企业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国家电网企业用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要求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户安全用电服务, 规范用电检验行为, 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提升安全用电水平, 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包含: 为用户安全用电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推行用电检验职责。
第三条本要求适用 于国家电网企业 各区域电网企业 、 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建立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机制。 各级营销部门负责用户 安全用电服务归口 管理, 组织协调安全、 生产、 调度等部门完成用电安全管理过程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企业营销部门负责制订用户 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制度和工作目 标, 对地市供电企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考评。
第六条地市供电企业 营销部门 负 责用户 安全用 电服务工作业务管理及组织实施, 协调安全、 生产、 调度等部门完成对应专业技术工作。
第七条用户服务中心负责推行用电检验职责, 并协调组织专业部门开展用户受电装置试验、 消缺, 和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计算、整定、传输、校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用户安全用电服务由用户服务中心“一口 对外”,内部按职责分工, 统筹协调。 各专业部门要主动配合, 相互协调, 确保责任到位, 步骤通畅。 建立为用户 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第九条主动向用户 宣传国家及电力行业相关安全用电方面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主动使用优异技术手段和设备, 为提升用户受电装置安全运行及健康水平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和检验
第十条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应依据国家、 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 以相关设计安装、 试验和运行标准为依据, 主动推行经典设计,提倡采取降低能耗优异技术和产品。
第十一条用户 服务中 心应立即将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用户, 并督促用户 根据审核意见对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审核内容包含用户 自 备保安电源及其投入切换装置。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时间,低压用户不超出 10 天, 高压用户不超出30天。
第十二条在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 用电检验人员 应依据审核同意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及技术标准等, 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验及施工质量抽检, 包含电缆沟和遂道, 电缆直埋敷设工程, 接地装置工程, 变压器、 断路器等电气设备特征试验等, 立即发觉和纠正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施工工艺及质量问题, 并以书面形式向用户 提出消除安全隐患指导意见, 提升受电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用户 服务中心应立即组织安全、 生产、 调度等相关部门对用户 受电工程进行完工检验。 检验关键是和电网连接一次设备安全性能, 电气设备特征试验, 受电装置进线保护和自 动装置整定值及其和用户 内部保护之间配合情况,保安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方法, 双电源及保安电源闭锁装置可靠性, 和确保安全用电技术方法, 帮助、 指导用户 提升用电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第四章受电装置试验和消缺
第十四条用户 服务中 心负 责组织实施用户 受电装置安全服务具体工作。 根据国家颁布《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继电保护检验规程》 等技术规程或技术标准, 建立用户 受电装置安全服务档案。 对高压供电用户, 以书面形式向用户 通知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试验及检验周期要求, 并由用户 签收。主动提供安全用电及发觉、 消除受电装置缺点等不安全原因专业技术指导、咨询和帮助。
第十五条对用户委托受电装置电气试验、 保护及通信装置检验等工作, 用户 服务中心应立即协调生产、 调度等专业部门组织安排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安排计划回复用户 。
第十六条主动跟踪用户 受电装置安全运行情况, 立即督促用户 消除受电装置安全隐患。 帮助用户 分析问题, 提出整改提议。
(一) 对用户 受电装置存在缺点、 没有按要求周期进行电气试验及保护检验等安全隐患, 应向用户 耐心说明其危害性和整改要求,以书面形式留下整改意见,并由用户签收。
(二) 指导帮助并监督高压供电用户 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用户 不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并危及电网或公共用电安全, 应立即汇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给予处理, 并依据《供用电协议》约定,根据要求程序给予停电。
第五章保护和自动装置整定和检验第十七条和电网相连接用户 进线继电保护和安全自 动装置( 包含备自 投电源、 同期并列、 低周减载等) 服务是用户安全服务关键工作内容,由用户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调度部门负责用户进线保护及安全自 动装置定值计算,生产部门负责现场整定和定时检验,用电检验人员负责现场检验,并向用户服务中心汇报现场检验异常情况,用户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对异常情况整改处理。服务管理步骤以下:
(一)用户提供定值计算所需基础资料;
( 二) 调度部门进行定值计算, 并按相关要求推行定值单实施程序;
(三) 生产部门进行现场检验, 并将检验汇报提交用户 服务中心;
(四)用户服务中心向用户移交定值检验汇报。
第十九条 调度部门负责审核用户 内部继电保护方法和其进线保护方法相互配合, 预防因保护定值配合不妥, 用户 内部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发电网越级跳闸事故。
第六章用电安全检验
第二十条用户 服务中心负责用户用电安全检验服务工作。在用电安全检验服务时, 必需遵守《用电检验管理措施》、《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及用户 相关现场安全工作要求, 不得操作用户电气装置及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用电安全检验分为定时检验、 专题检验和特殊性检验。定时检验能够和专题检验相结合。 定时检验是指依据要求检验周期和用户安全用电实际情况, 制订检验计划, 并根据计划开展检验工作。 低压动力用户,每两年最少检验一次。专题检验是指每十二个月春季、秋季安全检验和依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业性检验, 检验关键是用户 受电装置防雷情况、设备电气试验情况、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情况。 对 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 每十二个月必需开展春、 秋季安全专题检验。特殊性检验是指因关键保电任务或其它需要而开展用电安全检验。
第二十二条用电安全检验关键内容:
(一)自备保安电源配置和维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二)闭锁装置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三) 受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及缺点处理情况;
( 四) 是否按要求周期进行电气试验, 试验项目 是否齐全,试验结果是否合格,试验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五) 电能计量装置、 负荷管理装置、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信等安全运行情况;
(六)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情况;
(七)安全用电防护方法及反事故方法。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域电网企业、 省(自治区、 直辖市) 电力企业依据本要求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要求由国家电网企业 营销部负 责解释并监督监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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