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办法
第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二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划分
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企业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的条件,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但是,遇到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四条 会计科目设置
1. 总账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2. 明细科目:“(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借方核算:
①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的成本;②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不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大于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的差额而确认的利息调整;③资产负债表日经计算应调整初始确认的贷方利息调整;
“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贷方核算:
①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不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小于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的差额而确认的利息调整;②资产负债表日经计算应调整初始确认的借方利息调整;③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时的账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方核算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的减值金额;借方核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恢复增加的金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五条 会计核算
1.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2.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3.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并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实际利率在取得持有到期投资时确定,随后期间保持不变。
4.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计量。
5.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该项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6.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重分类:
企业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允许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7.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该类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8.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类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的事项相关,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六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核算基本概念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是指由于投资环境变化,并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了减值,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其减值损失事先计提的一种准备。
第七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确定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一般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八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应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准备。本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九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