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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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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良贷款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诉讼保全资产的管理,规范诉讼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第三条 诉讼保全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第二章 诉讼保全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县联社成立诉讼保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由联社主任任诉委会主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诉委会副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保全小组。第五条 联社诉委

2、会、信用社诉讼保全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保全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几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第六条 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第七条 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

3、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第八条 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章 诉讼保全的一般规定第九条 资产(信贷)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诉委会审查。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第十条 诉委会对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审

4、查。经论证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签署同意起诉意见书,确定案件负责人、经办人;对不同意起诉的案件,诉委会要签署不予起诉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不予起诉意见书一份交债权信用社,一份诉委会存档。第十一条 对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诉前保全、庭审、上诉、执行、申诉、再审等程序,必须坚持有利于保全信用社资产、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诉讼请求要合法、全面,凡涉及信用社担保物权的债权,应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质押)权。第十三条 案件若存在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苦恼情形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第十四条

5、案件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对确需撤诉或解除查封的,应有联社诉委会研究决定,并按诉讼案件备案的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十五条 案件经办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得作对案情不利的陈述或答辩,不得出示和提供对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利的证据。第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有主动和解的意向,且和解意见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和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对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件原则上不得调解结案。第十七条 案件经办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信

6、用社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第十八条 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办人要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案件经办人要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中止的,案件经办人要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第十九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达成和解协议的,和解协议需与该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和解方案”规定比较一致,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签订。第二十条 案件执行中收回的现金,案件经办人必须及时足额入帐,严禁挪作他用。对法院准备裁定抵债或执行和解协议中有以资抵债条款的,案件经办人需经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信用社以资抵债规定,对拟抵债资产进行考察

7、、审批和上报备案同意后,方可同意法院下达抵债裁定和签订以资抵债和解协议。第四章 诉讼案件的分级管理与协调第二十一条 对全部诉讼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基层信用社自行办理的诉讼案件,应在起诉前向县联社备案。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的案件和信用社为被告的案件,由县联社诉委会审查后上报市办事处备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的案件和信用社为被告的案件,由市办事处审查后上报省联社备案。所有诉讼案件必须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诉讼案件备案时应提交诉讼案件备案表、法律意见书及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第二十三条 未按程序备案而擅自起诉的案件,一

8、律不得列支诉讼费用。第二十四条 对由于行政干预、人情关系等因素难以执行的案件,联社法律顾问可以形成需协调疑难案件情况报告单上报市办事处,申请市办事处协调市中级法院提级执行。第五章 法律事务指导与服务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实行法律顾问聘任制和诉讼代理人委托制,聘任的规律顾问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要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信用社对案件拟实行风险代理的,要逐案按备案权限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的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满4年;(二)具有代理金融诉讼案件的工作经验,熟悉金融业务;(三)无违规处罚记录;(四)思想端正,信誉良好;(五)在司法机关有一定影响。第二十七条

9、若发现信用社法律顾问或案件诉讼代理人在代理信用社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误或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等原因导致案件败诉,损害信用社权益的,应立即解除聘任或委托,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各基层信用社的诉讼事务的管理、备案和服务,联社法律顾问对提交的需提起诉讼的案件,要及时进行研究论证,并向联社诉委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第六章 诉讼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全县信用社诉讼案件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资料,信用社建立自己的诉讼案件台帐及相关档案资料。案件档案资料应包括:(一)诉讼案件备案表;(二)法律意见书;(三)诉讼文书;(四)法律

10、文书;(五)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六)其他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资料等。第三十条 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诉讼案件管理台帐,每月至少对信用社未结案件排查一次。对超出法定期限未达到诉讼目标的,要会同联社法律顾问与案件负责人、经办人认真分析原因,查找难点,提出解决方案,加强与法院沟通,达到诉讼目标。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信用社负责人、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的;(二)诉讼案件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备案同意起诉的案件,擅自列支诉讼费用的;(四)未严格执行诉讼代理人报备制的;(五)未按规定建立诉讼案件台帐和档案的。第三十二条 对因工作失误、保全

11、措施应采取而未采取或采取不及时、玩忽职守等行为,给信用社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对应起诉而未起诉,致使债务人、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或转移资产,致使信用社债权难以实现的;(二)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得以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从而导致案件审结后难以执行的;(三)案件审结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四)案件负责人、经办人、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人与债务人、担保人内外勾结,致使信用社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对拟诉讼案件,诉前未按规定程序审查、备案,盲目起诉的;(六)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的;(七)未按法院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超过举证期限或在庭审中作不利于信用社利益的陈述、答辩,给信用社造成不利后果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执行和解,损害信用社权益;(九)执行收回的案件款项不及时足额入帐,挪作他用或据为已有的;(十)其他违规操作或未尽职守,导致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损害信用社合法权益的。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仲裁案件可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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