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和控制对策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给社会造成多种危害,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因此本文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作了描述,并提出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关键词滥用自由裁量权 表现形式 控制对策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的选择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被广泛地赋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被普遍地运用到社会各个领域,对社会管理和法制建设具有
2、深刻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也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其运行过程中如果被滥用,不可避免地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甚至损害。在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的一定范围和幅度以及诸如“行政合理”等原则时,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跟不上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又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就会滥用,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处在不稳定之中,被侵害的可能性极大。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1.自由裁量行为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平,具体表现为畸轻畸重。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行政权力主体可以根据权力的目的自由判断行为条件、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自
3、由作出决定,其立法的目的及一条重要原则是合理和公正,法律法规要求行政主体的处罚措施合理地施加于相对人,做到标准基本统一,结果基本合理公正。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具体作出者是具体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难免有理解法律方面的局限性及受一些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2.自由裁量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法律根据社会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幅度和种类内有自由选择和决定的权力,除提高行政效率外,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秩序也是立法不可或缺的目的。所以行政主体在具体行
4、政行为中采取措施时,同样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但由于一些行政主体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以及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往往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具体结果。更有甚者,个别执法人员根据受贿钱财、敲诈勒索的不同程度,对相同的事实、情节、后果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具体措施,明目张胆地滥用自由裁量权。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履行法定职责有时限要求的有两类:一是行政许可行为:二是行政保护行为。对于这两类行为中,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有的明确,有的含糊,但无论哪种情况,行政主体于何时履行法定职责都
5、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有其在。这种行为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4、行政权力目标合理,但手段不当。如行政执法人员用执法车、艇流动检查,扣证件、物品,作为证据保存,能现场办公的不现场处理,额外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其后果严重,危害性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有:1.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能差。
6、2.滥用权力的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破坏的威力和后果往往会超过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新的社会秩序的破坏。3.助长特权思想,导致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某些行政工作人员觉得自己手中的权力“宝贵”,从而在某些不健康因素的利诱下,将“公权”当“私权”运行,处事武断、专横、随意,执法偏离公正、公平、公开的轨道,为所欲为,给群众留下极坏的印象。4.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有些自由裁量权被某些行业、机关及部门所独占,具有垄断性,某些执法人员则通过其享有的优越条件采用形似合法的手段捞取实为非法的经济利益,投机钻营,个别人甚至不顾违法犯罪追求物质利益,造成了腐败的政风,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7、5、具有长期性,容易产生一些潜规则,这些潜规则一但起作用,法律就执行不力,法律就要靠边站,法治建设就无从谈起。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对策:首先遵循行政法治原则,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之外行使行政权利。如:为了拉费源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实施收费,为了躲避矛盾超底线罚款等等。二、进行法制检查和司法监督。按期或不定期地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检查。执行重大行政案件的案卷备案制度就是很好的措施。三、规范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限制随意行政的前提,行政程序一旦设定并法律化后,一方面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享有者、行使者的行政主体在选择行为方式、方法及步骤时必须遵循程序之规定,即按行政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
8、和步骤去作为,否则就要承担违反程序之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权利客体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主体按法定之程序作为,从而从反方向督促行政主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扼制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观随意性,运用程序规则保障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义务不被加重。四、加强制度建设,合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现法律法规规定执法制度已有多种,如公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详细地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公布的行政内容,公布的方式和程序。另外,还有回避制度、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度、听取意见制度、职能分离
9、制度、时效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等。制度一但落实,就会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遏制由滥用权力而异化腐败状况的发生。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行政复议权、诉讼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将汇合成巨大的社会力量,以抗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五、对社会危害程度加强核算,个案处罚(理)的金额应不小于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个案来说,社会危害程度是可以计算的。举新交航罚字2007第16号交通行政案件说明。新交航罚字2007第16号交通行政案件是当事人孙某在骆马湖二湾示位标东南方向1
10、0米范围内采砂,危害航标、标志标牌,损害航道,违反了江苏省航道管理条理第二十八条规定,新沂市航道管理站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定性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给予了当事人责令改正,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是什么?答案是当事人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当事人现场在航标及标志标牌10米范围取泥砂40吨,折合360元,执法成本是租船费10元、照相费8元、船艇燃料费300元,保存当事人的采砂船看船费用200元,计418元。采砂到地下18米,已造成地表塌陷现象,如果恢复航道边坡需土800方,折合7200元,累计达8078元。这里说明的是处理行政单个案件,处理相同性质、情节雷同的多个行政案件就不能把执法成本加在个案中,如处理闯红灯的行政案件、交通检查站点处理超限运输等。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在法学界已形成共识,党和政府对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只是从现有法律、法规及执法实践谈一下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和控制对策。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