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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处罚规定的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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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机械有限公司文件 **[人字]第0501号 **公司财物损失的赔偿处罚暂行规定 一、 目的: 为增强全体员工责任感,规范员工行为,降低各种原因造成的公司财物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公司生产工作及生活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 原则: 本规定制定遵循如下原则: 1. 当事人和其他员工同时受到教育的原则 2. 综合考虑损失额度和当事人承受能力的原则 3. 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用的原则 三、 适用范围: 1. 人员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2. 财物范围:单件价值不超过人民币壹万(10,000)元的所有公司财物,如工具量具、机床设备、零配(部)件(易损件除外)、原材料、在产品、办公用品和设施、生活用品和设施等,但不限于上述列举范围。 四、 适用性质:过失或违规操作。 五、 经济处罚细则: 1. 经济处罚原则: - 若为个人行为,视其平时的工作态度和业务技能、在整个事件中的地位即为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区别对待。 - 当事件涉及多部门时,按主要责任部门、次要责任部门应承担责任大小对部门领导做出相应的处罚。 2. 赔偿和处罚金额: 各类损失事件都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和处罚。直接经济损失包含下列费用:材料费,人工费,加工费,运输费。 具体数额如下: 直接经济损失(元) 500以下 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5000以上 直接责任人 30—60% 30—50% 25-40% 20-30% 15—30% 间接责任人 50元 50-100元 50-150元 100-150元 100-200元 主责部门分管主管 50元 50-100元 50-150元 100-200元 主责部门主管 50元 50-100元 50-150元 100-200元 次责部门主管 50元 50-100元 50-150元 3. 赔偿和处罚执行: 对损失事件赔偿和处罚原则上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当赔偿和处罚金额超过其当月收入的50%时,按其当月收入的50%执行,直至扣完为止。 4. 当造成损失事件涉及外协合作单位,必要时对当事人的处理决议须由公司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5. 技术部人员所犯过失错误的,主要是指由于当事人(主任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工作责任心不強所造成的错误,其范围界定如下: (1) 所加工零部件与机型宽度不一致,导致零部件报废。 (2) 所加工零部件局部装配关系不一致如配合装配的孔与轴,螺牙孔与配合安装螺栓孔。 (3) 钣金件第二次加工使用时与装配关系不符。 (4) 由于清单不准确,给生产组织造成延误五天以上的(含五天)。 (5) 借用件的使用中,不校对借用零件与借用后新的装配关系导致的装配关系不符。 (6) 责任界定,直接设计者(或借用图号者)承担责任的70%,审核者承担责任的30%,出现上述第一条之情形者由审核者承担责任的40%。 6. 工具量具的损坏赔偿和处罚 (1) 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钻花,丝锥,铰刀直径在¢8mm以内(含¢8mm)的按原值的20%赔偿,¢8mm-¢16mm按原值的30%赔偿, ¢16mm以上的,按原值的30-50%赔偿。 (2) 量具量仪首先按照10%/年的折旧率进行折旧,然后按照折旧后的残值的50%赔偿,新购量仪(一个月以内)按照原值的50-70%赔偿。 六、 行政处罚细则: 1. 部门、车间、班组一年内发生损失5000元以上的事件2起以上的(不含2起),自动失去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2. 当事人在一年内发生损失3000元以上的事件:1起的,自动失去当年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2起及以上的降低工资等级或调离现有工作岗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元的重复错误责任人,降低工资等级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3. 所在部门、车间、班组一年内发生损失5000元以上的事件3起及以上的,主管自动失去当年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并可能降低工资等级或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七、 减免处罚: 若事件当事人主观无过错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或在事件发生过程采用积极应对措施的,对当事人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八、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1) 同一当事人或集体同样错误重犯的; (2) 间接损失大,如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信誉等的; (3)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4) 事发后不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事故的; (5) 为部门、车间或班组集体行为的。 九、 处罚程序: - 事件发生2个工作日内,由当事人所在车间或部门主管填写事件报告单,上报人力资源部; - 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主管确认事件性质、直接经济损失及处罚建议; - 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 由人力资源部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或部门,并力求得到其认可; - 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执行。 十、 凡一次性造成损失金额在三千(3,000)元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在公司部门主管以上会议上通报处理结果。 十一、 凡一次性造成损失金额在壹万(10,000)元以上的,由公司以会议形式另案处理,并书面形式通报处理结果,张榜公布。 十二、 凡涉嫌蓄意破坏、盗窃等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除要求其全额赔偿外并上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 凡是在上述范围内没有界定的由专题亊故分析会进行处理。 十四、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执行,公司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五、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机械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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