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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基于收益分配权理论的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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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书书书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发展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法保障研究”()和国家重点研发项目“跨领域知识驱动的法治调研智能感知及辅助决策技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姚子健(),男,天津和平人,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研究人员,经济法研究 编辑部编辑。年 月第 期(总第 期)学习论坛 促进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 基于收益分配权理论的分析姚子健(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摘要 促进共同富裕须加强法治保障。相关法律主要以确立并对不同主体基于基础权利 权力产生的收益分配权加以调整的方式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主体间性理论,不合理的负向差异存在于国家与国家、

2、中央与地方、国家内部各区域、国家与国民、国民与国民之间,须通过收益分配权加以调整。在国民层面,对国民基于产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居住权、文化权、环境权、交通权,以及健康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国家层面,对国家基于征税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明确国家税收管辖权,针对数字劳动者征税;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均衡划分税收收入;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引导利益有序流动,由此完善分配理论与分配制度,助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关键词 共同富裕;收益分配权;主体间性;差异与均衡;征税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一、问题的提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

3、代化的重要特征 。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现状距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还有较大差距。有学者概括了我国目前存在的种种发展问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高、机会均等有待提高、健康水平及健康机会的公平性有待改善、精神文明存在短板等 。解决这些发展问题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其中,不合理的分配结构问题是导致贫富差距的主要原因。分配制度决定了分配结构的形成,分配结构也是分配制度的现实体现,因而需要加强分配结构的法律调整,进一步推动分配制度法治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分配制度”,并强调“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在分配制度的法律调整过程中,收益分配权的配置是影响分配结构的关键因素。通

4、过法治机制合理协调收益分配权,提升不同主体的分配能力,可以有效解决各个领域、各类主体之间存在的分配不公、分配差距过大以及分配失衡的问题,从而推动构建更加合理的分配制度,形成良性的分配结构 。有鉴于此,笔者将主要立足于当前发展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法治保障维度,对收益分配权的相关理论加以丰富,以期为各相关单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二、收益分配权理论的基本内容(一)收益分配权的确立收益分配权,往往被简称为收益权或分配权,是相关主体依据一定的权利或权力而享有的取得收益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国民基于其劳动力产权以及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权利,依法享有收益分配权,而国家则基于其征税权、收费权

5、、所有权等各种权力和权利,依法享有收益分配权”。各单行法通过确立收益分配权,并对其加以调整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收益分配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应当具有社会学基础,具体包括应具有事实依据与可接受性,是规范的普遍化与再社会化 。首先,收益分配权是一项法律权利,其虽然未从狭义的法律层面加以明确,但其本身是诸多单行法律的基本调整对象。其次,收益分配权的均衡性调整体现了公平价值,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这种价值取向不仅为国民所接受,更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方针。再次,法律对收益分配权的有效调整,具有缩小不合理差距以实现社会均衡的内在机理,其渗透于经济与社会的各个领域,具有普遍化、实践化与社会化基础。(

6、二)收益分配权的嵌入性特征收益分配权产生于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权利权力,因而收益分配权内嵌于其他经济权、社会权、调制权,具有嵌入性特征。各项基础性权利权力产生于市场经济背景,以追求自由发展为主要目标。单行法律对各项基本权利 权力做出规定,保障其自由、合法行使,使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效运行。但自由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会导致不合理的权利 权力差距产生,形成了阻碍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症结,因而需要对收益分配权的不合理差距进行二次调整。基于收益分配权的内嵌性特征,要切实通过收益分配权的调整,有效缩小不合理的分配差距,首先要以其他相关法律对基础性权利 权力的有效配置为前提。如果相关法律对基础性权利 权力的配

7、置不到位,则无法实施收益分配权的二次调整。例如,农村土地纠纷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将导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受损 ,也将进一步扩大不合理的分配差距,应通过完善土地争议解决机制,加强对基本土地权利的保护,以缩小不合理的分配差距。又如,基于数据价格判定困难导致的收益分配差距,应先解决数据确权问题,在确立与保护基本数据财产权的基础上 ,进行收益分配权的二次调整。总之,为基本权利 权力行使确立外部良好环境,并使其置于法治化运行轨道,是进行收益分配权有效二次调整的前提。(三)收益分配权的调整目标与方法结构上的“差异”与“均衡”是经济法治的基本原理。收益分配权的二次调整目标,即为消除不同主体间不合理的收益分配

8、差距,形成均衡状态。差异是社会科学领域诸多研究对象的基本特征,当收益分配权间的差异形成一种落后性或负面性的负向差异状态时,即应当进行专门调整。调整的目标是实现均衡,均衡状态不是完全相等的状态,而是要形成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合理的正向差异。所谓正向差异,其实就是一种积极的进步性差异,即社会或社会的某一领域、某一要素经过发展而表现出与自己既往或与别人不同的具有正向意义的差别;相反,所谓负向差异,其实是一种消极的落后性或倒退性差异 。对收益分配权的调整方法,也应立足于调整目标来判断何种情形下应予以调整。收益分配权的负向差异形成了一种“偏离度”,偏离度过高即应进行外部干预。决定偏离度的因素有以下三个层次

9、。第一个层次是收益的多寡,也是最浅显的标准。举例而言,共同富裕目标要求形成橄榄型的分配结构,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就应着重针对收入过高群体与收入过低群体进行调节。收入过高群体与收入过低群体的收益分配权偏离度过高,需要适当减弱或增强以使其趋于均衡状态。第二个层次是收益的性质。基于不同基础权利权力产生的收益分配权,甚至基于同一基础权利权力产生的收益分配权的不同种类,即使处于同一收益水平,也会因性质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偏离度。比如,即使国民处于同一收入水平,但是不规范的财富积累机制,也将增强收益分配权的偏离学习论坛

10、 年第 期度,需要进行均衡性调整,这体现了共同富裕目标导向下公平价值的精细化取向。第三个层次是主体的能力或需要,确保相关主体的机会平等。比如,大型数字企业的收益水平过高,为了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益行为。又如中小微企业,其分配能力不足,收益分配权的偏离度较高;同时,中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显著作用,其健康发展事关“六保”任务的推进 ,对此,也应进一步增强收益分配权,实现均衡。三个认定偏离度的标准层层递进,有时需要相互结合加以具体分析(见图)。图 收益分配权的二次调整过程三、主体间性理论:收益分配权差异性的分析场域共同富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所坚持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价值属性

11、。公平是一种没有嫉妒的状态,在市场经济中,公平价值的导向本身也会影响资源配置格局 。而要实现没有嫉妒的状态,势必存在一定场域下的对比,因此需要引入主体间性理论,通过该理论,比较不同主体间的收益分配权差异。主体间性理论提出了“相容相与”的理念,即“一个人要对自己负责,不仅指他要对自己的个体负责,而且也指他要对一切人负责”。公平一定存在于相互共生的不同主体间,互为条件。(一)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新发展阶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与“一带一路”倡议相结合,将中国的发展与世界的发展紧密结合以造福各国人民,增强世界各国人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信心与决心,进一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富裕是通

12、过经济地位的提升以获取更多的发展机会,对内实现对国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收益分配权的均衡调整以促进全体国民共同富裕;对外实现独立自主,并拥有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的能力,实现发展成果的全人类共享。西方资产阶级追求富强的过程是一个侵略和掠夺的过程,资本主义国家强大后都将走向霸权主义的穷途末路。而我国促进共同富裕的途径是独立自主、互利共赢,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称霸。因此,从国际关系的角度出发,须处理好国家之间收益分配权的关系,既要为我国争取应有的利益,拥有抵御风险和抵抗其他国家不正当竞争与打压的能力,又要实现各国共同发展,适当让利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促进世界大同。(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协

13、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重点目标,是促进共同富裕应重点关注的问题。财政压力是国家推动改革的直接原因,并由此形成了协调央地间基于征税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的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虽然改变了“弱中央”的局面,但目前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仍然较弱,“弱地方”的问题长期存在,距离共同富裕目标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中央与地方收益分配权的配置,需要各自满足中央与地方两类主体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和合理的需要,确保中央与地方可以在各自领域充分发挥应有作用,避免双方互相掣肘,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三)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我国区域发展差异巨大,这与我国的发展政策休戚相关。与“先富带动后富”的发展

14、思想相同,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发展政策即让一部分具有区位优势的地区先发展起来,进而带动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一部分地区先发展后不能有效带动落后地区的发展,导致区域间发展差异巨大。由于生产要素将进一步形成税源,生产要素的分布不均也将导致区域间税收收益权的巨大差异。例如,据 年各省、区、市(不含港、澳、台)税收收入水平,数据极差为 ,平均值为 ,达到均值的仅有 个省和市(见表 )。这说明各省的税收收入水平差异巨大。区域间税收收入水平差异悬殊将影响公共物品的正常提供,导致地区之间的协调关系促进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 基于收益分配权理论的分析失衡,进而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对此,应对

15、区域间基于征税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协调调整,使各区域间的税收利益形成均衡状态。表 年各省、区、市(不含港、澳、台)税收收入水平(四)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妥善协调国家与国民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形成良好的“取予关系”。国家与国民之间的收益分配权,分别产生于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其基本状态形成后,将通过收益分配权的调整不断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均衡状态。这其中既涉及减损国家财政权的情形,也涉及减损国民财产权的情形。无论是何种情形,都应立足于法治框架,不可随意调整,否则将导致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间的失衡。同时,国家与国民间收益分配权的均衡对等,还体现在国家对所分配收益的

16、处分用途上。处分权与收益分配权直接相关联,以满足公共需要之必要为目的,具有公益性特征。具体的处分用途应当公开、合理,不合理的、不满足公益性特征的收益处分用途,使得国家收益分配权超出了正常的主体需求,进而增强国家收益分配权的偏离度,这将进一步减少国家可获得的收益。(五)国民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在国民与国民之间,同样要实现富裕水平的相对均衡。共同富裕既指规模和平均意义上的总富,也指结构意义上的共富。“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 目的”。由此可见,先富是共富的手段,规模庞大和结构优化的富裕是最终目的。国

17、民之间的共同富裕,不仅指物质方面的共同富裕,还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即向国民提供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均衡的社会保障、教育资源、住房保障、外部生活环境条件、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医疗卫生保障等。对此,要协调国民基于不同基本权利产生的收益分配权。同时,“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一个民族,物质上不能贫困,精神上也不能贫困,只有物质和精神都富有,才能成为一个有强大生命力和凝聚力的民族”。要实现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还要协调国民基于文化权、受教育权等权利产生的收益分配权。除国民与国民之间的收益分配权需要协调外,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也应引起特别关注。企业与个人之间应形成良性的分配关系:企业

18、为个人分配财富,个人为企业创造财富;国家也应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确保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公平。四、收益分配权实现均衡性二次调整的方向和路径(一)对国民基于基本权利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共同富裕最直接、最本质的内涵是全体国民的共同富裕,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国民基于不同基础权利产生的收益分配权具有不同特征,应当通过不同单行法加以调整,以实现收益分配权的均衡状态。一般而言,要实现共同富裕的复合性目标 ,就要协调国民基于产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居住权、文化权、环境权、交通权,以及健康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见图 )。一是对国民基于产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由

19、于共同富裕首先表现为物质层面的共同富裕,因而国民基于产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居于核心地位。根据近 年 中国统计年鉴 的数据,笔者得到表 、表 、表 所示的基尼系数测学习论坛 年第 期算结果。结果显示,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呈下降趋势,这反映了我国全面脱贫攻坚的胜利(见表),而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却呈现上升趋势(见表、表 )。从整体角度出发,我国整体居民的基尼系数达到了较高水平,长期超过警戒线。由此表明,我国脱贫攻坚工作虽然减少了绝对贫困的农村居民的数量,但城乡居民之间仍有较大的贫富差距,且此种差距有扩大的趋势。图 对国民基于基本权利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首先,要实现国民收益分配权的二次调整就要强

20、化对基础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的出台,国民财产权的保护被进一步强化,下一步要加快研究包括网络虚拟财产、企业经营权、资信利益在内的新型产权,在此基础上实现收益分配权的二次调整。其次,要关注收益的性质及形成过程,以此决定收益分配权是否产生偏离度以及具体的调整方式。核心是要完善各种要素的分配制度,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避免价格机制的市场失灵,确保国民财富合法、合理的积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于收益分配权的调整势必要置于法治框架下,将具体的财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经济政策加以法律化。表 近 年农村居民基尼系数测算结果表 近 年城镇居民基尼系数测算结果表

21、近 年城乡居民基尼系数测算结果二是对国民基于社会保障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国民的社会保障权是一种新兴权利,立足于社会法的分类,其一般包括福利、救济、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四项基本权能 。要协调国民基于社会保障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应进一步强化主体和行为对收益分配权的影响,并削弱区域和行业对收益分配权的影响。一方面,特定的群体发展能力不同,收益分配权存在偏离度,基于扶助与促进特定主体发展的需要,应针对其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具体包括老人、儿童、妇女等弱势群体,以及基层工作者、军人等应受鼓励的主体。同时,对主体的评价应结合其行为,并根据其社会劳动贡献决定收益分配权的调整方式与目标。另一方

22、面,不同区域间国民基于社会保障权产生的收益差距巨大,各地对单行社会法的贯彻力度不一 ,法律执行统一标准的缺乏造成了不合理的收益分配权差异,需要收益分配权二次调整。同时,行业之间不合理的差距过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收益分配权不均,也需要进行二次调整。三是对国民基于受教育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主要存在教育服务与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因而需要政府加强对基于受教育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的调整。首先,应当培育优质教促进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 基于收益分配权理论的分析育资源,并进一步培养优秀教育人才。其次,应当进一步推动教育信息化改革,建立区域间的“教育

23、大资源共享计划”,确保教育资源可以惠及更多群体。再次,要实现教育政策公平,不断优化招生政策,权衡公平与效率,实现教育的普惠性。四是对国民基于居住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民法典 首次将居住权纳入民法制度体系。与其他民法上的私权利有所不同,居住权兼具私益性与公益性特征。它不仅可以保障私人的居住权益,更可以发挥对应的社会保障功能,体现房屋的利用利益。在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导向下,应进一步实现居民居住权的均衡,推动房屋的充分利用,避免房屋空置造成资源的浪费。法国就针对特定大城市征收了房屋空置税 。我国在房地产税法的起草与设计过程中,应着重考虑房屋的使用与

24、有效利用,针对特定城市的空置房屋及多套房屋拥有者施以税收重课措施。同时,应降低房屋租赁所得的税负,避免抬高房屋租赁价格。在调整居民基于居住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的过程中,还涉及居住者居住权与房屋所有者财产权的平衡,既要实现居住权的均衡性,又要保护房屋所有者合法财产权益,规制投机行为。五是对国民基于文化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我国宪法意义上的文化权,是指公民在文化生活中获得国家公权力之承认与保护,并获得分配必要的公共资源与服务的权利。这是一项在具体的文化生活场景中,可由公民个体主张的权利,是直接面向国家这一义务主体而享有的权利”。国民基于文化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也应当实现在城乡之间、不同

25、城市之间的均衡状态。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等促进文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缺乏有关文化权的专门规定。既然无专门的确权保护,也就无法进行收益分配权的二次调整。因此,一方面,要明确文化权的概念并加以有效保护,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另一方面,要强化政府的文化义务,政府负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新时代文化创新发展并拓宽文化传播渠道的义务。六是对国民基于环境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环境权是指国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既然强调环境权的“环境”,则势必存在一定的范围,因而环境权的地域性特征更加明显。以空气质量为例,据笔者统

26、计,各省、区、市(不含港、澳、台)年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值各地区间不同(见表 ),体现出不同区域间的污染物水平差异巨大。即使同一地区内部不同城市间的空气质量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对基于环境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一方面,应平衡不同地区居民的财产权与生存权,对自然资源进行管控。比如,西部地区自然资源较少、生态环境脆弱,为了保护当地居民的生存权,应当严格限制资源的开采行为,要求资源使用者支付更高的报酬 。又如,污染物水平较高的地区应当针对特定污染物的排放行为设定税收重课法律制度,以实现环境权的均衡。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生态利益共享与生态补偿机制,为不同区域居民提供同等的优质生存环境。表

27、 年各省、区、市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值七是对国民基于交通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交通权,最简单的定义即公民在学习论坛 年第 期各类沟通、往来活动中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在促进共同富裕背景下建设“交通强国”,应进一步强化国家的尊重义务、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 ,从而进一步保障城市以及居民的交通权。要调整居民因交通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强调各地政府的道路基础设施改造义务等,实现区域间居民交通权差异的缩小。八是对国民基于健康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健康权是国民的基本权利。现阶段不同区域居民基于健康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的较大差距,体现在区域间医疗资源的分布不均上。对此,应进一步完善兜底

28、的救助法律制度体系,为国民基于健康权产生的最低收益分配权作出明确规定,关注国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切实解决国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二)对国家基于征税权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调整现代国家无不以税收国家为表现形态。税收国家一般是指国家既不直接拥有财产,也不从事营利性活动,而是以税收作为主要财政收入的一种国家形态 。这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基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税收获取收入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的干扰最小。如果国家采取营利行为获取收入,就会产生“与民争利”之结果。因此,国家的收益分配权主要是基于征税权产生的。明确国家税收管辖权,针对数字劳动者征税一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在

29、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经济实力在世界范围内的排名 。因此,应协调不同国家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国家间的税收利益。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台了双支柱方案。支柱一为大型跨国企业的税收利益分配机制,支柱二为全球最低税。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主要靠对协议方案的自觉遵守,能否获得税收利益、获得多少税收利益取决于他国企业的经营状况。因而要维护本国应得的税收利益,协调各国的税收收益权并非重点。一国的税收收益权取决于其税收征管权,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的征管能力与完善的税制,实现税款的应征尽征才是保障本国的税收利益的重中之重。有学者提出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国家应针对其数字劳动创造的价值行

30、使税收管辖权,针对数字劳动者征税。具体而言,应确立一国可对本国国民相关行为平等、自由地行使税收管辖权,在此基础上,由各国协商确定具体的征税方案,可以同时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国际税收问题,从而保障国家的财力,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逐步探索开征数字税的国家不在少数,而我国对开征数字税的态度仍处于模糊状态,这体现了不同价值分析下的博弈。基于秩序与公平价值导向,开征数字税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防止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实现税收公平;基于自由与效率价值导向,不开征数字税有扶持数字企业与数字经济发展的目的。数字经济以新的投入要素、新的资源配置效率和新的全要素生产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其他

31、经济形式所不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年远景目标纲要 设专章规定了“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体现了国家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决心。两种价值导向对于共同富裕目标实现都有助益,扶持数字经济发展有助于促进产业发展做大蛋糕,通过增强基础权利提高收益,从而惠及全体国民;而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方案则有助于增强国家的收益分配权,调节不同市场主体的收益分配权,实现均衡。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先不开征数字税,而为数字企业及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面向未来,待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再考量开征数字税,并应采取完善基本税制而非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以达到特定目的。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均衡划分

32、税收收入一是纵向政府间税收利益分配制度的完善。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与支出责任过重的现实,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不合法、不合理的措施完成公共物品的提供,如土地财政、滥发地方债、违法运行 等,甚至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产生了“数据财政”问题,进一步背离了共同富裕的目标。对此,应当加强对央地间税收分享机制的改革,给予促进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 基于收益分配权理论的分析地方较高的税收利益分成比例,增强地方政府财力。同时,加快完善地方税法体系,如房地产税(地方税)的立法进程应加快推进,消费税(中央税)也要逐步划分地方所有。更重要的是,税收立法权是决定税收收益和税收征管的基础性权力 ,税收收益权归属改革是表象,赋予地方

33、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特别是财产税课税要素的立法权,是未来改革的关键所在。除了央地之间的关系,省以下的财政体制改革也应引起充分关注。“中国地方政府之间的府际关系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府际关系的延伸”,省以下的财政体制直接决定了省内部不同层级政府的收益分配权是否可以达到均衡状态。马斯格雷夫提出,流动性越强的税基,越应由高层级政府负责,以避免出现负面激励 。流动性强的税种的税收利益应归省级政府所有,流动性差的税种的税收利益可以由基层政府享有。同时,应进一步避免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不当的财政激励与返还,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年,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确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

34、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应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二是横向政府间税收利益分配制度的完善。如表 所示,横向政府间的税收利益差异巨大,需要有效协调。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分列我国第一、第二大税种,其地区间共享机制应引起充分关注。有关增值税的利益分配机制应进一步从生产地原则转变为消费地原则 ,在增值税征收完成后以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产业差别、人口、消费者对增值税的贡献等因素实现增值税利益的转移。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利益分配机制,首先,应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方式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跨地区经营居民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均应适用统一的汇总纳税

35、制度,而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满足相关要求下可获得汇总纳税的选择权。汇总纳税将产生税收优惠的效果,非居民企业要想拥有汇总纳税的选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机构、场所且完成登记,有主要机构、场所,账簿健全、凭证合法有效、可以准确核算税款而不采取核定征收法,能够准确计算分配税款申报纳税。正常情况下,企业满足条件即需进行汇总纳税,给予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选择权的法律规定并不合理,由此产生的筹划空间将导致税收利益的无序流动。因而,满足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而非可以选择汇总纳税。其次,要变更公式分摊法,厘定各要素内容与具体分配比例。我国借鉴美国的马萨诸塞公式,以营业收入()、资 产

36、总 额()及 职 工 薪 酬()作为分配要素在各分支机构间分配税收利益。一方面,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顾客往往享受着平台提供的跨地区服务,服务执行地与消费地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并且,企业的资产与工作人员在服务的执行地,这就导致市场贡献与生产贡献的评价指标相互重合。对此,应当利用“市场基准规则”()评价企业的销售额贡献,将市场消费地作为税收收入归属地 ,赋予具有市场贡献的区域以税收利益分配权。另一方面,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与不同行业差异,确定分摊公式中三要素的具体比例,以协调社会发展,实现各区域间公平分配企业税所得税收益。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引导利益有序流动地方政府竞争的核心目的是增强本地经济实力。

37、加强区域合作,建立税收利益的共享机制,可合法扩大地方政府获取税收利益的来源与范围,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从而缓和紧张的府际经济竞争。区域经济合作中的税收利益分配属于“财税竞合”理念的体现。从“财税竞争”向“财税竞合”理念的嬗变有助于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基于区域间生产要素分布不均的差异性特征,可通过强化区域之间的经济合作构建税收利益分配制度的方式,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区域间、城乡间的发展差距,从而进一步推动共同富裕伟大愿景的实现。一方面,应促成区域间的经济合作,建立专门的税收利益共享机制,并重申公平与秩序价值 ,确保经济合作中税收利益得以有序流学习论坛 年第 期动,实现区域间税收收益权的均衡;

38、另一方面,要减少税收利益的无序流动。举例而言,现实中经常存在“委托代征”现象,即税务机关以“委托代征”名义签订合同肆意转移税收收益权归属。“委托代征”本身也一直存在法定公权力与税收债权让与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由此可见,“委托代征”有着特定的条件,即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其不可扩张适用。对于“委托代征”的具体标准,应进一步加以明确。同时还应注意,“委托代征”是征管权的委托而非税收收益权的让与,税收利益应得者应给予代征机关或单

39、位以报酬,但不可直接将税收利益让与其他机关(实践中一般是税务机关),否则将导致税收利益的无序流动。五、结语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涉及多个领域、多个主体、多个学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收益分配权理论阐释了阻碍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症结,并指明促进共同富裕的重点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可以说,收益分配权理论将纷繁复杂的问题串联起来,有助于推动各单行法的完善,是分析收益分配权二次调整助推共同富裕的基本脉络。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具有不同的内涵。刚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强调发展效率,要“先富带动后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阶段,强

40、调对市场主体基本权利的保护;新发展阶段,强调对各类主体基于基础权利 权力产生的收益分配权进行均衡性的二次调整。面向未来,如何进一步丰富特定发展背景下共同富裕目标的内涵,并选择合适的法治理论助推其实现,仍值得深入研究。参考文献 习近平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求是,():张来明,李建伟 促进共同富裕的内涵、战略目标与政策措施 改革,():习近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北京:人民出版社,:张守文 分配结构的财税法调整 中国法学,():谢晖 论新型权利的基础理念 法学论坛,():蔡虹 农村土地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 法学

41、评论,():龙卫球 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 政法论坛,():邱耕田 差异性原理与科学发展观 中国社会科学,():王旭光 协同视域下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研究 法律适用,():,():中国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西方哲学史组 存在主义哲学 北京:商务印书馆,:李瑞军,董晓辉 新时代共同富裕的深刻内涵和实现路径:回顾与展望 晋阳学刊,():邓小平文选:第 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姚子健“共同富裕促进法”立法研究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习近平 之江新语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陈金钊,吴冬兴 正视社会

42、保障权及其实现方法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促进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 基于收益分配权理论的分析():叶静漪,李少文 新发展阶段中国社会法的转型与重点立法任务 社会科学战线,():刘成璧,张晓蕴 法国住宅类税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黄明涛 从“文化”到“文化权”:文化的宪法解释学建构及其实践意义 政法论坛,():黄锡生,何江 论生态文明建设与西部扶贫开发的制度对接:以生态补偿为“接口”的考察 学术论坛,():庆丽 论公民交通权的构成、限制及其合宪性 广西社会科学,():周忠学 城市交通权之国家义务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张富强 论税

43、收国家的基础 中国法学,():董藩,乔根平 保持较高经济增长速度对中国的意义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荆文君,孙宝文 数字经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经济学家,():叶姗 增值税收入划分规则何以再造 法学评论,():谢庆奎 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黄夏岚,刘怡 增值税收入地区间转移的衡量:生产地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的比较 财贸经济,():,():张守文 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拓展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姚子健 飞地经济合作中的税收利益分配制度构建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郭维真 税收债权视角下的 税收征管法 修订 税务研究,():责任编辑:向长艳学习论坛 年第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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