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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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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xx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xx所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xx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合约提供货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xx所规定开具《存货凭证》; (二) 按xx所规定在仓库端系统中签发仓单; (三)按xx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四)对xx所制定的交割业务及仓库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不符合xx所规定要求的储货人办理入库手续; (六)有权拒绝不符合xx所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七)xx所交割规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xx所的交割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商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的每日库存报表,准确、及时地向xx所报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 (二)根据相关商品的质量标准,对用于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健全仓库管理制度,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xx所的工作,积极协助xx所交易商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入库、验收、仓储、出库等相关事宜; (四)确保其出具的《存货凭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其出具《存货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确保其签发仓单的内容与实物及《存货凭证》相符,并对其签发仓单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向xx所交易商详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物的最长的保管期、出入库的费用、运输、消防措施等; (七)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八)保守与xx所交易商储存商品有关的商业秘密; (九)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割商品安全等诉讼、仲裁等事项,须及时通知xx所; (十)原始单据(存货凭证、提货单等)至少保存十年; (十一)参加xx所组织的年审; (十二)缴纳风险抵押金; (十三)xx所交割规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禁止指定交割仓库发生的行为 (一)参加其提供交割服务商品的xx所电子交易; (二)开具虚假《存货凭证》; (三)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开具《存货凭证》; (四)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灭失; (五)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 (六)蓄意刁难,造成交易商违约; (七)违反xx所交割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八)商品交割中不按xx所规定收费; (九)擅自挪用或调换交割商品; (十)盗卖交割商品; (十一)代理交易商收购货物用于申领《注册仓单》。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成为xx所指定交割仓库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xx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承认xx所的交易规则、交割规则等;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xx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中转、进出装卸能力较强; (十)承认并遵守xx所的交易规则、交割规则等; (十一)xx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成为xx所指定交割仓库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关于成为指定交割仓库的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xx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xx所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xx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将征集指定货物交割仓库的公告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形式进行发布。 (二)参与征集的仓库将所需准备的资料备齐,邮寄至xx所。 (三)xx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四)xx所根据初审结果派专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五)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或规则,经xx所审定后方可开展实物交割业务; (六)xx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七)xx所颁发《xxx大宗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证书》; (八)xx所向指定交割仓库移交经过xx所备案的,专门用于签发《存货凭证》所需各种印章; (九)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专人经办交割业务,并向xx所提交指定专人的授权书及其签字样本(原件),由xx所留存备案; (十)指定交割仓库的相关管理人员接受xx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十一)xx所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二)xx所向指定交割仓库移交经过xx所统一印制或备案的相关单证。 第十条 获得批准后需要办理的事宜 (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存货凭证》所需各种印章须到xx所备案; (二)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xx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大宗管理人员接受xx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xx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放弃或终止指定交割仓库情况 指定交割仓库终止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应向xx所递交《终止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xx所审核批准。指定交割仓库终止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的事项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 (二)结清与xx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xx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三条 商品入库对于xx所交易商的原则: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保证xx所的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指定交割仓库依次按照“货物先到先入、先申请者先入、先卖货者先入”的原则为交易商办理货物验收入库 手续。 第十四条 商品入库流程 (一)商品接收。指定交割仓库在接收入库商品时,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要向责任部门索要相关记录,交交易商处理,同时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xx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 xx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应当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商品入库和开具《存货凭证》。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账、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交易商要求按xx所的具体规定开具《存货凭证》。 (四)仓单注册。存货凭证开具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物情况及存货凭证内容在仓库端系统中进行仓单签发,xx所对仓单签发情况进行批复。批复后获得注册仓单,方可用于履行xx所电子交易合同的实物交割。 第十五条 商品储存阶段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各种商品不同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六条 商品出库流程 商品出库应当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记销账、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当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收回《提货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十七条 商品出运 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商的要求,可以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 第十八条 商品出库数据传送 指定交割仓库在办理商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交割商品单独设账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仓单签发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审查制度 为提高服务质量,xx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xx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规则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xx所抽查制度。xx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商品交割和货物仓储过程中对xx所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xx所制定考核标准,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xx所可以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审查内容 xx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xx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 指定交割仓库应向xx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xx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xx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xx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第二十四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注册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xx所按《xxx大宗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则、规定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xxx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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