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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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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步骤图 申 请 提醒: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 二、法律依据:1、《中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该根据下列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条件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向其共同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置子企业,应该按要求向设置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终止经营,应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相关要求办理。 三、监督机构和联络电话:交通局法规科: 交通局监察室: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络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表 电话: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正当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受理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正内容 通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实施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2月14日 交通部令第1号)。 核审 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正当、定性正确、处罚合适 实施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结案、归档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异议,在收四处罚决定60日内上报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异议在要求时限接收处罚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说、申辩, 通知听证申请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2月14日 交通部令第1号)第三十七条。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执法监督人员补充证据,对定性不准、程序不正当、使使用方法律不妥给予纠正。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搜集证据,形成材料 立案受理 经交通质检处责任人同意立案 现场监督检验 其它 上级交办 举报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起源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汇报》,报请单位责任人签批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推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实施,或申请法院强制实施 决定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且已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处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实组成犯罪,填写《案件移交函》,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决定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处罚先行通知 送达处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通知当事人享受陈说、申辩权 听证通知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当事人下达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依法享受听证权 召开听证会 应该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说、申辩和质证。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决定 核 审 案件调查终止,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汇报》,送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证据充足、程序正当、定性正确、处罚合适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执法人员要补充证据,对定性不准、程序不正当、使使用方法律不妥给予纠正 调查取证 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验,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制作检验笔录 立 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汇报,并按程序报批 通常程序 通常程序 举报 其它机关移交 上级交办 监督管理中发觉 案件起源 适适用于:1.对港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2.对港口经营违法行为处罚;3.对港口建设违法行为处罚;4.对港口危险货物违法行为处罚;5.对港口设施保安违法行为处罚;6.水路运输(服务业)违法行为处罚。 核审 是否实施清楚、证据充足、程序正当、定性正确、处罚合适 实施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结案、归档 复议或诉讼 责任单位对处罚有异议,在收四处罚决定15日内上报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 责任单位对处罚无异议在要求时限接收处罚 处罚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说、申辩, 通知听证申请权。 对违法行为责令更正,并处以法规对应罚款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执法监督人员补充证据,对定性不准、程序不正当、使使用方法律不妥给予纠正。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搜集证据,形成材料 立案受理 经港航处领导同意立案 现场监督检验 其它 上级交办 举报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案件起源 结 案 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汇报》,报请单位责任人签批 执 行 当事人逾期不推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实施,或申请法院强制实施 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决定处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且已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撤销案件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等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处理意见由集体讨论决定 审 批 案件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召开听证会 应该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说、申辩和质证。 复 核 对于当事人陈说、申辩理由进行复核。 听证通知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当事人下达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依法享受听证权 处罚先行通知 送达处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通知当事人享受陈说、申辩权 核 审 案件调查终止,写出调查终止汇报,送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报局长审批。 调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搜集、调取证据. 立 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汇报,送法制机构审查后,交局长审批,进行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简易程序 查处违法行为 通常程序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搜集整理证据材料 告 知 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说申辩 结案归档立案 案 件 移 送 对违法事实组成犯罪,经行政机关责任人同意,填写《案件移交函》,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实施依据 《中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六十三条 申 请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提议并,注明变更理由 由项目法人报审设计变更文件 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含拟变更设计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础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变更关键内容、变更关键理由等; 二、设计变更说明;三、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对应图纸;四、工程量、投资改变对照清单及其说明等相关材料:1、计划内补助项目,以设计批复对应工程量、省补投资额度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工程量增减引发投资改变,按现行补助标准进行计算;2、按预算投资项目,上报对应预算文件。五、工程资金平衡方案。 无正当理由,超出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给予回复,视为同意。需要教授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市公路管理部门初审 项目法人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 由原设计院或由项目法人选择其它含有对应资质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 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含拟变更设计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础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变更关键内容、变更关键理由等;(二)对设计变更申请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其它相关材料。 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提议 由项目法人审查论证确定 通常设计变更提议 由项目法人依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提议及理由应该进行审查核实,必需时,项目法人能够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教授对设计变更提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项目法人可优异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根据要求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情形 需要进行紧急抢险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完成施工图设计变更批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干线中修工程及通常县道工程设计变更 报部工程初步设计、干线公路、技术复杂县道新建、改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及其它工程关键设计变更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措施》(交通部第5号令,自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省局相关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签发,审批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20天内做出20天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批复决定。 干线中修工程及通常县道工程施工图设计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完成施工图设计初审 报部工程初步设计、干线公路、技术复杂县道新建、改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月30日颁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申 请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该向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二)教授或委托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其它说明材料。 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20天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批复决定。 签发《公路工程完工验收判定书》。经过完工验收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完工验收结论,根据交通部要求格式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工程验收 通常工程中新改建、大修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初审 由省公路管理局担任项目法人工程 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初审 关键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初审 由省交通厅负责完工验收 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完工验收 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交工验收 由工程所在地市公路管理处负责交工验收,省公路管理局派人参与 对于不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应该立即退回并通知理由 初 审 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材料进行审查,3个月内组织验收 实施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交通部令第3号,3月31日颁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由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汇报 公路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应含有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行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缺点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成,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要求措施编制完成,完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完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要求内容完成;(五)对需进行档案、环境保护等单项验收项目,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要求内容完成各自工作汇报;(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要求公路工程质量判定措施对工程质量检测判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判定汇报。 报交通运输部审批,20天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交通厅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并办理许可,20天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省交通厅许可建设项目 省交通厅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审核 交通运输部许可建设项目 市交通主管部门完成材料受理、初审和审批工作,20天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为项目法人工程项目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应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授权县级公路管理部门为项目法人工程项目 实施依据 《中国公路法》(8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措施》(交通部令第11号,11月30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公路条例》(依据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第2次修正) 第13条; 《辽宁省交通厅相关调整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权限通知》( 辽交政法发[]424号 8月6日印发)第一项。 申 请 申请项目施工应该含有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础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确保质量和安全方法。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该向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计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相关征地批复或控制性用地批复;(四)建设项目各协议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协议价情况;(五)应该报备资格预审汇报、招标文件和评标汇报;(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材料;(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方法材料。 市交通局审批20天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提醒: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 二、法律依据:1、《中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该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要求条件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成,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该持许可证实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机动车维修管理要求》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施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依据维修车型种类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它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它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三、监督机构和联络电话:交通局法规科: 交通局监察室: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络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正当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通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 不予同意决定、说明理由,通知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正内容 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及许可前公告 申 请 不予确定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表 电话: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维修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受理 审核 确定 发放许可 提醒: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 二、法律依据:《中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该根据下列要求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要求条件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货运经营,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向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监督机构和联络电话:交通局法规科: 交通局监察室: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络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     通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客管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及许可前公告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10个工作日 不予确定 不予同意决定、说明理由,通知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10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正当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确定 发放许可 不予许可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材料 齐全 材料 不齐 2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步骤图 发放许可 确定 审核 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表 电话: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材料 齐全 不予确定 申 请 不予同意决定、说明理由,通知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 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及许可前公告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正内容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材料 不齐 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正当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通知不予受理原因。 通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提醒: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 二、法律依据:《中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该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要求条件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成,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该持许可证实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监督机构和联络电话:交通局法规科: 交通局监察室: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络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     3道路一般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步骤图 发放许可 确定 审核 受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 责任人:科长 经办人:科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 责任人: 分中心首席代表 电话: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材料 齐全 不予确定 申 请 不予同意决定、说明理由,通知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责任单位:运管处 责任人:处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 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及许可前公告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正内容 材料 不齐 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正当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通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提醒: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 二、法律依据:《中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该根据下列要求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要求条件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货运经营,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向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监督机构和联络电话:交通局法规科: 交通局监察室: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络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     4权限范围内港口经营许可 申 请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听取申请人陈说意见。 交通分中心 收 件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电话: 当场或2日内 一次性通知补齐 不予受理 通知不予受理原因 办结时限:2日 受 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李东健 责任人:张振平 电话: 受理时限:1日 审 核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科长 办理时限:3日 确 认 责任单位:港航处 责任人:处领导 上报时限:5日 交 通 分 中 心 发 放 许 可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正当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不予确定 责任单位:港航处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办理时限:5日 交 通 分 中 心 不发 许 可 提醒: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 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国港口法》(6月28日颁布)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行政法规】《港口经营管理要求》(交通运输部第22号令)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因特网或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行政许可,并应该将不予许可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监督机构和联络电话:交通局法规科: 交通局监察室: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络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     5权限范围内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 申 请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听取申请人陈说意见。 交通分中心 收 件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电话: 当场或2日内 一次性通知补齐 不予受理 通知不予受理原因 办结时限:2日 受 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李东健 责任人:张振平 电话: 受理时限:1日 审 核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科长 办理时限:3日 确 认 责任单位:港航处 责任人:处领导 上报时限:5日 交 通 分 中 心 发 放 许 可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正当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不予确定 责任单位:港航处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办理时限:5日 交 通 分 中 心 不发 许 可 提醒: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 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国港口法》(6月28日颁布)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计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同意;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行政法规】《辽宁省港口管理要求》(11月26日颁布)第十条在港口总体计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立案。 三、监督机构和联络电话:交通局法规科: 交通局监察室: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络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     6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立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 申 请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听取申请人陈说意见。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电话: 当场或2日内 一次性通知补齐 不予受理 通知不予受理原因 办结时限:2日 受 理 责任单位:港航处 责任人:张丽瑶 电话: 受理时限:1日 组织教授评审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科长 办理时限:6日 确 认 责任单位:港航处 责任人:处领导 上报时限:5日 上报市交通局行文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正当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不予确定 责任单位:港航处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办理时限:5日 上报市交通局行文 教授会经过 教授会未经过 提醒: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 二、法律依据:【行政法规】《港口建设管理要求》(交通部令第5号)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港口建设项目标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港口建设项目标建设管理工作。   其它港口建设项目标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施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根据第三条要求权限由对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监督机构和联络电话:交通局法规科: 交通局监察室: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络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     7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立案港口工程完工验收许可 申 请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听取申请人陈说意见。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电话: 当场或2日内 一次性通知补齐 不予受理 通知不予受理原因 办结时限:2日 受 理 责任单位:港航处 责任人:张丽瑶 电话: 受理时限:1日 组织教授评审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科长 办理时限:6日 确 认 责任单位:港航处 责任人:处领导 上报时限:5日 上报市交通局行文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正当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不予确定 责任单位:港航处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办理时限:5日 上报市交通局行文 教授会经过 教授会未经过 提醒: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 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国港口法》(6月28日颁布)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行政法规】《港口工程完工验收措施》(交通部令第2号)第六条 港口工程完工验收,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完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港口工程完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港口工程完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要求以外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完工验收。《丹东市人民政府相关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标决定》(丹政发[]2号)该项权利已下放,实施属地管理,市交通局权限范围为市区范围内项目。 三、监督机构和联络电话:交通局法规科: 交通局监察室: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络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     8权限范围内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审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申 请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听取申请人陈说意见。 交通分中心 收 件 首问责任人:张丽瑶 电话: 当场或2日内 一次性通知补齐 不予受理 通知不予受理原因 办结时限:2日 受 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李东健 责任人:张振平 电话: 受理时限:1日 审 核 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科长 办理时限:3日 确 认 责任单位:港航处 责任人:处领导 上报时限:5日 交 通 分 中 心 发 放 许 可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正当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不予确定 责任单位:港航处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办理时限:5日 交 通 分 中 心 不发 许 可 提醒: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 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行政法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要求》(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十九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其中,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或有储存设施,应该向所在地设区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该向所在地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监督机构和联络电话:交通局法规科: 交通局监察室: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络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     9水路运输(服务)也经营许可及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步骤图 申 请 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听取申请人陈说意见。 交通分中心 收 件 首问责任人:任岩平 电话: 当场或2日内 一次性通知补齐 不予受理 通知不予受理原因 办结时限:2日 受 理 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 经办人:李东健 责任人:张振平 电话: 受理时限:1日 审 核 责任单位:港航处水运科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科长 办理时限:3日 确 认 责任单位:港航处 责任人:处领导 客运企业开业报市局 办理时限:3日 其中省际、市际开业报省局 上报时限:5日 交 通 分 中 心 发 放 许 可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正当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不予确定 责任单位:港航处 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 责任人:处领导 客运企业审批报市局 办理时限:5日 交 通 分 中 心 不发 许 可 提醒: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 二、法律依据【行政法规】《中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该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行政法规】《中国水路运输管理要求》(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许可;(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许可;(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行出资人职责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一般货船运输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一般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三、监督机构和联络电话:交通局法规科: 交通局监察室: 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络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 电话:     10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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